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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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安顺市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序号序号权力权力 类型类型权力名称权力名称权力依据权力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责任事项责任事项 依据依据承办承办 机构机构追责对象追责对象 范围范围备注备注1行政许可权限内矿产 资源开采许 可、许可证 补办中华人民共和国 矿产资源法(2009 年修正)第十六条 开 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 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 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 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 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 资源; (二)前项规定区 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 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 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 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 种; (四)领海及中国 管辖的其他海域的

2、矿产 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 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 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 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 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 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三十二、 三十

3、四、三十七、 三十八、三十九、 四十、四十二、 四十四、六十一 条。安顺市 自然资 源局矿 权资源 管理科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2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 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 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 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 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 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 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 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 制定。依照第三款、第 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 采矿许可证的,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4、 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 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 管部门备案。矿产储量 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 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 储量审批机构规定。第十八条 国家 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 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 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 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3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 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 政府予以公告。矿山企 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 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 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 许可证。 矿产资源开采登 记管理办法(2014 年 修订)第三条 开采下 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 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 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 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 资源;

5、(二)领海及中国 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 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 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 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 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 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 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4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 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 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 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 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 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 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 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地质矿产管

6、理工作的部 门,按照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 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 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 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 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 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 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5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 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 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 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 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探矿权采矿权转 让管理办法(2014 年 修订)第四条 国务院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 审批管理机关。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 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 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 让的审批。 省、自治区、

7、直辖 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 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 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 矿权转让的审批。 贵州省矿产资源 条例(2011 年修正)第 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 资源的,由省人民政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 许可证: (一)国务院矿 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6法第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 源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 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授权 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 开采国务院和省人 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 管部门审批发证以外的 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 型和零星的矿产资源, 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州 (市)人民政府、地区 行署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部门审批登记,并颁

8、发 采矿许可证。 开采只能用作普通 建筑材料的砂、石、粘 土、页岩,由矿产资源 所在的地县级人民政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 许可证。 在河道或 航道内开采砂、石、砂 金,须经河道主管部门 或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 道主管部门批准后,方 可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部门依法办理采矿登记 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7农村家庭为生活自 用采挖的少量的煤以及 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 石、粘土、页岩,可以 在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 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 范围内采挖。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的 通知(厅字201712 号) 关于委托山西省 等 6 个省级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实施原由国土资 源部实施

9、的部分矿产资 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的 决定(国土资源部令 第 75 号) 中共贵州省委办 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黔委厅字20186 号)2行政许可国有划拨土 地使用权转 让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 转让暂行条例(1990 年国务院令第 55 号)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三十二、 三十四、三十七、 三十八、三十九、安顺市 自然资 源局自 然资源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8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

10、条 件的,经市、县人民政 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 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 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 可以转让、出租、抵押:(1)土地使用者为公 司、企业、其他经济组 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 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 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 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 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 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 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 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 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 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 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 办理。”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 可的书面

11、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 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 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四十、四十二、 四十四、六十一 条。所有者 权益和 开发利 用科具体承办人93行政许可权限内地图 审核地图管理条例 (2015 年图务院令第 664 号)第十八条 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 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 内的地图。其中,主要 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 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 线的地

12、图,由设区的市 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 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 核。 第十九条 有审核权的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自受理地图审 核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 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时事宣传地图、时 效性要求较高的图书和 报刊等插附地图的,应 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 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作出审核决定。应急保障等特殊情 况需要使用地图的,应 当即送即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 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 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

13、告知理由,并告知 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 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三十二、 三十四、三十七、 三十八、三十九、 四十、四十二、 四十四、六十一 条。安顺市 自然资 源局测 绘地理 信息管 理科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104行政许可国家基础测 绘成果资料 提供、使用 审批 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 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 的,应

14、当提出明确的利 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 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 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 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 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 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国务院 令第 412 号)第 453 项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 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 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 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15、 向申请人送达行 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三十二、 三十四、三十七、 三十八、三十九、 四十、四十二、 四十四、六十一 条。安顺市 自然资 源局测 绘地理 信息管 理科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5行政许可权限内建设 用地规划许 可证核发城乡规划法第三十 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 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 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 目,经有关部门批准、 核准、备案后,建设单 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提出建设用地规

16、划许可 申请,由城市、县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 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 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 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 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 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

17、法 第三十、三十二、 三十四、三十七、 三十八、三十九、 四十、四十二、 四十四、六十一 条。安顺市 自然资 源局自 然资源 所有者 权益和 开发利 用科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11积、允许建设的范围,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 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 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 部门划拨土地。6行政许可权限内建设 工程规划许 可证核发城乡规划法第四十 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 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 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 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 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 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18、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 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 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 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 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 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 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 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 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

19、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 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三十二、 三十四、三十七、 三十八、三十九、 四十、四十二、 四十四、六十一 条。安顺市 自然资 源局建 设工程 规划科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12划条件的,由城市、县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 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 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

20、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 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 图予以公布。7行政许可权限内临时 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和 临时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 证核发城乡规划法第四十 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 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 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 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 准。临时建设影响建设 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 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 容、安全等的,不得批 准。贵州省城乡规 划条例第四十条城市、 镇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 和临时建设,不得影响 城市、镇规划的实施。城市、镇规划区 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临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

21、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 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 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 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 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三十二、 三十四、三十七、 三十八、三十九、 四十、四十二、 四十四、六十一 条。安顺市 自然资 源局建 设工程 规划科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13时建设使用土地,应当 向城乡规划主管

22、部门 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 许可证。 临时建设,应当经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不得改变为永久 性建筑。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的 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 2 年,并挂牌公示。临时 建筑物、构筑物批准期 限届满之日前,应当自 行拆除。8行政许可权限内乡村 建设规划许 可证城乡规划法第四十 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 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 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 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 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 政府提出申请,由乡、 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 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

