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乡镇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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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晴隆县光照镇人民政府文件光府发201651 号 关于印发光照镇政府权责清单的通知镇属各部门(各村、社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521 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党办发201512 号)和州政府法制办州编委办关于印发(标准模板)的通知(州府法发20165 号)要求, 光照镇在省、州、县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精心组织编制了晴隆县光照镇政府权责清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镇所属各部门(各村、社区)按照程序对光照镇政府权责清单进行审定,并于 2016 年 12 月 12 日将光照镇政府权责清单在镇政府政务公开栏、便民服务中心

2、、宣传栏进行公示,接受监督。二、 镇属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光照镇人民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所列行政权力、责任事项为基准,不得擅自增删、变更。如经审定,确需调整,参照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州、 2 县两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州府办函2016148 号)报镇政府法制办予以审定,并报县法制办办予确认。三、镇政府法制办要认真结合光照镇政府权责清单认真贯彻落实,并加强统筹协调,确保我镇管辖各部门权责清单的审定、公布工作如期、保质完成。于 2016 年 12 月 12 日将本镇政府权责清单公布情况及印证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并按照时间节点报县政府法制办汇总。附件:光照镇政府权责清单 晴隆县光照镇人民

3、政府2016 年 12 月 12 日 3 光照镇政府权责清单 序号权力 类型项目名称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范围备注1行政 许可在村庄、集镇规 划区内修建临时 建筑、构筑物和 其他设施的许可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16 号)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 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 筑物和其他设施。光照镇村 镇建设管 理所1.光照镇村镇 建设管理所工 作人员 2.光照镇村镇 建设管理所负 责人 3.镇人民政府 分管领导2行政 许可在草原承包经营 期内,对承包经 营者使用进行微 调的批准

4、草原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 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 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 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 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 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光照镇林 业站1.林业站工作 人员; 2.林业站负责 人; 3.镇人民政府 分管领导3行政 许可对草原由本集体 经济组织以外的 单位或者个人承 包经营的批准草原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 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 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 之二以

5、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 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 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 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 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 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 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 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 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 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其他责任。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

6、应当提交的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 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 一款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 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 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 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 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 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

7、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 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 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 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 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 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光照镇农 业服务

8、中 心1.镇林业站工 作人员; 2.镇林业站负 责人; 3.镇人民政府 镇长 4.镇人民政府 分管领导; 4 4行政 许可对农民集体所有 的土地由本集体 经济组织以外的 单位或者个人承 包经营的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 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 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 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 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 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 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 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

9、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 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 (镇)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 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 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 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 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 签订承包合同。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 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 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 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

10、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 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 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 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 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其他责任。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 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 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 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 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 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 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的

11、,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 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 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 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 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 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 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 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

12、 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 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 任。光照镇国 土所1.国土所工作 人员 2.国土所负责 人; 3.镇人民政府 分管领导; 5 1行政 处罚对损坏村庄和集 镇的房屋、公共 设施以及破坏村 容镇貌和环境卫 生的处罚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16 号)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 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 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 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 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贵州省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村庄、集镇房 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

13、境卫生的,由乡(镇) 人民政府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 200 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光照镇村 镇建设管 理所1.光照镇村镇 建设管理所工 作人员 2.光照镇村镇 建设管理所负 责人 3.镇人民政府 分管领导2行政 处罚对擅自在村庄、 集镇规划区内修 建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 施的处罚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16 号)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 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 除,并可以罚款。 贵州省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或不按 使用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或其他设

14、施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 500 元以下 罚款。光照镇村 镇建设管 理所1.光照镇村镇 建设管理所工 作人员 2.光照镇村镇 建设管理所负 责人 3.镇人民政府 分管领导3行政 处罚对单位和个人损 坏或者擅自移动 有钉螺地带警示 标志的处罚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463 号)第五 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 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 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光照镇安 监站1.安监站工作 人员 2.安监站负责 人 3.镇人民政府

