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规章.doc

上传人:创****公 文档编号:1868175 上传时间:2019-10-29 格式:DOC 页数:103 大小:62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全省《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规章.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03页
全省《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规章.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0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全省《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规章.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全省《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规章.doc(103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全省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规 章培 训 讲 义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9月济南目 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讲解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讲解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讲解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讲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讲解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讲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讲解全力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 支撑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讲解外资处 郭志军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对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加强市场监管提出了新要求。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构

2、建“宽进严管”的市场监管体系,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出台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于加快事中事后监管,很有必要。2014年8月23日国务院颁布条例,于10月1日实施。条例是国务院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构建“宽进严管”市场监管体系的法律保障。条例对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完善企业信用约束机制,使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方便、及时地了解企业信用信息,建立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市场监管体系,提高政府管理的效能和便利化水平,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具

3、有重要作用。同时,国家工商总局为贯彻落实条例,2014年8月27日颁布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五部规章,也将于10月1日起实施。条例和规章的出台实施,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改革举措,有利于进一步转变监管职能,提升监管水平,对构建信用监管体系,充分发挥信用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一、制定条例的背景制定条例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条

4、例就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法律依据。自2014年3月1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以来,在放宽注册资本准入,激发市场活力等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效果。同时也废除了企业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因此,制定条例对于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十分必要,企业和社会公众也十分关注。(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需要。(二)坚持“宽进严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需要。(三)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需要。二、条例的重要意义可以说是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一)条例将进一步加强企业的市场主体责任,促进企业诚信自律。(二)条例将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三)条例将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扩大企业信用约束。(四)条例将进一步

5、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三、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制度设计条例共25条,大概2900字左右,虽然字不多,内容非常丰富,核心内容是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条例主要规定了什么是企业信息?谁公示企业信息?通过什么方式公示企业信息?不公示企业信息负有什么法律责任?如何保证企业主体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公示系统如何建设?政府部门、公民、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公示主体如何监督?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如何保护?除此之外,条例还规定了企业年度报告报送和公示的时间、方式、内容、程序等具体要求,以及企业不按规定报送和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

6、况、弄虚作假的约束措施等等。条例25条对这些问题都做了明确规定。所以说条例后面是一个庞大的工程,准确把握至关重要,关键是操作。制度设计更进一步说明条例的内容。条例的制度设计主要围绕企业信息的公示这件事做了若干个制度设计。1、企业公示信息制度。主体是企业。本条例所称企业,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凡是发营业执照的都包括,当然不包括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发登记证),它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报年报。时间是每年3月1日

7、-6月30日。什么是企业信息?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企业要公示的信息,两大块,一块是年报信息。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是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重要内容。改年度检验为年度报告是变企业对政府机关负责为向社会负责的具体体现,是放松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促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的重要措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年度报告信息公示】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3)

8、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其中“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是国务院常委会加的。担保法5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

9、押、留置和定金。这里限在保证方式上,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保证方式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范围:主债权数、违约金等,当然可以选择不公示。第2块是即时信息,年报信息一年报一次,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随时发生的信息,且是应当公示的信息称为即时信息,第十条【企业信息公示】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

10、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时间安排:第八条【年报时间】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因为条例的原因,2013年度报告从今年10.1日-2015年6月30日报送,2014年度报告从2015.1.1日-2015年6月30日报送,2年的年报会有6个月的交错期。为方便企业第一次填报,2013年度报告有9个月的时间。即时信息自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4周公示,年报信息、即时信息公示的方式一致: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11、自主公示。工商部门要做的与过去年检不同,第一,不再对企业公示的信息审查,抽查是另一个概念。企业到期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工商部门的责任是把它放在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你仍不年报把它放入“黑名单”里。企业年报方式及步骤(以信息中心讲课为准)企业通过互联网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网址:,进行年报申报。(1)身份认证企业在进行年报申报前,需进行身份认证。登录系统后,点击页面的“企业公示信息填录”,在注册页面,输入“企业的注册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及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进行企业身份注册认证。(2)填录年度报告表企业点击“年度报告在线填写”页面,如实填写年报相关信息,点击“预

