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业成绩考核评定和升留级实施细则.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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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学业成绩考核评定和升留级实施细则第一条 考核。 学生所修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成绩及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第二条 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一般必修课为考试课程,考试课程的学期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20)、 期中考试(20)和期末考试(60)综合评定产生,并要求阶段性测验不少于2 次,测验成绩记入平时成绩。 一般任意选修课为考查课程,考查课程的学期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40)和测验成绩(60)综合评定产生,阶段性测验不少于 4 次,总评成绩 60 分以上为合格。 限定选修的专业模块课程,其考核方式视课程实际而定,可以考试也可以考查。第三条 记分方式。

2、考试课程以百分制记录成绩,并记录相应学分。 考查课程以优、 良、 中、 合格和不合格五级记分制记录成绩(分别按优取85100 分、 良取 7584.9分、 中取6674.9分、 合格取 6065.9 分、不合格取低于 60 换算),并记录相应学分。第四条 专业技能与岗位证书学分。 学生必须参加由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同等权威机构组织的技能鉴定考核,成绩及格并获得证书的,按取得的证书张数和等级计算应得学分。第五条 实习课程学分。实习课程包括认识实习、专业(模拟)实习和毕业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完成专业计划规定的实习内容,并经指导教师及实习单位考核合格者,可按规定获得相应学分。第六条 其他学分。 如

3、入学教育、 军训、 主题教育活动、 劳动服务、就业和升学指导及毕业教育等,这部分学分由班主任负责,依据学生科和招生就业指导科的制度和考核规范,听取任课教师、教官、有关部门对每位学生在上述活动中的表现及评定意见,最后由班主任按五级记分法记录成绩,成绩合格的取得学分。第七条 成绩考核采用能够反映“质”和“量”两个方面的学分、绩点评价方法。百 分 成 绩等 第绩 点90100优4.08589.93.78284.9良3.37881.93.07577.92.77274.9中2.36871.92.06667.91.76465.9合格1.56063.91.060不合格0第八条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

4、的绩点(S),即为该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SF)。 以学生所得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学生同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数,即为该学生在该学期经学分加权的平均绩点。第九条 平均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每学期计算一次。 平均绩点是学生专业分流、 奖学金评定、 选拔学生干部、 评选各类先进、推荐升学与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依据。第十条 学生应完成本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习,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三年制为170 学分,四年制为210学分。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考试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或补考。经重修或补考及格的,仍可取得相应学分。两次补考不及格的,必须重修。第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或转入低年级

5、(休学)学习的,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均承认其已修学分。 转专业后已修的未列入新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学分,记入任意选修课学分。第十三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及学分,均应填写在学生成绩登记册中。第十四条 在校学生每学期修习课程的学分之和不应低于 28 学分(最后一学期除外),最高不宜超过36 学分。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需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在未获得课程学分之前,不得申请免修。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通过高一层次学习,如社会自考等形式,取得有关课程合格证书,经学校审核认可后,可申请免修、 免试相应课程,并取得学分。第十七条 提前修满学分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提前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就业或升学。第十八条 积极试行弹性学制,在 3 年学制的基础上,学生可提前 1年或推后 2 年毕业,弹性学制年限为 25年。第十九条 对于已获得必修课、限选课总学分 60以上的学生,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可申请先就业、 创业一段时间后,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本校继续学习,也可参加社会自学考试、 技能等级考核,成绩合格的,学校可根据有关证书承认相应课程的学分。 学校为其保留2 年学籍。第二十条 如一学期未取得所选学分的二分之一,则由教务科发出退学警告通知书,该学生跟班试读一学期,如该学期仍未取得所选学分的二分之一,则作退学处理。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在学籍管理方面未涉及的有关事项仍按上级部门有关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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