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创****公 文档编号:1867318 上传时间:2019-10-29 格式:DOC 页数:19 大小:6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清远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清远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清远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清远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doc(19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清远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清远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清远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广东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及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区) 、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党政领导干部) 。市、县(市、区)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清远高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街道办事处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参照本办法确定。第三条

2、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四个意识” ,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清远实施创新驱动、乡村振兴、广清一体化和具有清远特色的“强党”战略,提供坚实稳固的安全保障。第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3、、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鼓励实行安全生产委员会“双主任”制,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可同时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第二章 党委政府领导干部职责第五条 市委、县(市、区)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本地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常委会会议专

4、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五)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六)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七)市委主要负责人

5、挂点联系 1 个县(市、区) 。市委、县(市、区)党委主要负责人挂点联系 1 个安全生产问题突出镇,同时联系 1 个行业及部门。每月牵头至少开展 1 次安全生产排查。第六条 市政府、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本地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三)组织制定政府领

6、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结合新产业、新业态等的安全生产特点,及时明确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四)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五)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六)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

7、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七)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挂点联系 1 个县(市、区) 。市政府、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挂点联系 1 个安全生产问题突出镇,同时联系 1 个行业及部门。每月牵头至少开展 1 次安全生产排查。第七条 市委、县(市、区)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抓好分管行业(领域) 、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市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挂点联系 1 个县(市、区) 。市委常委会、县(市、区)党委其他成员挂点联系

8、1 个安全生产问题突出镇,同时联系 1 个行业及部门。每月牵头至少开展 1 次安全生产排查。第八条 市政府、县(市、区)政府由担任同级党委常委、政府常务副职的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对直接主管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二)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三)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协

9、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四)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六)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七)市政府常务副职领导干部挂点联系 1 个县(市、区) 。市政府、县(市、区)政府常务副职领导干部挂点联系 1 个安全生产问题突出镇,同时联系 1 个行业及部门。每月牵头至少开展 1 次安全生产排查。第九条 市政府、县(市、

10、区)政府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 、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 、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 、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四)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 、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年

11、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 、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依法组织或者参与分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六)市政府其他领导干部挂点联系 1 个县(市、区) 。市政府、县(市、区)政府其他领导干部挂点联系 1 个安全生产问题突出镇,同时联系 1 个行业及部门。每月牵头至少开展 1 次安全生产排查。第十条 乡镇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及上级党委关

12、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辖区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党委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其他班子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四)加强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所需的基本条件;(五)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加大考核权重,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六)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

13、故抢险救援,依法参与或者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七)联系 1 个行业及部门,每月牵头至少开展 1 次安全生产排查。第十一条 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辖区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领导班子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有关问题;(三)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明确政府有关工作机构安全生产职责,推进实施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四)加强

14、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依法推进实施安全生产委托监管执法,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五)领导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六)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依法参与或者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七)联系 1 个行业及部门,每月牵头至少开展 1 次安全生产排查。第十二条 乡镇政府由领导班子中担任党委委员的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对辖区生

15、产安全事故控制负直接领导责任;(二)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三)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督促检查有关机构和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四)组织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日常巡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措施,及时报告、督促整治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五)协调推进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组织乡镇有关机构履行上级政府部门依法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六)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

16、抢险救援,依法参与或者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七)联系 1 个行业及部门,每月牵头至少开展 1 次安全生产排查。乡镇党委和政府其他领导干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分管行业(领域) 、机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联系 1 个行业及部门,每月牵头至少开展 1 次安全生产排查。 第三章 部门领导干部职责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明确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制定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细化具体工作制度、标准和措施,层层分解安全生产任务,将安全生产工作

17、与本部门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按照安全监管责任清单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目标绩效管理考核体系并严格考核。支持、督促分管负责人及其他班子成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强化监管执法,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月至少带队检查 1 次安全生产工作,持续开展打非治违,严厉

18、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对本部门寄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暗查暗访等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研究 1 次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每月至少带队检查 1 次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三)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支持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与

19、分管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问题;每月至少带队检查 1 次安全生产工作,持续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二)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工

20、作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组织研究部署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每月至少带队检查 1 次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其他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及本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二)在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提供人员配备、财政资金、科技支撑、宣传教育、法律服务、社会监督等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第四章 考核考察第十七条 把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

21、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督促检查。第十八条 建立完善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实现全覆盖,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地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第十九条 建立完善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度,每年初上级党委和政府与下级党委和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和工作要求。第二十条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每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并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将考核结果与党

22、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第二十一条 建立完善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县(市、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按规定约谈该县(市、区)有关党政领导干部:(一)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二)30 日内发生 2 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三)30 日内发生 3 起以上相同性质一般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的;(四)对挂牌督办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因推进整改和督办不力而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五)在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中评为“较差”等次或被“一票否决”的;(六)未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市委、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 在对各级党委和

23、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应当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第二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第二十四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情况公开制度。每年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24、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一)履行本办法第二章或第三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五)一年内被上级党委和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约谈 3 次及以上的;(六)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第二十六条 对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纪律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第二十七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

25、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该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在相关规定时限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对本地区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的党政领导班子取消该年度安全生产相关考核评优和评选先进资格:(1)考核年度内,县(市、区)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 2 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乡镇(街道)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经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中,明确事故责任不在本地区的除外。(2)党政领导干部被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3)党政领导干部被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八条 党政领

26、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1)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2)对上级党委和政府督办的安全生产重要事项拒不执行或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3)被责任追究后同一任期内又发生类似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4)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第二十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1)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2)积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3)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的情形。第三

27、十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办法第二章或第三章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第三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第三十二条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第三十三条 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情形应当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可以制定落实本办法的具体制度和措施。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教育教学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