12、览”,查看核对所填信息是否有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即可完成年报申报。(3)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查询社会公众:通过企业息信用信公示系统(山东),输入企业名称或注册号查询条件,在查询结果列表中,点击企业名称,即可列出该企业的相关信息,包括企业历年年度报告。企业用户:通过企业息信用信公示系统(山东),可查看本企业历年报送的年度报告、修改记录。工商部门:可查看辖区内监管企业的年度报告信息,可统计辖区内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情况。即时信息这块,条例规定工商部门发现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期限10日(名录规定),届满后10日放入异常名录,理论上自产生之日40日,但实际上也可能是1年2

13、年,有些是在举报或在检查中发现的。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对其公示的信息负责。条例第十一条【信息责任】: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这是从政府包揽向社会共治转变的体现,变企业对政府负责为企业对社会负责,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扩大社会监督。工商部门将进一步完善信用监管机制,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模式,通过抽查、举报等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强化对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另外,条例还对企业公示信息作了特别说明,第二十二条【不可替代性】 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信息,不免除其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示信息的义务。比如上市公司,证券法

14、规定公示很多信息,必须披露公示生产经营等信息,本条例这里也要公示,各是各的,互不替代。这是企业公示信息的制度安排。这里明确两点:年报不是普查,是抽查,抽查到才会列入异常名录,这个线不能动。年报补报有补报的渠道,6月30日后报的功能是开启的,但修改的功能关闭。2、工商部门公示信息制度。工商部门应公示企业哪些信息。大概是5类:第1类,第六条【工商部门信息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1)注册登记、备案信息;(2)动产抵押登记信息;(3)股权出质登记信息;(4)行政处罚信息;(5)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

15、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此条体现“谁登记,谁公示”。第2类,抽查结果信息要公示,第十四条【工商部门抽查机制】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这是(抽查的方式)。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

16、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此条体现“谁检查,谁公示”。信息抽查只是震慑虚假公示行为。第3类,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要公示,第十五条【工商部门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第4和5类,第十七条规定的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不是工商内部内网,而是放在互联网上公开公示。第十七条【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

17、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2)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

18、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实际上除了以上这些,第六条第(5)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还包括:(1)移出异常名录行政决定书公示(2)撤销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公示(3)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催告公示(4)撤销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决定书公示(5)行政处罚撤销公示(6)行政处罚变更公示等这5类信息是如何设计的呢,第一类,第6条规定的基本上按照“谁登记,谁公示”;第十四条我们的抽查结果,这个信息“谁检查,谁公示”。

19、抽是省级,检查是3级,第十七条“异常名录”体现“谁管辖,谁公示”。抽查是省级,检查是县级以上工商局。“黑名单”是国家、省级,市级以下无权,体现在十七条的第四、五款: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列入、移出都是省以上。公示的时间:第一类信息比较确定,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公示,法律要求20日,但内部工作要求登记信息应当是及时的,这边一登记,那边就上网了,执照设二维码一扫即可比对,企业照没发,告诉别人网上查,没照也可经营,以后电子执照更方便。其他的信息什么时候检查,检查完之后,是批量还是检查一个公示一个太复杂都未规定。工商及政府

20、相关部门法律责任。一般的法律法规都有这一条,第十九条【责任追究】: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未履责的约束,如果乱履责,对应的有救济制度,第二十一条【救济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3、其他政府部门公示信息制度。第七条【有关行政部门信息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1)行

21、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2)行政处罚信息;(3)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工商行政管理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依法应当公示信息,时间没有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都有规定,每一个行政许可、处罚时间不一,无法统一时间、时限就没做规定。公示的方式做了这样安排,可以在工商系统,也可以在其他系统公示。体现在第七条第5款,其他系统实际上也作了限制,一定是互联网,不是在机关门口公告栏上一贴完事,必须在网上公示。工商部

