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细则_四川省婚姻登记条例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be****23 文档编号:18625743 上传时间:2022-06-01 格式:DOC 页数:48 大小:5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最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细则_四川省婚姻登记条例实施细则.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8页
最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细则_四川省婚姻登记条例实施细则.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最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细则_四川省婚姻登记条例实施细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细则_四川省婚姻登记条例实施细则.doc(48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最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细则_四川省婚姻登记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20031117(颁布时间)20040101(实施时间)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文号)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2003年11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七日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婚姻登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居民同外国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的婚姻登记,由市民政局办理。本市居民同本市居民的婚姻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办理;本市居民同外省市居民的婚姻登

2、记,由本市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办理。第三条市和区、县民政局(以下简称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婚姻登记工作的需要,配备专职的婚姻登记人员。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与办理婚姻登记有关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文书示范文本,在办理婚姻登记的场所公示。婚姻登记机关除按照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第四条婚姻登记工作由经市民政局统一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办理。婚姻登记员应当佩戴标志。第五条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相关证件、证明材料。经公证、认

3、证的声明和证明,自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证件、证明材料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翻译文本。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提交三张大二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填写声明并签字。当事人签署声明时,应当有婚姻登记员在场。第六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颁发结婚证;对当事人有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属于本婚姻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有权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对证件、证明材料

4、不齐全、不一致、损毁或者无效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第七条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或者办理复婚登记的,适用结婚登记的有关规定。第八条因受胁迫结婚,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当事人应当亲自向原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书面请求,并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和结婚证;(二)公安机关出具的解救证明、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受胁迫结婚内容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第九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婚姻请求,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请求时效

5、的;(二)不能提供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的。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撤销婚姻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已被人民法院受理的,应当终止办理。第十条婚姻登记机关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作出撤销婚姻的决定,宣告结婚证作废,并予以公告。公告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第十一条当事人在本市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并同时提交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各两张。证件、证明材料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翻译文本。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

6、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询问相关情况。对符合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颁发离婚证,同时注销结婚证。第十二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可以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无档可查或者难以查证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或者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法提交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补发结婚证、离婚证。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

7、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遗失或者损毁的;(三)违反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的;(四)从事经营性活动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对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如数退还当事人。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3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03年第23期(总第95期)(来源)地方规章(类别)Y(采用标识)1(级别)山西省婚姻登记实施细则19890602(颁布时间)19890602(实施时间)199

8、60215(失效时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文号)山西省婚姻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机关和登记员第三章结婚、离婚、复婚登记第四章涉外、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婚姻登记第五章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第六章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复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对婚姻当事人双方户籍均不在本辖区内的,原则上不予登记。如婚姻当事人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可以到一方父母户籍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第二章登记机关和登记员第三条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农村为乡、镇人民政府,城市为街道办事

9、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公布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第五条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的民政助理员担任。婚姻登记员须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发给婚姻登记员证书,方可上岗。第六条婚姻登记员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婚姻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负责办理婚姻登记;(三)积极进行晚婚晚育、计划生育和移风易俗、节约办婚事的宣传教育;(四)按时上报婚姻登记统计报表;(五)整理上交婚姻登记档案资料。婚姻登记员必须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严格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第七条婚姻登记员本人的结婚、离婚、复婚登记,应到县级民政部门指

10、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第三章结婚、离婚、复婚登记第八条男女双方自愿申请结婚,须持下列证明:(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二)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三)经省批准开展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还需提供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疾病的检查证明;(四)属于第二条第二款情况,到一方父母户籍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的,还应提供当事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的证明。第九条婚姻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人员,由本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村民、城镇居民,私营企业的人员,由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

11、(居民委员会)出具。到本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辖区外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状况证明须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印章。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必须如实填写婚姻当事人的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不得弄虚作假。第十条对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凡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准予登记,分别发给结婚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涉婚姻自由和阻挠婚姻登记工作。离婚后申请复婚的,应收回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再婚的,应在离婚证、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上注明再婚登记的时间和双方的姓名,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第十一条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

