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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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产农产品地理品地理标标志登志登记记管理管理制度制度汇编汇编( (2015 版)版)农业农业部部农产农产品品质质量安全中心量安全中心二二一五年十二月一五年十二月目目 录录1.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3.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4.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书5.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审查规范6.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格确认评定规范7.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生产地域分布图绘制规范8. 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编写指南)9.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规范10.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感官品质鉴评规范11.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抽样检测技术规范12.农产品

2、地理标志现场核查规范13.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报告14.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准则15.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规范16.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17.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18.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管理办法19.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核查员注册管理办法20.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若干问题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 11 号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业经 2007 年 12 月 6 日农业部第 1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8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部长: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第一一条条 为规范农产品地

3、理标志的使用 ,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第二二条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 ,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地理标志 ,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 ,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 ,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第第三三条条 国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登记制度 。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第第四四条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

4、查和专家评审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农业部设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 ,负责专家评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种植业 、畜牧业、渔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第第五五条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不收取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经费编入本部门年度预算 。第第六六条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地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 ,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地理标志农产品发展 。第二章 登 记第第七七

5、条条 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 ;(二)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 ;(三)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 ;(四)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 ;(五)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第第八八条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行业协会等组织。(一)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 ;(二)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 、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第九九条条 符合农产品

6、地理标志登记条件的申请人 ,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资质证明;(三)产品典型特征特性描述和相应产品品质鉴定报告 ;(四)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 ;(五)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 ;(六)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 ;(七)其它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 。第第十十条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 45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 ,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提

7、出初审意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和建议通知申请人。第第十十一一条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由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评审委员会承担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应当独立做出评审结论 ,并对评审结论负责。第第十十二二条条 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对社会公示。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 ,应当自公示截止日起 20 日内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提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业部做出登记决定并公告 ,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 ,公布登记

8、产品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专家评审没有通过的,由农业部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第十十三三条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变更申请 :(一)登记证书持有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地域范围或者相应自然生态环境发生变化的 。第第十十四四条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公共标识与地域产品名称相结合的标注制度。公共标识基本图案见附图。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由农业部另行制定公布。第三章 标志使用第第十十五五条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一)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

9、地域范围 ;(二)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三)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四)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的数量 、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不得向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收取使用费 。第第十十六六条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二)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 、展示及展销。第第十十七七条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接

10、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 ;(二)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 ;(三)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第十十八八条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 、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或登记证书持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规定的,由农业部注销其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告 。第第十十九九条条 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 ,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 ,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第第二二十十条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 、冒用农产品地

11、理标志和登记证书 。第第二二十十一一条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社会监督 。第第二二十十二二条条 从事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第二二十十三三条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有关规定处罚。第五章 附 则第第二二十十四四条条 农业部接受国外农产品地理标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登记并给予保护,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第二二十十五五条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附图:公共标识基本图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

12、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第 10711071 号号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和使用管理,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 OO 八年八月八日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保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等规定,制定本程序。第二条第二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应当符合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由县级以

13、上地方人民政府择优确定并出具相应的资格确认文件。申请登记的农产品生产区域在县域范围内的,由申请人提供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资格确认文件;跨县域的,由申请人提供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资格确认文件。第三条第三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登记的农产品分布情况和品质特性,科学合理地确定申请登记的农产品地域范围,包括具体的地理位置、涉及村镇和区域边界;报出具资格确认文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出具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第四条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登记的农产品产地环境特性和产品品质典型特征,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包括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技术规范。第五条第五条 申请登记农产品

14、的产地环境和品质鉴定工作由农业部考核合格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承担。鉴定工作有特殊需要的,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可以指定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抽样、检测和出具报告。第六条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资质证明;(三)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报告;(四)质量控制技术规范;(五)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六)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七)其他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确定工作机构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

15、的具体工作。第七条第七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 45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完成登记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规定条件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和建议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八条第八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可以组织实施现场核查。第九条第九条 专家评审工作由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