15、 分管领导4行政 处罚对农村居民未经 批准或者违反规 划的规定建住宅 的处罚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16 号)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 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 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 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 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 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 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 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

16、现了违法线 索。决定是否立案的。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 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 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 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 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 的负责人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 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 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应当给予行政处

17、罚的, 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 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 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 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 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其他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 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 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 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 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

18、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 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 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 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 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 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 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 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 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 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 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 据情节轻重及

19、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 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 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 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 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光照镇国 土所1.光照镇国土 所工作人员 2.光照镇国土 所负责人; 3.镇人民政府 分管领导; 4.光照镇国土 所负责人; 6 贵州省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居民在集镇规划区内,未 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

20、反规划进行建设的,分 别情节给予处罚:(三)不影响集镇规划的,由县 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规划建设 审批手续,并处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5 元以上,30 元以下的罚款。农村居民未经规划批准或者违反规 划建造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 设或者限期拆除;尚可采取措施的,责令其限期改 正,并可对责任人处以 500 元以下罚款。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 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 应当在七日内依照

21、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 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拍卖或者将冻结的1行政 强制 执行对非法种植毒品 原植物的铲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 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 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 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 承办人不得少于 2 人,应当向当事 人或者

22、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 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 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 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 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 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 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 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 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其他责任。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 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 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

23、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 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 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 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 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 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光照镇综 治办 光照镇派 出所1.光照镇综治 办工作人员 2.光照镇综治 办分管领导 3.光照镇派出 所调查人员: 4.光照镇派出 所所长; 5.光照镇派出 所工作人员; 6.

24、光照镇人民 政府分管领导 7 2行政 强制 执行对在电力设施保 护区内修建的危 及电力设施安全 的建筑物、构筑 物或者种植植物、 堆放物品的强制 拆除、砍伐或者 清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 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 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 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 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 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 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

25、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 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 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 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 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光照镇安 监站1.光照镇安监 站工作人员; 2.光照镇安监 站负责人; 3.光照镇人民 政府分管领导;1行政 给付对家庭经济困难 的适龄儿童、少 年免费提供教科 书并补助寄宿生 生活费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各级人民政府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 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光照镇中 心校1.中心学校工 作人员; 2.中心学校负 责人;

26、 3.镇人民政府 分管领导;2行政 给付对生活困难残疾 人、对贫困残疾 人、对生活不能 自理残疾人的救 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各 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 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 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 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 四、三十七、三十八、四十二、四十四、六 十一条光照镇社 会事务办1.光照镇社会 事务办工作人 员; 2.光照镇社会 事务办负责人;3.光照镇社会 事务办分管领

27、导;行政 给付对特殊老年人的 供养或救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 第二、三款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 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 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 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 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进 行办理。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 四、三十七、三十

28、八、四十二、四十四、六 十一条光照镇社 会事务办1.光照镇社会 事务办工作人 员; 2.光照镇社会 事务办负责人; 8 3.光照镇社会 事务办分管领 导;行政 给付军人抚恤优待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 413 号)第四 十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 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 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 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十三条 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 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优待。 第四十四条 复员军

29、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 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 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进 行办理。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 四、三十七、三十八、四十二、四十四、六 十一条光照镇社 会事务办1.光照镇社会 事务办工作人 员; 2.光照镇社会 事务办负责人;3.镇人民政府 分管领导;行政 给付对城市生活无着 的流浪乞讨人员 的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 细

30、则(民政部令第 24 号)第十八条 受助人员户 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 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 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 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 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 人应当给予安置。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 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进 行办理。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 四、三十七、三十八、四十二、四十四、六 十一条光照

31、镇社 会事务办1.光照镇社会 事务办工作人 员; 2.光照镇社会 事务办负责人;3.镇人民政府 分管领导;行政 给付独生子女入托费、 入学费及医疗费 等的酌情补助或 减免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第(四)项 有条件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社区)可以酌情补助或者减免独生子女的入 托费、入学费、医疗费等。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 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进 行办理。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 四、三十七、三

