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环境功能区划编制工作汇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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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GPAD00-2015-0009磐政201594 号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 休闲养生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意见(试行)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磐安县委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休闲养生旅游业的实施意见(磐委发201528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旅游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我县的旅游开发,快速壮大休闲养生旅游业,根据我县的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意见。一、强化要素保障(一)资金保障1增加旅游发展资金。2015 年起县财政每年安排 5000 万元旅游发展资金,并逐年有所增长。主要用于旅游规划、旅游品牌- 2 -创建、产业融合发展、乡村旅游发展、旅游形象宣传、旅游

2、市场拓展、招商引资、人才培训、资源保护、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旅行社招徕游客奖励及旅游企业发展等方面的奖励或补助。其中:旅游宣传营销经费不少于 1000 万元,主要用于全县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旅游宣传促销、旅游宣传网络建设等。2设立旅游产业引导基金。从 2015 年起设立旅游产业引导基金 2000 万元。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通过政府产业引导,吸引国有资本、社会资本以股权投资方式参与支持全县重点休闲养生旅游产业发展。3强化部门项目资金融合。县农办、农业局、林业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文广新局、水务局、生态办、五水共治办、体育局等部门要围绕全县旅游总体空间布局安排建设项目。(二)用地保障1优先保障旅

3、游发展用地。加强旅游产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优化空间布局,调整完善土地规划,优先保障县重点以上旅游项目用地。发改、国土、旅游、招商等部门要积极包装旅游项目,争取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和用地奖励指标。2引导旅游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县国资、粮食、供销社、教育等相关部门要充分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对乡镇、村闲置的旧厂房、旧粮仓、旧校舍等国有资产进行梳理整合,优先用于旅游配套设施建设。对利用原有工业厂房、闲置低效用地等开发文化、创意旅游的,可保留原土地用途不变。3积极探索“坡地村镇”模式。科学规划,推进低丘缓坡综合- 3 -利用。充分利用山坡地,依山就势设计布局一批旅游设施项目,建设一批特色村

4、庄,促进乡村旅游发展。 (三)金融支持1创新休闲养生旅游业信贷产品。推开与休闲养生旅游业有关的旅游景区经营权、门票收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林权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合理确定休闲养生旅游业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2加强休闲养生旅游重点区域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景区和旅游重点集镇的 ATM 机、POS 机、CRS 机等机具的布放,优先在旅游特色村建设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方便游客存、取现金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二、强化财政扶持(一)专项规划补助1符合县休闲养生旅游总体规划和旅游项目库要求的专项旅游开发建设规划,经评审通过,并按规划开工建设的,给予业主单位规划编制价款 50%补助,单个项

5、目最高不超过 80 万元。2新创办农家乐(民宿)按照精品型标准装潢设计和施工的,给予装潢设计费 80%补助。3农家乐(民宿)集聚村和其他重点旅游村环境提升项目规划设计费补助 80%,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二)重点项目扶持1新建和改扩建投资额 2000(含)万元以上(不包括土地出让金,下同)的休闲养生旅游项目(含宾馆酒店),给予投资方年- 4 -度固定资产投资额 10%的补助,单个项目累计补助不超过 500万元。或按总投资额分为 2000 万元1 亿元、1 亿元(含)5 亿元、5 亿元及以上三个档次,采取产业引导基金扶持;对 5 亿元及以上的项目,积极争取省、市产业引导基金扶持。2新建投资额

6、 2000 万元以下的休闲养生旅游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 万元以上的,给予投资方固定资产投资额 1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 150 万元。 3原有民营景区年度固定资产投资 100 万元以上的,给予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 10%补助,单个景区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0 万元。4旅游项目建设所涉招投标服务费、气象服务费等服务性收费予以减半收取;各单位涉及旅游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规定的,均按下限标准收取。5每年评定 2 个休闲养生旅游示范乡镇,根据投资和旅游创新项目成效,分别给予不超过 60 万元的奖励。(三)农、林、工业旅游项目补助1经县旅游、农业主管部门评定的休