22、门接受查询没有问题,其他部门对有疑问的自收到申请20日内要答复,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对公示信息有疑问的做了这样安排,该工商的、该其他部门的,第十三条第2款【异议信息查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这里还有一条,就是二十三条:【其他组织信息公示】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示企业信息,适用本条例关于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的规定。考虑到其他授权组织,对企业的信用评价是有重要影响的,也做了规定。4、个体、农专社信息公示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款。5、企业信

23、息公示的信息安全制度。条例第三条【审核批准】建立了审核批准制度: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六条【安全管理要求】做了这样安排: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不得非法获取企业信息。条例十六条对非法修改、获取做了规定。第二十条安排【法律责任】: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或者非法获取企业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因为第16条进一步分开讲,什么是获得

24、,哪一种方式获得合法,获得多少,规模、数量等,留下了一些空间,随着信息的发展,相信关于信息的安全法规会陆续出台,追究会落到实处。6、企业公示信息的抽查制度。对企业的信息进行抽查,第14条。7、企业公示信息举报制度。也可以说投诉举报两块,举报更重要,这个制度体现在第十三条第1款【虚假信息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和十五条第1、2款作出了规定,现场核查,包括举报要核查,企业要配合,不配合怎么处理,也就是受理和核查,至于处理该放经营

25、异常名录的放经营异常名录,这是举报制度。 8、企业信用修复制度。第十二条【信息纠错】: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三种修复途径:一是企业可以对自行公示的信息纠错。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及时修改,修改前修改后内容都要公示。这里的“及时”没规定时限,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修改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二是对于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可以申请移出。对于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消失的可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三是

26、对于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满足条件的可以移出。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相关违法违规情形的,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第十七条第5款: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规定5年内,但是如果你这个企业有3种原因放入了,按最后那个原因满5年计算移出,如果同一个原因第4年你又犯了一次,重新计算5年,再满足5年时间才可以移出来。9、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十七条前3款。10、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制度。第十七条第4、5款、十八条作出了规定。这里要明确目前(黑

27、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录是平滑转移关系,在本条例中没有直接进入(黑名单)的情形,满3年经营异常名录,原因没有消失或者没有改正的才放入(黑名单)里面。具体规定总局还要考虑。2014.7.8日总局参与牵头起草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号文件就更严了,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市场监管的重要指导文件。11、部门联动响应机制。第十八条【政府信用约束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除了

28、第十八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约束机制之外,在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这些都规定了联动机制。部门联动谁来领导,条例规定了省政府领导,工商部门负责推动监督,其他部门做好各自相应工作。第七条第5款:【公示途径】各部门要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虽然十八条“予以限

29、制或者禁入”那么说,但第四条、第五条是基础,没有这个基础其他如何联动。总局要建专门的监管机构与有关部门加强互联共享,真正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12、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制度。第四、五条都有按排,刚才讲联动时也有这个意思,第二十四条第1款: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技术规范。这一条对我们系统建设非常重要,这是系统建设除了省政府的领导,工商部门的推动监督、其他部门做好各自相应工作,然后就是总局的技术规范,这就构成了推动整个公示系统建设的制度性安排。四、关于条例的几个重要问题(一)为何使用“企业”的表述,而不是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的“市场主体”注册资本登记制

30、度改革方案在“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等规定中均使用了“市场主体”的表述,但考虑到“企业”的概念比“市场主体”更明确,也为社会公众所熟知,条例使用“企业”作为统一表述。从实际情况来看,市场主体的范围太宽泛,工商部门登记的市场主体类型仅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二)关于条例的名称条例的名称使用了“企业信息”,而不是“企业信用信息”,主要考虑是:企业信息是客观存在的信息,包括企业登记备案、行政处罚等信息,其只是作为评价和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依据之一,并不等同于企业信用。企业信用是在企业信息的归集、公示和使用过程中逐渐积累、产生的。根据条例规定的公示信息范围,使用“企业信息”的表述

