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粮交易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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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湖北省贸易粮交易细则(试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规范粮食交易主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结合贸易粮特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开展贸易粮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为开展贸易粮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第三条 武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组织开展贸易粮(含油,下同)交易活动,并为各方交易主体提供交易、交收、结算、信息、物流、金融等相关服务。第四条第四条 交易平台组织贸易粮交易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

2、原则,可采取现场交易、网上交易等形式组织进行。第五条第五条 交易平台实行会员制。单位申请会员时应按交易中心网站预报名要求提交相关证照和公章,个人申请会员时应提交身份证及签章。单位和个人需签署交易授权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CA 服务协议等,经交易中心审核确认后取得会员资格。交易平台实行无纸化服务,交易中心将密钥、CA 证书、用户代码、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分类发给会员,会员须凭密钥和 CA 证书办理各项业务。因会员自身原因导致密钥遗失、信息泄露、非本人使用等情况产生的任何损失,由会员自行承担。会员必须按要求参加交易中心的会员年审。第六条第六条 交易平台建立交易主体信用档案,对交易主体在粮食交易和合同

3、履约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虚构或歪曲事实、故意串通、不2正当竞争、恶意违约、拒不承担责任和义务、严重违背诚实守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细则等行为,经核实后,作为不良信用记录保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暂停或禁止交易等处理,并将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粮食行业信用监督管理体系。第二章第二章 交易准备交易准备第七条第七条 粮食交易实行保证金制,保证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会员参与交易前应按照当期交易公告公布的标准向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交纳拟交易数量相应的保证金。会员通过交易平台参与应价的,成交后自动冻结应价方会员相应数额的保证金。未冻结的保证金,会员可申请退回,交易中心

4、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出金。第八条第八条 会员所提供的标的,应包括会员单位名称、实际存储库点名称、仓号、品种、数量、生产年份、等级、报价、交(提)货起止时间及地点,近期的水分、杂质、不完善粒(霉变粒、焦糊粒)等必要的质量卫生指标,以及实际存储库点日常出库能力、常用的出库运输方式(公路、铁路、水路)、有无铁路专用线(无专线需注明与最近铁路专用线运距)、是否包含包装物等情况,有条件的可提供第三方质检报告以及相应实物照片,做到标实相符。卖方要确保所提供的标的具备出库条件,并根据实际存储库点的出库能力,合理安排每批标的,保证在规定期限内能够完成出库交货。第九条第九条 交易会前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发布交易

5、公告和竞价交易清单,提供交易授权书、交易合同(以下3简称“交易合同”)样本供下载。买方可根据交易清单,提前实地了解粮食品质等有关情况。交易中心可根据需要对交易代表进行交易操作培训和说明。第三章第三章 交易时间和地点交易时间和地点第十条第十条 粮食交易时间在公告交易日进行。交易的开始与终止时间以交易平台系统时间为准。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在交易中心网站提前公布。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组织方不承担责任,并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交易参与方终端设备等出现故障的,不影响整体交易的正常进行。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现场交易地点为交易中心交易大厅。会员也可通

6、过互联网远程登录交易中心网站()进入交易平台参与网上交易。第四章第四章 交易秩序交易秩序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参加现场交易的会员凭交易代表证入场。进场会员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统一安排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及其他妨碍正常交易的行为。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为了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保障正常交易秩序,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4第五章第五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交易方式和程序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贸易粮交易主要采用竞价交易、协商交易等方式。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采取竞价交易方式的,标的报价为实际存储

7、库点车(船)板交货价(含出库装车(船)板前费用 30 元/吨)。粮食出库装车(船)板前费用是指粮食出库到装上车(船)所发生的正常合理费用。食用油出库装车(船)板费用是指把食用油装入买方提供至卖方罐前的罐车或者灌桶所发生的正常合理费用。粮食散装出库的,应包括散粮出库、过磅(包括确需库外过磅的)、装车等全过程费用;粮食包装出库的,应包括灌包、标包、封口、口绳、装车等全过程费用。采取协商交易方式的,标的报价可分为实际存储库点车(船)板交货价、起运地港口(铁路站场)交货价、目的地港口(铁路站场)交货价、目的地仓库交货价等,由买卖双方协商约定标的交(提)货地点、交(提)货价格及相关费用等事宜。第十七条第

8、十七条 竞价交易遵循“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标的成交价格和成交方。开市后,会员利用交易终端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竞价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起报价开始竞价,具体粮食品种的竞价递增(减)额度详见当期交易公告。会员一经应价,不得撤回。会员在新价位应价并被交易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报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他会员以更高的价格应价,则该应价会员为该标的实际成交方,该应价为标的成交价,系统自动生成交易合同。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协商交易开市后,买卖双方对标的数量、价格、质量、交货地点、交(提)货时间等必要事项无异议并确认成交的,系统自动生成交易合同。如对标的有关内容需要协商的,经双方在线协商一5致并确

