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四川天一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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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民办四川天一学院章程(征求意见稿)序 言民办四川天一学院创办于 1991 年,原名四川天一开放函授进修学院,是经教育部(原国家教委)批准建立的我国最早的民办高等院校之一,1994 年更名为民办四川天一学院。学校秉承“自强、求实、开拓、创新”的校训,以服务西南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为宗旨,建立与完善符合社会需要和学生满意的质量标准,坚持“应用型、国际化、高质量”的发展理念,为办成西南地区具有国际化特色、培养以“能做、能说、能合作”为主要特征的应用型人才的一流高等学府而努力奋斗。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实现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2、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民办四川天一学院;学校英文名称:Sichuan Tianyi University。 2 第三条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四川省绵竹市二环路东段 88号。学校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第四条第四条 学校是公益性民办教育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汪辉武。第五条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

3、和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培养面向生产服务一线,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勇于创新精神和高度社会责任感,理论功底扎实、实践能力突出、拥有就业创业能力、具备继续学习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复合型人才。第六条第六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董事会领导、校长负责、党委监督、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第七条第七条 学校实施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教育和非全日制教育两种形式。学校以全日制普通专科教育为主,经批准适当开展非全日制成人专科教育与教育培训。第八条第八条 学校以经济学、管理学、工学为主,文学、艺术学和教育学等学科协调发展,立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上级规定程序

4、合理设置专业。 3 第九条第九条 学校依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第十条第十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与评价,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及其他相关信息。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坚持依法治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学校由上海舒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投资举办,学校的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举办者对学校的办学活动依法管理、监督与考核,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支持和鼓励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

5、主办学,履行办学职责,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条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二)自主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4 (三)根据社会需求、国家政策规定及学校办学实际情况,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相应的学生培养方案;根据所设置学科和专业的条件许可、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办学规模招收学生、学员,自主制定各学科、专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四)根据社会需

6、求、学校条件,依法自主确定办学定位和育人模式,组织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学生学籍和日常管理;(五)学校实行开放式办学,依法与国(境)内外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六)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决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聘任或解聘、奖励或处分教职工;对教职工进行考核、管理、评聘,建立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有的设施和经费,兴办产业,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八)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九)法律、法规和规章

7、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5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三)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四)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五)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师生员工、社会的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第一节第一节 领导体制领导体制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董事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

8、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二)讨论修改本章程,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严格按国家规定,依照有关程序,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6 (四)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五)依法为学校筹集办学资金,审核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六)决定教职工的定额和工资标准,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收入; (七)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董事长负责组织董事会重要活动,协调董事会董事工作,督

9、促检查董事会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董事会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校长在学校董事会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董事会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实施学校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干部任免;(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教育教

10、学、教研教改、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 7 (五)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六)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八)向学校董事会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学生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九)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董事会授权、学校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中

11、国共产党民办四川天一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政治核心,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决议、决定,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监督学校行政管理机构和行政负责人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等,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5 年。学校党委根据需要、按规定设立下属基层组织: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民办四川天一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 8 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

12、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查处学校各级干部和教职工的违纪违规行为,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其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5 年。第二节第二节 决策机制决策机制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学校通过董事会、校长办公会、校务会的形式,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决策。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学校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举办者代表、校长、学校教职工代表。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代其行使职权。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原则上,董事长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担任

13、,副董事长由校长担任。董事会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董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全体董事 1/3 以上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讨论重大事项,应当经所有董事 2/3 以上(含 2/3 本数)同意方可通过。董事会讨论其他事项,应当经所有董事过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会议召开至少十日前应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 9 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

14、承担责任。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董事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校务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其他有关人员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或校长授权的校领导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明确决定。第三节第三节 组织机构组织机构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

15、和精简高效原则,设置、变更、撤销内部组织机构,合理调整各机构的职能,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其中党委职能部门由党委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行政职能部门、教学单位、科研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由校长提议,校长办公会、校务会审议决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10 学院(系、中心) 是学校教学及学术活动的主体机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规定和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按照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学术交流、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工作。处(部、室)等党政(群团)机构是经学校授权,履行参谋、执行

16、、督导和服务职责的职能部门,其设置数量和负责人职数依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和相关规定确定。职能部门实行部门负责人负责制。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学院(系、中心)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共同领导、民主集中、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开展工作。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院(系、中心)重大事项的决策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其议事规则开展工作。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学院(系、中心)党总支是学院(系、中心)发展的政治核心,为学院(系、中心)各项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思想、政治和组织保证,对学院(系、中心)的建设、改革和发展起保障与监督作用。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学院(系、中心)设立学院(系、中心

17、)工会委员会,建立和完善学院(系、中心)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系、中心)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11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置非常设机构。校级非常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由校长办公会、校务会审议决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型服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第四节第四节 学术组织学术组织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负责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审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并负责对学校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

18、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建议。学术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另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是负责审议、指导教学与教学改革工作的咨询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需要提出制(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建议,审议制(修)订的原则意见和要求并监督实施;(二)评议教师教学质量及考核办法;(三)审议教学管理制度和措施,对完善教学管理体制、加强教风和学风建设等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四)审议、指导课程建设规划及实施计划,评选精品课程; 12 (五)审议教材建设规划,对教材建设项目进行评审和验收,推荐出版教材,评选优秀教材;(六)审议实践教学基地、实验室建

