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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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物价局、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政府纠风办转发民政部等六部委办关于规范社广东省政府纠风办转发民政部等六部委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民民200830 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物价局、纠风办:现将民政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我省社会团体

2、收费行为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建立社会一、建立社会团团体会体会费费收取以收取以备备案制度。案制度。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该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 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 号)的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应该列入社会团体章程。会费标准制定或修改,社会团体章程要相应修改,并列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 30 日内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章程核准备案(行业协会直接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不再另行文证明会费已备案。会费收取应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

3、据,严格按规定程序收取会费。2社会团体要建立会费管理制度、会费收支公开制度,行业协会监事会要履行会费收支的监管责任,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报告会费收支和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使用情况,法人代表离任或换届必须履行法定审计手续。二、社会二、社会团团体的各体的各类类收收费费必必须须依法依章收取,不得乱依法依章收取,不得乱摊摊派、乱收派、乱收费费。 。社会团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政府职能时收取的费用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管理。社会团体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照转发财政部、国家纪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

4、会团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0126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要坚持自愿和无偿原则,不得向社会公开募捐。社会团体不得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强制入会、摊派会费、搭车收费、指定服务,不得擅自制定应由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违规收费以及设立“小金库”、乱收滥支、坐收坐支。必须加强对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分之(代表)机构未经批准不得私设独立帐号,分支(代表)机构代收会费必须全额上缴,由社团法人统一收支,统一管理。社会团体不得向分支(代表)机构收取费用、分摊经费。社会团体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等符合规定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5、,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三、三、严严格格规规范社会范社会团团体体举办评举办评比达比达标标表彰表彰项项目。目。省级社会团体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评比达标表3彰活动审核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备案。省以下各级社会团体一律不得举办评比表彰活动,各级有关部门也不得批准省以下各级社会团体举办评比表彰活动。二八年五月八日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通知民发2007167 号号各省、自治区、

6、直辖市民政厅(局) 、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监察厅(局) 、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纠风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政局、纠风办:为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社会团体的收费主要包括:社会团体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捐赠收入等。二、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395 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4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 (民发2006123 号)的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

7、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会费收取应该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费行为均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可直接到民政部购领、结报,由民政部统一到财政部购领、结报、核销;地方社会团体会费收据购领办法,由所在地省级财政、民政主管部门确定。三、社会团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时收取的费用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设立收费项目应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

8、、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其中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收费时应按规定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按财务隶属5关系到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购领和使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四、社会团体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依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

9、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规200047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收取不具有强制性、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转包或委托与社会团体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五、社会团体开展的各类收费业务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收费所得除了用于组织管理、开展业务活动的必要成本及与组织有关的其他合理支出外,必须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在社会团体成员间分配。社会团体的各项收费,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征税的,应到指定税务主管部门购

10、领和使用相关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六、社会团体接受社会各界捐赠要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或者变相摊派。接受捐赠的社会团体必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6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捐赠所得必须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并向捐赠人公开捐赠资金使用情况。捐赠合同约定的用途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必须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财综200453 号)规定,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七、全国性和省级社会团体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经会员大会

11、(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其他社会团体一律不得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社会团体举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般应在会员范围内开展,必须坚持谁举办、谁出钱的原则,不得以此向会员收取任何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或在事后组织要求参与对象出钱出物的活动;不得面向基层政府举办,不得超出登记的活动地域、活动领域和业务范围举办项目;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将活动委托营利机构主办或承办。 八、社会团体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不得将社会团体经费与业务主管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费混管,不得将社会团体收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经费或业务经费开支,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不得借业7务主管单位的登记、验证、年检等行政行为搭车收费。社会团体不得向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九、各级民政、财政、价格、税务、监察、纠风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社会团体各类收费的管理,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抽查制度,并依据有关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十、各社会团体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开展相关业务,规范各类收费行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并自觉接受民政、财政、价格、税务、监察、纠风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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