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转基因作物的法律规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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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与转基因作物的法律规制食品安全与转基因作物的法律规制胡天龙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载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经济报告2014 年第一期摘要摘要:食品安全作为全社会高度重视的问题对相关法律规制提出了高、新、精、 准、效的要求和期待。转基因作物问题在食品安全讨论中更是广大消费者特别 关注的焦点。建立相对完整的食品安全和专适于转基因食品的法律规制是政策 制定者、立法者及研究人员体情社会责任和彰显朴素良知的基础和要求。食品 安全体系不仅需要众多法律部门的协调配合,更需要立法层面的顶层设计进而 将分散在各法律部门的问题凝聚加以规范。包含转基因作物在内的食品安全问 题需要充分利用和涵养市场流通的

2、功能,完善地方政府和企业问责制度,建立 严格食品标准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及通过行政处罚、刑法和有效的诉讼制 度捍卫消费者权利和提升权利保护意识。食品安全和转基因作物的法律规制更 要积极汲取国外的食品安全制度合理优秀的经验,通过比较和移植的方法将消 费者、市场、立法顶层设计及各个法律部门有效联动和衔接。一、转基因作物的概述一、转基因作物的概述转基因技术(Genetically Modified Technology),又称基因工程技术、基因改良 技术、或重组 DNA 技术, 是一种改变生物尤其是农作物的基因片断,或将一种 生物的基因片断植入,从而改变受体生物的基因构成,使其具有消费者和科研工作

3、 者所希望特征的现代生物技术。转基因技术可以使农作物具有抗恶劣自然条件 (如旱、霜、酷热和涝) 、抗病虫害、耐化学制剂(如除草剂) 、提高经济作物 中油和碳水化合物的含量、改善蔬菜与果实的形状、口味、营养因素和颜色并 延长其保存储藏的时间。转基因技术对发展提高农作物产量、提高有效营养质 量、减少化学肥料或添加剂和杀虫剂的使用、解决发展中国家的粮食短缺、人 口饥饿、营养不良、粮食进出口问题和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大意义, 有可能引 发所谓第二次“绿色革命”(Green Revolution)。1早在 20 世纪 80 年代,生物学家和科学家开始把分子生物学研究成果运用 到生物新品种培育上。1982

4、年,全球第一例转基因烟草在美国问世,1994 年, 全球首例转基因农作物产品耐贮存番茄进入市场流通,自上世纪 90 年代中期 以后转基因农作物逐步实现商业化种植和开发,全球转基因农作物种植迅速扩 张。到 2012 年,全球已有 28 个国家的转基因农作物种植面积达 1.7 亿公顷1 Nuffield Council on Bioethics, Genetically Modified crops: the ethical and social issues,1999,pp.57- 80.(25.5 亿亩),约占全球有效耕地面积 230 亿亩的 11%,全球大豆和棉花产量的 81%、超过三分之一

5、的玉米产量和油菜产量已经是转基因作物的功劳。2然而,由于转基因技术是人为改变了生物经过数亿年进化而形成的稳定基因 结构和基础, 对于转基因作物中的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仍然存在相当讨论或一 定争议。迄今为止,尚未有得到科学界公认的证据可以证实已被批准上市的转基 因食品确实会导致对使用者和食用者的不利后果和健康损害, 但由于转基因食 品的潜在功效和影响可能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方能显现, 许多国家的政府都采取 谨慎或者保留态度, 通过法律手段管制转基因食品, 防止其对人类健康和作物产 量产生短期危害和长期影响。同时,各国对生物技术及其安全性的理解不同,再加上各国生物技术及其 产业的发展程度和速度、转基因作

6、物市场占有率及发展前景、一线消费者的认 知与理解程度、相关法制的发达和管控强度等各不相同,各国在生物安全方面 的法律与实践存在较大的差异。通过对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对转 基因作物的法律规制的综述、研究和解析,我国可以充分借鉴相关规制的优点 和准则,有选择性并前瞻性的完善自身的相关制度和实践,推动我国食品安全 制度的完善和提升。二、美国对转基因作物的法律规制二、美国对转基因作物的法律规制据统计,美国在 2011 年拥有近 7000 万公顷农田的转基因作物种植和生产, 占美国可耕地面积的 43%,转基因作物主要包括玉米、大豆、棉花、油菜、甜 菜、苜蓿、番木瓜和南瓜等。美国农作物产量中 9

