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商务局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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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钦州市商务局行政执法公示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行钦州市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676 号)文件精神,我局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已在门户网站“钦州商务之窗”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钦州市商务局”公示商务行政执法相关内容。钦州市商务局2016 年10 月20 日2钦州市商务局行政执法公示目目 录录一、执法主体(一)单位名称:钦州市商务局(二)单位类别(性质):行政机关(三)委托执法机关:钦州市商务稽查支队1.钦州市商务局委托书(四)执法人员名录:1.行政执法人员名录:钦州市商务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单二、执法依据(一)法律依据(共 7 项)(二)

2、行政法规依据(共 8 项)(三)地方性法规依据(共0 项)(四)部门规章(共 20 项)(五)地方政府规章(共0 项)(六)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共 10 项)三、执法权限(职权)(一)行政许可(共 3 项)(二)行政处罚(共 22 项)(三)行政强制(共 1 项)3(四)行政确认(共 0 项)(五)行政给付(共 0 项)(六)行政检查(共 18 项)(七)行政征收征用(共 0 项)(八)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共0 项)四、执法程序(一)行政许可流程图钦州市商务局25 项行政审批事项操作规范及行政许可流程图(二)行政处罚流程图:钦州市商务局行政处罚流程图(三)行政强制流程图钦州市商务局行政强制流程图

3、(四)行政确认流程图(无行政确认事项)(五)行政给付流程图(无行政给付事项)(六)行政检查流程图钦州市商务局行政检查流程图(七)行政征收征用流程图(无行政征收征用事项)(八)其他行政执法事项流程图钦州市商务局行政奖励流程图五、执法结果(一)行政许可结果公示42016 年钦州市外贸进出口企业备案登记情况表2015 年钦州市加工贸易企业备案登记情况表(二)行政处罚结果公示2016 年1-10 月钦州市商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三)行政强制结果公示(共0 项)(四)行政确认结果公示(共0 项)(五)行政给付结果公示(共0 项)(六)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16 年1-10 月钦州市商务局行政检查信息

4、公开表(七)行政征收征用结果公示(共0 项)(八)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结果公示钦州市商务局关于酒类流通随附单的申领管理下放到县(区)的通知六、救济方式(一)行政复议:被处罚人(单位)如不服钦州市商务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申请行政复议。(二)行政诉讼:被处罚人(单位)如不服钦州市商务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七、监督举报方式(一)监督举报地址:钦州市南珠西大街68 号5钦州市12312 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二)监督举报电话:0777-2852283(三)监督举报网站:

5、无(四)监督举报邮箱: (五)处理反馈程序:钦州市商务局“12312”投诉服务流程图八、其他执法信息公示(一)执法公示制度钦州市商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二)执法责任制制度钦州市商务局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制钦州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三)其他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章制度稽查人员工作守则钦州市商务稽查支队值班管理制度钦州市商务稽查支队着装规定钦州市商务稽查支队执法文书管理制度钦州市商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内容6一、执法主体(一)单位名称:钦州市商务局(二)单位类别(性质):行政机关(三)委托执法机关:钦州市商务稽查支队1.钦州市商务局委托书钦州市商务局行政执法委托书委托方:钦州市商务局 受托方:钦

6、州市商务稽查支队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商务流通领域的管理,及时依法查处商务流通领域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 年 12 月 4 日商务部令 2006 年第 23 号,2007 年 1 月1 日施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要求,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执法范围 钦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方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行政检查权。按照商务流通领域相关法律、法规、7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对委托区域内的商务流通领域管理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检查权。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入

7、被检查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在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依法采取抽样取证、抽样检测、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 (三)行政处罚权。受托方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依据商务流通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四)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使用委托方印章的,受托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及印章代表委托方办理和出具相关执法文书。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方责任: 1.承担受托方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2.对受托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对受托

8、方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审查受托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组织申办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5.负责解释委托权限和范围。 (二)受托方责任: 1.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83.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给第三方;4.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四、委托执法期限 从 2016 年 7 月 15 日起至 2019 年 7 月 15 日止。 五、附则 (一)本委托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执一份,钦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一份。 委托方:钦州市商务局 受托方:

9、钦州市商务稽查支队 地址:钦州市南珠西大街 68 号 地址:钦州市南珠西大街68 号 法定代表人:肖潇 法定代表人:李周勤 2016 年 9 月 6 日 2016 年 9 月 6 日(五)执法人员名录: 钦州市商务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录:9钦州市商务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序序 号号姓名姓名性性 别别工作工作单单位位人人员类员类 别别单单位位 性性质质执执法法 范范围围执执法法 证证件号件号1李周勤男钦州市 商 务局公务员行政 机关本辖 区桂 G06093112张 丹女钦州市 商 务稽查支队事业单 位人员事业 单位本辖 区桂 G0609069二、执法依据(一)法律依据(共(一)法律依据(共 7 项项)

10、)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 年 7月 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1年 3 月 1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1 年 3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01 年 3月 15 日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 年 4 月13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0年 10 月 31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 年

11、 10 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00 年第 41 号,2000 年 10 月 31 日施行)10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 年 4 月 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04 年第 15 号,2004 年 7 月 1 日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 年 7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00 年第 35 号,2001 年 1 月 1 日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 号,199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04 年 8 月 28 日修订)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年第 13 号 2014 年

12、 12 月 1 日施行)(二)行政法(二)行政法规规依据(共依据(共 8 项项) )1.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 年 2 月 2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002 年第 346 号,自 200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2.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 年 5 月 1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2 年第 620 号令, 2012 年 8 月 1 日施行)3.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 年 6 月 4 日国务院令2012 年第 620 号,2012 年 8 月 1 日施行)4.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85 号 已经2007 年 1 月 31 日国务院第 167

13、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5.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令112007 第 485 号, 2007 年 5 月 1 日施行)6.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 年 7 月 25 日国务院令 2007 第 503 号,2007 年 7月 25 日施行)7.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307 号,2001年 6 月 13 日国务院第 41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8.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 年 5 月 1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2 年第 620 号令, 2012 年

14、 8 月 1 日施行)(三)地方性法(三)地方性法规规依据(共依据(共 0 项项) )(四)部(四)部门规门规章(共章(共 20 项项) )1.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2004 年 7 月 26日商务部、工商行政总局 2004 年第 3 号令,公布后 30 日起施行)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 年 9 月 21日商务部令 2012 年第 9 号,2012 年 11 月 1 日施行)3.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2006 年 7 月 13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 2006年第 17 号,2006 年 11 月 15 日施行)4.典当管理办法

15、(2005 年 2 月 9 日商务部、公安部122005 年第 8 号令,2005 年 4 月 1 日施行)5.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2011 年 11 月 7日商务部令 2011 年第 4 号, 2012 年 2 月 1 日施行)6.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交部、公安部令 2002 年第 2 号,自 2002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7.洗染业管理办法(2007 年 5 月 11 日商务部 工商总局 保护总局令 2007 年第 5 号,2007 年 7 月 1 日施行)8.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 年 12 月 4 日商务部令2006 年第 23 号

16、,2007 年 1 月 1 日施行)9.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2 年第 2 号)10.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3 第 3 号,自 2014 年1 月 1 日起施行)11.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06 年第 24 号,自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2.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07 年第 8 号,自 200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13.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04 年第 24 号,自 2005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6 年 9 月 21 日商

17、务部13令 2006 年第 7 号,2006 年 10 月 21 日实施)15.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 2006 年第 8 号)16.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 年 8 月 29 日商务部、公安局、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 2005 年第 2 号,2005 年 10月 1 日施行)17.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 年 2 月 17 日商务部令 2013 年第 1 号, 2013 年 5 月 1 日施行)18.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 年 12 月 18 日商务部令 2012 年 第 11 号, 2013 年 2 月 1 日施行)19.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2

18、014 年 10 月 8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令 2014 年第 4 号, 2014 年 11 月 1 日实施)20.酒类流通管理办法(2005 年 11 月 7 商务部令 2005年第 25 号,2006 年 1 月 1 日施行)(五)地方政府(五)地方政府规规章(共章(共 0 项项) )(六)行政(六)行政执执法裁量法裁量权权基准(共基准(共 10 项项) )1.在在规规定定时间时间内未内未办办理理备备案登案登记记处罚种类:罚款依据:【部门规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2005 年 11 月 7商务部令 2005 年第 25 号,2006 年 1 月 1 日施行)第六条:从14事酒类批发、零