12、记:(一)男不满二十二周岁,女不满二十周岁;(二)男女双方或一方非自愿的;(三)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五)患有麻风病和性病未经治愈的。第十二条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询问的情况,应如实提供。婚姻登记机关认为婚姻当事人所提供的情况不清楚,不予登记。第十三条对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进行耐心调解,以防止欺骗性离婚。调解期不超过三个月,调解无效,确属自愿离婚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第十四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要求离婚的,如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未达成协议,由当事人按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后,其中一方不执

13、行协议而发生子女、财产纠纷的,先由婚姻登记机关和当事人所在单位共同调解。调解无效的,当事人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已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后,未同居而要求解除夫妻关系的,按离婚登记程序办理。第十六条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申请书、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申请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由省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第四章涉外、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婚姻登记第十七条本省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本省境内办理结婚登记的,委托太原市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颁发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办理。第十八

14、条华侨或港澳同胞同本省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按照民政部颁布的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由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在本省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第十九条未取得国外居住权的自费出国留学生,申请在本省办理婚姻登记的,应持本人护照和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在国外期间婚姻状况证明;公费留学生可持国家主管部门出具的出国留学生婚姻状况证明,由双方共同到本省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留学生原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第二十条台湾同胞与本省公民之间办理结婚登记或在台人员与留居本省的配偶的婚姻关系问题,由本省公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五章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第二

15、十一条婚姻登记机关和县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婚姻档案资料由县级民政部门定期接收,立卷归档。第二十二条婚姻当事人丢失结婚证、离婚证的不予补发。婚姻当事人因出国、旅游、继承财产等正当理由,需要证明夫妻关系或已解除夫妻关系的,可持本人户籍证明和所在单位出身的婚姻状况证明,由县级民政部门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县级民政部门也可以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婚姻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离婚、复婚的证明。第六章处罚第二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在登记时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而故意隐瞒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已取得结婚证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并处以

16、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的,为非法婚姻。婚姻登记机关可责成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如当事人符合婚姻法有关结婚规定,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责令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当事人不符合有关结婚规定,应责令其分居。第二十五条对不依法为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及制造假证明或利用职权干扰婚姻登记机关执行公务的有关责任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婚姻登

17、记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刁难或索贿受贿的,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撤销婚姻登记员资格,收回婚姻登记员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2日国务院法制局记录备案(来源)地方规章(类别)Y(采用标识)1(级别)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2003年11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婚姻登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居民

18、同外国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的婚姻登记,由市民政局办理。 本市居民同本市居民的婚姻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办理;本市居民同外省市居民的婚姻登记,由本市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办理。第三条 市和区、县民政局(以下简称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婚姻登记工作的需要,配备专职的婚姻登记人员。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与办理婚姻登记有关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文书示范文本,在办理婚姻登记的场所公示。 婚姻登记机关除按照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或

19、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四条 婚姻登记工作由经市民政局统一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办理。婚姻登记员应当佩戴标志。 第五条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相关证件、证明材料。经公证、认证的声明和证明,自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证件、证明材料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翻译文本。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提交三张大二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填写声明并签字。当事人签署声明时,应当有婚姻登记员在场。第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

20、登记,颁发结婚证;对当事人有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属于本婚姻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有权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对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不一致、损毁或者无效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第七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或者办理复婚登记的,适用结婚登记的有关规定。第八条 因受胁迫结婚,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当事人应当亲自向原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书面请求,并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和结婚证;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解

21、救证明、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受胁迫结婚内容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婚姻请求,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请求时效的; (二)不能提供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的。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撤销婚姻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已被人民法院受理的,应当终止办理。 第十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作出撤销婚姻的决定,宣告结婚证作废,并予以公告。公告的期