9、认成交的,将达成共识的必要事项或补充条款作为交易合同双方约定条款,系统据此自动生成交易合同。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交易合同自系统自动生成时成立并生效。买卖双方应在合同成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含成交当日)通过系统完成交易合同电子签章。第六章第六章 交割和结算交割和结算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交易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买方提货前可凭交易合同及经办人有效证件到粮食实际存储库点查验货物,库点经核实无误后应予以配合。双方应根据实际出库能力确认出库时间和出库计划。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以竞价方式成交的,自合同成交之日起,买方在 15日内交齐全部货款、买

10、卖双方 30 日内完成提货出库货权转移。若同一买方在同一库点、同一批次购买粮食数量在 2000 吨以上的,或在除夕前 45 天内成交的,交款期可延长 7 天,提货期可延长 15 天。以协商方式成交的,买方要在交易合同约定的交(提)货期结束前完成交款、提货。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交易手续费在交易合同成立时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从其会员的交易保证金中收取,并由交易中心开具发票,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详见当期交易公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买方在确保有足额货款的前提下,通过系统向交易中心提交电子出库通知单申请,并注明提货人身份信息等,交易6中心在 1 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并向买方开具已签章认证的出库通知单

11、,同时告知卖方安排出库。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买方取得出库通知单后应积极与卖方联系,协调提货出库等相关事宜,合理安排出库计划,卖方应积极配合买方验货、出库等。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出库粮食的质量以公布的标的指标为依据,具体以双方认可的实际检验结果为准;出库粮食的数量以交易合同数量为依据,具体以实际存储地点标准计量衡器为准。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粮食提货出库完成后,卖方按照成交价格和结算数量向买方开具发票,买卖双方对已提货出库的粮食验收无误且对发票开具方式和金额无争议的,通过系统填写电子验收确认单并签章确认。验收确认单是办理货款结算、钱货两清的重要依据,买卖双方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买方在电

12、子验收确认单生成后 10 日内未签章确认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验收确认单内容。交易中心依据验收确认单在 5 个工作日内将粮食货款足额划入卖方指定银行账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买卖双方对粮食实物的数量、质量等有异议出现商务纠纷的,双方协商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的应通过系统将签订的协商协议书进行备案。买卖双方协商不成的,3 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交易中心受理后应在 7 日内出具调解意见。调解期间,交款期、出库提货期中止,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通过系统将调解协议书进行备案;调解无效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作为商务纠纷处理依据。7对数量有异议的,交易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委托

13、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校验计量衡器或申请计量部门对计量衡器重新校准;对质量有异议的,交易中心应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备份样品进行复检或者双方协商重新进行扦样检验。所发生的计量衡器重新校准及扦样检验费用由申请方先行垫付,由过错方承担。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或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延期履约或解除合同的,应向交易中心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经审核确认后合同延期的继续冻结保证金;合同解除或终止的释放保证金。第七章第七章 交易违约及处罚交易违约及处罚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交易合同成交后,买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均视同买方违约:1.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2. 除可终止交易

14、合同的情形外,买方拒不按期履约的;3. 违反当期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4. 违反交易合同双方约定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交易合同成交后,卖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同卖方违约:1. 设置障碍未按交易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完成交货的,卖方所交付粮食与交易清单不符的;以及所提供的标的不具备出库条件的(标的提交后出现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2. 拒绝买方看货、扦样检验的;3. 在规定标准之外强行收取买方其他费用的;4. 拒绝买方正当要求,不按规定开具销售发票的;5. 违反当期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86. 违反交易合同双方约定其他情形的。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买方出现第三十条违约行为

15、的,交易中心根据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标准乘以实际违约数量计算违约金,从买方缴纳的保证金中分别扣缴并支付给卖方、交易中心。其中,已完成部分出库的,视同合同部分履行,对未出库部分的粮食数量视为实际违约数量;全部违约的,将合同总数量视为实际违约数量。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卖方出现第三十一条所述违约行为的,交易中心将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标准乘以实际违约数量计算违约金,从其缴纳的保证金或按规定应拨付的货款中分别扣缴并支付给买方、交易中心。第八章第八章 附则附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上述规定未尽事宜,由交易中心协商处理。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数据留存十五年备查。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粮食采购可参照本交易细则执行。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 2019 年 4 月 8 日起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武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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