16、承担,并对评审结论负责。第十条第十条 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在农民日报、中国农业信息网、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等公共媒体上对登记的产品名称、登记申请人、登记的地域范围和相应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等内容进行为期 10 日的公示。专家评审没有通过的,由农业部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公示之日起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提出,并说明异议的具体内容和理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应当将异议情况转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后,组织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

17、专家评审委员会复审。公示无异议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报农业部做出决定。准予登记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公告,同时公布登记产品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长期有效。出现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变更申请内容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按照本程序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公示和处理。同意变更的,重新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公告,原登记证书予以收回、注销。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18、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发现地理标志农产品或登记证书持有人不符合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应当及时上报农业部注销并公告。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从事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考核合格。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书样式、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报告格式、现场核查规范、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编写指南、产地环境检测和产品品质鉴定报告格式等相关程序性文件,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组织制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维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

19、人和标志使用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第二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公共标识与地域产品名称相结合的标注制度。公共标识基本图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英文字样、农产品地理标志中英文字样和麦穗、地球、日月图案等元素构成。公共标识基本组成色彩为绿色(C100Y90)和橙色(M70Y100) 。公共标识基本图案如下:第三条第三条 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标志使用申请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提出标志使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使用申请书;(二)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三)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四)规范使

20、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书面承诺;(五)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材料。第四条第四条 经审核符合标志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标志使用申请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标志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责任义务。第五条第五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生效后,标志使用人方可在农产品或者农产品包装物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并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活动。第六条第六条 印刷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全国可追溯防伪加贴型农产品地理标志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统一设计、制作,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可以根据需要选

21、择使用。第七条第七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检查,并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第八条第八条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如实记载地理标志使用情况,并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应当保存五年。第九条第九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不得超范围使用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第十条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对违反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

22、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接到举报或者投诉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及监督检查情况逐级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 1 月底前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报送上一年度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及监督检查情况。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汇总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及监督检查情况,并于每年 2 月底前报农业部。第

23、十四条第十四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标志使用协议样式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等,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组织制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登记申请书登记申请书省(区、市)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经 县(区、市)人民政府确认本单位具有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资格,经自查,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相关方面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要求,特向贵机构申请登记。同时,附上以下材料,请审查。1. 申请人资质证明;2. 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3. 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4. 产品典型特征特性描述和相应产品品质鉴定报告;5. 产

24、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6. 其它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登记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人信息申请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法人性质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件地址地域信息地域范围村级 乡镇级 县区级 地市级 省级生产规模种植业: 公顷;畜牧业: 万头/只/羽;渔业: 公顷年产量(万吨)商标查重结果该名称是否注册普通商标 否 是,注册人:该名称是否注 册集体商标或 证明商标 否 是,注册人:查询渠道国家商标局网站其他,注明:查询日期联合声明我们均属(申请登记产品名称)在地域范围内的生产经营者, 我们了解有关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工作,为保

25、护这一传统地域 特色品牌,促进该产业健康发展,我们就申报(申请登记产品名称)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工作联合声明如下:一、全力支持(登记申请人名称)作为登记申请人申报(申请 登记产品名称)农产品地理标志,自觉接受其对生产、加工、营销 过程的指导,服从其对(申请登记产品名称)标志使用情况以及产 品生产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 二、(申请登记产品名称)登记后,一经登记人授权,在今后 的生产过程中将严格按照(申请登记产品名称)农产品地理标志 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和经营,保证(申请登记产品名 称)的品质和质量;认真做好相关生产记录和标志使用档案,自觉 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

26、质量和信誉负责。 三、在今后的标志使用中认真执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等规定,正确规范使用(申请登记 产品名称)产品专用名称和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不擅自 扩大使用范围,不买卖、转让加贴标志。未经授权,不使用与(申 请登记产品名称)相似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以保护(申请登记 产品名称)的品牌信誉和市场信誉。主要联合声明人主要联合声明人1.单位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2.单位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3.单位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4.单位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可加页)拟授权标志使用人名录根据农产品