7、闲农业旅游示范基地,投资新建游客中心、旅游厕所、旅游购物场所等旅游配套设施,年度投资额达到 30 万元以上,且使用正常、环境整洁、管理有序的,给予投资方投资额 35%的补助,单个基地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 80 万元。2按照 A 级景区标准规划建设的森林休闲养生基地,投资新建游客中心、旅游厕所、旅游购物场所等旅游配套设施,年度投资额达到 30 万元以上,且使用正常、环境整洁、管理有序的,- 5 -给予投资方投资额 35%的补助,单个基地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80 万元。3鼓励工业企业转型发展休闲养生旅游业。经县旅游、经商部门评定为工业旅游示范基地,投资新建或改建游客中心、旅游厕所、旅游购物场所等旅游配

8、套设施,年度投资额达到 30 万元以上,且使用正常、环境整洁、管理有序的,给予投资方投资额35%的补助,单个基地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 80 万元。(四)文体旅游项目补助1经县旅游主管部门批准,乡镇政府或旅游企业举办以旅游为主题的民俗文化节庆活动和体育赛事,根据规格、规模、效果,一次性给予举办方 310 万元补助。2打造影视外景基地和婚纱摄影基地,进行场地改扩建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年度投资额达到 5 万元以上的,给予投资方投资额 35%的补助,单个基地最高补助 30 万元;提倡各景区对影视剧组免费提供踩线、选景和拍摄服务,免收场租费、门票等相关费用,各宾馆酒店提供食宿优惠。鼓励民营资本组建文化演艺

9、公司,开发地方特色鲜明、艺术性强的旅游演艺产品。经旅游部门备案,组团到城区、景点、旅游购物场所等地演出,且每场演出节目 8 个以上或时长 1 小时以上的,每场次给予 5000 元的补助,单个剧组年补助不超过 30 万。 3投资建设红色旅游基地游客中心、厕所、旅游购物场所、旅游标识等旅游配套设施,年度投资额达到 50 万元以上,且使用正常、环境整洁、管理有序的,给予投资方投资额 50%的补助,- 6 -单个基地年度最高补助 100 万元。4打造特色运动休闲养生基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年度投资额达到 30 万元以上的,给予投资方投资额 35%的补助,单个基地最高补助 80 万元。(五)养老项目补助

10、按照磐安县休闲养生养老基地建设标准,配套建设文化体育活动设施和医疗安全设施,建成规范化、标准化的养老基地,床位数达到 100 个以上,给予投资方一次性 30 万元的补助。发展中高端养老项目的,给予产业引导基金扶持。(六)乡村旅游补助1被列为农家乐(民宿)集聚村和其他县重点乡村旅游发展的村庄,按规划设计要求实施绿化、美化、亮化、立面改造或投资建设游客中心、旅游购物场所、旅游标识、演艺场所等环境提升项目和旅游配套设施,年度投资额达到 30 万元的,给予年度投资额 70%的补助,单个村庄年度最高补助 80 万元。2鼓励农家乐(民宿)乡村客房提升改造。对业主新建(或整体提升改造)乡村客房每间装修投资额

11、达 2 万元以上,并达到 3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客房必备要求或农家乐舒适型以上标准,经验收合格,按 4000 元/间给予一次性补助,单户客房在 5 间以上的再补助 1 万元。业主利用古民居、闲置校舍或厂房按特色民宿标准建设,且每间客房装修投资额达 3 万元以上或创意特别明显的,按 60007000 元/间给予一次性补助。有 10 家以上农家乐(民宿)经营户的村成立农家乐(民宿)行业协会或专业合作社,- 7 -运行良好的,每年给予 3 万元运行经费补助。3给农家乐(民宿)经营户农家乐公众责任保险三分之二保费补助。低收入农户新创办农家乐(民宿)的,给予 15 万元以下扶贫贷款和贴息。(七)品牌创建1旅