32、十八、四十二、四十四、六 十一条光照镇计 生办1.光照镇计生 办工作人员; 2.光照镇计生 办负责人; 3.镇人民政府 分管领导;1行政 检查消防安全监督检 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 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 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 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 防安全检查。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 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 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二 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 做好管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33、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光照镇林 业站1.光照镇林业 站工作人员 2.光照镇林业 站负责人 3.镇人民政府 9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四条 森林防火期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或者乡镇 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 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 配合,不得拒绝、阻碍。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 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其他责任。(二)督促街道、乡镇企业和专业户、个体 工商户、经济联合体做好消防工作;指导居 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开发

34、群众性的消防 工作; (三)进行消防宣传,组织群众制定防火公 约;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 (五)管理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 (六)组织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 调查火灾原因。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分管领导;2行政 检查对适龄儿童、少 年接受义务教育 情况的检查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 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 区)、学校,应当经常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 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接受义务教育有困难的适 龄儿童、少年及其家庭给予帮助,保障适龄儿童、 少年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 法定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责任,防止被监护

35、人 辍学。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 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 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 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 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其他责任。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县级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社区)、学校,应当经常对适龄 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 对接受义务教育有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及 其家庭给予帮助,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完成 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 定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责任,防止被监 护人辍学。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七条参照

36、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光照镇中 心校1.中心学校工 作人员; 2.中心学校负 责人; 3.镇人民政府 分管领导;3行政 检查对用人单位流动 人口计划生育工 作的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 555 号)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 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 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 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 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 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 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 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 踪

37、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其他责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 555 号)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 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 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 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 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 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 3 个月内补 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 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 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 规定的

38、,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光照镇计 生办1.光照镇计生 办工作人员; 2.光照镇计生 办负责人 3.镇人民政府 分管领导; 10 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 检查查验现居住地成 年流动人口婚育 证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 555 号) 第八条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 30 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 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 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 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 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

39、理婚育证明的成年 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 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 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 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 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 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 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 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其他责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 555 号)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 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 法规和规

40、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 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 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 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 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 3 个月内补 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 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 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 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 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光照镇计 生办1.光照镇计生 办工作人员; 2.光照镇计生 办负责人 3.镇人民政府 分管领

41、导;行政 检查乡镇渡口渡船安 全监督检查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 9 号)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 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 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 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 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 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 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 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其他责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七条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 部令第 9

42、号)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 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 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 患或者限期整改。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光照镇安 监站1.光照镇安监 站工作人员; 2.光照镇安监 站负责人; 3.具体承办人;4.光照镇法定 代表人或分管 领导;6行政 检查对自用船舶适航 性的检查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 府令第 120 号)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每年定期对乡镇自用船舶的主尺度、空载吃水变化、 外观、接头、焊缝、灰缝、船壳板腐蚀程度等安全 技术状况进行检查。

43、处于适航状态的,应当在贵 州省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上签注;不适航的, 应当禁止航行,督促进行修理或者报废。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 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 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 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七条 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省 人民政府令第 120 号)第二十条 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定期对乡镇自用船舶的主 尺度、空载吃水变化、外观、接头、焊缝、 灰缝、船壳板腐蚀程度等安全技术状况进行 检查。处于适航状态的,应当在贵州

44、省乡光照镇安 监站1.光照镇安监 站工作人员; 2.光照镇安监 站负责人; 3.具体承办人;4.光照镇法定 代表人或分管 11 其他责任。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上签注;不适航的, 应当禁止航行,督促进行修理或者报废。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领导;行政 确认婚姻登记(结婚 登记、补办结婚 登记、离婚登记、 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 387 号)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 登记的具体机关。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 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45、结婚登 记。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 婚登记的规定。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 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 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 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光照镇社 会事务办1.光照镇社会 事务办工作人 员; 2.光照镇社会 事务办负责人;3.镇人民政府 分管领导;行政 确认流动人口婚育证 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 555 号)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 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 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 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 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 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 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 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 时出具婚育证明。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 材料;一次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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