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册登记 提交材料范本 - 湛江市红盾信息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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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行政管理企业注册登记 提交材料范本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新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规范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敬敬 告告 1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2 .设立商事主体涉及前置许可事项或者名称核准与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的,应当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其他情形可以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3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三个月。投资人(设立人)可以在名称保留期满前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三个月,申请延期时应缴回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经延长保留期的名称不得再次

2、申请延期。保留期满未办理商事主体登记的,预先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4.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可到各注册大厅领取相关表格,也可登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湛江市红盾信息网”(http:/)下载相关表格。5.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6.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具体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7.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注: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 ,按要求填写。 名称预先核准(名称变更

3、预先核准)名称预先核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名称湛江市华萌贸易有限公司注:已设立企业、企业集团、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名称变更预先核准填写本栏。原名称原企业、企业 集团、农民专 业合作社信息注册号(集团登记证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备选名称3住所 (经营场所)广东 省 湛江 市 赤坎 县(市/区) 镇(乡/街道)体育北 路(村/社区) 15号 注册资本(金)或出资总额币种: 人民币 ,数额: 300 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 (业务范围)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家用电器、办公用品;建筑工程。注: 1、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2、经营范围涉及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4、目录所列事项 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证件表述;批准文件、证件没有表 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 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 不涉及上述事项的,参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 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 )名称或姓名证照名称及号码朱由检 30%身份证:110101161102060468广州市范本投资有限公司 70%营业执照:91440800000XXXX投资人 或设立人 (隶属企业) 企业集团冠省名或市名申请企业集团冠省名或市名申请母公司与子公司注册资本(金)总和币种: ,数额: 万元企业

5、名称证照号码注册资本(金)母公司 万元子公司 万元子公司 万元子公司 万元集团成员子公司 万元 已预先核准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设立人除外)已预先核准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设立人除外)已核准名称通知书文号拟调整项目原申请内容拟调整内容 已预先核准名称延期申请已预先核准名称延期申请已核准名称通知书文号原有效期有效期延至 年 月 日登记机关审查意见(仅限于申请冠省名或市名)登记机关审查意见(仅限于申请冠省名或市名)经初审,该企业(企业集团、农民专业合作社)拟在我局登记,提交申请材料齐全,所填内容符合法定形式,拟同意其名称(变更)预先核准: 同意其使用名称: 。 同意其名称由 变更为:。请予核准。(

6、登记机关印章)年 月 日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 姓名朱由检身份证件 号码110101161102060468联系电话13800000000授权期限 自2017年07月01日至 2017年07月31日授权权限: 1、 同意 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2、 同意 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3、 同意 不同意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与原件一致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应在粘贴的身份证件复 印件上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 (涉及签字的,不可使

7、用私章代替)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规范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申请人 签字或盖章2017年 07月01 日注:自然

8、人投资的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投资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涉及签字的,不可使用私章代替)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7住所使用证明。住所使用证明。 使用自有房

9、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8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

10、称预先核准通知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印件。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注:1第 9 项和第 10 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2地级以上市人民政

11、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注: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 ,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名 称湛江市华萌贸易有限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文号/ 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粤湛内名称预核2017第 xxxx 号住 所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北路15号生产经营地联系电话13812345678邮政编码524000 设立设立法定代表人姓名朱由检职 务董事长 执行董事 经理注册资本300 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方式(股份公司填写)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经营范围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家用电器、办公用品;

12、建筑工程。(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营业期限 年 长期申请执照副本数量 1 个 名称或姓名证照名称及号码备注朱由检身份证:11010116110206046830%广州市范本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91440800000XXXX70%股东 (发起人) 变更变更变更项目原登记内容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备案备案分公司备案事项 增设分公司 注销分公司 分公司变更名称注: 1、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2、经营范围涉及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所列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证件表述;批准文 件、证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

13、 不涉及上述事项的,参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 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 述。 )名 称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机关登记日期成 员 清算组 负 责 人联系电话其 他 董事 监事 经理 联络员 财务负责人 章程 章程修正案 申请人声明申请人声明本公司依照公司法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 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 有效。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 或清算组负责人(仅限清算组备案)签字:2017 年 07

