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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赣新国土资发20181 号关于印发赣江新区土地估价机构库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组团国土分局、局机关各科室:赣江新区土地估价机构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赣江新区土地管理领导小组 2018 年第 2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8 年 3 月 5 日2赣江新区土地估价机构库 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赣江新区土地估价机构库,促进赣江新区土地估价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廉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估价机构,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在土地估价师协会执业注册,取得土地评估资质,准于从事土
2、地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组织。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估价,是指具备土地估价执业资格的人员和机构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土地及其附着物、定着物的权利、权益的价值或者价格进行评价、估算,并通过土地估价报告的形式提供的市场服务行为。第四条第四条 建立赣江新区土地估价机构库,赣江新区国土资源局在赣江新区官网发布公告后,由土地估价机构提出入库申请,赣江新区国土局通过综合评定、择优选取,入库结果报赣江新区管委会批准。第五条第五条 建立入库土地估价机构年度考评机制,赣江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年度考评工作。根据考评情况,适时启动赣江新区土地估价机构库调整更新工作,更新结果报赣江新区管委会批准。第六条第六条 申请入库
3、土地估价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3(一)经注册的具备江西省或全国范围内的执业资格;(二)具有两年以上土地估价经验;(三)具备 B 级及以上土地评估资质;(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备的办公设备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第七条第七条 申请入库需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报告及机构简介;(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工商部门年检,复印件,核对正本);(三)经注册的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对正本);(四)执业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及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核对正本);(五)其他应提交的资料。第八条第八条 赣江新区经开、临空组团土地(工业用地除外)出让、土地授权经营、土地作价出资(入股)、划拨用地申请补办出让
4、、协议出让、出让土地规划调整补缴出让金、土地收储等需要进行土地估价的,委托方必须从赣江新区土地估价机构库中随机选取土地估价机构。土地课税、土地资产的司法鉴定等需要进行土地估价的,委托方可以从赣江新区土地估价机构库中随机选取土地估价机构。第九条第九条 受委托土地估价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和4土地估价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委托估价期日土地市场形势,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估土地价格,对所出具的评估报告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十条第十条 入库土地估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入库资格,并限定不得在下一轮机构库调整更新时申请入库:(一)违
5、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规定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评估的;(三)不按时提交评估报告的;(四)经专家评审认定评估参数、方法、结果严重偏离实际的;(五)不遵守保密规定,向用地单位或个人透露和协商地价的;(六)未信守中介机构组织诚信承诺书的;(七)年度考评不合格的。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评估费计入宗地出让成本。评估价100 万元及以下的按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关于印发的通知(赣土协字201718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标准的 60%支付,收费低于 2000 元的按 2000 元计,评估价 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的按指导意见规定标准的 50%支付,评估价 5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的按指导意见规定标准的 40%支付,评估价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的按指导意见规定标准的 30%支5付,评估价 5000 万元以上的按指导意见规定标准的 20%支付,但每宗地评估费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入库土地估价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变更的,应于工商登记变更后十日内以书面方式告知赣江新区国土资源局。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赣江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6赣江新区国土资源局综合科 2018 年 3 月 5 日印7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