7、3%的大豆、93%的棉花、86%的 玉米和 90%油菜均系转基因品种。此外,近 80%的包装食品都基本使用转基因 作物作为原料。3目前,全球转基因农作物种植面积已达到约 1.5 亿公顷,而美 国在其中约占近 50%。按照目前的趋势,至 2016 年,美国玉米和大豆产出基本 全部是转基因作物生产。2012 年 4 月美国公布的国家生物经济蓝图五大战 略目标的核心之一即是增加研发投资,强化未来生物经济基础,促进美国经济 增长和满足社会需求,继续主导世界农产品市场。4(一)美国对于转基因作物的一般规定(一)美国对于转基因作物的一般规定作为世界上最早在转基因作物领域践行研究、种植和商业化的国家,美国

8、也是世界上最早对转基因作物做出法律规制的国家。美国相关法律与实践的发 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5第一阶段,1976 年 7 月,美国制定了重组 2转基因技术成全球未来粮食的咽喉 经济参考报 http:/ 而在 转基因食品方面,则是由食品安全与应用营养中心(Center for Food Safety and Applied Nutrition或“CFSAN”) 负责。8(二)美国专于转基因食品的法律规制(二)美国专于转基因食品的法律规制美国商业化生产的转基因食品一般是转基因植物制品,因此美国食品药品 管理局是转基因食品标识的主要管理机关。与转基因食品相关的法律规制可以 从市场准入、标签制度和侵

9、权责任三个方面进行解读:6Office of Communications. Transcript of technical briefing on rice investigation with Cindy Smith administrator,ani-mal plant health inspection service,Release No 0285 07, Washington D. C. -October 5, 2007 http:/www.usda.gov/wps/portal/usda/usdahome?contentidonly=true&contentid=2007/10/

10、0285.xml 7 http:/www.usda.gov/wps/portal/usda/usdahome8李素华: 各国 GM 管理法规与比较以美国、加拿大、欧盟、德国及我国为中心 ,郭华仁、牛惠之编: 2004 基因改造议题讲座: 从纷争到展望 ,台北:“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 防疫检疫局”,2004 年。1.市场准入制度 (Market Access)美国主张“实质相同”原则,认为转基因技术与生产普通食品的技术不存在 本质差异,因此反对将转基因食品实施特殊管制,主张无论食品由何种技术生 产制造,都应按照同样的标准进行管制。因此对转基因食品的上市审批制度采 取自愿咨询程序,由美国食品药品

11、管理局的食品安全与营养中心具体管理负责。 92.标签制度 (Labeling System)10总体而言,美国对转基因食品采取自愿标识制度。生产者或销售者可以根 据市场趋势、流通需求或消费者偏好,自行决定是否对产品加以标识。针对消 费者知情权与生产者商业性言论自由和广告之间的冲突,美国 FDA 观点明确, 即有必要限制消费者的知情权以保障生产者的商业言论自由。 FDA 认为没有 确切的科学证据证明转基因食品损害人身健康,所以美国州或地方政府就没有 权利强行要求生产者进行标识。因此,美国许多州如马萨诸塞州等对有关转基 因食品的标签制度是否设立进行听证。113.侵权责任(Liability Mon

12、itoring)美国对转基因食品没有强制标签和强制审批的要求,因此没有直接相关的 法律责任规定。对于转基因生物销售或使用引发的侵权,如造成的过敏反应或 副作用, 、有机作物“基因污染”和环境侵权等,联邦法或者州法律一般也没有 与转基因生物侵权相关专门的规定。美国,转基因食品消费者一般只能通过普通法的民事损害赔偿途径。因此, 转基因产品的所谓“受害者”必须依赖普通法进行侵权赔偿诉讼的三个途径, 即疏忽大意过失 (negligence)、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或者公众妨害(public nuisance)和私人妨害(private nuisance)来捍卫权利进而可能取得赔