27、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等要求,我单位现申报(申请登记产品名称)农产品地理标志。申报前,已与产品所在地域范围内的主要生产经营者进行了集体动议,申报成功后,拟授权以下标志使用人使用(申请登记产品名称)产品专用名称和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1.*2.*3.*4.*.申请人承诺我单位承诺:对上述情况进行了认真查实,且结果真实,如有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愿承担相应后果,包括撤销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获得登记保护后,将认真履行证书持有人职责,不拒绝符合要求的标志使用人用标申请。在不符合证书持有人条件时,愿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变更决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年 月 日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名

28、称审查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审查规范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审查工作,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一、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客观性原则(一)特定结构组成。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组合构成。(二)历史沿袭形成。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属于历史沿袭和传承名称,尊重历史称谓和俗称,申报登记时不应人为加以调整或臆造。(三)自然固化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所包含的种植、养殖品种尊重现实生产实际,不应人为添加或删减,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品种,统一在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中予以明确和固定。二、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区域名称”核定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

29、区域名称”可以是行政区划和自然区域名称,也可以是特定地理位置指向性名称。(一)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历史的和现行的市县、乡镇等。如洛阳、扬州、兰考、汶川、映秀等。(二)自然区域名称包括山、河、湖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如金山翠芽中的“金山” ,五大连池鲤鱼中的“五大连池”等。(三)特定地理位置指向性名称包括具有位置指向性的桥名、井名等。如涝河桥羊肉中的“涝河桥” ,龙井茶中的“龙井” 。地理区域属于跨省份的山脉、河流、湖泊等农产品地理标志,由具有相关资源管辖权限的专门机构申报。三、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通用名称”界定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通用名称”是农产品地理标志名称构成中有关产品部分名称的统称,是指当

30、地历史沿袭已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与动植物分类学中的农产品通用名称概念不同。农产品地理标志中的“农产品通用名称”包括两类:(一)分类性名称。可以是大类(如苹果) ,也可以是具体的品种(如国光苹果、元帅苹果、红玉苹果、富士苹果等) 。(二)特征性名称。可以在分类性名称中附加产品形状、颜色、风味、生长周期、生长环境等方面的修饰语。如大、中、小、红、黄、绿、青、紫、脆、香、甜、早、晚、春、夏、秋、冬、竹乡、林海、高山、高原等。四、地域范围与地理区域名称关系确定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实际生产地域范围与地理区域名称可以是大地名小范围(如有些产品实际生产地域范围并非其地理区域名称所辖范围内的所有县区、乡镇和村等

31、) ,也可以是小地名大范围(如小梁山西瓜,历史上最初地域范围是新民市梁山镇,后经逐渐演变已拓展到新民市所辖的卢屯乡、姚堡乡) 。地域范围与地理区域名称对应关系核定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历史和现实,保证产地、生产方式和产品品质的一致性,同时在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中予以明确。五、特殊情况处理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审查中遇到特殊情况,统一提请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组审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格确认评定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格确认评定规范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确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资格,维护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的共同权益,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

32、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第二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格由农产品地理标志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本着依法、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具体工作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跨县(市、区)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格确定,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出具申请人资质确定文件。第三条第三条 申请人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具有公共管理服务性质的组织,包括社团法人、事业法人等,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不接受政府、企业或个人的申请。第四条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二)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

33、(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第五条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相关条件进行推荐。第六条第六条 拟作为申请人的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单位概况;(三)监督管理标志使用人规范生产、规范使用标志的控制措施;(四)专业技术人员统计报表及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文件复印件;(五)指导农产品地理标志生产、加工的技术规范和经营渠道说明;(六)法人证书复印件。第七条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评定,并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确