22、限不少于三十日。第十一条 当事人在本市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并同时提交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各两张。证件、证明材料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翻译文本。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询问相关情况。对符合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颁发离婚证,同时注销结婚证。 第十二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可

23、以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无档可查或者难以查证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或者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法提交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遗失或者损毁的; (三)违反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的; (四)从事经营性活动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对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如数退还当事人。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

24、起施行。1996年3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影响婚姻登记条例实施的因素分析 第卷 第 期 年 月出版 影响 姻登 记条例 实施 的因素分析 术 婚 王云斌 ( 民政部 管理 干部 学院 ,北京 ) 摘 要 : 姻 登记 条例 于 婚 年 月 日开 始 实施 至 今 ,在 实施 过程 中逐 渐 暴露 出一 些 问题和 隐患 ,影响到 了法律的实效。在实践中有的放 矢地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 ,就会改善法律 实效,提 高 法律效果和 法律效益 。 关键词 :法律 ;婚 姻 登记 条例 ;婚姻 登记中 图分类 号 : 文 献标 识码 : 文章 编

25、 号 : ( ) 婚姻登记条例 以下简称 ( 条例 于 年 月 开始实施 ,新条例扩大了公民的个人生活 ) 日空问, 简化 和优化 了登记 手续 , 由政府 的防范 式管 理变 为婚姻 当事人 责任 自负 , 方 面体 现 了法律 与人情 一的完美结合 , 另一方面体现 了中国政府人性化管理的施政理念。 条例 的变化折射出了时代的变迁和社 会 的进 步 ,成为婚 姻登记 工作 历程 中的重要 里 程碑 。但 新 条例在 实施 过程 中也逐 渐暴露 出一些 问题 和隐 患,影响到了法律的实效。本文就影响 条例 实施的因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影 响 条 例 实 施 的 因 素根据五年多

26、的实践反映出的问题 ,笔者进行总结 和归纳 ,认为影响 条例 实施的因素表现在法 律本身、体制 、环境 、个体素质等四个方面 : ( ) 法 律 本 身 的因 素 一 法 律本身 的 因素 包括法 律 内容方面 的 因素 和法律 形式 方面 的 因素 。法 律 内容 方 面因素 ,是指法 律是否在本 质上反 映社会 大多数 人 的根本利 益和共 同意 志 、 符合社 会 文明发展 趋势 法 律规定 的权利 义务 是否合理 、法 律 内容 是 否 符 合社 会 实 际发 展 水 平 。法 律 形式 方 面 的 因素 ,主要 是 指 立 法 质 量 。 条例 内容方面 。 条例 的制定和实施符合社

27、会文明发展趋势 ,立法理念得到广大群众和 媒体的一致认可,但具体法律规定存在一些缺位和缺乏操作性的间题 。 ( )未 明确 规定 办理 离婚登 记应 当收 回或者 注销 结婚证 ,办理 复婚 登记 应 当收 回或 者注销 离 婚证 。 年 日, 月 民政部颁布了 婚姻登记工作暂规范 该规范第五十二条第 四款规定颁发离婚证 , , 应 当在 当事 人双 方均在 场时 , 当事人 的结婚 证上加 盖条 型 印章 , 中注 明 “ 在 其 双方离 婚 , 证件 失效 。 婚姻登记处 ” 。注销 后 的结 婚证 退还 当事人 。但 对 于复婚登 记 时的离婚 证却 没有 明确规 定操 作事项 ,于是

28、出 现结婚 登记 中的复婚 ,由于没 有规定 要注销 其离 婚证 ,造 成婚姻 当事 人持 双证 ( 持有原 来 的离婚证 ,又 既 持有 现在发 的结婚证 ) 。在婚姻 登记 未全 国联 网的情况 下 ,事必会 出现 当事 人持离 婚证 到另外 的婚姻 现象登记处和第三者结婚 的重婚案件。 ( )不能异地办理婚姻登记 ,不符合社会发展现状 ,缺乏人性化 。 条例 第 四条和第 十条规 定 :内地居 民结婚 或者 离婚 ,男女双 方应 当共 同到一方 当事 人常 住户 口所在 地 的婚姻登 记机关 办理 婚姻 登记 。目前我国人 口流动频繁 ,如果双方都到常住户 口所在地 以外的地方工作 ,办