31、更为贴切。(三)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关系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都对政府部门公示信息进行了规定,但从法律适用上看,条例是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的特别规定,对于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的,应当优先适用条例,条例没有规定的,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3月1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线,只是信息公开的一种形式,而不是公示。两者在具体规定方面也存在差别。一是公示信息的内容不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行政机关公开信息的内容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设定了信息公开的基本条件。条例则对政府部门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公示的具体内容。二是公示信息的方式不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信息公开方式是通过政府公报、政

32、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条例明确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信息,其他政府部门通过其他系统公示企业信息的,应当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三是公示信息的程序不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条例规定的信息公示,是政府部门主动公示,不存在申请公示的情形,公众对政府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申请查询。(四)不设定行政处罚,信用约束措施是否能起到效果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就要充分发挥信用在维护市场秩序中的作用,转变政府职能,切实从依靠传统行政监管手段向注重运用信用监管手段转变。为此,条例不设定行政处罚,建立经营异常

33、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信用约束制度,强化信用监管。(五)正确认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对企业产生的影响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是信用约束措施,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全社会公示。利用社会化监督,由社会判断企业的信用状况,选择是否与企业开展交易。真正实现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各政府部门通过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五、条例立法的目的 (为什么要制定条例,制定条例干什么)(一

34、)公示企业信息这是条例最重要的。条例的第一条:为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二)企业信息归集企业名下系统界面:(三)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草稿)讲解外资处 郭志军为配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等五部规章的实施,总局制定了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草稿)(以下简称通知)。制定通知的必要性在于:一是条例实施的有效保障。通知对条例实施后的宣传培训和组织开展等工

35、作提出要求,明确了省、自治区、直辖区工商局的工作要求,强调了各级工商局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有利于各地工商局有序开展条例实施后的各项工作,是确保条例实施的有效保障措施。二是法规规章的必要补充。按照计划,条例实施后,总局同时出台了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等五部规章作为配套规定。但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因立法层级较高,难以对一些具体操作问题做详细规定,如2013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延后办理时间、年度报告公示中具体时间节点的明确、信用约束措施与行政处罚的衔接等,在通知中都作了补充规定。三是满足基层操作的实际需求。条例实施后,基层一些实务操作问题,特别是改革前后的工作衔接问题,在通知中都

36、予以明确。如条例实施前的企业信息如何公示、对于原逾期未年检也未吊销的企业如何处理等,这样保证了各地执法口径的统一性。下面对通知进行逐条解读。(一)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内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和总局相关要求公示企业信息。除企业登记、备案信息外,条例实施前形成的其他企业信息不纳入公示范围。条例实施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公示其名称、注册号、吊销日期,并标注“已吊销”。解读:本款是关于公示信息溯及力的规定。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企业登记、备案信息是体现企业存续性的基础信息,如对条例实施前的登记、备案信息不予公示,不利于社会公众全面了解企业状况。因此,通知要求企业登记、备案信息均向社

37、会公示。条例实施前形成的其他企业信息(动产抵押信息、股权出质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不纳入公示范围。对于被吊销企业,考虑到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不能再从事经营活动,但是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并没有消灭,通知中要求公示被吊销企业的名称、注册号和吊销日期。此外,由于已注销企业的主体资格已经消灭,不会再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交易,公示已注销企业没有实际意义,所以已注销企业信息不予公示。通知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2014年2月28日前已设立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发生变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转为公

38、司向社会公示。解读:本款对3月1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前后的公示信息衔接问题作了规定。工商总局关于做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前后登记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32号)中要求“2014年2月28日前已设立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改革前属于登记事项的公司登记信息,由公司登记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按最近一次登记的信息予以公示”。条例实施后,工商部门不再公示股东(出资人)出资信息。通知中: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公司