13、偿。基于美国 相对完善的高额责任赔偿制度,以及消费者好诉传统和相关非政府组织的推动, 食品生产商和供应商在美国对转基因食品的规范下基本以谨慎状态践行自我约 束和有效披露。12三、欧盟转基因作物的法律规制三、欧盟转基因作物的法律规制13欧盟虽然在现代生物技术的研究方面处在领先地位,但欧盟在技术开发上 处于相对劣势且商业化进展缓慢,并且欧盟部分成员国的粮食需求也部分的依 赖进口,因此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也不成比例的低。总体而言,从政府到消费9张忠民:美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法律剖析,.社会科学家,2007 年.10 http:/www.fsis.usda.gov/wps/portal/fsis/top

14、ics/regulatory-compliance/labeling11王迁:美国转基因食品管制制度研究,.东南亚研究,2006 年.12周超:欧美转基因食品法律规范的比较研究,管理现代化,2013 年。13http:/www.efsa.europa.eu/en/efsajournal/pub/99.htm, 及秦天宝:生物安全立法模式之实证考察:比较法的视角,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 年。者,欧盟国家对转基因作物包括转基因食品持审慎态度,进而采取较为严格的 评估和管制。(一)欧盟对于转基因作物的一般规定(一)欧盟对于转基因作物的一般规定基于转基因食品对粮食贸易的影响,14从 20 世纪

15、 80 年代开始,根据美 国的研发和种植实践,欧洲国家就积极跟进生物安全相关问题的研究,其生物 安全立法也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适用和商业化运作等积极推动和发展。从对 于转基因作物的一般规定上看,欧盟的法律调整主要包括转基因微生物的封闭 使用、转基因生物的有意释放、转基因生物的转移等方面的内容。15综合而言,欧盟相关法律规制分为两个进阶。第一阶段是 20 世纪 90 年 代初之前,欧盟尝试将所有转基因作物和食品相关的行为都纳入管理体系。第 二阶段是自 20 世纪 90 年代初后至今,为适应转基因技术的发展,欧盟在某些 具体和特殊领域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例如, 转基因生物释放环境指令 、 转基因

16、生物封闭利用法规 、 转基因相关业者环境责任指令 、 转基因食品 上市与管理条例 、 转基因产品可塑性与运输管理条例和转基因人类与动 物药品管理条例等。(二)欧盟专于转基因食品的法律规制(二)欧盟专于转基因食品的法律规制16对于转基因食品,欧盟目前对转基因食品的法律规范框架主要有几部分组 成,包括对第 2001/18 号指令进行了部分修订的第 1829/2003 号条例17和 1830/2003 号条例。18与美国的法律规制内容相类似,欧盟从市场准入制度、可 追溯标签制度以及责任制度三方面对转基因食品进行了网络式、全方位的法律 监管。1.市场准入制度 (Market Access)整体上看,欧

17、盟的市场准入制度可以概括为由 EFSA 集中评估、欧盟委员 会批准、成员国自行决定。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专门负责转基因食品在欧盟境内上市及标示有关 的安全评估、审理、核准与管理等。19欧盟取消了各成员国单独对转基因食品14 http:/ 1217873 15在转基因微生物的封闭使用方面,欧盟第 90/219 号指令和第 98/81 号指令以及第 1882/2003 号条例有详细规定。在关于转基因生物有意环境释放的法规中,第 2001/18 号指令废止了之前 在实质上禁止转基因生物体有意环境释放的第 90/220 号指令,第 2004/35 号指令也同样将转 基因生物体对环境的可能影响纳入

