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推动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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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1 全国老龄办老龄科学理论研究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部署,加强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的重大基础理论和政策实践问题研究,推动老龄产品用品研发和老龄科技应用,培养壮大老龄科研人才队伍,特在全国范围内认定若干“老龄科学理论研究基地” (以下简称“研究基地”)。 第二条第二条 研究基地的认定和管理,遵循总量控制、均衡布局、稳步推进、特色鲜明、注重实效、规范运作的原则。第三条第三条 研究基地由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老龄办”)命名并进行业务指导,具体工作由全国老龄办政策研究部负责。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第四条第四

2、条 老龄科学理论研究基地申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标准: 2 2 (一)已纳入国家“双一流”战略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高校,部分研究条件较好和研究基础深厚的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二)老龄科学理论研究核心学科优势突出,支撑学科门类较为齐全;(三)有相对稳定、运作规范的老龄科学理论研究实体性研究机构,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研究人员,并有一定的研究成果积累;(四)有可持续的老龄科学理论研究经费来源保障。第五条第五条 全国老龄办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发布关于遴选全国老龄办研究基地的公告。符合研究基地申请条件的,应填写全国老龄办研究基地申报书,加盖单位公章,正式报送全国老龄办。全国老龄办组织专家对申报书

3、进行论证,必要时赴申报单位实地考察,形成评审意见,报全国老龄办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符合设立条件的,全国老龄办下发同意设立研究基地的通知,并予授牌。第六条第六条 研究基地认定和管理运行具体工作由全国老龄办政策研究部组织实施: 3 3 (一)组织研究基地的申报、认定的前期工作;(二)组织研究基地围绕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的重点问题开展研究,对重大问题牵头组织研究;(三)指导研究基地制定建设计划、完善规章制度,对研究基地定期评估。第三章 日常管理第七条第七条 全国老龄办对已确认的研究基地:(一)冠以“全国老龄办研究基地”名称;(二)全国老龄办委托研究基地承担研究课题或承办相关活动并提供相应的经费;(三)

4、通过相关途径向相关部委或上级领导报送基地研究成果,供决策参考。第八条第八条 研究基地承担全国老龄办招标或委托课题所形成的成果,在报送全国老龄办评审结项前,不得公开发表,不得转作它用。课题结项后,成果在其他场合使用需经全国老龄办同意,或按协议执行。第九条第九条 研究基地应建立简报制度,定期向全国老龄办报送基地研究工作开展情况。以研究基地名义开展活动应报全国老龄办批准,重大活动情况应随时报送。第十条第十条 研究基地应当建立稳定的成果产出机制。 4 4 研究基地每年至少应当向全国老龄办提交 2 份以上的研究成果。具有重大性、决策参考性强的研究成果,应随时报送。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研究基地应于每年 12

5、 月 31 日之前向全国老龄办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全国老龄办每年组织召开一次以上研究基地的研究成果汇报交流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对获得中央领导重要批示,被中央、部委决策吸收采纳,对推动老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产生积极影响的研究成果,以全国老龄办的名义予以表扬。第四章 考核评估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研究基地建设运行一个周期为三年。每年研究由研究基地进行自评,自评材料报送全国老龄办。对运行周期满三年的研究基地,由全国老龄办组织一次全面评估,对研究基地建设提出评估意见。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研究基地的评估,突出研究质量导向 5 5 和结果导向,侧重于评估其研究成果的学术贡献

6、和决策运用价值,及其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的促进作用。具体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研究基地的全面评估,由全国老龄办邀请第三方进行评估。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等形式进行,形成评估意见后,报全国老龄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全国老龄办对研究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经评估合格的,继续作为全国老龄办研究基地;评估不合格的,责令其进行限期整改,期限为一年;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全国老龄办研究基地资格。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在日常工作和检查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具体情况给予提醒、限期整改、撤销资格等处理:(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按质完成全国老龄办委托的研究任务的;(二)未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不能完成报送成果报送义务或研究成果质量不高的;(三)违反课题研究经费使用有关规定的;(四)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现象的; 6 6 (五)研究成果存在重大违反学术规范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全国老龄办政策研究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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