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CCC认证实施细则 机动车辆轮胎(CQC-C027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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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机动车辆轮胎机动车辆轮胎1.引言机动车辆轮胎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 机动车辆 轮胎 (CNCA-03C-027:2013) (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作为认证实施规则的配 套文件。依据实施规则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 作业指导书等有关要求,本着维护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 认证风险等原则,制定并公布本认证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是依据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与实施规则共同使用。本实施细则使用的产品 范围,认证依据与实施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并根据国家认证认可

2、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目录界定,目录调整等公告实施调整。 CQC 依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建立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要求,结合生产企业的分类, 明确机动车辆轮胎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实施要求。 2.术语和定义 2.1 生产一致性控制的评价 本实施细则中对机动车辆轮胎产品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评价包括产品的一致性检查和质量保 证能检查两部分。生产一致性控制的评价目的是确保批量生产的机动车辆轮胎与获得 CQC 批准的产品的一致性。 3.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CQC 收集、整理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有关的各类质量信息,并据此对生产企业进行分 类。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 、生产企业应予以配

3、合。 CQC 将生产企业分为四类,分别用 A、B、C、D 表示。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至少 包含如下方面: 工厂检查(包括初始工厂检查和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结论; 型式试验和监督抽样的检测结果(上产现场抽样或市场抽样) ; 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结果、CCC 专项监督检查结论;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 、生产企业对获证后监督的配合情况; 媒体曝光及产品使用方、社会公众的质量信息反馈; 认证产品的质量状况; 其他信息。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见表 1。 表 1:生产企业分类原则类别分类原则A企业生产和检测过程无分包(不包括同一集团公司的下属分厂) 。连续两年质量保证能 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

4、查结果通过且无不符合项,产品检测盒/或检查无不合格,未发生 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质量投诉和/或事件。B企业生产和检测过程无分包(不包括同一集团公司的下属分厂) 。连续两年质量保证能 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结果通过且无严重 不符合项,产品检测盒/或检测无不合格, 未发生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质量投诉和/ 或事件。C企业生产和/或检测过程有分包但能有效控制。 两年内质量保证能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结 果通过(有严重不符合项) ;产品检测盒/或 检查结果不合格但不涉及产品安全性能。 产品质量存在问题,CQC 有理由怀疑将对产 品使用者造成危害。D企业生产和/或检测过程有分包且不能有效控制。 国家级或省级

5、监督抽查结果表明产品不合格。工厂检查不通过。 有重大质量投诉且经证实为生产企业、生产 者(制造商)原因。 生产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 CQC 的获证后 监督。CQC 将依据所实时收集的各类质量信息,按照上述分类原则确定生产企业的分类结果(类 别) 。 对于无质量信息的初次委托人证的生产企业,其生产企业分类结果(类别)为 B 级。生产 企业分类结果(类别)须按照 D-C-B-A 的次序逐级提升,按 A-B-C-D 的次序逐级或跨级下降。4.认证模式选择 基本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上述基本认证模式中,初始工厂检查为生产一致性控制的评价(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 产品一致性检

6、查)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盒/或检 查、市场抽样检测盒/或检查等三种方式之一或组合。 5.认证单元划分 按照实施规则第 4 条执行。 6.认证流程及时限 6.1 认证流程 认证流程包括:认证委托、受理及资料评审、收费、方案策划、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厂检查、 认证结果评价及批准、认证决定发出和获证后监督等环节。 6.2 认证时限 自受理认证委托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不超过 90 天,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初始工厂检 查时间及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使用时)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以上认证活动完成时间,不包括不符合整改时间及复试检测时间。对不符合认证

7、要求的情 况,CQC 应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以上认证活动完成,不包括不符合整改时间及复试检测时间。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情况, CQC 应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本细则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认证流程及时限,以 CQC 有关程序文件及作业指导书要求为准。 CQC 将按照相关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控制认证时限完成相关工作,认证委托人、 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 、生产企业对认证实施工作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由于认 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其自身原因逾期未完成认证活动导致认证超时,不计入认证 时间内。 7.获证前的认证要求 7.1 认证委托 7.1.1

