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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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8编号:外来文件南开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南开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南发字南发字(2005)72(2005)72 号号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考风、学风和校风,维护学校考试的公平、公正,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取得南开大学学籍,在校注册的专科、本科学生和研究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办法。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和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

2、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参照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学校的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第四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合法适当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事实、情节及后果相当。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处理,享有陈述权、申诉权。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主管部门,是指主管各级各类学生教学教务管理的教务处、研究生院、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和现代远程教育学院。第二章第二章 处理的种

3、类及实施机关处理的种类及实施机关2 / 8第七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分为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种类有:(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八条 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和各院(系)为考试违纪和作弊处理的实施机关。通报批评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决定,报教学主管部门备案并发文通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考试违纪和作弊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学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考试作弊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学主管部门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第三章第三章 处理的适用处理的适用第九条 对以下考试违纪行为

4、,给予通报批评:(一)使用自备草稿纸的:(二)自行拆散装订成册的试卷的:(三)未经选课或者未经任课教师允许而擅自参加该课程考试的;(四)考试中不关闭通讯设备,致使呼叫声响影响考场秩序的:(五)其他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第十条 对以下考试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进入考场后未将与考试有关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借用或者借给他人考试用具的;3 / 8(四)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调座安排,或者考试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私自调换座位的;(五)桌面有他人书写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和图表等,未及时向考试工作人员报

5、告的:(六)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七)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八)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九)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十)迟到 15 分钟后,擅自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十一)他人强拿自己试卷未加拒绝并未及时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的;(十二)其他应当给予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第十一条 对以下考试违纪行为,给予记过处分:(一)开考后,书桌内、书桌上、座位旁及考生身上有未打开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教学大纲、复习

6、资料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三)违反有关考试规定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四)其他应当给予记过处分的。第十二条 对以卜考试作弊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开考后,在书桌内、书桌上、座位旁、考生身上和其他一切可以观看的地方放有翻开的,或者在试卷下面垫有,或者在文具盒等用品中藏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教学大纲、复习资料、纸条等的;(二)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4 / 8(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四)在考试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五)预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

7、公式、图表等写在身上及座椅上,或者其他可以看到的地方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与考试有关的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九)相互核对试卷的;(十)考试中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暂时离开考场,在考场外观看与考试有关的材料或者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或者返回考场后被发现携带与考试有关的材料的;(十一)将试卷带出考场修改,或者交卷后再返回修改试卷的; (十二)为替考行为提供条件的;(十三)其他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第十三条 以下考试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二)组织作弊的;(三

8、)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四)抢夺、窃取考试试卷的;(五)考试作弊被发现后无理取闹,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六)在同一学期期末考试中因考试作弊应当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在处理期间再次作弊的;(七)其他作弊行为严重,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5 / 8第十四条 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和院(系)及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由学校按照规定程序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

9、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十五条 学生有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第十六条 学生以作弊行为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学校应当宣布证书无效,并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被本校或者被他校录取为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或者入学的,由本校或建议他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第四章第四章 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第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实施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四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学生用于

10、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并填写收据。(二)如实填写监考记录 ,载明学生违纪和作弊的事实。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记录作为认定学生违纪、作弊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6 / 8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作弊学生告知记录内容。(三)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考试工作人员必须责令其立即改正,考试结束后要求学生写出检查:对考试作弊的学生,立即停止其考试,并责令其当场或者考试结束后留下写出书面检查,写清作弊事实。(四)在考试当天或者次日(仅限晚上考试)向学生所在院(系)提交监考记录和学生检查材料。第十八条 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和院(系)发现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

11、,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学生的作弊行为进行认定,报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九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实施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纪和作弊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处理。第二十条 实施机关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复核违纪、作弊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第二十一条 学校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处理事实依据和法律或纪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时间。处理决定书应当送

12、交被处理人。第二十二条 对于学生违纪和作弊事实清楚的,学生所在院(系)应当在学生违纪和作弊行为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报教学主管部门;违纪和作弊事实需要进一步查实的,有关院(系)须在学生违纪和作弊行为发生之日起三7 / 8日内向教学主管部门提交延期处理的申请。考试后被发现有违纪或者作弊行为的,从发现之日算起。第二十三条 被处理的学生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五章第五章 处理的终止和变更处理的终止和变更第二十四条 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如未再次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由本人申请,经院(系)提出意见,报教学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主

13、管校长批准,可终止留校察看处分。第二十五条 对因考试违纪受到处理之后再次违纪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因考试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之后再次作弊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六章第六章 纪律责任纪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是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检查者、记录者和管理者,在监考中必须忠于职守,严格管理,不得无故缺岗、擅离岗位或者在考场中交谈、阅读书报等,不得放纵、包庇和隐瞒学生的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帮助学生考试。违反上述规定的,学校将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第二十七条 各院(系)要按照上述要求对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学生予以处理,不得随意拖延,不得隐瞒不报,否则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第二十八条 开卷考试中经监考人员允许带入的各类与考试有关的物品只限考生本人使用。开卷考试的考试纪律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开大学办公室负责解释。8 / 8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南开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南发字200455 号)白行废止。2005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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