39、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014年10月1日以后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社会公示。解读:本款对3月1日至10月1日条例实施期间的公示信息衔接问题作了规定。由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于10月1日正式上线,通知要求,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给予了企业一定的宽限期限。但是条例自10月1日实施后,企业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所以通知要求,2014年10月1日以后出资信息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社会公

40、示。通知中:除上述规定外,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情形,如企业信息形成于条例实施前的,不强制要求企业公示。解读:条例的关于企业公示即时信息的规定。考虑到条例不溯及既往,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形成于10月1日前,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公示这些信息。 (二)做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因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企业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相关宣传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展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工作。2014年度报告按照条例的

41、规定办理。企业应当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后,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截至2014年2月28日,企业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解读:本款是关于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要求。一是2013年度报告的时间,考虑到企业对条例了解需要一个过程,通知规定企业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二是对原未参加年检企业的处理方式。通知明确只要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不再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企业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通知中: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第(一)、(二)、(六)项信息,

42、为企业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信息为企业所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解读:本款明确了企业年度报告各项信息的时间节点。为及时掌握第九条规定的第(一)、(二)、(六)项信息,即: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通知明确上述信息为企业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信息为截止到上年度12月31日的信息。(三)做好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工作。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2014年度报告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

43、报告办法的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个体工商户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报送年度报告。截至2014年2月28日,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验照手续,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办法的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六条第(三)、(四)项信息,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办法第五条第(四)、(五)项信息为报送年度

44、报告时的信息;其他信息为所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解读:本条提出了个体户和农专社年度报告的要求。由于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和企业有所区别,通知专门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内容。一是2013年度报告的时间,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为使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生关系的交易伙伴、消费者等了解合作社作为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为合作社提供和其他市场主体一样的信用服务,便利农民专业合作社积累商业信誉,促进公平竞争,总局制定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办法,其中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自2015年1月1日起报送并

45、公示年度报告。二是原未参加验照的个体户,只要截至2014年2月28日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三是明确了个体年度报告的公示方式。个体工商户面广量大、经营条件和人员素质也各有不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设定了个体工商户报送年度报告的两种方式。个体工商户既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纸质书面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电子报告和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是明确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各项信息的时间节点。为及时了解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通知明确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为报送年

46、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信息为截止到上年度12月31日的信息。(四)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按照不少于3%-5%的比例确定辖区内抽查企业名单。抽查企业的对象为辖区内未吊销的存续企业,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列入抽查对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保证抽查企业名单的公平规范,并注重各登记机关抽查企业户数的均衡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推进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规范抽查中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作的行为。解读:本款明确了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的工作要求。通知强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

47、商局按照不少于3%-5%的比例确定抽查企业名单。确定上述比例范围是由于经过了反复研究论证,并参考了各地的反馈意见。一是考虑到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企业数量相差也很大,条例对抽查比例进行了弹性规定,可以在一定幅度内由各地自行选择确定。二是考虑到抽查目的是为了监督企业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主要从抽查样本的地区、行业覆盖率方面考量确定。三是评估了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数量和工商部门工作人员数量、人均工作量的关系,以及抽查时间、经费、工商部门可动用的各种资源等各方面的限制,主要从实际工作开展的可行性方面考量确定。同时,明确抽查企业的对象为未吊销的存续企业,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

48、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列入抽查对象。主要考虑是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一般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列入抽查范围意义不大。(五)正确处理信用约束和行政处罚的关系。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属于对企业的信用约束,对于企业同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解读:信用约束是加强监管的一种措施,如果企业存在其他违法行为,例如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等,工商部门仍须依法予以处理。(六)统筹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总局的标准规范,统一规划、建设、维护本辖区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2014年10月1日之前,完成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确保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开展。要做好企业公示信息的数据同步工作,确保本辖区内企业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解读: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条例实施的基础,通知强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要按照总局的标准规范,统一规划、建设、维护本辖区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10月1日之前一定要确保公示系统建成,以确保企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教育教学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