8、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7.1.2 申请资料 认证委托人应在认证委托受理后按 CQC 的要求提供有关认证委托资料和技术材料(详见附 件 1) 。 CQC 收到有效的认证委托资料后,依据相关评审要求对委托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向认证 委托人发出资料审核结果的通知。如资料不符合要求,应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完善。 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CQC 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认证资料进行管理、保存,并附有保密的义务。 7.1.3 不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 、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材料中,经营范围未覆盖认证产 品;法律证明材料缺失

9、; 3) 未能提供符合规定要求型式试验报告的规格产品; 4) 以 ODM/OEM 委托认证的,未提供有效的 ODM 协议书、OEM 协议书、授权书及原始 证书复印件(含制造商、加工厂及原始证书持有人) ;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受理的情形。 7.2 型式试验 7.2.1 型式试验方案 对于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认证委托,且认证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审核合格后,CQC 应制定型 式试验方案,并通知认证委托人。型式试验方案包括送试样品的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 检测项目、实验室信息等信息。 原则上,根据实施规则附件 1 规定的单元划分,每单元至少抽取 1 个规格,有限抽取大尺 寸、高速度级别、高负荷指数样

10、品。CQC 也可依据风险评估的结果适当增加抽样数量。 7.2.2 样品要求 通常情况下,认证委托人按型式试验方案的要求准备样品并送往指定的实验室;必要时, 对于 C 类、D 类生产企业,CQC 可按型式试验方案的要求采取现场抽样/封样的方式获得样 品并送往指定的实验室。 试验样品应是在申请认证的生产企业内按正常加工方式生产的产品;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企业应随样品提供轮胎胎侧标识 示意图(双侧,至少包括轮胎产品技术参数表的内容) 。 实验室应在收到样品后按样品核查的有关规定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构上报 CQC,CQC 依据上报结果下达测试

11、任务或作出相应处理。 7.2.3 样品数量产品类别抽样数量轿车轮胎3 套/规格微型载重汽车轮胎 3 套/规格轻型载重汽车轮胎 3 套/规格载重汽车轮胎载重汽车轮胎 2 套/规格速度符号在 M 以下 2 套/规格速度符号在 M 以上(含 M)且在 V 以下 3 套/规格摩托车轮胎速度符号在 V 以上(含 V)4 套/规格7.2.4 检测项目及要求 按照实施规则第 6.1.2 条执行。 7.2.5 型式试验的实施 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准确,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 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型式试验过程发现异常情况是, 应及时与 CQC 沟通,并

12、做出相应处理。 当型式试验有不合格项目时,允许认证委托人进行整改;应在 3 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 CQC 提交有效的整改资料和样品。复试时认证委托人应重新提供与初次检测相同规格样品进行 单倍全项检测(磨耗标志不合格仅做单项双倍复试) ,当复试全部检测项目/整改验证合格 时,方为产品型式试验复试通过;检测复试结果不合格,为产品型式试验不合格。 整改和复试应在 3 个月内完成,超过该期限的视为认证委托人放弃认证委托,终止认证; 认证委托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 型式试验后,按样品核查的有关规定处置试验样品和相关资料。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不超过 30 天(从实验室收样日期起,至形式试验报告签发日期止) ,不

13、 包括企业进行整改的时间。 7.2.6型式试验报告 CQC 负责组织编制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实验室应按统一格式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实验室及相关人员应对其做出的型式试验报告内 容及检测结论正确性负责。 7.3生产一致性控制的评价 认证委托资料符合要求后,由 CQC 安排工厂检查。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与型式试验 同时进行,或在型式试验之前进行;特殊情况下(如检查员办理出境签证周期过长) ,初始 工厂检查在型式试验完成后进行。 初始工厂检查采取生产企业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现场检查时,生产企业应确保不同类别 和结构的产品均在生产。 7.3.1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 生产企业按附件 3 第

