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征求《柳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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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征求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征求 南宁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南宁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 公众意见的公示公众意见的公示根据南宁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南府规201611 号)对应急预案修订时限的有关要求,南宁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对南宁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南府办2008128 号)进行了修订,现向公众征求意见,公示期为 3 月 12 日至 3 月 19 日,请于 3 月 20 日之前将意见反馈至 。附件:1、 南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2、 南宁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018 年修订)修订说明南宁市环境保护局2018 年 3 月 12 日

2、2附件附件 1 1南宁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南宁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 (初稿初稿 2018.2.8)2018.2.8)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3目录1 总则.41.1 编制目的.41.2 编制依据.41.3 适用范围.51.4 应急原则.51.5 事故分级.61.5.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61.5.2 重大辐射事故(二级).71.5.3 较大辐射事故(三级).81.5.4 一般辐射事故(四级).92 组织机构与职责.102.1 组织体系.102.2 机构与职责.102.2.1 领导机构.102.2.2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132.3 安全保卫组.142.4 现场

3、处置组.142.5 应急监测组.152.6 医疗救治组.152.7 专家组.162.8 后勤保障组.162.9 新闻报道组.163 辐射事故报告.173.1 报告时限和程序.173.2 报告方式与内容.174 应急响应.184.1 先期处置.184.2 分级响应.184.3 应急响应程序.194.3.1 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响应程序.194.3.2 事发地应急响应程序.204.3.3 我市境外辐射事故或带高放射性的航天器坠落引起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程序.204.4 指挥协调与应急处置措施.214.5 应急监测.214.6 安全防护.214.7 通报与信息发布.225 应急响应终止.225.

4、1 应急终止的条件.225.2 应急终止的决定.236 后期处置.236.1 善后处置.236.2 调查与评估.246.3 总结报告.247 预防和预警.2447.1 信息监控.247.2 辐射工作单位.257.3 预警措施.257.4 应急能力考评.258 应急保障.268.1 资金保障.268.2 物资、装备保障.268.3 通信保障.268.4 宣传教育.278.5 人员培训.278.6 预案演练.279 附则.289.1 名词术语定义.289.2 预案解释管理.289.3 预案实施.2951 总则1.1 编制目的健全完善我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机制,加强突发辐射事故应急管理,提高对突发辐射

5、事故的防控和应急反应能力;及时、高效地处置突发辐射事故,最大程度地减轻辐射事故对人员和环境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确保环境安全。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主席令 第六十九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主席令 第六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 449号)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62 号)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国办函2014119 号) 、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办发2013101 号)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 18 号)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6、报告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 17 号)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环发2010113 号) 、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环办函20131494 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桂政发200562 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核应急预案 (桂政办函201523 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事故预案 (桂政办函62015132 号) 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南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南府办 20178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我市辖区内和辖区外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危及我市

7、辐射环境安全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辐射事故主要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主要包括:放射源及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以及射线装置失控等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辐射环境污染事故;放射性物质(除易裂变核材料外)运输中发生的辐射环境污染事故;航天器在我市辖区内坠落造成辐射环境污染的事故;可能对我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市外核事故及辐射事故;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1.4 应急原则以人为本。凡可预见的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辐射事故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

8、施;突发辐射事故发生后,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紧急行动,同时关注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7预防为主。建立突发辐射事故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加强监控和监督管理,及时消除隐患。分级负责。在自治区政府以及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区政府分级管理,分级制定和启动应急预案,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和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辐射突发事故应急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专业优势。平战结合。各级各部门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并做好人力和物资准备。1.5 事故分级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

9、等级。分别对应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三级响应、四级响应。1.5.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1)、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辐射污染后果;(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上(含 3 人)急性死亡;(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放射性污染事故;(4)对我市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境外发生的辐射事故。8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1015贝可的碘-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3平方公里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毫希弗/小时,或者/沉积水平达到或超

10、过1000贝可/平方厘米,或者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贝可/平方厘米;(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1013贝可的锶-90当量;(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1014贝可的锶-90当量;(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1.5.2 重大辐射事故(二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1)、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2 人以下(含 2 人)急性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含 10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3

11、)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或等于5.01014贝可,且小于 5.01015贝可的碘-131 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 0.5 平方千米,且小于 3 平方公里范围的环境剂量9率达到或超过 0.1 毫希弗/小时,或者 / 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 1000 贝可/平方厘米,或者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 100 贝可/平方厘米;(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 1.01012贝可,且小于 1.01013贝可的锶-90 当量;(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

12、于等于 1.01013贝可,且小于1.01014贝可的锶-90 当量;(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D2,且小于 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1.5.3 较大辐射事故(三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1)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9 人以下(含 9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较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 5.01011贝可,且小于 5.01014贝可的碘-131 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 500 平方米,且

13、小于 0.5 平方公里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 0.1 毫希弗/小时,或者 / 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 1000 贝可/平方厘米,或者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 100 贝可/平方厘米;(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10于 1.01011贝可,且小于 1.01012贝可的锶-90 当量;(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 1.01012贝可,且小于 1.01013贝可的锶-90 当量;(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D2,且小于 25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1.5.4 一般辐射事故(四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4、的,为一般辐射事故:(1)、类放射源丢失、被盗;(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4)铀矿冶、伴生放射性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一般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 5.01011贝可的碘-131 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小于 500 平方米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 0.1 毫希弗/小时,或者 / 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 贝可/平方厘米,或者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 100 贝可/平方厘米;(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1011贝可的锶-9

