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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1、在制定我矿生产、安全、工会和发展规划时,统筹安排职业病防治工作。推广先进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全面实施职业病防治法。2、 建立由矿长负责的职业病防治三级网络管理体制。 按照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的职责分工、 各司其职,全面有效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工会组织及群从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监督,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单位对职业病防治负有直接责任,合理安排职业病防治经费,专款专用;应当设置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投施,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制度,改善劳动条件,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等指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4、劳动者有了解作业
2、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和所采取的治理措施的权利,有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权利,有依法要求有害作业单位改善劳动条件和获得职业病预防与治疗的权利。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等指标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未采取治理措施,又未配置必须的个体防护设施的,劳动者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检举、控告。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卫生制度,严格执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5、职业病防治领导组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并对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6、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健康检查,未经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健康检查者不得上岗。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将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预先告
3、知劳动者。7、 有害作业场所应当严格按国家规定,全面规划、 合理布局,避免影响和污染其他场所。8、易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作业场所,应当配备紧急防范设备和医疗急救用品,确定急救人员,并制订急救预案。9、有害作业场所,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加强防范管理。10、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全面准确地记录生产工艺流程中职业危害因素的有关资料。11、 涉及有害作业的新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等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计。涉及有害作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卫生行政部门应当
4、根据国家卫生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价,提出审核意见。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方可施工和投产使用。12、禁止有害作业项目转移给没有相应防护设施的单位和劳动者。13、生产、引进或使用新化学物品时,应当附毒性评价和中毒救治等有关资料,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毒性评价等资料不齐全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进行补充评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14、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监督,以及对劳动者的健康监护和职业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指导。15、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对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定期进间检测。无检测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职业病防治机构定期进行检测。委托职业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及评价。依据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做整改措施。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并定期如实向职工公布。16、 加强职业危害因素的个人防治。 严格按照个人防护用品管现制度执行。17、接受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工作实施的质量监督,委托职业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及评价。20、职业卫生办公室及负责工伤保险的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职业病情况的监督管理,受理职工对其职业病待遇问题的复议申请,及时作出处理,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