19、设规划,对实践教学进行监督和指导;(七)评议学校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推荐优秀教学成果、教学奖励等;(八)其他学校认为需要处理的事项。教学工作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另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推荐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第五节第五节 民主管理民主管理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其主要职责是:(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学校

20、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并分别提出意见和建议; 13 (三)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和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等办法;(五)监督和民主评议各级领导干部;(六)讨论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按照其议事规则,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协调处理急需解决的重要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学校可在基层单位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中国教育工会民办四川天一学院委员会(

21、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履行参与、维护、建设、教育四项职能和开展活动。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学校可在基层单位建立二级工会组织。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民办四川天一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共青团组织领导下的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 14 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按照相关规定,学校可在院(系、中心)设立分团

22、委。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共青团组织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定期召开,选举产生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设机构依法依规履行。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生委员会。学生委员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其章程开展活动,由学生自治管理,独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设立学校、院(系、中心)两级学生会。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民办四川天一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是由学校团委组建的管理

23、学生社团的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领导所管理的社团依其章程开展活动。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除执行保密制度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必须按相关规定公开。 15 第四章 教职工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对教师实行聘任制。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由具有优良师德、良好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善于教书育人、善于学术创新、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担

24、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不断提升业务能力、管理服务水平和质量。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五)公平享受学校相关福利待遇;(六)知悉学校建设和发展及其他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八)就涉及教职工自身利益的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九)聘约规定的权利;(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16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

25、六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珍惜和爱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三)爱岗敬业,勤奋工作,自觉履行岗位职责;(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理性表达有关诉求;(五)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传播和发展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六)聘约规定的义务;(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学校科学设置岗位,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工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等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或解聘、晋升、流动、奖励、处分的重要依据。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进修、培训

26、制度,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职工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成绩与贡献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17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第五章 学 生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学生的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学校提供的

27、教育教学资源;(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三)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学生取得学籍后,可以按学校的规定跨学科、跨专业选修课程,并可以按学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重新选择专业; (五)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六)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8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九)法律

28、、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尊敬师长,努力学习;(二)珍惜和爱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合理、合法、理性表达有关诉求;(四)按规定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履行获得相关资助所承诺的义务;(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学校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创新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等服

29、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通过贷、助、补、减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 19 权益。学校为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学生依法可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学生团体经学校或学校授权的组织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学生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学

30、籍的受教育者。学员依法律法规和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依法依规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或学业证明。第六章 校友和校友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学校校友是指以下人员:学校历届各类毕业生、肄业生、结业生;曾在学校任教、任职者;曾经和正在学校兼职的兼职教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获得学校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校友是学校声誉的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财富。校友应当珍惜学校的声誉。学校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继续教育和终身培训等服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学校对 20 为学校建设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或设志纪念。第

31、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学校支持校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是校友依法自愿结成的非营利社会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建设与发展。校友会可按地区成立校友分会。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举办者出资、教育事业收入、社会捐赠、财政支持与补助、科研经费拨款和其他收入。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财政支持与补贴、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等,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的经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多渠道筹措办学和发展资金,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

32、各单位和教职工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等。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学校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基本原则,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按照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组建财务机构,开展会计核算,完善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管理。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学校制定并执行科研经费和其他经费的财务预算、核算和决算管理制度。 21 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不含学校工会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自主使用和管理。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

33、产管理制度,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资产安全完整,确保资产保值增值。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学校积极接受公共团体机关、公益性团体以及个人的各类捐赠,拓展办学资源。学校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获得的捐赠纳入学校财务和资产统一管理。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学校保护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与权益,并合理合法利用。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保障与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升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务,接受师生员工监督。第八章 合作与交流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交流

34、与合作,学习与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吸收国外优秀文化成果,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 学校遵循现代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坚持开展 22 校企协同育人,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实现职业精神与技术技能培养的高度融合。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 学校立足行业、产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开展科学研究,推进校企技术协同创新和产学研合作。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对学校接受的国内外捐资进行管理的非营利性组织,支持学校事业发展,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法投资兴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实体,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

35、科技产业发展,为行业升级、企业技术改造及新产品研发等提供智力支持。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 学校发挥学科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为地方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继续教育与职业技能鉴定,提升在职人员素质,服务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的发展。第九章 学校标识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标的外形是一面迎风飘扬的旗帜,暗寓学校的未来目标;五道蓝色的曲线和四道白色弧形曲线相结合,所造成的视觉差将律动的水纹表现得更为生动:“天一”两个汉字巧妙的融在蓝白曲线之间。整个色调定格为深蓝,时尚现代而不失稳重,与图形的搭配显得相得益彰,以达到展示学校风采、传扬学校精神的效果。 23 第八十条第八十条 学校校徽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中间印

36、有标准校标、边缘印有英文校名和中文校名简称“四川天一学院”的圆形证章。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中间印有学校校徽,其颜色为蓝底白字。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歌为民办四川天一学院校歌 。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庆纪念日为 3 月 14 日。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四条 学校网址为 。第十章 附 则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务会讨论通过、学校董事会讨论审定后,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四川省教育厅和四川省民政厅核准。章程经核准后,向社会全文公布。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提议,或者学校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合提议,或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董事会批准,启动章程修订程序:(一)本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二)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层次变更等变化;(三)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24 (四)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五)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本章程的修订审核程序依据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七条 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或抵触的,应依据本章程予以修改或废止。第八十八条第八十八条 学校董事会负责本章程的解释、监督,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与活动的举报和投诉。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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