29、理婚姻登记就必须 回到一方 当事人 的常住户 所 在地 ,势必 给婚姻 登记 的 当事 人带 来不便 ,增 加 当事人婚 姻登 记 的经济成 本 。建议 可 以规 定 “ 内地居 民结 婚 或 者离 婚 ,男 女 双方 既 可 以共 同到 一方 当事人 常住 户 所在 地 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也可 以共 同到一方 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 ” 收 稿 日期 : 作 者简介 :王 云斌 ( ,男 ,北京人 ,民政 部管 理干 部学 院副教 授 。 一) 王云斌 :影 响 婚姻登 记 条例 实施 的因素分析( )未 规定 婚 姻登记 员该 如何 履 行审 查无 民事

30、行 为 能力 人 或者 限制 民事行 为 能力 人 的义 务 。 条 例 第十 二条规定 :办理离婚登记 的 当事 人有下 列情形之 一 的 , 姻登记机 关不予受 理 。 中第 二种情况 婚 其 为 “ 于无 民事行 为能力 人或者 限制 民事行 为能力人 的 。 属 ”根据 民法通则规 定 , 十周 岁 以上 的未成年人及 不能完全辨 认 自己行 为的精 神病人是 限制 民事行 为能力人 不满 十周岁 的未成 年人及不 能辨认 自己行为 的 精神病 人是 无民事行 为能 力人 , 由他 的法定代 理人代理 民事活 动 。 于年龄 限制 的无 民事行为 能力人或 者 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31、 婚姻登记人员可以通过身份证查验 , 对于不能辨认 自己行为的精神病 , 婚姻登记人 员也可以通过 “ 日测” 确定。 但是对于不能完全辨认 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在其 能够辨认 的 时候 , 姻登记人员 是无 法进 行辨认 的 。 种鉴定 需要 由有条件 的医院或专 门的司法鉴定机 构 婚 这完成 ,对处 于 “ 辨别 ”状态 的登记 当事 人 ,婚姻登记 机关无 法也无权 完成 “ 能 鉴定 ” 。如果因此 承担 条例 第 十八条规 定的 “ 政处分 ” 行 ,对婚 姻登记部 门和婚姻 登记 员是不公平 的 。 ( 用替婚 、 ) 骗婚 ,冒用 他人证 件欺骗取 得

32、离婚 登记 的情 况如何 处理未作 规定 。 婚姻 法 和 条例 中 , 定 的可撤 销婚姻 只有一种情 况 即因胁迫而 结婚 的可 以撤销 。无效婚 姻规定有 四种情形 :重 婚的; 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 龄 的。建议扩 大可撤销婚 姻 、 无效婚姻 规定 的情 形 , 上述弄 虚作假 、 将 骗取婚姻 登记 的 , 为可撤销婚姻 列或无效婚 姻 。 例 形 式方 面 。立 法质 量 的三 个基 本 要求 是 明确 、完 整 、和谐 。明确 ,指 法 律规 范 的语 言 条 清楚 、 概念 明确 , 法律规则指示清楚

33、没有歧义。完整 , 包括 法律规 范的逻辑结构完整和法律程序完整。法律 规范的逻 辑结构 完整 , 指一 定的行 为模式必须配 以相应 的法律后果 。 法律程序完整 , 指法律应 当对人们 的法 律行为 、特别是执法 、司法行 为的顺序 、方式和步骤作 出足够充分地规定 。和谐 ,要求法律部门之 间 、法律 渊源之间 、 律制度 之间以及实体法 与程序法之 间协调一致 、 法 相互 配合 , 形成统一 、 有序 、 和谐的整体 。 条 例 形式方 面的问题 主要集 中在完整 、和谐方面 : ( ) 条例 只规定 了婚 姻登 记 机关 和工作 人员 的法律 责任 ,未 规定 婚姻登 记 当事人