14、2 条的要求制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并与认证委托资料一并提交 CQC 审核。 7.3.2 初始工厂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时生产者(制造商)和/或生产企业制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核通过后, 由 CQC 委派检查组到生产一致性控制的现场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确认, 应覆盖委托认证的产品及其加工场所。 7.3.2.1 检查范围初始工厂检查应覆盖与委托认证的产品质量相关的所有部门,场所,人员,活动,应覆盖 委托认证产品的类别,结构。 当生产企业有生产过程分包时,CQC 可对生产企业以外的分包场所实施延伸检查。过程检 验不允许分包。 必要时,CQC 对 ODM 生产者(制造商)进行现场检查。

15、7.3.2.2 检查要求 初始工厂检查时,生产企业应有委托认证的不同类别和结构的产品在生产。 工厂检查依据附件 3 执行。 对于 ODM 模式,还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 ODM 模式的补充规定进行检 查。 7.3.2.2 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对需要进行初始工厂的认证委托,CQC 委派覆盖机动车辆轮胎专业的检查组实施生产企业 现场检查。 检查人日根据生产企业(场所) ,检查内容和所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的产品规格数量 确定,并适当考虑生产企业的规模,一般为 46 人日/加工场所。 对 ODM 生产者(制造商)进行现场检查的人日数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 ODM 模式的补充规定执行

16、。 7.3.3 检查结论 初始工厂检查未发现不符合项或有轻微不符合项且现场已完成整改并检查组确认有效的, 工厂检查结果评价为合格。 现场指定试验不合格时,还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 6.2.5 条的要求将样品指定实验室进行复试。检查组对整改情况进行书面验证或现场验证。整改有效和/或复试合格,工厂检查结果为合 格;逾期未完成整改及复试或整改结果(包括指定试验复试)不满足要求的,工厂检查结 果为不合格,终止本次检查,终止认证。 工厂检查发现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与申报并经 CQC 确认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 存在严重偏差,或实际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或经确认的产品描述存在重大差异时, 检查结果不

17、合格,终止本次检查。 7.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同实施规则第 6.3 条。 当型式试验不合格,初始工厂检查不通过,CQC 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 认证委托人如要继续委托认证,应重新提出认证委托。 8.获证后监督的认证要求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 ,生产企业应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 认证证书和 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 撤销实施规则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 0DM 模式的补充规定 ,实施规则,本 实施细则和认证标准的要求,确保其持续生产的获证产品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企业 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

18、制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 ,生产企业应在本文第 8.3 条规定的周期内接受监督,否则 按不能接受获证后监督处理。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作商) ,生 产企业应主动向 CQC 提交生产计划,以便于后续跟踪检查的有效开展。 8.1 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 获证后的监督方式包括获证后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检查或市场抽样检测/检 查;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结果和实际情况,获证后监督为其中一种或多种方式的组合。8.1.1 A 类企业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跟踪检查和/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或“市场抽样 检测或者检查” 。 8.1.2 B 类企业:

19、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必要时采用“获 证后跟踪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 8.1.3 C 类企业: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必要时增加“市 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优先采取不预先通知的方式实施获证后跟踪检查。 8.1.4 D 类企业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跟踪检查+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抽样场所应包含市场。采 取不预先通知的方式实施获证后跟踪检查。 8.2获证后监督人日 获证后监督的总人日为 14 人日/生产企业,包括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时间,利用生产企业检 测资源进行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

20、查的时间,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时间等。 8.3获证后监督频次,内容 8.3.1 基本要求 按照生产企业分类结果(类别)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内容见表 3 表 3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内容类别获证后监督频次和内容A2 年内完成 1 次:跟踪检查+产品抽样检测(生产现场) ;或产品抽样检测(市场)B1 年内完成 1 次:跟踪检查+产品抽样检测(生产现场) ,必要时在市场抽样;C1 年内完成 1 次:跟踪检查+产品抽样检测,必要时增加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优先采 取不预先通知的方式实施;D1 年内完成 2 次:跟踪检查+产品抽样检测;产品抽样检测在一年内覆盖全部获证单元组; 采取不预先通知的方式实施