34、认。评定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是否持有合法的法人证书;(二)申请人是否具备符合条件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申请人是否具有指导标志使用人进行生产、加工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和推进产销衔接的经营渠道。第八条第八条 经审查,符合登记申请人条件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官方网站或相关媒体向社会进行受理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申请产品名称、拟确定登记申请人、拟保护地域范围等信息,公示时间 30 日。相关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须同时转发相关公示信息,所转发渠道应当能覆盖本省(区、市)全境并相对固定,便于各界关注和广泛查询。第九条第九条 经受理公示无异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35、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申请人情况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审定,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登记申请人资格唯一性确定性文件。 第十条第十条 申请人得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资格确定性文件后,方可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的材料要求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自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相关期限以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申请人确定文件日期为准。原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格确认评定规范(农质安发20087 号)同期废止。农产农产品地理品地理标标志登志登记产记产品生品生产产地域分布地域分布图绘图绘制制规规范范一一一为指导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统一、规

36、范绘制农产品地理标志生产地域分布图(以下简称“地域分布图”),确保生产地域范围真实、准确,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一一一本规范适用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过程中,申请人提交材料中地域分布图的绘制。一一一申请人应当根据产品分布实际情况和人文历史资料,以最新版行政区划图为蓝本,合理确定和绘制申请登记产品地域分布图。一一一地域分布图应当准确标示出申请登记产品的生产区域范围和生产地域边界线,做到地域完整、边界清晰。地域分布图应当界定到所辖村或乡(镇),边界线采用加宽线条进行标示。必要时,可以加注相关文字说明。一一一申请人在绘制地域分布图时,应当实事求是,严谨认真,不得提供错误

37、或者虚假数据和图标。一一一申请人应当将所绘制的地域分布图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登记申请的附报材料。本规范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规定了登记产品的地域范围、独特自然生 态环境、特定生产方式、产品品质特色及质量安全规定、标志使用 规定等要求。本规范文本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后即为国家 强制性技术规范,各相关方必须遵照执行。 1 地域范围主要描述登记产品所在的具体地理位置、所辖村镇、经纬度和 区域边界等。相关信息应当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核定的地域范围相一致。 2 独特自然生态环境主要描

38、述影响登记产品品质特色形成和保持的独特产地环境因 子,如独特的光照、温湿度、降水、水质、地形地貌、土质等。 3 特定生产方式主要描述影响登记产品品质特色形成和保持的特定生产方式, 如产地要求、品种范围、生产控制、产后处理等相关特殊性要求。 4 产品品质特色及质量安全规定主要描述登记产品由于独特自然生态环境和特定生产方式等因 素所形成的独特感官特征及独特的内在品质指标。同时明确表明产 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注明遵照的 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编号与名称。 5 标志使用规定明确表述地域范围内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产品或 包装上使用已获登记保护的农产品地理标志,须向登记证

39、书持有人 提出申请,并按照相关要求规范生产和使用标志,统一采用产品名 称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相结合的标识标注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编写指南) 产品名称1编号:AGIXXXXXX-XXXXX2 公布日期:XXXX-XX-XX3附加说明1首页表头中的“产品名称”是指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全称, 字体为华文中宋小二。 2首页表头中的编号由农业部编写,编号由代号、年份、月份 和获证产品总排序号四个部分组成,字体为宋体四号。基本格式为:AGI XXXX XX XXXXX3首页表头中的公布日期是指农业部发布登记公告的日期,字 体为宋体四号,基本格式为

40、:XXXX (年)- XX(月)- XX(日)。 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正文字体为宋体四号,正文 内标题为黑体四号,行间距20磅。若首页纸面不够,可按本页的页 眉和页脚格式增页。登记申请人在拟定登记产品的质量控制技术规 范时,总体框架和版面必须按照此编写指南规定的格式排列,每个 部分的具体内容可依照不同产品的实际情况填写。 编号:AGIXXXXXX-XXXXX 公布日期:XXXX-XX-XX获证产品总排序号月份年份农产品地理标志英文缩写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规范一一一 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工作,保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