34、的法 律责 任 。 由于 迓法者本着新条例要 “ 更好地 突现 出婚姻登记完全属于 民事法律行为 , 应尽量减少 、 化行政管理 的色 淡 彩”这一立法宗 旨来制定新条例 ,并且把 “ 结婚 和离婚属 于民事行为 ,登记机关除 了依法履行登记 职责 外 , 不存在对婚姻当事人及其婚姻关 系进行行政管理的问题”作为修改原条例的指导思想 ,因此 , 条例 第 五章 只规定 了婚姻登记机关 及其婚 姻登记员有违法行 为和行政处分 , 对婚姻登记当事人违 法行 为如何承担 责任未作规定。完全取消了原条例监督管理章节,使得 条例 在法律规范的逻辑性方面缺乏完整结构。 ( )未规 定 当事 人 的权 利救

35、 济途 径 。 例 第 十八 条 规定 婚姻 登 记机 关 及其 婚姻 登记 员有违 法 条 行为, 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 任人员依 法给予 行政处 分 。 可见 明确 了婚姻登 记机关行政 机关 的属性 。按照 行政诉 讼法 和 行政复 议法 的规定 , 该赋 予婚姻登 记当事人 行政复议权 和行政 诉讼 应 权 , 条例 在此方 面的欠缺 ,不得不说 是一种 法律程 序的不 完整 。 ( )取 消强 制 婚 检 的规 定 造 成 与 其 他 法 律 及 其 例 内部 的 冲 突 。 首 先 , 姻 法 第 七 条 婚 条 明确规 定患有 医学 认为不应 当结婚疾 病 的

36、,禁 止结婚 。 条例 第 六条规 定:患有 医学上 认为不 应当 “ 结 婚的疾病 的 , 婚姻登 管理 机关不 予登记 。 那 么取消 强制婚检 , 己 ” 前来 登记 的男女 双方 如果没有 出具 婚 前 医学 检查证 明 婚姻 登记管理机 关又如何 能够 知道他们是 否患有 医学上认 为不应 当结婚 的疾 病 呢?既 , 然不知道结 婚 当事 人是否患有 医学上认 为不应 当结 婚 的疾病 , 么婚姻登记 管理机关 到底该 不该给他 们进 那行登记呢? 这就使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陷入了一个两难境地。因此 , 造成了一方面与 婚姻法 第七条的立 法宗旨相违背 , 另一方面 条例 内部缺乏协调

37、,出现冲突。其次, 条例 对 “ 婚前检查”未作规定 , 而 且结 婚登 记时也 不要 求 出具婚 前 医学 检查证 明或者 医学 鉴 定证 明 ,这不 仅是 对 “ 婚前 检查 ”应 有 的 社会 价值 的否定 ,而且也 与现行 母婴保 健法 有 冲突 。 婴保健法 第十二条 明确规定 : 母 “ 男女 双方在 结婚登记时 , 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由于 母婴保健法 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 过的法律而 婚姻登记条例 是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 ,因此, 母婴保健法的法律效力高于 婚姻 登记条例 , 条例改变 母婴保健法的有关规定,不符合 立法法的规定。 第三期( ) 制方 面

38、的 因素 二 体北 京市 工会干 部学院 学报体制 方 面 的 因素 是指 作 为执 法 机 关 的婚 姻 登记 机 关 的组 织 机 构是 否 健 全 ( 括 人 员 、设 备 齐全 , 包 经 费充足 ,法律设 定 的职责有 特定 的组织部 门去 完成 ) 、合理 ( 括机 构设置 的职 责 、权 限分 工合理 ,没 包 有互 相矛盾 或互相 掣肘 ) 、有效 ( 味着有 效率 ,执法 机关 掌握必 要 的权 力和 有效手 段 ,可 以为执行 、适 意用法律作出必要的、 有权威 、 有约束力的决定 ) 。 条例 出台后, 各地按照集中登记为主、 设点登记为辅 和便 民的原则 , 重新调整了