21、。CQC 根据确定的认证方案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监督检查时间优先安排在有生产时进行, A、B、C 类生产企业优先采用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D 类企业采用不预先通知 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 8.3.2 其他增加监督频次的情况 当 A,B,C,D 类生产企业出现以下情况时,在基本监督频次的基础上增加监督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如发生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或用户提出 质量投诉并造成较大影响,或经 为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责任的。2) CQC 有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安全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当生产企业分类结果(分类)下降时。 增加频次的监督检查

22、采取不预先通知的方式进行。8.4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要求 生产企业每年应对其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完成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 执行报告。工厂检查组按照 CQC 要求,到生产一致性控制的现场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进 行检查。现场检查按附件 2 第 4 条的要求执行。跟踪检查的重点检查内容至少包括本实施 细则附件 3 中产品一致性控制,前次工厂检查不合格整改措施有效性的验证,法律法规及 其他要求执行情况,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等。 对于以 ODM 模式获证的,在跟踪检查中增加对 ODM 生产企业的核查内容,包括 ODM 合 作协议的执行情况,认证标志管理,顾客产品管理,生产销售管

23、理,ODM 生产企业为其他 生产者(制造商)生产认证产品的实际情况等。在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时特别关注 ODM 产品的一致性。 8.5监督抽样 8.5.1 抽样地点 抽样地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企业的生产现场或库房获证产品的使用方,经销商,销售网点。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 ,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如提供获证产品的销售信息,以及 产品使用方,经销商,销售网点信息等。对于在跟踪检查时抽样的,样品在生产企业生产 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 对于在市场抽取样品时,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 ,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现场确认 样品的真实性并承担样品运输费用。 8.5.2 抽烟规格和数量 CQC 根据生产企业分

24、类结果(类别) ,确定监督抽样的产品规格和数量,原则上按表 4 执行, 应在同类别、同结构、同单元中,优先抽取大规格、高速度级别、高负荷指数的产品;在 同类别、同结构中,优先抽取低断面单元的产品进行检测;并优先抽取以往未抽取过的获 证产品。 表 4 监督抽样要求类别产品抽样数量A、B按照不同类别、不同结构,各选取至少一个 规格样品C、D应覆盖不同类别、不同结构,原则上课按单 元组抽样,每个单元组任意抽取至少 1 个规 格样品,必要时适当增加抽样量。对于在上 年度出现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的,在该单元 组中增加一个规格样品。注 1:原则上按本表的要求选取抽样样品, 生产企业可自愿采取更严格的抽样方案

25、。 注 2:单元组划分 按实施规则附件 1 进行单元划分的不同类别、 结构、相同或相近工艺的产品,按如下要求 划分单元组: 1) 轿车轮胎:80-60 系列、55-45 系列、40- 25 系列、T 型临时备用、保留生产; 2) 载重汽车轮胎:微/轻型斜交、轻型子午 (含高通过性) 、载重斜交、载重子午 (含宽基轮胎) 、房车轮胎、挂车专用 ST、保留生产 3) 摩托车轮胎:子午、带束斜交、斜交。两次获证后跟踪检查之间的满足 GB518、GB9743、GB9744 标准要求的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全项检测报告,可代替一个抽样型式试验报告。 在生产企业现场抽样时,样品

26、基数不低于样品选取数量的 10 倍。市场抽样时,以实际存量 为抽样基数。 8.5.3 抽样检测项目及要求 抽样检测项目及要求按本试试细则 6.1.2 条执行。 采用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检查时,样品检测应按国家认监委有关规定执行。 8.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与批准 8.6.1 跟踪检查评价 跟踪检查未发现不符合项或有轻微不符合项且现场已整改并经检查组确认有效的,跟踪检 查结果评价为通过。 跟踪检查存在不符合项且未对产品安全性能造成严重影响时,允许限期(不超过 1 个月) 整改。企业应采取纠正措施,并将整改材料报检查组。 生产一致性检查存在系统或严重缺陷,直接影响机动车辆轮胎安全性能时,跟踪检