19、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60 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 2000 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1)在限期改正期内已改正的不罚款。(2)逾期 1 个月以内未改正的,处以 500-1000 元罚款。(3)逾期 1 个月以上未改正的,处以 1000-2000 元罚款。2.登登记记事事项发项发生生变变化化时时未按要求未按要求办办理理变变更手更手续续处罚种类:罚款依据

20、:【部门规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2005 年 11 月 7商务部令 2005 年第 25 号,2006 年 1 月 1 日施行)第十条: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 2000 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1)在限期改正期内已改正的不罚款。15(2)逾期 1 个月以内未改正的,处以 500-1000 元罚款。(3)逾期

21、 1 个月以上未改正的,处以 1000-2000 元罚款。3.伪伪造、涂改、出租、出借、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转让、 、买卖买卖或或骗骗取取 酒酒类类流通流通备备案登案登记记表表 处罚种类:罚款依据:【部门规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2005 年 11 月 7商务部令 2005 年第 25 号,2006 年 1 月 1 日施行)第十二条: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1)出借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处以 1000-3000 元的罚款。(2)出租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22、的,处以 3000-5000 元的罚款。(3)伪造、涂改、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处以 0.5-1 万元的罚款。4.酒酒类经营类经营者(供者(供货货方)批方)批发发酒酒类类没有填制没有填制 随附随附单单 或者或者单货单货不相符,或者酒不相符,或者酒类类批批发发和零售和零售经营经营者采者采购购酒酒类类没有向供没有向供货货方索取有关凭方索取有关凭证证处罚种类:罚款依据:【部门规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2005 年 11 月 716商务部令 2005 年第 25 号,2006 年 1 月 1 日施行)第十四条: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

23、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经商务部认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单据,代替本办法规定的随附单。第十五条: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

24、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据;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 3 年。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17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1)在限期改正期内已改正的不罚款。(2)逾期 1 个月以内未改正的,处以 1000-3000 元的罚款。(3)逾期 1 个月以上未改正的,处以 3000-5000 元

25、的罚款。5.酒酒类经营类经营者未在固定地点者未在固定地点贴标销贴标销售散装酒或者流售散装酒或者流动动散散装酒装酒处罚种类:罚款依据:【部门规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2005 年 11 月 7商务部令 2005 年第 25 号,2006 年 1 月 1 日施行)第十六条: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第十七条: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

26、等物品混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18(1)对初次发现,情节较轻且在期限改正期内已改正的不罚款。(2)对初次发现,但情节严重,处以 2000-3000 元罚款。(3)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3000-10000 元罚款。6.酒酒类经营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者向未成年人销销售酒售酒类类商品,未按要求在商品,未按要求在经经营场营场所所显显著位置明示著位置明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部门规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2005 年 11 月 7商务

27、部令 2005 年第 25 号,2006 年 1 月 1 日施行)第十九条: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1)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酒类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明示,有酒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500 元罚款。(2)酒类经营者明知是未成年人仍向其销售酒类,未造成后果的,处 500-1000 元罚款。(3)酒类经营者明知是未成年人仍向其销售酒类,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1000-2000 元罚款。7

28、.批批发发、零售、零售、储储运运该办该办法所禁止的酒法所禁止的酒类类商品商品19处罚种类:没收非法商品、罚款依据:【部门规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2005 年 11 月 7商务部令 2005 年第 25 号,2006 年 1 月 1 日施行)第二十条: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

29、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1)批发、零售、储运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情节较轻的,没收非法商品,并处以 1000-5000 元罚款。(2)批发、零售、储运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情节较重的,没收非法商品,并处以 5000-10000 元罚款。(3)批发、零售、储运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20过保质期等