39、登记机关的设置 ,取得 了显著成效 。但也存在普遍性 的问题 : 关于机 构编 制和经 费问题 。婚姻 登记工 作是 政府 的 常 事务性 工作 ,任务 重 ,责任大 。但是 登记 机关 的机构 和编制 问题 一直没 有明确 ,目前很 多登 记机关 属 于 自筹 自支性 质 , 聘用人 员办理 登记 。 靠 新条 例实 施后 , 问题 在实行 集 中登 记 的县 级 民政部 门尤 为突 出。 该 各地 民政部 门强烈 呼吁 , 望尽早 明确 婚姻 希 登记 机关 的性质 ,解决 编制 ,并将婚 姻登记机 关 经费列 入财政 预算 支 出项 目。 未实现全国婚姻登记信息化 ,难以约束 日益增多的

40、 “ 重婚”现象。婚姻登记信息化是指婚姻 登记机关和民政部门利用计算机和网络进行婚姻登记和管理。 虽然各省 、 直辖市 、 自治区都很重视婚姻登 记信 息化建 设 , 是 由于经济水 平 的不平衡 ,目前 只有 在一些 经济较 发达 的地方 实现 了省 内联 网 , 没有 但 还 实现全国联网。 在 条例 取消了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情况下 , 婚姻登记处只能在本省, 甚至是本县了解登记 当事 人的婚姻 状况 ,这就 给 了一 些人 可乘之 机 ,造 成重 婚案 件不断 增多 。 ( )环 境 方 面 的 因 素 三环境方面的因素包括 条例 实施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环境方面因素对法律实施具有不

41、同程 度 的制约作用 。 婚姻 登记 工作 作 为执法 活动 ,缺 乏社会 认可 。许 多婚 姻 当事 人对婚 姻登 记没 有一 个正 确 的认 识 , 没有将婚 姻登记 工作 作为一种 法律 实施行 为对 待 , 至因提 供证件 有误 等 自身 原 因导致登记 行 为受 阻 时 , 甚 对婚姻登 记机关 的工 作人 员进 行语 言和行 动 的侵犯 , 严重 影 响 了执 法环境 和工作 人 员的情绪 , 造成 了婚姻 登记 员 队伍 的不 稳 定性 。 涉 及婚姻 登 记工作 各个 部 门缺乏 协调 机制 。婚 姻登 记是 一项 综合 性 的工作 ,涉及 到公安 、计 生 、 司法公证 等

42、多个部 门 。 是 由于缺 乏协调 机制 , 但 造成有 关部 门与 婚姻登 记机关 的 配合不 够默 契 , 给婚 姻登记工作 带来 了一定 阻力 。 ( )个 体 素 质 方 面 的 因 素 四个体素质方面的因素是指婚姻登记当事人和婚姻登记员个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水平及其理想 、道德 、文化 、纪律 等综 合素质 水平 。人们 的法律 意识 、法 治观念 直接决 定 了他们 是否懂 法 ,是否具 有积 极、 正确地 守法 、 执法 的动 机和愿望 。 部分婚 姻登 记机 关 的工 作人 员 因为法制意 识淡薄 ,出现 了不 负责 任 地 出具某些 证 明和拒绝 出具应 该 出具 的证 明