12、游景区创建国家 A 级景区给予经营者一次性奖励,新获 3A、4A、5A 级旅游景区的分别奖励 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新获省级生态旅游景区、国家级生态旅游景区的分别奖励 20万元、50 万元。新获省级森林休闲养生区的奖励 20 万元。2鼓励旅游景区、重点乡村旅游点、重点旅游购物街区、重点旅游集散点等按标准规范建设与管理旅游厕所,对被评定为1A、2A、3A 标准旅游厕所的,每座分别给予投资方一次性奖励4 万元、6 万元、8 万元。3鼓励发展特色酒店和经济型连锁酒店。被新评为国家银叶级、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20万元;新评定为省银鼎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

13、题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30 万元。对引进国内知名的经济型连锁酒店,床位数达 100 个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4首次评定为浙江省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品质旅行社,分别给予 10 万元、30 万元、40 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浙江省百强旅行社”或“金华市十佳旅行社”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全国百强旅行社和全省十强旅行社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满一年并正常营运的,招徕游客 5000 人次以上,- 8 -一次性分别奖励 20 万元和 10 万元。允许三星级以上品质旅行社或全省五十强旅行社和全国百强旅行社在我县设立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通过招投

14、标参与工会疗养及政府采购旅游接待业务。5被命名为省、市级农家乐特色村的,分别奖励 10 万元、5万元。被评为省、市农家乐特色点的分别给予 5 万、2 万元奖励;被评为省级五星级、四星级经营点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奖励。(八)拓展市场经县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对县内外旅行社招徕游客来磐旅游入住县城宾馆酒店或乡村客房、农家乐的给予以下奖励,县内外旅行社可就高选择按人次奖励或按营业额奖励。招徕境外团队加倍计奖。类别条 件游客量/营业额奖励金额 2000(含)5000 人次3 元/人 5000(含)10000 人次4 元/人招徕县外旅游团队游览本 县购票景区。10000(含)人次以上5 元/人

15、2000(含)5000 人次4 元/人夜 5000(含)10000 人次5 元/人夜招徕县外旅游团队入住乡 村旅游特色村(点)(一日吃 住不低于 70 元)10000(含)人次以上6 元/人夜 1000(含)2000 人次6 元/人夜 2000(含)5000 人次8 元/人夜人次 奖励县内 外旅 行社 招徕县外旅游团队入住宾馆 酒店或三星级乡村客房(房价 达150 元/天以上,不含中晚 餐,开具正式发票)5000(含)人次以上10 元/人夜50(含)200 万元按 7%给予奖 励200(含)500 万元按 8%给予奖 励500(含)1000 万元按 9%给予奖 励营业 额奖 励县内 外旅 行社

16、旅行社组织游客到磐旅游 凭本县吃、住、游等营业发 票总消费金额。1000 万元以上按10%给予奖 励- 9 -类别条 件游客量/营业额奖励金额 扶持 本地 旅行 社县内 旅行 社招徕县外旅游团队入住宾馆酒店或三星级乡村客房 (房价达 150 元/天以上,不含中晚餐,开具正式发票), 补助地接社。1 元/人夜旅游 直通 车县外 旅行 社开通磐安旅游专线,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在上述人次 奖励基础上另外奖励。500 元/车(每 车 40 人以上)千人 团县内 外旅 行社因市场开拓需要,经县旅游主管部门核准组织的千人 团,团队价不低于市场价的 50%,一次性组织(一周内 的系列团)1000 人以上的团队

17、并在磐住夜,游览两个 以上景区。一次性奖励 3 万元组织到磐安旅游的游客量在 30000 人次以上(或营业额达到 300 万元以上)的县内、外前三名旅行社,年终分别给予 4 万元、3 万元、2 万元的奖励。(九)发展自驾游旅行社、俱乐部、4S 店、4.0 专业网站、媒体等自驾游组织机构组团来磐旅游,并在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同步宣传,在县域内游览两个售票景区或入住一晚以上,经旅游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对一次性组织 30 辆以上,且人数在 100 人以上的自驾车队来磐安旅游,每次奖励该组织机构 5000 元;对一次性组织 50辆以上,且人数在 150 人以上的自驾车队来磐安旅游,每次奖励该组织机构

