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普通限价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培训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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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公共租南宁市公共租赁赁住房保障住房保障变变更申更申请请表表受理单位(盖章) 受理编号: (2019 年 4 月版)主申请人现居住地址家庭类别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 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个人 本市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本市城镇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 本市农村家庭和个人 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 学历: 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人(总人数 人)与主申请 人关系姓名性 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或 居委会婚姻 状况户口所 在地是否 居住 本市年收入 (元)增 减本人现住房情况房屋坐落产权人承租人房屋性质建筑面积()主申请人与 产权人关系是否拥有自建房无自建房 有农村自建房,房屋坐落: 建筑面积: 。有城镇

2、自建房,房屋坐落: 建筑面积: 。家庭年总 收入(元)家庭人均年 收入(元)是否拥有商业、仓 储、办公等用房是 否是否自 有汽车是 否现自有住房建 筑面积()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 (现自有住房建筑面积申请总人数)姓名身份证号码去世时间备注 已故配偶信息申请人婚姻状况属于丧偶的,应当 在此栏填写已故配偶身份信息领取文书方式(自取/邮寄) 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变更情况说明 1.家庭人口变动:由 人变更为 人,原因: 。 2.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变动:由 变更为 ,原因: 。 3.家庭类别变动:由 变更为 。 4.申请保障方式变动:由 变更为 。 5.其它: 。退出人员签名确认同意退出申请:

3、 年 月 日。 承诺承诺 本人承诺所提供的家庭成员、房产、收入、财产、婚姻、居住等情况真实有效,同意审核部门向金融、社保、 公积金、房地产、公安等部门查询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存款、证券、社保、公积金、房地产、车辆等家庭财产经济状 况。本人严格遵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规定,如隐瞒、虚报、谎报、伪造有关情况,或者在审核、轮候、保障期 间家庭人口、房产、收入、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可立即取消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本人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 若本人因提供的文书送达地址、电话有误或有变动未书面向审核部门申报,导致无法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审 核部门通过申请人填报的邮寄地址送达相关文书

4、,视为送达,本人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和后果。 主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 年 月 日 注:1.婚姻状况分别有:未婚、已婚(即初婚) 、再婚、丧偶、离异。 2.房屋性质分别有:商品房、房改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 、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 房(直管公房) 、市场运作房、拆迁安置房、自建房、无证自建房、其它。 3.是否居住在本市是指是否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居住。 受理单位经办人: 受理日期: 主申请人: 受理编号: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意见 城区街道办事处或城区街道办事处或经调查核实,该申请家庭在本辖区自建房情况如下(本辖区内户籍申请家庭需要填写): 无自建房

5、有农村自建房,房屋坐落: 建筑面积: 。 有城镇自建房,房屋坐落: 建筑面积: 。 经初审,该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属实,申请人填报的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居住情况、 共同申请人与主申请人关系情况等信息属实,申报家庭人均年收入为 元,家庭人均自有住 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申请家庭属于: 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 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个人 本市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本市城镇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 本市农村家庭和个人 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 外来务工人员 符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并已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拟同意变更,保障方式为 。 经

6、办人: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城区民政部门核对和认定意见城区民政部门核对和认定意见 (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状况核对: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状况核对: 经核对,该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为 元,属于下列第 类家庭。 1.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个人 3.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4.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 5.其他: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复审意见复审意见 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城区住房保障部门经复审,该申请家庭已通过初审,并经民政部门核对家庭收入,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拟按下列第

7、( )项方式处理: 1.该申请家庭属于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 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个人 本 市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符合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同意变更,保障 方式为 。 2.该申请家庭属于:本市城镇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 本市农村家庭和个人 新就业大中专毕业 生 外来务工人员,符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同意变更。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房屋信息记录情况房屋信息记录情况 市住房保障部门核查市住房保障部门核查1.申请人及已故配偶房屋登记信息 2.申请人及已故配偶享受政策性和保障性住房情况经办人: 年 月 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意见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意见经审核,该申请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按下列第( )项方式处理: 1.该申请家庭属于: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 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个人 本市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变更后符合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保障方 式为 ,货币补贴人口为 人,货币补贴金额为 元/月;实物配租保障 人口为 人,同意公示。 2.该申请家庭属于: 本市城镇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 本市农村家庭和个人 新就业大中专毕 业生 外来务工人员,变更后符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实物配租保障人口为 人,同 意公示。 第一审核经办人: 年 月 日第二审核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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