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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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平湖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平 湖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平 湖 市 财 政 局平建2013158 号关于印发 2013 年度平湖市经济适用 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 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行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供应保障体 系,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困难,促进平湖市经济适用住 房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现将2013 年度平湖市经济适 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平湖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平 湖 市 财 政 局2013 年 12 月 12 日抄送:市委办

2、、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监察局,民政局,国土资源 局,市房改办。王道平副市长,陶明方副主任,金玉珍副市长,俞明祥 副主席。 平湖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2013 年 12 月 12 日印文件2发 2013 年度平湖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行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困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01 号)和平湖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平湖市住房保障十二五规划(2011-2015 年),制定本实施细则。一、申请形式本次经济适用住房申请采取实物购房与货币补贴

3、相结合的办法,但经济适用住房实物购房与货币补贴二者只能选其一,不能同时申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根据本年度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名额、公示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人数,确定实物购房及货币补贴的名额,由申请对象自主选择实物购房或货币补贴,直到名额选完为止。实物购房是指申请对象在政府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内购买住房。货币购房补贴是指申请对象在本市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自行购买的成套住房(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均可),政府按规定标准提供一部分补贴资金,所购住房为经济适用住房性质。货币租房补贴是指政府按规定标准提供给申请对象在本市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自行租赁住房的一部分补贴资金。二、申请原则 1.经济适用住房实行

4、政府扶持、个人负担的原则,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一户家庭限购一套。32.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人员,不得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3.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货币购房补贴实行先购后补的原则。三、申请对象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应同时符合下述申请条件:(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成员必须全部具有城市(指当湖街道、钟埭街道、曹桥街道)居民户口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城市居民户口 3 年(含)以上。1.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户的认定以居民户口簿为基本依据,同一户口簿上家庭成员,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关系,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 18

5、 平方米(含)的家庭,方可按下列方式分户:(1)夫妇(或一方已故的单身居民)与未成年或未婚且年龄在 35 周岁(不含)以下的子女为一户;(2)婚后无子女或子女皆已婚的夫妇为一户; 2.35 周岁(含)以上的未婚居民可视作一户认定;3.最近一次离异(丧偶)单身超过 3 年的,下列情况可视作一户认定:(1)申请人子女未成年或未婚且年龄在 35 周岁(不含)以下的为一户;(2)申请人子女已婚的,申请人单独列户;申请家庭户子女在异地(不包括境外)就学或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期间(包括户口已迁出),可计入家庭实际人数。(二)收入标准:41.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 20

6、12 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80(含)。即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 37509 元*80%=30007.2 元(含);2.申请家庭无汽车;3.家庭成员无私有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非住宅。(三)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 18 平方米(含)以下,下列住房纳入申请人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1.已购买的房改房含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公房征收安置住房(如属选择货币补偿的,以货币征收补偿协议注明的建筑面积为准)等无论是否转让均纳入住房面积核定范围;2.申请家庭成员现所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

7、或期房等;3.申请人已故配偶的房产;4.2010 年 12 月 31 日后,申请家庭发生转让的除房改房之外的所有住房; 承租公有住房或单位自管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不足 18 平方米(砖混建筑面积=使用面积1.30,砖木建筑面积=使用面积1.15)的申请家庭,在申请时须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承租公有住房或单位自管房的具结书;如选择购房,则必须腾退原承租公有住房或单位自管房,承租公有住房或单位自管房不计入面积核定范围。(四)以上涉及的日期均以申请年度末为准。四、操作程序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5(一)申请登记申请对象在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内,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如实填

8、写平湖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申请对象家庭成员(或单身)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申请对象家庭成员(或单身)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与父母或子女在一起的,须提供同一户口本所有人员信息,如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原件、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及复印件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及复印件和婚姻登记部门提供的目前婚姻情况证明;如家庭成员已到法定年龄(男满 22 周岁,女满20 周岁)需提交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如属单位集体户口,则由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如申请人丧偶的须提供已故配偶的

