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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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 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 (送审稿)(送审稿)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切实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凡在清远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本办法组织规划条件核实工作。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条件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内容进行确认的行政行为。第四条第四条 清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工作。第五条第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分为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市政工程(含道路、桥梁与管线等)规划条件核实两大类。轨道交通、机场、铁路、港口、站场、城市防灾、市政环卫、公园等城市基础设施中的建(构)筑物工程,其规划条件2核实按照有关建(构)筑物工程的规定办理。第六条第六条 申报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原则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单位。允许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一同申报规划条件核实,但不同意单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次进行规划条件核实。第七条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前

3、,应当对照下列条件先行自检:(一)建设工程已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全部完成建设,建(构)筑物外墙装修完毕;(二)配套工程(道路、绿地、管线、相应停车位等)和规划许可要求先行建设的邻避性公建配套用房(如垃圾收集站点、公厕、变配电房、污水处理用房等)已完成建设;(三)施工用房、施工围墙以及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已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四)建成区与施工区已设置安全隔离设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八条第八条 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须核查以下内容: (一)总平面布置1. 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室外地面标高以及建筑物退让距离等;2. 核查总平面图中配

4、置的公共绿地、广场和公共配套设3施、市政公用设施、围墙等;3. 核查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基底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等;4. 核查机动车停车位位置和数量、机动车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及起坡点位置等;5. 核查小区雨污水管线工程的布置、与市政管线的衔接等;6. 核查用地红线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7. 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要求的其它内容。(二)建筑单体1. 核查该建筑工程的性质、平面位置及尺寸、建筑高度、层数及层高、建筑立面、出入口方向、室外标高等;2. 核查该建筑工程的建筑基底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分类建筑

5、面积(如住宅面积、商业面积、商务面积、公共配套设施面积、公共架空层面积)等技术指标;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要求的其它内容。第九条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立案申请表、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数据信息承诺表;4(二)土地使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及坐标范围图(含电子文件);(三)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含电子文件,地下市政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测绘)。第十条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的最后一批建(构)筑物规划条件核实时,除需提交申请该建(构)筑物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

6、实测量成果报告外,还应当同时提交整个建设项目的总平面测绘图(1:500)、技术经济指标表及小区雨、污水管线测绘图(1:500)。对于开发量特别大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应当划分组团,并明确各组团的开发时序、开发建设量。同一建设期的建设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组团内最后一期建(构)筑物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同时提交整个组团的总平面测绘图(1:500)及技术经济指标表。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项目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垃圾收集点(站)、公厕、变配电房、污水处理用房等邻避性公建配套设施须先于住宅、商业商务建筑等主体功能进行规划条件核实。项目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其它公共服务设施须

7、在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含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的50%前申请规划条件核实。5对于总开发量特别大且分组团开发的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条件核实按组团管控。组团内独立设置的垃圾收集点(站)、公厕、变配电房、污水处理用房等邻避性公建配套设施须先于该组团住宅、商业商务建筑等主体功能进行规划条件核实。组团内独立设置的其它公共服务设施须在该组团总建筑面积(不含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的50%前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审查阶段有专门提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市政工程规划条件核实,须核查以下内容:(一)市政道路、桥梁工程1. 核查道路平

8、面位置、工程实施范围是否与规划一致;2. 核查道路中心线、道路红线、竖向控制节点标高、横断面等;3. 核查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隧道、桥梁、路灯及架空管线等)。(二)市政管线工程1. 核查管线平面位置、工程实施范围是否与规划一致;2. 核查管线中心线、管径、排向、控制点管顶(底)标高等;3. 核查管线规格、孔数等; 4. 核查管线附属设施(如检查井、泵站等);65. 核查管线综合布置断面、上下级管线衔接关系、相邻管线安全距离等;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要求的其它内容。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市政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立案申请表、建

9、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数据信息承诺表;(二)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含电子文件,地下市政管线工程应在覆土前进行测绘)。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须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报告内容及相关标准等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应当标注测绘时间,有效期为30天。逾期未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的,应当重新委托测绘单位进行现场核实,并出具测量成果报告与建设工程现状是否相符的核实意见,现场核实意见有效期为15天。如经现场核实不符,须重新委托测量。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受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后,城乡规划主管

10、部门按下列程序予以办理:(一)对申报资料内容完整性、正确性进行审核,并核查7竣工测量成果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经批准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二)两人或以上进行现场核实,填写现场核实意见单;(三)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通知书;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通知书,说明不合格的内容、规划条件核实意见及法律救济途径等。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实时,建设单位需准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验线结果通知书及验线报告(上述材料均为原件)以待核

11、查。现场核实采用重点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反映的建设工程现状与规划许可内容不符的部分以及下列位置应当进行重点检查:(一)地下室、架空层、首层、顶层、屋面;(二)配电房、水泵房、垃圾房、社区用房、物业管理用房;(三)停车位、出入口。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规划条件核实合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除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通知书外,还应当在建8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上盖章确认。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通知书和规划部门盖章确认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进行不动产确权登记。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规划条件核实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

1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经批准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重新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并提交改正报告及改正后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规划主管部门须对改正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与规划许可内容不一致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移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移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

13、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1. 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9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2. 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3. 侵占现状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4. 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5. 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6. 在

14、已完成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7. 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一)1000 平方米以内(含 1000 平方米)部分为 3%;(二)10005000 平方米(含 5000 平方米)之间部分为 2%;(三)500010000 平方米(含 10000 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四)10000 平方米以上部分为 0.3%;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合理误差不得超10过300平方米。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建设单位须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核准的建筑面

15、积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一)20 米以内(含 20 米)部分为 0.5%;(二)20100 米(含 100 米)之间部分为 0.25%;(三)100 米以上部分为 0.1%;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 0.5 米。各层层高的合理误差不得超过规划层高的 1%。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高度,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当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建筑单体局部有合理调整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

16、为不影响规划实施:1. 建筑内部增加或减少非承重隔墙;2. 建筑内部房间尺寸变化;3. 楼梯间、电梯间等因设备设置要求空间加大或减少;4. 经消防部门同意的建筑内部增设或减设楼梯、消防疏散通道、电梯、自动扶梯等;5. 建筑内部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及架空平台等在不减少面积、不改变位置前提下的平面形状调整;116. 不影响建筑整体立面效果的前提下,建筑门窗移位、增减,建筑外轮廓尺寸局部调整,阳台造型局部调整;7. 其他与规划无影响的合理调整。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市政工程由于施工误差或实际条件限制造成位置偏移,如总体走向基本一致,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偏移后对周边环境及利害关系人无利益影响的,可视为

17、不影响规划实施。增加的市政工程长度部分,建设单位须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核准的长度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或组团)的最后一批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时,应按照第八条第一款“总平面布置”的核实要求,对整个建设项目(或组团)的开发建设总量、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绿地、停车位等进行核对,并纳入最后一批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对整个项目进行核实时要注意实测总计容建筑面积是否超出项目用地规划条件要求。建设项目因合理误差而产生的累计计容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条件要求部分,须补缴土地出让金。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规划核实工作应当公开进

18、行,核实结果应当于项目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在规划部门官方网站公布,公12众有权查阅。规划核实申请表、意见单、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等相关文件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须如实反映建设用地范围内实际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并违法编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的测绘单位,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或经申请未通过核实手续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确权登记。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各县(县级市、自治县)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于 2019 年.月.日起执行,有效期5 年。有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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