41、和一致性,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 ,制定本规范。一一一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在进行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产品品质鉴定报告。鉴定内容包括:(一)外在感官特征:是指通过人的感官(视觉、味觉、嗅觉、触觉等)能够感知、感受到的特殊品质及风味特征。(二)内在品质指标:是指需要通过仪器检测的可量化的独特理化指标。一一一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报告由鉴评报告和检测报告组成。鉴定报告提交形式如下:(一)产品外在感官特征显著,而内在品质指标不显著的,提交鉴评报告;(二)产品外在感官特征不显著,而内在品质指标显著的,提交检测报告;(三)产品外在感官特征和内在品质指标均显著的,同时提

42、交鉴评报告和检测报告。一一一对于外在感官特征,由申请人提请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鉴评,给出鉴评意见。对于内在品质指标,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一一一 省级工作机构接到品质鉴评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专家成立品质鉴评组,对外在感官特征进行鉴评。一一一 产品品质鉴评实行专家组长负责制。品质鉴评组一般由 57 名专家组成,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进行鉴评,出具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评报告 (格式见附录 1) ,报告一式三份。一一一 检测机构接到申请人委托任务后,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进行抽样、检测,出具

43、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检测报告 (格式见附录 2) ,报告一式三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布29一一一 申请人对品质鉴评报告或者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工作机构或者检测机构提出书面意见。省级工作机构或者检测机构接到申请人书面异议后,应当及时进行复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复查结果通知申请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同鉴评、检测结果。一一一 品质鉴评组专家和检测机构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在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鉴评、检测任务过程中,不得从事有碍公正性的活动。一一一 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检测的机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从农业部考核合格或者其他符合资质的检测机构中择优进

44、行委托。一一一一农产品地理标志品质鉴评和检测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承担。一一一一本规范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30附录 1:编号: 产品品质鉴评报告登记申请人: 登记产品: 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盖章):报告日期: 年 月 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31注注 意意 事事 项项1. 报告无省级工作机构单位公章无效。2. 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省级工作机构公章无效。3. 报告涂改无效。4. 对鉴评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5. 未经省级工作机构同意,鉴评报告不得用于商业性宣传。

45、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32鉴 评 报 告NO. 共 页 第 页样品名称样品等级、 状态受鉴评单位抽样地点抽样日期样品数量抽 样 者通讯地址邮 编联 系 人电话传 真姓名单 位职务/职称备 注鉴评组 成员品质鉴评意见:组长签字:年 月 日省级工作机构确认意见: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注:鉴评报告可附页33附录 2: 编号: 产品品质检测报告登记申请人: 产品申请名称: 检测机构名称(盖章):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34注注 意意 事事 项项1.检测报告无“报告专用章”或检测机构公章无效。2.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报告专用章”或

46、检测机构公章无效。3.报告无制表、审核、批准人签字无效。4.报告涂改无效。5.对检测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检测机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6.委托检测仅对来样负责。7.未经检测机构同意,检测报告不得用于商业性宣传。检测机构地址: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传 真:3536检 测 报 告NO. 共 页 第 页型号规格 样品名称 商 标检测类别登记鉴定检测;证后监测;委托检测;其他,注明:抽样单位检测机构;省级工作机构代为抽样;其他,注明:抽样地点抽样日期抽样人样品数量抽样基数样品等级、 状态原编号或 生产日期检测依据检测项目所用主要 仪器实验环境 条件产 品 品 质 检 测 结

47、 论 (报告专用章)年 月 日备 注批准: 校核: 制表:37检 测 结 果 报 告 书NO. 共 页 第 页 检测项目、参 数规范规定值实际检测值单项结论检测方法备注:注:“检测结果报告书”可附页。 批准: 校核: 制表:38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感官品质鉴评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感官品质鉴评规范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评工作,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规范 ,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评是凭借感官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登记产品的色、香、味、形等外在感官特性进行评价的活动。第三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简称“申请人” )向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提出产品感官品质鉴评申请后,省级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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