9、户口簿信息,户口簿上不能反映的,由户籍管理部门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3.申请对象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已征收的房屋还需提供征收安置协议;承租公房或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或租赁协议)及复印件,同时承租公房的还应提供向产权单位承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退出公房的具结书。4.收入证明。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有工作单位的,则由单位对其上年度收入分配等情况作出书面证明并加盖公章;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的,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年龄计算至申报年度末(含),下同),则分别由户口所在地社区负责对其职业与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达

10、到退休年龄的,则由社保部门对该成员是否享受退休金(如享受退休金,应注明 2012 年度领取退休金总额)6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如退休后仍在工作的,还需工作单位对其上一年度的收入出具证明。5.平湖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表;6.受理、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二)初审1.居委会调查、公示。居委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人员入户调查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家庭收入及财产情况,并将调查情况进行公示,同时将申请家庭的上述情况录入市民政部门(平湖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2.初审、公示。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居委会提交的材料后对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家庭人口、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进行初审,并在平湖市居民家庭

11、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中审核。审核完成后将平湖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表、入户调查表、公示表上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汇总后移交市民政部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应当自收到核对相关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牵头人力社保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车管等部门,就申请家庭的收入及财产情况等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反馈给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将核对报告转交各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收到核对报告 30 日内,就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 10 天,并将公示后无

12、异议的申请材料移交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3.整理资料。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审核材料后的 30 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提供的资料是否符合7规定条件提出意见。(三)联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整理资料后 30 日内,提请市人民政府召集规划建设局、监察局、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总工会、残联、公安局、信访局、人力社保局、工商局、统计局、国土资源局、市房改办等部门及三个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联审。(四)公示1.经联审,申请家庭成员户口、收入、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嘉兴日报平湖版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 10 天。公示后有异议的,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街道会同有关部门

13、调查、核实;对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可列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2.经联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以及公示后异议的,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应当书面反馈所在街道,由街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联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 10 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诉。五、销售及货币补贴流程1.发布信息。根据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将及时向社会公布房源区域、数量、价格、户型、预售时间、货币补贴标准等基本信息。2.自主选择。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申请对象,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实物购房、货币购房补贴或货币租房补贴。3.抽签定位。当选择购房的申请对

14、象大于今年提供的经济适用房购房名额时,以抽签的方式确定购房对象,对确定的抽签对象组织实物购房抽签,未中签的实物购房申请对象经复核后符合8条件的,则轮候进入下一批次。4.签订合同。实物购房选房后的申请对象,在通知的时间内,凭相关证明与经济适用住房业主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办理相应的购房手续,其中符合平湖市市区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两年内(不包括当年)不得申请:1.经抽签程序取得实物购房定位签,未在规定时间内前来换取实物购房凭证;2.已领取了经济适用住房实物购房凭证,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3.已签订购房合同,但自交房之日起

15、 3 个月内未来办理交房手续的。货币购房实行先购后补,不购不补的原则。 货币补贴凭证有效期为一年(自发放之日起计算)。选择货币购房补贴的申请对象自行在市场上购买住房,办理好权属登记后,凭申请对象身份证、房屋买卖合同、 货币补贴凭证、 房屋所有权证到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领取货币补贴,选择选择货币补贴购房的申请对象不得购买直系亲属或已列入当年征收计划的住房。选择货币购房补贴的申请对象,可以在本市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自行购买成套商品房或二手房,住房建筑面积最大不得超过 100 平方米, 最小不得低于人均建筑面积 18 平方米,且每户不得低于 50 平方米(60 周岁以上的单身老人,面积不低于 36