23、规 划管理办法,由省、自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 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 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 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 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三十二、 三十四、三十七、 三十八、三十九、 四十、四十二

24、、 四十四、六十一 条。安顺市 自然资 源局县 乡规划 管理科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14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 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 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 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 设,不得占用农用地; 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 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手续后,由城市、县人 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 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 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 审批手续。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四条 在乡、村 寨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 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 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 个人,应当向乡、镇

25、人 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 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 在乡、村寨规划区内进 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15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 建房申请,报乡、镇人 民政府审核,城市、县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 9行政许可因工程建设 确需改装、 拆除或者迁 移城市公共 供水设施的 审批城市供水条例第三 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 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 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 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 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26、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 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 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 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 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三十二、 三十四、三十七、 三十八、三十九、 四十、四十二、 四十四、六十一 条。安顺市 自然资 源局县 乡规划 管理科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

27、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10行政许可权限内城乡 规划编制单 位资质审批城乡规划法第二十 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 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 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 工作。从事城乡规划编制 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 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 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 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

28、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 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三十二、 三十四、三十七、 三十八、三十九、 四十、四十二、 四十四、六十一 条。安顺市 城乡规 划局政 务服务 中心规 划窗口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16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 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 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 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一)有法人资格;(二)有规定数量 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 的规划师;(三)有规定数量 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四)有相应的技 术装备;(五)

29、有健全的技 术、质量、财务管理制 度。编制城乡规划必须 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国务院 令第 671 号)第 100 项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 质管理规定(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令 2012 年 第 12 号)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 级资质许可,由国务院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城乡规划编制单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7位申请甲级资质的,可 以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 交申请材料。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 请材料后,应当核对身 份证、职称证、学历证 等原件,

30、在相应复印件 上注明原件已核对,并 于 5 日内将全部申请材 料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国务院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 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 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 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 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在 5 日内一次性告 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 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即为受理。“国务院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 请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 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 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公 告审批结果。18“组织专家评审所 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 限内,但应当明确告知 申请人。”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 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 许可,由登记注册所在 地省

31、、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实施。资质许可的 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 之日起 30 日内,将准 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 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备案。11行政许可权限内变更 规划条件许 可城乡规划法(2015 年主席令第 23 号)第 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 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 设;确需变更的,必须 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 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性告知

32、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 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 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 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 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三十二、 三十四、三十七、 三十八、三十九、 四十、四十二、 四十四、六十一 条。安顺市 自然资 源局建 设工程 规划科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19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 将

33、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 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 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 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 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 部门备案。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2行政处罚对买卖或者 以其他形式 非法转让土 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2004 修订) 第七十三条 买 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 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 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 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 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

34、 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 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 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 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

35、当集体讨论决 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 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 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 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 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三十一、 三十七、三十八、 三十九、四十、 四十二条。安顺市 自然资 源局执 法支队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20土地管理法实施 条例第三十八条 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2004 修 订)

36、第七十三条的规 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 为非法所得的 50%以下。贵州省土地管理 条例第三十七条 买 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转让土地的,其买卖或 者转让行为无效,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 源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 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 40%以上 50%以下罚款;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 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 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 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处 以非法所得 30%以上 40%以下罚款;对符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 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 设施,并可处以非法所 得 20%以上 30%以下罚 款。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37、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 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 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21基本农田保护条 例第三十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2004 修订) 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的有关规定,从重 给予处罚:(四)买卖或者以 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 农田的。 13行政处罚对占用耕地 建窑、建坟 或者擅自在 耕地上建房、 挖砂、采石、 采矿、取土 等,破坏种 植条件的, 或者因开发 土地造成土 地荒漠化、 盐渍化的处 罚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2004 修订)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38、占用耕 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 在耕地上建房、挖砂、 采石、采矿、取土等, 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 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 漠化、盐渍化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土地管理法实施 条例第四十条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2004 修订)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 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 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 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39、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 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 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 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 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三十一、 三十七、三十八、 三十九、四十、 四十二条。安顺市 国土资 源局执 法监察 支队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40、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22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 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 开垦费的 2 倍以下。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 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 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 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4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 土地复垦义 务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2004 修 订) 第七十五条 违 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 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责 令缴纳复垦费,

41、专项用 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 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第四十一条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2004 修订) 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 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 复垦费的 2 倍以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 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 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 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

42、;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 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 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 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 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 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三十一、 三十七、三十八、 三十九、四十、 四十二条。安顺市 国土资 源局执 法监察 支队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43、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23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 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 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5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 或者采取欺 骗手段骗取 批准,非法 占用土地和 对超过批准 数量占用土 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2004 修订)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 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 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 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 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 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 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 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的,没

44、收在非法占用 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 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 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 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 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 论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 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 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 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45、和幅度、当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 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 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 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 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 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 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 的

46、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三十一、 三十七、三十八、 三十九、四十、 四十二条。安顺市 国土资 源局执 法监察 支队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2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第四十二条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2004 修订) 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 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 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30 元以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2004 修订) 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的有关规定,从重 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 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

47、,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16行政处罚对依法收回 国有土地使 用权当事人 拒不交出土 地,临时使 用土地期满 拒不归还, 或者不按照 批准的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2004 修 订) 第八十条 依法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 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 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 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 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 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 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询问或检查

48、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三十一、 三十七、三十八、 三十九、四十、 四十二条。安顺市 国土资 源局执 法监察 支队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25使用国有土 地的处罚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第四十三条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2004 修订) 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 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 用土地每平方米 10 元 以上 30 元以下。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 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 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 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 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 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 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 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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