15、0 当量;11(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 1.01012贝可的锶-90 当量;(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小于 2.5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2 组织机构与职责2.1 组织体系巿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各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辐射事故应急机构、现场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治组、专家组、后勤保障组等组成。县、区、开发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由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组建。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见附件 1。2.2 机构与职责2.2.1 领导机构巿政府是我巿辐射事故应急

16、处置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成立南宁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巿指挥部 。指 挥 长: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巿长副指挥长:巿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巿环境保护局局长巿安监局局长12巿应急联动中心主任成员:巿委宣传部,市环境保护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安监局、交通运输局、邮政管理局、气象局、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南宁警备区、武警南宁市支队,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负责人。工作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及市政府辐射事故应急方针、政策和关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示;统一协调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发布和决定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预警、启动和终止;根据受影响地区的放射性

17、水平,决定采取有效防护和恢复正常秩序的措施,负责对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作出决策并进行监督指导;审定向自治区提交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报告;向市政府提出动用军队、武警以及其他支援力量的请求;必要时,向自治区有关部门或其他地市请求支援。2.2.2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巿指挥部下设巿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 ,设在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由巿环境保护局分管领导担任。应急办成员由巿委宣传部,市环境保护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安监局、交通运输局、邮政管理局、气象局、应急联动中心等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应急办 24 小时应急值守电话:0771-12369,5309040。

18、工作职责:应急办是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巿政府辐射应急领导机构日常工作,具体包括贯彻执行领导小组的决策和指示;组织制定和修订我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各部门编制全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程序;指导各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的辐射事13故应急预案;组织全市辐射事故综合应急演习;发布和决定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并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的指导协调工作;监督检查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措施;指挥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行动;及时收集突发辐射事故相关信息,分析重要信息并向领导小组提出处置建议。及时向领导小组及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领导小组” )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负责受理各相关部门

19、上报的辐射事故报告,传达、贯彻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并检查、督促落实;组织指导有关辐射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和培训工作;根据自治区政府、市政府的要求或辐射事故性质,下达对核技术利用设施或装置临时控制或检查的指令。2.3 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南宁警备区、武警南宁市支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组成。参与发生在本辖区较大以上级别的辐射事故现场警戒与封闭、安全保卫、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维持、人员疏散转移的工作。协调指导下级公安部门开展对(一般辐射事故)、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立案、侦查和追缴。2.4 现场处置组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县(区

20、)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等组成。负责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在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开展初步现场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处置各项工作,并负责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汇报现场情况。必要时,向自治区环保14厅或其他地市请求支援。2.5 应急监测组由市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站牵头,由市气象局、市卫生监督所等部门组成。负责接受上级指令,参与本辖区辐射事故各项监测工作。负责本辖区、类放射源丢失、被盗过程中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承担一般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工作;负责辐射事故预测,及时提出应急措施,指导事发地(县、区、开发区)应急机构、应急人员和公众开展应急防护。2.6 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由市卫生监

21、督所、事发地市(县)级相关医疗机构等部门组成。负责根据辐射物质的种类、危害特性,指导个人防护,发放所需的药品;根据监测情况提出保护公众和辐射工作人员健康的措施建议;对受辐射事故影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对放射病和受超剂量照射的人员实施现场救护、医学救治及心理干预;根据需要和指令,协调、调动全市及县相关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指导和援助。2.7 专家组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邀请南宁市及区内外资深的辐射安全专家、辐射医学救护专家组成。负责指导我市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为我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及建议;为我市提供辐射事故处置技术支持和咨询;指导辐15射事故专业救援队伍的建设。2.8 后

22、勤保障组结合应急实际组建,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市民政局、财政局、商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场所所需各类应急物资、生活物资的生产、征购、调拨、储备的计划准备,组织应急工作人员进行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练。事故应急状态下,负责辐射事故应急物资紧急供应工作。 2.9 新闻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各新闻媒体等单位组成。负责辐射事故的新闻报道,负责媒体记者、网络舆论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3 辐射事故报告3.1 报告时限和程序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

23、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立刻派人赶赴现场,采取有效防控措施进行现场调查,初步确定事故等级,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市政府及上级自治区环保厅、公安厅、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16待辐射应急监测组核实我市境内发生辐射事故等级后,市政府按照事故分级报告规定时间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自治区环保厅、公安厅、卫生计生委等上级部门。辖区县、区、开发区发生辐射事故后,立刻启动本辖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按照事故分级报告规定的时间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3.2 报告方式与内容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

24、终结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事故后立即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终结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及时上报。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发生辐射事故的原因、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后应尽快报送书面报告。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终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4 应急响应按照辐射事故的分级原则,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接受上级的应急指令,组织协助做好发生在本辖区较大以上辐射事故、17跨市区域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各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辐射事故应急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4.1 先期处置突发辐射事故预计发生或已经发生,各县(区)政府和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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