14、 月 01 日附表 1法定代表人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姓 名朱由检固定电话0759-3197111移动电话13812345678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身份证件号码110101161102060468(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2017年07月01日附表 2董事、董事、监监事、事、经经理信息理信息姓名朱由检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身份证件号码110101161102060468(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姓名李宝宝 职务 监事 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身份证件号码 11204416541220243X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姓名 职务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_(身份证件复

15、印件粘贴处)身份证复印件正面身份证复印件正面身份证复印件反面身份证复印件反面附表 3股股东东( (发发起人)出起人)出资资情况情况股东(发起人) 名称或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朱由检身份证11010116110 20604682017-12-31货币6030%广州市范本投资 有限公司营业 执照91440800000 XXXX2017-12-31实物27070%注:1、此表不够填写的,可复印空表填写。 2、证件类型选择填入: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其他。 3、出资方式选择填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非货币财产。填写说明:1、证件类型选择填入

16、: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其他。2、出资时间需与章程认缴时间一致。3、出资方式选择填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非货币财产。附表 4联络员联络员信息信息 联络员为指定人员联络员为指定人员姓 名朱由检固定电话0759-3197111移动电话13812345678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身份证件号码110101161102060468(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联络员为指定机构联络员为指定机构指定机构名称指定机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证照类型证件号码注:指定机构的证照复印件另附页提交。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及法律文件接收、内部文件 保管、商事登记、年度报告

17、及其他信息公示等工作。联络员可以为指定的人员或机构,根 据实际情况选择勾选并填写对应栏目。联络员应了解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 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联络员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为指定机构的,该机构应委派专门人员以其个 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2、公司、外商投资的公司、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指定机 构作为联络员。填写说明: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及法律文件接收、内部文件保管、商事登记、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公示等工作。2、联络员可以为指定

18、的人员或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勾选并填写对应栏目。3、联络员应了解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联络员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为指定机构的,该机构应委派专门人员以其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附表 5财务负责财务负责人信息人信息姓 名朱由检固定电话0759-3197111移动电话13812345678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身份证件号码110101161102060468(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1、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19、:(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综上所述,财务负责人和监事不能是同一人。2、设立登记后, “财务负责人”信息发生变化的,由申请人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附表 6承承诺书诺书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机关名称):你局已告知本申请人商事登记相关后置许可事项和许可部门,并可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查阅广东省商事登记后置许可事项目录 。本申请人郑重承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到许可部门办理涉及商事登记后置许可手续,在取得许可前不开展相关后置许可事项经营活动。申请人签署:2017 年 07 月 01 日注:注:1.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

20、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

21、表签署。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申 请 人 : 朱由检、广州市范本投资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朱由检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 湛江市华萌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机构名称)的设立 变更 注销(简易注销登记) 备案 撤销登记股权出质(设立 变更 注销 撤销)证照管理 企业迁移 其他 手续。2、同意 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 不同意修改申请人自备文件中存在的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4、同意 不同意修改有关表

22、格中存在的可以当场更正的填写错误;5、同意 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2017 年 07 月 01 日至 2017 年 07 月 31 日。签 字:固定电话: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 经办人信息移动电话:1380123456(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申请人签署(签名填写不下的可附页填写):注:自然人投资的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投资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涉及签字的,不可使用私章代替)2017年07月01日说说 明明1、可登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 ;“湛江市红盾信息网”(http:/)

23、下载章程范本。2、提交的章程应当使用 A4 型纸。3、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4、请根据需要下载相应的章程范本。湛江市华萌贸易有限公司湛江市华萌贸易有限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第二二条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条第三条 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第二章 公司的名

24、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及注册资本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名称为:湛江市华萌贸易有限公司(注:公司名称应当经公司登记机关预先核准。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北路 15 号;邮政编码:524000。(注:1、住所应当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与公司住所证明的记载一致。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2、地方人民政府对“一照多址”有具体规定的,且公司决定不采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的方式在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的,曾设的经营场所应记载于本条,记载于本条,记载方式如下: 经营场所 1: ;经营场所 2: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家用电器、办公用品;建筑工程。 (依法须