18、至有效规制范围中。关于转基因生物的转移,第 1946/2003 号条例对此有专门规定,在欧盟成员国之间建立了转移的体制。 16 http:/europa.eu/legislation_summaries/agriculture/food/l21154_en.htm17 http:/eur-lex.europa.eu18 http:/www.aseanfood.info/Articles/11023772.pdf19 http:/www.efsa.europa.eu/en/panels/gmo.htm和作物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批的权利,不同于美国的联邦与州相结合的模式。第 1829/2003 号条例

19、对市场准入有特别的规定。欧盟 18292003 号条例规定,申 请进口或销售转基因食品的企业必须向有关成员国提出申请,并递交有关用于 生产该转基因食品的转基因生物名单、作物特性、食品特征、生产方法和运输 操作等一系列详细数据和资料,由该成员国将申请材料提交给 EFSA 审核,由 EFSA 对转基因食品可能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的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和认 可。根据 18292003 号条例,转基因食品的市场准入,不仅要通过 EFSA 审 核,还要经过欧盟委员会的批准。而 EFSA 和欧盟委员会的观点不要求完全一 致。20根据欧盟委员会 2010 年新修订的避免转基因成分非故意的出现在传统 或有机作

20、物的共存措施指南的规定,欧盟成员国对于转基因食品在本国的种 植和耕作具有自由裁量权,即使此转基因作物已经得到了欧盟委员会的批准, 表明成员国对此有最终的决定权。2.标签和可追溯制度21 (Labeling and Traceability)欧盟法律对转基因食品规定了以程序性标准为基础的强制标签制度和可追 溯制度。1829/2003 条例规定不管转基因成分在最终产品中具备可检测性,都 应当有效明晰标识和披露,以保护消费者对此的知情权,避免消费误导和信息 不对称,否则应受到惩罚。22但是,此规定也有例外:转基因成分含量在 0.9%以下,或者最终食品中一 个转基因成分的出现是偶然或非故意的,或者技术

21、上程序不可避免的情形,可 以不在食品上设置标签。此例外的开放,也引发了欧盟成员国之间,社会团体 之间,民众之间的激烈讨论。233.责任制度 (Liability Monitoring)(1) 产品责任依据欧盟产品责任法律,若转基因生物相关活动对个人财产或身体造成损 害,受害者可诉民事侵权以请求损害赔偿。欧盟产品责任法将产品的定义扩大 为所有可移动物,并将基本农产品和作物涵盖。但操作起来,非常困难。根据 产品责任指令等规定,侵权诉讼要求产品本身有缺陷。由于转基因产品的 检验由 EFSA 和欧盟委员会判断,被侵权人很难证明产品存在缺陷。除少数某 些成员国譬如荷兰对转基因生物视为危险物并适用严格责任

22、外,很多其他欧盟 成员国的产品责任法规定,若依照当时的科学知识及技术水平无法确定产品会20http:/www.gmo- compass.org/eng/regulation/regulatory_process/156.european_regulatory_system_genetic_engineering. html 21 http:/www.efsa.europa.eu/en/efsajournal/pub/99.htm22 同上23转基因作物在欧盟:产品上市与作物种植皆严苛,网易新闻,http:/ 违反标签制度的责任在欧盟范围内,违反转基因食品标签制度的具体惩罚措施如罚金或销售禁 令

23、等由各成员国自行规定。但为防止这一授权的滥用,欧盟亦规定各成员国应 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来保证欧盟范围内有关转基因食品安全措施的实施,从而 防止转基因作物和食品在欧盟境内发生歧视性或偏颇性的转移。25(3)环境损害责任欧盟 2004 年的关于环境损害预防与救济责任的指令规定:因转基因 生物研发、释放、利用和运输等活动而对受保护物种及其栖息地、水资源、土 地造成损害或威胁的,相关业者应依该指令以及其所在国的相关规定,承担预 防和救济相应环境损害的法律责任。四、中国转基因作物的法律规制四、中国转基因作物的法律规制相对美国和欧盟,我国在转基因作物和相关食品安全方面的研发、商业化 和法律规制总体而言处在

