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 (项目名称)管理规约(示范文本)(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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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钦州市 (项目名称)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 (项目名称)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物业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物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约。第二条 本规约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对 (项目名称)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第二章 物业的基本情况第三条 (项目名称)内物业的基本情况项目名称: ;坐落位置: ;物业类型: ;总建筑面积: (住宅: 、非住宅 )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 具体区域

2、以 图纸标明为准。第三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属第五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2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 、 、 等;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 、 、 等;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小区公共绿地及花园 、 、 等。第六条 根据

3、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1、 ;2、 ;3、 ;4、 。第四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第七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九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

4、环境保3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第十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第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应按法律、法规规定及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实施房屋装饰装修。第十二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放置或倾倒装修垃圾。本小区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工作日为白天: 晚上: ,节假日为:白天: ;晚上: 其他时间不得施工。第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

5、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第十五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第十六条 本小区(大厦)内(可以/不可以)安装太阳能装置。太阳能装置应统一安装在本幢建筑物的天面或 。第十七条 本小区(大厦)内(可以/不可以)封闭阳台。业主封闭阳台的,应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统一安装在 位置,并报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第十八条 通向天顶、天台或 等部位的通道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任何人不得擅自封闭或封锁。

6、4第十九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小区(大厦)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在本小区(大厦)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第二十一条 业主出租房屋时,业主和承租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到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备案。第二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6、

7、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7、在公共部位或场所张贴、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8、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9、 ;1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三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小区(大厦)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1、 ;2、 。第二十四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小区公共场所内进行健身娱乐活动,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应当遵守以下约定:1、 ;2、 。5第五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第二十四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

8、,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委员会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 )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第二十七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二十八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

9、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三十条 本小区(大厦)内的全体业主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交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6第六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第三十一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1、根据本管理规约配合建设单位或 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2、以批评、规

10、劝、公示、 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3、 ;4、 。第三十二条 本小区(大厦)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委员会应督促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摊水电费,电梯使用费等的义务。业主转让物业时,应该结清相关物业服务费用、公摊水电费,电梯使用费等。第三十三条 利用本小区(大厦)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扣除相关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七章 违约责任第三十四

11、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第三十五条 业主不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摊水电费,电梯使用费的,业主委员会有权公布其欠费情况。7第三十六条 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管理规约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相关业主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相关业主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管理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管理规约。第四十条 本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业主大会未成立的,建设单位可参照本规约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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