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培训)学校章程(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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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揭阳市榕城区蓝翔学校章程揭阳市榕城区蓝翔学校章程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第二条 本学校名称为:揭阳市榕城区蓝翔学校。第三条第三条 学校性质:利用国家非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的,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实施义务教育阶段九年一贯制教育的民办学校。第四条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发展教育事业,促进全民族素质的提高,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

2、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五条第五条 本单位自觉接受审批机关揭阳市榕城区教育局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揭阳市榕城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第六条第六条 学校地址: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篮兜村。第七条第七条 本章程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第八条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黄炳勇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事;(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九条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伍拾万元人民币;出资者:黄炳勇。第十条第十条 本单位办学

3、结构:(一)办学层次:义务教育阶段九年一贯制全日制教育教学学校;(二)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 10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3000 平方米,校舍为租赁独立使用,招生人数以审批部门核定人数为准。(三)办学形式:学校面向社会招收满 6 周岁以上 18 周岁以下适龄儿童,采用九年一贯制全日制教育教学形式。第三章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管理学校的组织管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组成,经推选产生,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

4、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变更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以上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换届时,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学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

5、副董事长 1 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二)检查落实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检查学校的财务状况;(四)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五)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学校的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

6、23 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

7、分之一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学校管理人员存档保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定校长一人,依法行使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聘任校长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学校校长向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议;(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

8、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六)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第四章第四章 学校资产、财务管理及监督学校资产、财务管理及监督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学校资产来源:举办者办学出资:人民币伍拾万元;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举办者个人出资;学费;政府资助;利息;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工工资、福利,教师培训,教育

9、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学校的资产。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调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

10、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办学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底检查。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第五章 办学结余及分配办学结余及分配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赠、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 25%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它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第四

11、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的决定作出之日起 15 日内,将该决定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资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六章第六章 教师和职工教师和职工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学校聘用的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学校聘用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

12、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教职工要严格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制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第七章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终止和清算:(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单位无法继续活

13、动;(二)学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三)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学校终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学校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八章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对学校章程的修改,须在董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学校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审批机关备案后生效。第九章第九章 附则附则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15 年 8 月 1 日董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批准学校成立之日起生效。董(理)事成员签名:董(理)事成员签名: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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