18、2 万元。奖励对象为实际付款组织机构。(十)智慧旅游景区设立视频监控、电子门禁等系统,酒店应用数字电视融合平台并建成智能化管理系统,旅行社应用电子合同、行程单管理及 GPS 定位,旅游车船设立视频监控及 GPS 定位等系统,旅游乡村建设公共区域免费 WiFi 和视频监控等,且与县旅游云数据中心和(或)目的地公共电商服务平台实现对接的,按投资方- 10 -实际投入额度的 30%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智慧旅游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0 万元、60 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一)自主营销1景区、宾馆、旅行社等旅游企业要积极开展自主宣传营销。旅

19、游企业组织营销推广活动或在县域外城市投放旅游广告宣传,经县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给予年度宣传营销支出经费 3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旅行社积极开拓新兴市场、境外市场或县外旅行社主推磐安旅游线路,且在媒体投放广告宣传,组团游客量达 1 万人次以上(境外游客 3000 人次以上),按投放额度及组团游客量,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的广告费补助,开拓境外市场给予不超过 40万元的广告费补助。2县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县内企业参加各类旅游交易会、展览会、博览会的,给予参展单位每个标准展位费用 80%,最高5000 元的补助。参加国际、全国、浙江省旅游交易会获奖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

20、 万元、2 万元、1 万元。(十二)人才培养和引进1凡新取得全国导游资格证,且在本县从事导游工作满一年以上者,给予一次性 3000 元奖励;获得中、高级导游员资格且在本县从事导游工作满一年以上者,给予一次性 5000 元、1 万元奖励。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大学生村官业余时间从事兼职导游工作,在本县从事导游工作满 1 年并持全国导游资格证- 11 -的,每年奖励 2000 元。凡获得中、高级导游员和外语导游员资格且在本县从事导游工作满 1 年的,每年分别奖励 3000 元、4000 元、5000 元。经过考核担任公务导游和公务讲解员的,每年补助 6000 元。旅游从业人员参加省、市各级技能

21、比赛获奖,按省、市竞赛奖金加倍计奖。2对成功引进县外投资商在我县投资旅游项目的个人或团体,经县政府认定后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2给予一次性奖励。3对在旅游产品开发、营销策划、行业管理等方面创意突出、成效明显,并取得一定影响力的单位或个人视情给予 520万元的奖励。三、附则1项目补助必须经县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定,县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旅游发展情况确定每年度扶持重点。重大旅游项目经县旅委会办公室初审报县旅委会审定后,实施政策扶持。奖励(补助)政策实行一年一兑现。同一项目同一年度符合本意见多项奖励(补助)条件或县内其他有关奖励政策多项资助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奖补。2本意见中旅游企业,是指县

22、旅游主管部门确认的旅游景区(点)、旅行社、星级宾馆、农家乐(民宿)、旅游推荐单位和经县旅委会办公室确认的旅游项目单位。3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而受到有关部门查处或发生较大安全事故、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以及不按规定报批、备案、缴纳税费和不如实上报统计报表的企业,取消当年享受扶- 12 -持政策的资格。申请奖励(补助)者应当自觉遵守旅游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若存在违规申报奖励(补助)项目的行为,一经核实,取消并收回奖励(补助),并取消三年内奖励(补助)申报资格。4申请投资类补助或奖励,除乡村民宿外,均应提供税务监制发票。5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农业、工业旅游示范基地评定标准,养生养老基地建设标准,智慧旅游示范企业认定标准,休闲养生旅游示范乡镇评比办法等配套制度另行制订。6涉及农家乐(民宿)和村庄提升补助的经费由县农办口子列支。7本意见自 2015 年度起施行,时间暂定三年。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磐政201360 号)文件同时废止。2015 年 9 月 10 日- 13 -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 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 9 月 1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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