30、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情节严重的,没收非法商品,并处以 1-3 万元罚款。(4)批发、零售、储运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的兑制酒类商品,未造成后果的,没收非法商品,并处以 1-2 万元罚款。(5)批发、零售、储运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的兑制酒类商品,造成后果的,没收非法商品,并处 2-3 万元罚款,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6)批发、零售、储运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和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查处。8.酒酒类经营类经营者不配合商者不配合商务务主管部主管部门门的的监监督督检查检查,不如,不如实实提供情况,擅自提供情况,擅自

31、转转移、移、销毁销毁待待查查受受检检酒酒类类商品商品处罚种类:警告、罚款依据:【部门规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2005 年 11 月 7商务部令 2005 年第 25 号,2006 年 1 月 1 日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21(1)酒类经营者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情节较轻的,处以 1000-5000 元罚款。(2)酒

32、类经营者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情节较重的,处以 0.5-1 元罚款。9.从事再生从事再生资资源回收源回收经营经营活活动动,在取得,在取得营业执营业执照后照后 30 日日内没有向登内没有向登记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门、同、同级级商商务务主管部主管部门门或者其授或者其授权权机构机构备备案案处罚种类:罚款依据:【部门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 年第 8 号,自 200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30 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

33、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1)警告,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 500-1000 元罚款。(3)情节较重的,处以 1000-2000 元罚款,并项社会公告。2210.备备案事案事项发项发生生变变更更时时,再生,再生资资源回收源回收经营经营者未自者未自变变更更之日起之日起 30 日内(属于工商登日内(属于工商登记记事事项项的,自工商登的,自工商登记变记变更之日更之

34、日起起 30 日内)向商日内)向商务务主管部主管部门办门办理理变变更手更手续续处罚种类:罚款依据:【部门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 年第 8 号,自 200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二款: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 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1)警告,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

35、拒不改正的,处以 500-1000 元罚款。(3)情节较重的,处以 1000-2000 元罚款,并项社会公告。三、执法权限(职权)(一)行政(一)行政许许可(共可(共 3 项项) )1.许许可事可事项项一:一:外商投外商投资资企企业设业设立、立、变变更更审审批批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3((1979 年 7 月 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1 年 3 月 1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1 年 3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01 年 3 月 15 日施行)

36、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 4 月 13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0 年 10

37、 月 31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第五条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24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 年 10 月 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00 年第 41 号,2000 年 10 月 31日施行)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

38、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行政法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 年 2 月 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002 年第 346 号,自 2002 年 4月 1 日起施行)第三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据。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第十二条: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

39、主管部门和行业25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2.许许可事可事项项二:二:对对外外劳务劳务合作合作经营资经营资格核准格核准依据:【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 年 5月 1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2 年第 620 号令, 2012年 8 月 1 日施行)第七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

40、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部门规章】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2004年 7 月 26 日商务部、工商行政总局 2004 年第 3 号令,公布后 30 日起施行)第七条: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3.许许可事可事项项三:加工三:加工贸贸易易业务审业务审批批依据:1.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 年 4 月 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04 年第 15 号,2004 年 7 月 1 日施行)第三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第十三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

41、应当按照国务院对26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 年 7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00 年第 35 号,2001 年 1 月 1 日施行)第三十三条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

42、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准予内销的批准文件,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2.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04 年第 15 号,年月日施行)第三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第十三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2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 年 7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00 年第

43、35 号,2001 年 1 月 1 日施行)第三十三条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准予内销的批准文件,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3.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04 年第 15 号,

44、年月日施行)第三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第十三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 年 7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00 年第 35 号,2001 年 1 月 1 日施行)第三十三条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加28工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

45、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准予内销的批准文件,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4.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04 年第 15 号,年月日施行)第三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第十三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

4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 年 7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00 年第 35 号,2001 年 1 月 1 日施行)第三十三条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29出口。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准予内销的批准文件,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5.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批准

47、证及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变更批准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04 年第 15 号,年月日施行)第三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第十三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 年 7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00 年第 35 号,2001 年 1 月 1 日施行)第三十三条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

48、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30理退税手续。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准予内销的批准文件,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6.加工贸易业务审批的核销备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04 年第 15 号,年月日施行)第三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第十三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 年 7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00 年第 35 号,2001 年 1 月 1 日施行)第三十三条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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