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XX学校有限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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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青岛市即墨区青岛市即墨区 XX 学校有限公司章程学校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宗旨:公司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育人为本,按照市场需求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为目的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第三条 本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享有股东投资

2、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 公司名称:青岛市即墨区 XX 学校有限公司第五条 公司住所:青岛市即墨区 XXXX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第六条 经营范围: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以登记机关核准为准)。第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XX,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X 万元。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2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

3、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五章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九条 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姓名 (名称)证件号码及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持股比 例(%)备注身份证或社会组织代码X货币100第十条 股东缴纳的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4、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和监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五)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六)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3(七)修改公司的章程;(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二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X 人。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不能超过十三人,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简单多数投票选举产生。董事长

5、、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选举产生。第十四条 董事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6、置;4(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出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十八条 本公司设经理一名,可以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教育教

7、学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5第十八条 校长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公司的教育教学和相关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公司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学校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

8、作;(六)公司董事会的其他授权。第十九条 本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 X 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

9、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6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10、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为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7(一)检查股东决定和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和董事会报告工作;(二)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三)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 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第八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第二

11、十六条 公司办学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 由公司自主决定。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行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第二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

12、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8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第三十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公司应当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公司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

13、险费。第九章 公司合并、增资、减资第三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三十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三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14、,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三十四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9第三十五条 公司合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和办学许可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向办学许可机关申请终止办学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办学许可和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办学许可机关备案。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第三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决定解散;

15、(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第三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第三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和办学许可机关备案。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

16、申报其债权。10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四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物移交给人民法院。第四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和办学许可机关,经办学许可机关同意终止办学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四十二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第十一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17、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第四十四条 公司章程由股东订立,经股东签字(盖章)生效。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为准。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伍份,股东一份,公司留存一份,报办学许可机关备案贰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股东签名(盖章):11年 月 日董 事 会 一 览 表董 事 会 职 务姓名性 别出生年月学历或职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12监 事 会 一 览 表监 事 会 职 务姓名性 别出生年月学历或职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备注:董事、经理、校长、副校长、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董 事 会 成 员 简 历姓 名性 别出生年月董事会职务学历或职称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13主要学习及工作简历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董事会成员每人一份) 监 事 会 成 员 简 历姓 名性 别出生年月监事会职务学历或职称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14主要学习及工作简历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监事会成员每人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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