27、查结果 评价为不通过。 CQC 检查组对整改情况进行书面验证或现场验证。整改有效的,跟踪检查结果为合格;逾 期未完成整改及整改结果不满足要求的,跟踪检查结果为不通过。 8.6.2 监督抽样检测结果评价 当产品监督抽样检测合格时,产品抽样检测/市场抽样检测评价为通过。 当产品监督抽样检测不合格时,暂停该样品单元的证书。如该样品覆盖多个但愿是,对其 所覆盖的全部单元进行补充样品检测,每个单元抽取至少一个规格的样品进行全项检测; 若检测结果不合格,暂停该样品单元的证书。 8.6.3 综合评价 或者后监督结果的综合评价包括跟踪检查评价、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盒/或市场抽样检测 的评价。 获证后监督结果评

28、价通过时,CQC 向认证委托人发出批准保持认证证书通知书,准许继续 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若任意一项评价结果不通过,则获证后监督结果评价不通过; CQC 根据相应情况做出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 8.6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的要求 按国家认监委有关规定执行 9.认证证书 9.1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同实施规则第 8.1 条。 9.2认证证书的内容 同实施规则第 8.2 条 9.3认证证书的变更 获证后,当涉及证书, 机动车辆轮胎技术参数表内容或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事项发生变化 时,认证委托人应在变更/扩大涉及的产品出厂,销售或进口前向 CQC 申请并提交正式书 面委托,经 CQC 批准后方

29、可实施。 变更/扩展对生产符合性或产品一致性发生影响(包括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变更,生产工艺 等)时,CQC 可根据变更和扩展的性质采取如下措施: 证书中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或生产企业名称和/或地址(不含搬迁)变更时的, 经 CQC 核实后,可直接变更认证证书; 当生产企业搬迁时,认证证书持有者应向 CQC 提出正式变更申请,CQC 应按进行产品型式 试验和现场检查;型式试验可以按着本细则 8.5 条进行。当检查和检验均符合规定时,CQC换发认证证书,原证书收回。 同一规格轮胎花纹/商标变化时不需进行型式试验,CQC 可根据认证委托人提供的书面资料 直接进行证书变更。 同一单元增加产品

30、规格的申请,因增加申请的产品生产工艺流程不变,CQC 可进行书面资 料评审或对认证产品进行样品检测,合格后,变更产品认证证书。 轮胎技术参数发生变化时(包括关键零部件内胎供应商发生变化) ,CQC 可进行书面资料评 审或对认证产品进行样品检测,合格后变更产品认证证书。 认证依据标准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在 CQC 公布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产品标准换版。 9.4认证证书的扩展 9.4.1 增加产品类别或结构 对于获证后又提出不同产品类别或不同结构的产品认证委托,因新申请的产品生产工艺流 程不同,原则上由 CQC 安排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并进行新申请类别产品的抽样检测; 待现场审核通过以及样品检测合格

31、后,CQC 颁发产品认证证书。特殊情况下,A,B 类企业 可进行书面文件审核和型式试验,合格后 CQC 颁发产品认证证书,待监督检查时进行现场 核查。 9.4.2 增加认证单元 对获证后又提出增加同结构新单元申请,因增加申请的产品生产工艺流程不变,应对认证 产品进行样品检测,合格后,颁发产品认证证书。 9.5样品要求 对增加新单元的申请,样品规格和数量按本实施细则第 7.2 条,检测项目按认证实施规则 附件 3轮胎产品型式试验项目及检测方法进行。 9.6 对在同一单元增加产品规格的申请,当轮胎断面宽,轮辋直径,负荷,速度符号中任 意一项高于证书中原有规格时,应对新增规格进行样品检测。样品检测项

32、目按实施规则附 件 3轮胎产品型式试验项目及检测方法进行。 对于轮胎技术参数中胎面/胎侧骨架材料发生变化时,A、B 级企业每个规格提供一份型式 检验报告进行书面评审;C、D 级企业对变化规格进行样品检测。样品检测项目按实施规则 附件 4轮胎产品型式试验项目及检测方法进行。 关键零部件(内胎)变更时,应提供关键零部件的确认检验报告或第三方证明性材料,并 提供供应商清单。 其他情况,由生产企业按新增和/或变更产品每个规格提供一份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自检 或委托检验) ,CQC 进行书面资料评审,评审符合要求的,增发或换发认证证书附件。 9.6 认证范围的缩小 当认证委托人提出不再保留某个已获认证单