16、 平方米),否则不能申领货币补贴。选择租房补贴的家庭,租房补贴每年领取一次。租房家庭要求购房的,需重新申请。租房补贴每年复核一次,经复核符合条件9的,继续给予租房补贴。六、补贴标准(一)享受标准1.家庭成员 1-2 人的,可享受建筑面积 60 平方米的标准价;2.家庭成员 3 人及以上的,可享受建筑面积 80 平方米的标准价(根据政府提供的房源为准,不足标准面积的,按实际面积计算);3.超过标准价的面积,按市场价计算。(二)实物购房补贴标准1.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准价格构成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 号)的规定执行,具体销售价格

17、则以市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为准。2.实物购房款=(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已享受房改购房建筑面积)标准价+(所选择的住房面积-享受的成本价面积)市场价。3.实物购房超过标准部分面积按同地段商品房平均价格计价,其价差部分由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统一收取,纳入城市住房发展基金。(三)货币购房补贴标准1.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条件的购房家庭,按照核定享受的面积,乘以单位住房面积的货币补贴标准确定补贴额度。2.货币补贴购房金额=(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已享受房改购房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四)已享受房改购房建筑面积指:已参加过房改购房含购买过安居房、解困房、集资合作

18、建房、公房征收安置住房(如属选择10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征收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等的建筑面积。已参加过房改购房的,无论是否转让,原房改购房建筑面积须全部计入已享受房改购房建筑面积。已参加过房改购房,至申报年度末离异已满 3 年的家庭,离婚时住房归属另一方并办妥产权登记手续的且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一方可参加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但原家庭参加房改购房建筑面积的一半须计入已享受房改购房建筑面积。(五)货币补贴租房标准1.无房户家庭。2 人(含)以下家庭每户每月 200 元,3-4 人家庭每户每月 300 元,5 人(含)以上家庭每户每月 350 元。2.自有私房(含房改房等)或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

19、。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 18 平方米的,实施住房租金差额补贴,不足部分按人均每月每平方米 7 元计算(补贴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相应户均补贴标准)。七 、产权处置1.申请对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按规定交纳契税等有关税费,办理产权登记,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国土资源部门分别在其房屋所有权证上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印记及 5 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等相关内容,并按核定人口在房屋所有权证上予以载明。2.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准入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实物购房合同须载明的五年后上市交易需收回的补贴金额和五年后上市交易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3.选择货币购房补贴的申请对象自行在市场上购买的住房在

20、办理产权证时应出示补贴凭证,由产权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11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等标记。 购房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达到规定居住年限需要上市交易的,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价的面积部分,在补交购房合同中载明的五年后上市交易需收回的补贴金额和五年后上市交易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交易手续;领取货币购房补贴的,需如数退还原货币补贴金额后,方可办理交易手续。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用于出租。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出租等相关手续。 4.在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内,购房人因继承、离婚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在经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核准后,允许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转移登记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并

21、在产权证中注记相关内容,限制上市交易日期不变。若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必须发生上述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在经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核准后,须按本条第 3 款规定补交相关金额后,允许提前上市。 5.以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方式购买的住房遇到征收,被征收人和征收人在办理征收补偿手续时,应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下列规定办理:(1)征收后选择购买征收安置房(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愿意将安置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且购买的征收安置房符合最新公布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房面积标准,征收人应在房屋产权凭证和征收协议上注明属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产权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标记;对于征收后不愿意将安

22、置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性质或购买的征收安置房不符合最新公布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房面积标准,征收人应通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被征收人补交原领取的货币补12贴金额后,按一般商品房性质办理征收安置手续。(2)选择征收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征收部门应通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并在发放征收货币补偿款时将被征收人原领取的货币补贴金额予以扣除;选择征收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通过市场购买住房,如愿意将购买的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性质,应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签订相关协议,在产权登记时由产权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标记,在办理相关购房手续、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在取得征收货币补偿款后一年内),可重新领取补交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金额,但购买的住房必须符合最新公布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房面积标准。八、监督管理违反本实施细则,申请人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购房的,取消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对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审核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附则1.本实施细则由平湖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2.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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