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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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溧市监行罚字201973 号黄伟,男,24 岁,身份证号:34262519*0874,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名称:南京市溧水区黄伟卤菜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17MA1Y8W0K4M,经营场所:南京市溧水区石湫街道明觉集镇正大街 128 号。 2019 年 5 月 13 日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南京市高淳区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南京市溧水区黄伟卤菜店经营的酱牛肉监督抽检,结果亚硝酸盐残留量(以亚硝酸钠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 年第 10 号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驻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公告规

2、定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 2019 年 5 月 23 日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溧市监检果告201933035 号)和责令改正通知书(溧市监食检处字201933035 号) ,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 当事人自述酱牛肉是在店内加工制作,原料为: 序号名称生产商生产日期保质期备注1五香块肉(猪肉叉烧)焦作市众诚食品有限公司2018 年(包装箱上合格证标示的月、-18十二个月配料:精选猪肉、食盐、白砂糖、鸡精、香辛料、2日无法看清)红曲红、亚亚硝酸钠硝酸钠、复合磷酸盐、淀粉;散装称重10kg,执行标准GB/2726-20162草菇红烧(复合调味汁)固阳县鹿兴调味品酿

3、造有限公司2019 年1 月 5 日18 个月3红曲粉福建省古田县兴旺红粬业有限公司2018 年11 月 15日12 个月4鸡精调味料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2019 年2 月 14日20 个月5绵白糖菏泽市福源糖业有限公司2019 年4 月 6 日24 个月6味精河南莲花调味品有限公司2019 年3 月 5 日36 个月37精制食用盐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1 月 12日五年现场未见亚硝酸盐的食品添加剂。5 月 13 日抽检买的酱牛肉所用原料五香块肉(猪肉叉烧)使用了 3kg,进价30 元/kg,销售价格 80 元/kg,生产数量 3kg,抽样买了1kg,剩余的 2kg 已售出,货

4、值金额 240 元,销售所得 240元,获利 150 元(注:除了五香块肉(猪肉叉烧) ,其他调料用量少且价格低廉,其使用成本忽略不计) 。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单位的营业执照和送货票据,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当事人制作产品名为酱牛肉,制作原料为五香块肉(猪肉叉烧) ,两者不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自然情况; 证据二:2019 年 5 月 23 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拍摄制作的照片提取单六张,证明当事人制作涉案产品使用调料及产品召回情况; 证据三:2019 年 5

5、月 27 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拍摄制作的照片提取单两张,证明当事人购买制作涉案产品的主要原料的事实情况; 证据四:南京市高淳区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抽样4单(No:2187) 、检验检测报告 No:(2019)GCZJ-2187 各一份,证明涉案产品的不合格事实情况; 证据五:本局执法人员于 2019 年 5 月 28 日和 2019 年6 月 14 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各一份,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账单详情截图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涉案食品的原材料来源、名称、种类、规格,掺假掺杂及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货值金额确定依据等事实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提

6、供的编号为(2019)GCZJ-2300 的检验报告,酱牛肉与五香块肉(猪肉叉烧)对比图片制作成的证据提取单一张,证明酱牛肉的制作原料五香块肉(猪肉叉烧)内食品添加剂超过限量及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的事实情况。 处罚的理由及依据:鉴于当事人经营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较少,且违法行为首次发生,积极配合调查,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中过罚相当的原则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当事人 1、未履行进货查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

7、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5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的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

8、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2、经营食品添加剂超过限量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6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

9、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3、以五香块肉(猪肉叉烧)冒充酱牛肉进行销售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

10、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7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较

11、少,且违法行为首次发生,积极配合调查,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中过罚相当的原则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2019 年 7 月 12 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溧市监罚听告字201914008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综上所述,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食品添加剂超过限量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五香块肉(猪肉叉烧)冒充酱牛肉进行销售违

12、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对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8二、对经营食品添加剂超过限量的食品的行为,罚款2000 元; 三、对以五香块肉(猪肉叉烧)冒充酱牛肉进行销售的行为,罚款 5000 元; 四、没收违法所得 150 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最后一天为节假日顺延)持一般缴款书(收据)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或中国银行溧水区支行营业部所辖的任何一网点缴纳上述款项,收款单位:

13、财政机关,南京市溧水区财政局,预算级次:区级,收款国库:国库溧水支库,预算科目名称:103050123(市场监管罚没收入) 。逾期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 、 (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章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或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9该行政处罚信息,特此告知。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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