25、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注:营业期限也可以是“ 年”或者“至 年 月 日”,按需选择其一并修改本条。采用上述方式记载营业期限的,营业期限届满后公司需存续的,应当在营业期限届满前修改本条,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0 万元。(注:1、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应当将本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已实缴。 ” 2、公司设立时或减少注册资本时,法律、行政法

26、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注册资本数额不得低于其规定的最低限额。3、因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确定。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和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章公司的股东第十条第十条 公司股东共 贰 个,分别是:1、姓名(名称):朱由检,证件名称:身份证,证件号码:110101161102060468,住所:北京紫禁城;2、姓名(名称):广州市范本投资有限公司,证件名称:营业执照,

27、证件号码:91440800000XXXX,住所:广州市天河区 XX 号。(注: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与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第十十二二条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分取红利。 (四)有依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

28、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优先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权利; (五)按有关规定质押所持有的股权; (六)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七)在公司清算完毕并清偿公司债务后,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分配剩余财产。 (八)参加股东会,并按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行使表决权; (九)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者监事的权利;(十)股东会的决议内容或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十四条第十四

29、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载明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三)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四)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五)不得抽逃出资;(六)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七)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四章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1、股东姓名(名称):朱由检,认缴出资 90 万元,在

30、2017年 12 月 31 日前缴足,其中,以货币出资 90 万元。2、股东姓名(名称):广州市范本投资有限公司,认缴出资210 万元,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缴足,其中,以实物作价出资210 万元。(注:股东约定的出资期限应当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公司章程规定了明确的营业期限的,出资期限应当在营业期限内;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其主体资格证明载明存续期限的,其出资期限应当在该存续期限内;股东为自然人的,其出资期限应当在人类寿命的合理范围内。 )(注:1、其他出资方式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转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2、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

31、记制的公司,应当将本条中的“在 年 月 日前缴足”修改为“已于 年 月 日缴足。 ”3、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在股东缴纳出资后应当依法公示;可以将缴纳情况记载于本条,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本章程。4、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可以将全体股东约定的出资期限内各股东分期出资的期数和每一期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记载于本条。5、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将本条修改为注册资本变更后对应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6、因公司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7、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公司的,本章程应当载明全体股东约定的各自的出资额、出资

32、时间和出资方式,全体股东的出资总额等于原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净资产,出资方式为原非公司企业法人净资产对应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出资时间为原出资人的出资时间。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注: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股东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股东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营业期限。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股东不按照本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

33、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时,如资不抵债,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应先缴足出资。第五章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

34、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视为同意转让”,可由公司出具书面证明。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的记载。第二十五条第二十

35、五条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收购本公司股权后,应当办理减资登记。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承继转让人的出资义务。第二十七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继承人应当承继股东的出资义务。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注: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经理担任,由经理担任的,应当修改本条。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一)法定

36、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权,委托他人代行职权时,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不得委托他人代行。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法定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作出违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行为,不得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法定代表人违反上述规定,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解除其职务

37、,重新产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二)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但其丧失执行董事或者经理资格的;(三)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四)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法定情形。第七章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

38、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上述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在每会计年度期末召开一次。(注:可以自行约定股东会定期会

39、议召开的频次及时间,并相应修改本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并主持;监事不召集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并主持。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等。(注:股东可以约定 15 日以外的期限,并修改本条。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应当对股东会会议通知情况、股东

40、出席情况、表决情况以及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的其他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公司合并、分立以及减少注册资本决议的,公司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注:产生方式包括:任命、选举、委派、聘

41、用。产生方式应与任职书一致。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 三 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注: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42、;(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注:可以另行约定执行董事的职权,并修改本条。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注:产生方式包括: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方式应与任职书一致。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

4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 壹 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注:1、产生方式包括: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方式应与任职书一致。2、监事可设 1-2 人。监事为职工代表的,可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并修改本条。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

44、、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对执行董事决定的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

45、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第四

46、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股东、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五)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六)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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