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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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权力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责任处室追责对象范 围备注1 1行政许可在国家级风 景名胜区内 修建缆车、 索道等重大 建设工程项 目选址方案 核准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 院令第 474 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 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 定(国发201450 号)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条件是否 符合;视情况会同省水利厅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征询利害

2、 关系人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的,组织专家论证、 评审;必要时组织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 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 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阶段: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施工情况检查,督促行政 相对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施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 第 30、32、34、3 7、38、39、40 、42、44、61 条; 风景名胜区 管理条例 第 28 条; 贵州省风景 名胜区管理条 例第 27 条风景处厅法定代表 人、分管领 导、

3、风景处 负责人、经 办人2 2行政处罚对超越本单 位资质等级 承揽工程或 者业务的处 罚建筑法第 65 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 60 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 例 (国务院令第 662 号) 第 35 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 构资格认定办法 (建设部 令 154 号)第 35 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 法 (建设部令第 149 号) 第 38 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1.立案责任: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 径发现违法行为。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 处罚的,应当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4、 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 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交付或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法 第 15、31、37、 38、39、40、 42 条; 建设行政处 罚程序暂行规 定第三章、 第四章。相关业务

5、 处厅法定代表 人、分管领 导、政策法 规处及相关 处室负责人、 经办人2法 (建设部令第 141 号) 第 29 条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 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3 3行政处罚对未取得资 质证书承揽 工程或者业 务的处罚建筑法第 65 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 60 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 例 (国务院令第 662 号) 第 35 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 构资格认定办法 (建设部 令 154

6、 号)第 35 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 法 (建设部令第 149 号) 第 38 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 法 (建设部令第 141 号) 第 26 条1.立案责任: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 径发现违法行为。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 处罚的,应当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 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

7、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交付或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 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行政处罚法 第 15、31、37、 38、39、40、 42 条; 建设行政处 罚程序暂行规 定第三章、 第四章。相关业务 处厅法定代表 人、分管领 导、政策法 规处

8、及相关 处室负责人、 经办人4 4行政处罚对隐瞒有关 情况或者提 供虚假材料 申请企业资 质的处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 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60 号)第 30 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22 号)第35 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 定 (建设部令第 158 号) 第 27 条1.立案责任: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 径发现违法行为。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 处罚的,应当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 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 录。执法

9、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行政处罚法 第 15、31、37、 38、39、40、 42 条; 建设行政处 罚程序暂行规 定第三章、相关业务 处厅法定代表 人、分管领 导、政策法 规处及相关 处室负责人、 经办人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 构资格认定办法 (建设部 令第 154 号)第 31 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 法 (建设部令第 149 号) 第 36 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 法 (建设部令第 141 号) 第 27 条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依法告知

10、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交付或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 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第四章。5 5行政处罚对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 当手段取得 资质证书的 处罚建筑法第 65 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 60 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 例 (国务院令第 662 号) 第 35 条

1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 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60 号)第 31 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22 号)第 36 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 定 (建设部令第 158 号) 第 28 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 构资格认定办法 (建设部 令 154 号)第 32 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 法 (建设部令第 149 号) 第 37 条1.立案责任: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 径发现违法行为。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 处罚的,应当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 事人或

12、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交付或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 施。 8.其他法律法

13、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行政处罚法 第 15、31、37、 38、39、40、 42 条; 建设行政处 罚程序暂行规 定第三章、 第四章。相关业务 处厅法定代表 人、分管领 导、政策法 规处及相关 处室负责人、 经办人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 法 (建设部令第 141 号) 第 28 条6 6行政处罚对建筑施工 企业转让、 出借资质证 书,勘察、 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单 位允许其他 单位或者个 人以本单位 的名义承揽 工程或者业 务的处罚建筑法第 66 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 61 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 例 (国务院令第 662 号) 第 35 条1

14、.立案责任: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 径发现违法行为。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 处罚的,应当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 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15、。 6.送达责任:当场交付或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 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行政处罚法 第 15、31、37、 38、39、40、 42 条; 建设行政处 罚程序暂行规 定第三章、 第四章。相关业务 处厅法定代表 人、分管领 导、政策法 规处及相关 处室负责人、 经办人7 7行政处罚对承包单位 将承包的工 程转包或者 违法分包, 勘察、设计 单位将所承 揽的工程勘 察、设计转 包,工程监 理、造价咨

16、 询、质量检建筑法第 67 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 62 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 例 (国务院令第 662 号) 第 39 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 法 (建设部令第 149 号) 第 27 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1.立案责任: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 径发现违法行为。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 处罚的,应当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 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7、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行政处罚法 第 15、31、37、 38、39、40、 42 条; 建设行政处 罚程序暂行规 定第三章、 第四章。相关业务 处厅法定代表 人、分管领 导、政策法 规处及相关 处室负责人、 经办人5测单位转让 业务的处罚法 (建设部令第 141 号) 第 29 条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交付或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

18、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 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8 8行政处罚对在工程发 包与承包中 索贿、受贿、 行贿尚不构 成犯罪的处 罚建筑法第 68 条1.立案责任: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 径发现违法行为。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 处罚的,应当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 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

19、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交付或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 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行政处罚法 第 15、31、37、

20、38、39、40、 42 条; 建设行政处 罚程序暂行规 定第三章、 第四章。相关业务 处厅法定代表 人、分管领 导、政策法 规处及相关 处室负责人、 经办人9 9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 在施工中偷 工减料,使 用不合格的 建筑材料、建筑法第 74 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 64 条1.立案责任: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 径发现违法行为。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 处罚的,应当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行政处罚法 第 15、31、37、 38、39、4

