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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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1)新工人入矿前,必须经过职业病和健康检查,不适应从事矿山作业的,不得录用。(2)井下工人作业地点,噪声不得超过90 分贝(A)。超过时,应当采取消音或其他防护措施。(3)井下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超过时,应当采取降温或其它防护措施。井下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4)对接触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5)接触粉尘作业人员,当粉尘中含游离二氧化硅或石棉在10以上时,每两年至少检查一次,在 10以下时,每三年至少检查一次,对可疑尘肺,每年检查一次,每次检查都要照胸部X线片。(6)粉尘作业人员患有下列病症的,应当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各型活动性肺结核及活动性肺外结核;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心脏血管系统的疾病;经医疗单位鉴定不适于粉尘作业的其他病症。(7)对职业病患者必须定期进行复查和鉴定。 矽肺患者每年复查一次,石棉肺、煤矽肺和其他尘肺患者每两年复查一次,其他职业病由医师根据病情确定复查鉴定期限。(8)定期检查职工防护用品的使用状况,对不合格的防护用品进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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