24、滞后状态。这是与我国经济发展规模和社会保障制度 改革有较大落差的。粮食问题和食品安全是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的头等 大事,而粮食供给和经济作物的进口更是可能影响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的主要 因素。据统计,2012 年我国进口大豆占全球大豆销量的 60%,我国大豆、玉米 和棉花的进口也呈继续扩大之势。从另一个角度解读,我国目前在转基因作物 研发和相关规制的缺陷也为积极汲取域外经验提供了平台和进一步针对国情进 行提升的空间。无论从立法顶层设计或是各部门法的适时修订,均应在我国现 行法律体系、食品安全改革和转基因食品发展的基础上有步骤、有重点的进行。目前,我国已有 5 大类 17 种转基因生物在销售。

25、26统计数字表明,2012 年 中国种植转基因作物面积 400 万公顷,约为加拿大的 1/3。同时,我国从点到面 也逐步扩大转基因作物如大豆、玉米和棉花的种植面积。迄今我国已发放五个 转基因大豆品种和 13 个转基因玉米品种的进口安全证书。27农业部表示,中国 关于转基因工作的原则是积极研究、加强监管、审慎推广。2824同 1125 同 2026中国已有 5 大类 17 种转基因生物在销售,第一财经,http:/ 9%D2%F2 27转基因技术成全球未来粮食的咽喉,经济参考报,http:/ 2%F2 28转基因须积极研究审慎推广,财经网,http:/ 经济发展着重考虑的问题。党的十八界三中全会

26、报告中特别指出要健全公共安 全体系:包括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 程的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保障食品药品安 全。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 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严密防范和惩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更早者, 我国“十二五”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中也提到:要结合实施转基因生物 新品种培育科技重大专项、粮食丰产科技工程和种业科技创新工程等,建设产 学研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种业创新体系,增强良种良法开发和推广应用 能力。29

27、(一)中国关于转基因作物的一般规定(一)中国关于转基因作物的一般规定与美国和欧盟的多层次和多方面调整的关于转基因作物的法律规制相比, 中国在转基因作物的法律规制从 20 世纪 90 年代始才逐渐参加转基因生物安 全国际公约并进行国内相关立法。一方面,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转基因作物 的单行法律。另一方面,已有的法律规制的立法层次较低,大多为相关部委、 监管机构或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指引,分布和散落在各单行法、行政 法规、规章、通知和意见中,没有上升到统一有序的体系,影响其稳定性和权 威性,限制器效力范围,甚至可能影响食品安全体系的完善以及农业改革的推 进。除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如联合国生物多

28、样性公约和卡塔赫纳生物安 全议定书外,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主要有以下几部分组成:1. 相关法律我国没有制定转基因作物的专门法律,法律规定都是散见于相关的法律中, 如 2009 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也明确了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的适用。除此 外,2006 年颁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05 年颁布的畜牧法 、2004 年 修订的种子法以及 2000 年修订的渔业法和农业法等都对所涉及的 转基因生物的选育、实验、审定和安全评价等管理工作进行规定,要求应当符 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2. 行政法规2001 年,国务院颁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规定了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

29、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 出口活动,都必须遵守此条例。29中国国务院公布“十二五“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中国工业报,http:/ 2%F23. 部门规章我国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在 1993 年颁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 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一切基因工程工作,包括实验研究、中间试 验、工业化生产以及遗传工程体释放和遗传工程产品使用等和从国外进口遗传 工程体,在中国境内基因工程工作的,都应遵守本办法。之后,我国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 农业转基因生 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 工审批办法 、 进出境转基

30、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规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 安全评价、进口管理、标识管理、加工审批、产品进出境检验检疫工作。同时, 我国还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程序 、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 全管理程序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程序 ,分别从转基因生物安全 评价、进口管理、标识审查、许可制度进行规定。5. 地方规范性文件我国多个地方政府在农业转基因生物方面也做了大量立法,包括农业转基 因生物安全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加工许可审批、以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30等。如中国农业大学周超教授总结,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与转基因生物安全配 套的法律管理体制:国务院牵头建立由农业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卫生部、