33、元或规格的认证资格时,属缩小认证产品范围。 应由认证委托人提出书面委托,并交回原认证证书。CQC 确认后注销原认证证书,或必要 时换发证书,同时提出停止使用缩小范围产品认证标志的要求,并进行公告。 9.7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同实施规则第 8.4 条。 9.8 证书恢复 认证委托人应在暂停期内(通常为 3 个月)提出恢复申请,机构及时安排恢复检查和/或检 验。 由于检测不合格的暂停,恢复时,不合格规格应抽取样品进行全项检测;同时在其代表单 元中至少再抽取一个规格进行全项检测,或与企业协商增加抽样单元。 证书恢复时应送指定实验室进行检测,磨耗标志不合格作单项双倍检测,其余项目不合格 作单

34、倍全项检测。当恢复检测和/或现场验证合格时,为恢复检查合格;企业逾期未提出恢复申请或检测结果 仍不合格的,CQC 将撤销相应证书。 其他情形的恢复检查要求按 CQC 相关要求执行。 9.9 认证证书的使用 同实施规则第 8.5 条。 10. 认证标志 同实施规则第 9 条。11. 收费依据与要求 认证收费由 CQC 和实验室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初次委托认证企业应在委托时交纳认 证费用,最迟不得超过现场检查前交纳,监督费用应按认证方案的规定,在监督检查实施 前交纳。 12. 与技术争议,投诉,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按照 CQC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程序的要求进行。13. ODM 方式申请

35、的认证 以 ODM 方式申请认证时,CQC 和认证委托人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 ODM 模式的补充规定的要求进行认证。 如申请认证规格技术参数与 ODM 工厂获证规格参数一致,可不进行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 书面资料审核合格后,颁发证书。 如申请认证规格技术参数与 ODM 工厂获证规格参数不一致,应按本细则 7.2 条的规定进行 型式试验,书面资料审核合格和试验合格后,颁发证书。 监督检查时应对 ODM 证书的产品一致性进行核实。附件 1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资料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资料1. 正式申请书 2. 机动车辆轮胎产品技术参数表,见附件 2(本表在实施规则附件 2 基础上增加部分内

36、容) ;3. 工厂检查调查表,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a 生产情况(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规模,生产能力,人数,质量负责人,认证联系人,生 产厂类型) ,工艺流程图 b 关键生产设备清单(包括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 c 主要检测仪器清单(包括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 ; d 组织结构图和/或职责规定文件; 4. 生产过程,检验过程分包协议(需要时) ; 5. 认证委托人,生产厂的注册证明材料; 6.申请认证产品各规格满足 GB518,GB9743,GB9744 标准的产品安全性能检测报告; 7.内胎生产者(制造商)或生产企业清单及质量证明文件 内乃生产者(制造商)或生产企业清单见附件 2,质量证明文

37、件符合 GB7036.1/2 要求的有 效文件。 (注:轮胎产品关键零部件为内胎,无内胎轮胎除外) 8.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要求详见附件 3 第 2 条) ; 9.其他资料(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明文件、所属商标的证明文件等) 10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之间签订的有关协议书或合同,如 ODM 协议书、 OEM 协议书、授权书及原始证书复印件(需要时) ; 11对于变更申请,相关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附件 2 机动车辆轮胎技术参数表机动车辆轮胎技术参数表 申请编号申请编号 申请日期申请日期工厂名称CCC 工厂编号编号品牌产品类别 1单元/系列 2产品规格标志负荷指数 3速度符号 4层数负荷类

