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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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青岛岛市保市保险营销员险营销员和保和保险险中介从中介从业业人人员员 继续继续教育教育实实施方案施方案为切实有效地做好我市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方案。一、实施原则由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等各类主体共同构建起互为补充的继续教育培训网络体系,按照便于操作、重在实效、保证质量的原则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由青岛市保险行业协会和青岛市保险学会分别负责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方面的法定培训;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在保险

2、监管部门的管控下自主开展保险业务方面的培训。二、培训对象下列人员需要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培训:一是一是取得资格证书,在保险公司从事保险活动的保险营销人员和被中国保监会授予资格的农村保险营销员;二是二是取得资格证书,在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人员;三是三是取得资格证书但未从事保险行业的人员;四是四是其他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的人员。培训对象接受的继续教育培训必须符合规定的内容且达到规定的课时,否则,资格证书到期不予换发。三、培训类别和内容继续教育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后续教育培训和委托代理培训三类。1、 、岗岗前培前培训训。 。岗前培训即

3、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从事保险中介业务前所必须接受的专业培训。岗前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 80 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 12 小时。2、后、后续续教育培教育培训训。 。后续教育培训即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过程中每年所必须接受的专业培训。每人每年的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 36 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 小时。3、委托代理培、委托代理培训训。 。委托代理培训即保险公司对有业务合作关系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专业代理公司和兼业代理机构)相关业务人员进行的专业培训。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需

4、要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每人每年的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 36 小时。如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新型保险产品的,销售前应当对销售人员进行不少于 12 小时的专门培训。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的合作关系存续一年以上的,应当签订专门的培训协议或者在合作协议中对培训的内容加以约定。四、培训方式按照培训内容,将每人每年必须接受的 36 学时继续教育培训划分为保险业务培训(每人每年 24 学时)和法定培训(每人每年 12 学时)两部分。1、法定培、法定培训训。 。法定培训包括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等方面内容,由青岛市保险行业协会和青岛市保险学会分别组织实施。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可

5、以自主选择其中一家接受法定培训。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积极组织所属业务人员和有业务合作关系的相关业务人员参加法定培训。2、保、保险业务险业务培培训训。 。保险业务培训包括保险知识、保险条款、承保规则等与业务相关的内容,由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自行组织。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可以对本公司所属的营销人员自主进行保险业务培训,也可以对业务合作伙伴的相关业务人员进行保险业务培训,但必须将培训师资和培训课程报青岛保监局认证,经认证的培训老师讲授的经认证的培训课程可以转换为继续教育培训学时。五、培训机构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实行分类管理:1、保、保险险公司和保公司和保险险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对于自主经营的

6、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从发展业务的角度出发,有开展业务培训的原始需求和内在动力,对于这部分培训可以交由保险市场主体自主管理,不专门认证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培训资质,但对培训师资和培训课程进行把关。只有经过认证的培训老师提供的经认证的培训课程才可以转换为继续教育培训学时。2、保、保险险行行业协业协会和保会和保险险学会。学会。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学会作为行业性的社团组织,在推广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执业行为规范等带有普及性和客观性的社会化培训课程方面,弥补了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片面性和局限性。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学会除提供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法定培训外,也可以提供包括风险和保险理论知识、保险知

7、识与技能等全方位培训服务。各类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认证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加强内部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认真做好本系统或本单位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宣传与管理工作,保证继续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六、实施步骤1、准、准备阶备阶段(段(2007 年年 8 月月12 月底)。月底)。制定并下发继续教育实施方案、继续教育培训和管理暂行办法、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认证和管理暂行办法、继续教育培训师资和培训课程管理暂行办法等配套制度,对外发布关于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和资格证逾期将失效的公告。2、 、实实施施阶阶段(段(2008 年年 1 月月2008 年年 6 月底)。月底)。

8、2008 年1 月起,在青岛保监局的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下,正式启动继续教育工作。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做好对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确保在 2008 年 7 月 1 日前,使所有 2005 年 7 月 1 日以前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能够修满必要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3、巩固推广、巩固推广阶阶段(段(2008 年年 7 月以后)。月以后)。对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以及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抽查,总结前期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的经验和不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并进一步完善继续教育培训制度。七、其他措施1、

9、、青岛保监局负责对继续教育工作的进行统一领导,制订继续教育培训的相关管理制度,通过一定的方式(下发通知和网站公告等方式)将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培训师资和培训课程的申报条件和审查标准公开。2、对培训资源较丰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积极推动其按照相关要求申报培训师资和培训课程,使其自有培训与继续教育培训相衔接。各机构要将本机构开展继续教育的有关情况及时向我局报告。3、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在本方案下发以前开展的培训,可以按照继续教育培训师资和培训课程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申请转换为继续教育培训学时。4、 、保险行业协会应积极配合继续教育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培训证书的审核工作。在换发资格证书前必须审查证书持有人是否修满必要的继续教育培训课时,未按规定修满继续教育课时的人员不予换发资格证书。5、 、根据保监会新开发的“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上线工作的进度和系统功能,各培训机构应及时录入培训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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