43、;说情 风 、 示风 干扰 了婚姻 登记机 关正 常执 法; 承担 责任 指 怕 则互 相推诿 , 当事人跑 冤枉路 , 让 办事效 率低 下等种 种现 象 , 响 了婚 姻登记 的执 法形象 。 数公 民缺乏 影 少 应有 的法律 意识 , 只要登 记不 成 , 便不讲 原 由地在登 记处 无理取 闹 , 扰正 常办公 秩序 。 分婚 姻登记 工 干 部 作人员 和公 民法制观念 淡薄 ,影 响了 例 实 施 的效 果 ,造成 不 良的社 会影响 。 条 二 、 应 对 影 响 条 例 实 施 因素 的 对 策针 对 影 响 例 实施 的 因素 ,在 实 践 中有 的放 矢地 切 实 解 决

44、存 在 的 问题 ,就会 改善 法律 实 效 , 条 提 高 法 律 效 果 和 法律 效 益 。据 此 ,笔 者 提 出如 下 解 决 对 策 : (一 )根 据 实 践 修 订 条 例 ,使 法 规 更 具 操 作 性 例 实 施 已经 五 年 有余 ,在实 践 中出现 了一 些影 响婚 姻 登记 工 作 的 问题 ,存在 着 不 少 的 法 律 条空 白,修订 条例 ,消除 条例内部矛盾 , 协调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使其更具有操作性 ,是解决目前婚 姻登记 工作 中大部 分问题 的根本 途径 。 ( )建 立婚 姻 登 记 部 门 与其 他 部 门 的有 效 协 作 机 制 二 建 立

45、婚 姻登 记部 门和涉及 婚姻 登记 工作 的公 安 、计生 、司法公证 等 多个 部 门的 良性有 效协 调机 制 。 ( )解 决 婚 姻 登 记 编 制 、经 费 问 题 三一 王云斌 :影 响 婚姻登记 条例 实施的 因素 分析 各级 民政 部 门应 主动协 调编 制 、财政 部 门 ,解决 婚姻 登记 工作 人 员编制 、经 费 问题 。参 照辖 区人口数量和婚姻登记机关年均工作量合理配备婚姻登记员, 婚姻登记员应是行政编制或参照 公务员法 进行管理 的事业编制 人员 。 加婚姻管 理工作 经费 , 婚姻 登记工作 经费列 入县 ( ) 增 将 区 级财政 预算 , 确保婚 姻登记

46、机关 日常 工作经 费落 实到位 。 (四 )提 高 婚 姻 登 记 员 队伍 素 质 从 以下 个方 面提 高 婚姻 登记 员 素 质 : 、完 善婚 姻登 记 员 选拔 录 用机 制 ,做 到凡 进 必考 、择 优 录用 ;完善婚 姻登记员 资格 认证机 制 , 到 岗前培 训 、 做 执证上 岗;完善 婚姻登记员 绩效考核 机制 , 做到年度测评 、优奖 劣汰 ,提高婚姻登 记员业 务能力 和综合 素质 ; 、加强婚姻 登记员教 育培训 。加强婚 姻登记员 的职业 道德 、 政策法 规培训 , 高依法 行政能力 ;加 强婚姻登 记员英语 、 提 计算 机应用知识 的培训 , 不断 适应改

47、 革开放 和社会进 步的需要 ; 制定 并完善婚 姻登记 员行为礼 仪规范 ,帮助婚姻 登记 员树立 责任 意 、 识、 服务意识 和效率意识 断改 进婚 姻登记工作 作风 , 不 进一步 形成整 洁着装 、 挂牌 上岗 、 微笑 服务 的工 作形象 ,提高婚姻 登记质量 和服务 质量 。 ( )加 强 相关 法 律 宣 传 ,提 高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权 威 性 五 利用 多种 手段 宣 传 婚姻 法 婚 姻 登记 条例 和 婚姻 登记 工 作 ,树 立婚 姻 登 记处 作 为 执法 机 、关 的权威性 。 ( )应 用 现 代 化设 备 ,加快 婚姻 登 记 信 息 化 进 程 六县级 以上 ( )民政部 门婚 姻登记 机关 和有 条件 的乡镇人 民政府婚 姻登记 机关应 当配备计算 机和打 含 印机 ,由计 算机 打 印婚 姻登 记 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工作报告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