38、型 5胎面花纹代号/名称胎面花纹类型6是否有冰雪标志 7测量轮辋结构类型 8有内胎/无内胎胎冠骨架材料名称及层数 9胎侧骨架材料名称及层数 9充气压力10(kPa)说明: 1.产品类别分为:轿车轮胎(PC) ,轻卡轮胎(LT) ,载重汽车轮胎(TB) ,摩托车轮胎(MC) 2.单元/系列按轮胎单元划分填写 3.负荷指数:轿车轮胎负荷指数应不低于国际标准的要求;载重汽车轮胎的负荷指数不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层级应与国家一致。 4.对于速度符号为 Y 级以上(速度超过 300km/h)的轮胎,应填写允许的最高速度及最高速度下的负荷能力。 5.轮胎负荷类型:轿车轮胎可分为标准型,加强型,摩托车轮胎可分

39、为轻微型,标准型,加强型,载重型,轻卡轮胎和载重汽车轮胎可以为空。 6.胎面花纹类型轿车轮胎可分普通型、雪泥型,轻卡轮胎和载重汽车轮胎可分公路型、牵引型,摩托车轮胎可分为前轮、非前轮7.指在胎侧带有雪花山峰标志,如8.结构类型可指斜交、斜交带束、子午线 9.表示如 1Polyester+2Steel+1Nylon, 10. 充气压力为胎侧实际标识压力。 11. 生产厂轮胎是否配套内胎出厂销售 是 否,如选择“是”请填写内胎生产者(制造商)或生产企业清单 。 内胎生产者(制造商)或生产企业清单序号内胎类型产品型号生产者(制造商)或生产企业名称附件 3 机动车辆轮胎生产一致性控制程序机动车辆轮胎生

40、产一致性控制程序 生产一致性控制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批量生产的机动车辆轮胎产品与获得批准的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本文中的工厂涵盖认证委托人(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 商) 、生产者、生产企业。 1 在强制性产品认证中对机动车辆轮胎的生产一致性控制包括质量保证能力检 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1.1 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时为了确认工厂为保证生产的一致性,在质量保证体系运 行的各环节中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对工厂所采取的控制和保证措施的审 核。 1.2 产品一致性检查时为了确认批量生产的产品和型式试验合格样品的一致性, 以及为确认产品满足认证标准要求的负荷程度所进行的必要的试验和/或相关检 查。 2 初步评估

41、生产一致性的初步评估是对产品的一致性控制计划和质量保证能力控制计划两 方面内容的书面审核。 2.1 质量保证能控制计划 工厂质量保证体系应以保证批量生产的产品符合各项认证标准并保持与型式试 验合格样品的一致性为目的,根据工厂实际情况,并参考本附件附录 1 的要求 制定。 2.1.1 CQC 可接受生产企业的负荷 ISO9001 标准的证书(其中的范围应覆盖委托 人证的产品)或其他满足本附件附录 1 要求的等同的评价标准。认证委托人须 提供生产企业负荷 ISO9001 标准的证明及资料,至少包括附录 1 中的相关内容, 将其作为质量保证能力控制计划提交,并承诺在发生影响其有效性或应用范围 的变化

42、时通知 CQC。 2.1.2 未获得 ISO9001 标准的证书或其他等同的评价标准证书的生产企业,可参 考附录 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同时生产企业 应接受 CQC 对其质量体系符合性的检查。 2.2 产品一致性控制计划 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应在初始认证时制定并向 CQC 提供产品一致性控制 计划,控制计划应覆盖每个委托认证的机动车辆轮胎产品。控制计划应包括如 下内容: 2.2.1 工厂应对影响产品符合性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关键制造过程、检验过程 及关键设备进行识别,并说明控制要求(控制要求办好但不限于下列环节:采 购控制、生产过程控制、检测及有关资源的控制等) ,

43、并列出控制部门,需要制 定控制文件的应列出文件编号,需要保存记录的应注明记录的内容、保存期限 和获取记录的部门。 对于不在生产企业进行控制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关键制造过程、装配过程、 检验过程及关键设备,应在控制计划中特别列出,并说明控制的市级部门和所 在地点。 2.2.2 工厂为确认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所进行的必要的 试验或相关检查的文件化规定。规定应包括按照实施规则中第 6.1.2 条要求所指 定的产品必要的试验和/或想滚检查的内容、方法、频次、偏差范围、记录方法 及保存要求等。2.2.3 工厂对于 2.2.2 设计的产品试验和/或相关检查的设备和人员的规定和要求。2.

