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常务会议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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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迎政办201787 号迎江区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扶持政策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旅游强市战略,加快旅游消费供给侧改革,促进迎江区旅游业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第二条第二条 奖励扶持对象:在我区法人注册、在地统计、属地纳税的旅游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在挖掘迎江旅游文化,创新旅游产品,开拓旅游市场等方面做出贡献的,均可获得奖励扶持。第三条第三条 奖励扶持资金来源:区财政资金。第二章 奖励扶持项目及标准(1 1)支持旅游规划编制支持旅游规划编制第四条第四条 安排专项资金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对景区、乡(街)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符合我区区域旅游规划体系的,通过专家评审经认

2、定后同意的,纳入迎江区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由区旅游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规划编制经费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2 2)鼓励旅游品牌创建鼓励旅游品牌创建第五条第五条 对新评为国家 4A、3A、2A 级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第六条第六条 对新评为市级五星、四星、三星的农家乐,分别一次性奖励 3 万元、2 万元、1 万元。- 2 -第七条第七条 对新评为市级五星、四星、三星、二星的旅游餐馆、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8 万元、6 万元、4 万元。第八条第八条 对新评为省级旅游示范乡的,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3 3)培育旅游目的地市场培育旅游目的地市

3、场第九条第九条 旅游集散中心和旅行社组织游客入住本区指定宾馆、酒店(为 2016 年度纳税前 5 名),不少于 1 晚,每人次给予 20 元奖励。第十条第十条 乡(街道)、景点景区或旅游单位举办以宣传本区旅游为主题的节庆活动,报备区民族宗教事务和旅游局,根据不同规模,一次性给予 0.5-5 万元的补助。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辖区 A 级景区旅游环境干净整洁,可游适游,全年接待游客态度热情,服务良好,给予一次性奖励 1 万元。 (4 4)扶持乡村旅游发展扶持乡村旅游发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长风、新洲两乡围绕乡村旅游、开展旅游标识、景点提升改造、景区基础设施,申报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后,给予投资额80%的补

4、助。投资额超过 10 万元的,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拔付。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乡村两级积极做好宣传引导,鼓励利用农村闲置用房发展乡村旅游,对在美丽乡村示范村、农业观光园、景点周边等按规范要求,建设带有标准客房(至少 2 间,4 个床铺)的农家乐,经验收合格并运营 1 年以上的,按 2000 元/间一次性给予改造补助;单个经营户一次性规范改造 15 个以上房间的,在上述奖励基础上,另行奖励 1 万元。 - 3 -(5 5)推动旅游新业态发展推动旅游新业态发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对旅游企业投资发展“旅游+研学、+体育、+健康、+观光农业”和乡村游、自驾游、养生游、民宿游等旅游新业态(产品),获得国家和省旅

5、游局等单位评定授牌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一次性奖励。(六)强化旅游形象宣传和市场拓展(六)强化旅游形象宣传和市场拓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每年安排不少于 20 万元的资金用于全区旅游营销,由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每年制订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方案。鼓励旅游企业积极参与全区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对参与的旅游企业按参加的层级和规模给予宣传费用的 20%比例补助,单次不超过 5 万元。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支持旅游企业参展。鼓励旅游企业自主参加省会以上城市旅游促销活动, 视参展规模给予 0.3-5 万元展位费补贴。第三章 审批程序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申报奖励的单位按照规定将申报材料准备齐全,上报区民族宗教事务和

6、旅游局。区民族宗教事务和旅游局进行审核后,一个月内将拟奖励情况在区政府网上进行公示。对核实无误且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报区政府批准后按照相应的奖励额度兑现奖励。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附则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 100 万元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若超过 100 万元,奖励标准应按比例核减。- 4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奖励政策中的单个奖励项目可以和区级以上奖励重复。区级此前出台的奖励政策和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发生重大旅游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旅游投诉事件的,取消奖励资格。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当实事求是地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收回奖励资金,取消其 3 年内申报奖励资格,并进行公开通报曝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由区民族宗教事务和旅游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执行时间为:2017 年 5 月 1 日至 2018 年 4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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