31、 商务部、环保部、质检总局等部门组成的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农业 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农业部作为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 监督管理的牵头主管部门,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国农 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 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 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建立农业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制度和标识管理制度。 31(二)中国对于转基因食品的法律规制评析(二)中国对于转基因食品的法律规制评析由于我国对转基因食品没有专门的立法,对于转基因食品的规定,散见于 其它的法律规定之中,但只有很少

32、的条文对转基因食品做出专门规定。虽然最 新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有了进步,但对于转基因食 品的法律规制而言,仍缺乏具体化的措施。总体评估我国法律和规章规定的对转基因食品的审批要求、安全评估程序 和标签制度等相关制度,我国对转基因规范在整体形式上介于美国和欧盟之间, 虽然对转基因食品准入有较为笼统的审批制度,对转基因食品有一定的强制标30 http:/ 11签要求,但我国标签制度是建立在最终产品监管基础之上的,并没有设置类似 于欧盟的可追溯制度,甚至实际操作层面比美国可能还要宽松。一些转基因产 品的出口大国如美国、加拿大,认为我国不应以生物安全为由设置贸易壁垒; 而国际的环保团体和消

33、费者组织则支持我国在生物安全问题上的谨慎态度和立 法。32转基因食品安全作为我国食品安全规制的有机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自始至 终坚持审慎原则。对转基因食品必须加以严格审批和预先监管,进而避免严重 的安全隐患。任何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粗糙和遗漏必须避免和提前预防。 在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指导上应该采取 “优先考虑风险、严格预防管控”原则。既 要考量转基因食品在短期内在粮食供给等方面带来的益处和经济效益,更要重 视转基因食品长期对耕地政策、外贸平衡和食品科技带来的不良效应。事实上, 环境恶化和经济发展已经使我国食品安全情况不容乐观,过去十五年内大量出 现和恶化的假冒伪劣食品危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已经为

34、政策制定者和立法者敲 起警钟。为最大程度地保障转基因食品安全,我国应建立健全转基因食品产业发展 的管理制度。首先,要扩大转基因食品安全监控范围。结合国内外食品工业、 生物医药发展,将可能用于人类保健、医疗等转基因生物制品纳入监控范围, 实现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多元覆盖。其次,完善转基因食品的责任制度。现 阶段,根据我国的产品责任法 , 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我国的产品责 任制度并不完善。应当在完善产品责任制度的基础上,吸收国外经验和结合国 情,建立健全针对转基因食品的产品责任制度。再次,建立与转基因食品相关 的风险防范机制和伤害检测机制,也要建立相应的评估机制。五、结语五、结语对转基因食品和食

35、品安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经济发展带来的社会影响和 政策走向的讨论在将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仍会继续。基于消费者民众对食品安全 的顾虑、关注或积极支持改革的努力,以及纵深我国农业体制改革的要求,建 立相对完整的食品安全和专适于转基因食品的法律规制是政策制定者、立法者 及研究人员体情社会责任和彰显朴素良知的基础和要求。建立食品安全法律规 制不仅形式上必须由专门的成文法律来规范和约束当事人的行为和建立细化的 食品标准,更需要从法律技术层面进一步明晰支付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的操作步骤以及相关的监管制度。通过法律规制有效建立食品安全实际操 作制度的公信力、确定性和执行性,同时也能有效的同其他主要国际贸易伙伴 体系接轨并赢得国际对我国食品安全的信任和依赖。在无法避免转基因食品进入普通大众日常消费和影响农业改革的现实下, 如何从法律层面设计出涵盖转基因食品市场准入、标签制度、可追溯制度、侵 权责任、权益保护、强制保险、监管问责、公益诉讼、行政处罚和刑责惩罚等32转基因食品的现状以及我国的对策,生物谷,http:/ 食品安全规制既要求顶层设计作为基础,又要求各部门法协调配合推动。从比 较法律的角度着手,借鉴欧美相关经验和制度,完善我国有关转基因作物和食 品安全的法律规制应成为提升市场经济制度强大作用的有力保障。(本文引述参考资料、统计和数字来自多方提供,具体出处请联系编辑人员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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