44、2.4 工厂在发现产品存在不一致情况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尽快恢复生产 的一致性的相关规定,以及所采取的追溯(含产品召回)和处理措施的规定。 2.2.5 工厂关于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妥善保管阿和使用的文件化的程序;工 厂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等规定及 CQC 的有关要求。 2.2.6 工厂关于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 CQC 批准,不加贴强制性 产品认证标志的文件化的程序。 2.2.7 工厂为确保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的结构与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合格样品的 一致性所采取的产品核查的文件化的规定。 3 初始工厂检查 初始

45、工厂检查时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对照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制定并经 CQC 审核确认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确认工厂是否建立并有效运行生产一致 性控制体系,保证批量生产的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的一致性和产品持续满 足认证标准要求。现场检查内容包括:产品一致性检查和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其中产品一致性检查包括:技术参数一致性检查(如认证产品的标志和胎侧标明 的型号规格,技术参数等应符合标准要求并与认证委托时申报的技术参数一致) 和产品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以及现场指定试验。质量保证能力检 查为质量保证能力控制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 CQC 可接受满足要求的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符合 I

46、SO9001 标准的证书 (其中的范围应覆盖的委托认证的产品)或认可满足本附件附录 1 要求的等同的评 价标准,并对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内容进行适当减免。 3.1 在检查中工厂应满足以下要求: 3.1.1 确保已建立的生产一致性控制程序有效实施,以便有效控制并确保批量生 产的机动车辆轮胎产品认证与认证批准产品的一致性; 3.1.2 为检查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的一致性,通过必要的设备及方法对认证 产品进行检验或检查; 3.1.3 记录检验或检查结果,以确保在工厂检查时可以获得,检验或检查结果的 记录应至少保留 5 年。 3.1.4 对检验或检查的结果进行分析,以便验证和确保产品特征的稳定性。

47、 3.1.5 确保每个轮胎系列,在一年内至少按照实施规则第 6.1.2 条要求进行一次 检验。 3.1.6 工厂在进行本实施细则要求的产品一致性检验和/或检查时,如发生不一 致情况,需再次取样进行检验或检查,并应采取必要步骤,恢复产品的生产一 致性。 3.2 现场指定试验 通常情况下,检查组现场随机抽取样品,由生产企业实验室进行试验,试验项 目至少应包括耐久或高速试验。检查组评价试验结果是否符合实施规则,细则 和标准的要求。 如果生产企业不具备试验条件,应增加抽取一个高风险规格的样品,送指定实 验室进行全项检测。 4 监督检查要求 检查组应到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实施的现场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落

48、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工厂是否有效运行生产一致性控制要求,保证批量生产的产品 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的一致性和产品持续满足认证标准的要求。检查的重点是 产品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根据生产企业分级管理结果(类别),适当增加 对质量保证能力的获证后监督检查。 4.1 在监督检查中工厂应保证: 4.1.1 满足本实施细则附件第 3.1 条的规定。 4.1.2 每次监督检查时,检查组应能获得试验和/或检查记录和生产记录。 4.1.3 如试验条件适当,检查组可随机选取样品,在生产者(制造商)或生产企业 的实验室进行试验。 4.2 现场指定试验 按本实施细则附件第 3.2 条执行。 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所实

49、施的全项目检测,可代替产品一致性检查中的现场 指定试验。 5 生产者(制造商)或生产企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发生变化时,生产者(制造商), 生产企业应向 CQC 提交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变更说明,CQC 根据变更对生产 一致性影响的程度判定是否需要立即进行现场检查。附录 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得试验合格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工 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本文中工厂涵盖认证委托人(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生产者, 生产企业。 1 职责与责任 工厂应规定与保证认证要求符合性和产品一致性等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及相互关系。 1.1 工厂应在其管理层内指定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 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并有充分能力胜任: a ) 确保本文件的要求在工厂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证; b ) 确保认证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并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样品一致; c ) 了解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要求,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的 条件,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 2文件和记录 2.1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程序,确保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记录以及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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