21、0、 42 条;相关业务 处厅法定代表 人、分管领 导、政策法 规处及相关 处室负责人、6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或 者有不按照 工程设计图 纸或者施工 技术标准施 工的其他行 为的处罚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交付或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22、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 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建设行政处 罚程序暂行规 定第三章、 第四章。经办人1010行政处罚对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 当手段取得 注册证书的 处罚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建设部令 167 号)第 41 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53 号)第 34 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 法 (建设部令第 151 号) 第 35 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50 号)第 33 条 注册监理

23、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47 号)第 28 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 规定 (建设部令第 137 号) 第 29 条1.立案责任: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 径发现违法行为。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 处罚的,应当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 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24、。 4.告知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交付或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 施。行政处罚法 第 15、31、37、 38、39、40、 42 条; 建设行政处 罚程序暂行规 定第三章、 第四章。相关业务 处厅法定代表 人、分管领 导、政策法 规处及相关 处室负责人、 经办人7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11

25、11行政处罚对以个人名 义承接业务 的处罚注册建筑师条例 (国务 院令第 184 号)第 31 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 法 (建设部令第 151 号) 第 38 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50 号)第 36 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47 号)第 31 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 规定 (建设部令第 137 号) 第 30 条1.立案责任: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 径发现违法行为。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 处罚的,应当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

26、应当向当 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交付或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 施。

27、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行政处罚法 第 15、31、37、 38、39、40、 42 条; 建设行政处 罚程序暂行规 定第三章、 第四章。相关业务 处厅法定代表 人、分管领 导、政策法 规处及相关 处室负责人、 经办人1212行政处罚对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 注册执业人 员和其他专 业技术人员 未受聘于一 个勘察、设 计单位,或 者注册执业 人员同时受 聘于两个或 者两个以上 的单位从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 规定 (建设部令 137 号) 第 30 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 例 (国务院令第 662 号) 第 37 条 注册建筑师条例 (国务 院令第 184 号)第 31

28、 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53 号)第 37 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 法 (建设部令第 151 号)1.立案责任: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 径发现违法行为。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 处罚的,应当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 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29、.告知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法 第 15、31、37、 38、39、40、 42 条; 建设行政处 罚程序暂行规 定第三章、 第四章。相关业务 处厅法定代表 人、分管领 导、政策法 规处及相关 处室负责人、 经办人8执业活动的 处罚第 38 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50 号)第 36 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47 号)第 31 条6.送达责任:当场交付或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

30、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 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1313行政处罚对注册建筑 师在建筑设 计或者相关 业务中侵犯 他人合法权 益的处罚注册建筑师条例 (国务 院令第 184 号)第 31 条1.立案责任: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 径发现违法行为。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 处罚的,应当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 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

31、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交付或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 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行政处罚法 第 15、31、37、 3

32、8、39、40、 42 条; 建设行政处 罚程序暂行规 定第三章、 第四章。相关业务 处厅法定代表 人、分管领 导、政策法 规处及相关 处室负责人、 经办人1414行政处罚对允许他人 以本人名义 执行业务的 处罚注册建筑师条例 (国务 院令第 184 号)第 31 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53 号)第 37 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 法 (建设部令第 151 号)1.立案责任: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 径发现违法行为。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 处罚的,应当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

33、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 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行政处罚法 第 15、31、37、 38、39、40、 42 条; 建设行政处 罚程序暂行规相关业务 处厅法定代表 人、分管领 导、政策法 规处及相关 处室负责人、 经办人9第 38 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50 号)第 36 条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34、.决定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交付或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 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定第三章、 第四章。1515行政处罚对超出规定 执业范围或 者聘用单位 业务范围从 事执业活动 的处罚注册建筑师条例 (国务 院令第 184 号)第 31 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 法 (建设部令第 151 号) 第 38 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47 号)第 31 条

35、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 规定 (建设部令第 137 号) 第 30 条1.立案责任: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 径发现违法行为。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 处罚的,应当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 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

36、享有 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交付或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 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行政处罚法 第 15、31、37、 38、39、40、 42 条; 建设行政处 罚程序暂行规 定第三章、 第四章。相关业务 处厅法定代表 人、分管领 导、政策法 规处及相关 处室负责人、 经办人1616行政处罚对采用新结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1.立案责

37、任: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行政处罚法 相关业务厅法定代表10构、新材料、 新工艺的建 设工程和特 殊结构的建 设工程,设 计单位未在 设计中提出 保障施工作 业人员安全 和预防生产 安全事故的 措施建议的 处罚例 (国务院令第 393 号) 第 56 条第 2 项径发现违法行为。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 处罚的,应当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 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

38、、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交付或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 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第 15、31、37、 38、39、40、 42 条; 建设行政处 罚程序暂行规 定第三章、 第四

39、章。处人、分管领 导、政策法 规处及相关 处室负责人、 经办人1717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 拒不整改或 者不停止施 工,工程监 理单位未及 时向有关主 管部门报告 的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 (国务院令第 393 号) 第 57 条第 3 项1.立案责任: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 径发现违法行为。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 处罚的,应当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 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

40、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交付或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法 第 15、31、37、 38、39、40、 42 条; 建设行政处 罚程序暂行规 定第三章、 第四章。相关业务 处厅法定代表 人、分管领 导、政策法 规处及相关 处室负责人、 经办人11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

41、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 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1818行政处罚对未依照法 律、法规和 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实 施监理的处 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 (国务院令第 393 号) 第 57 条第 4 项1.立案责任: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 径发现违法行为。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 处罚的,应当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 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42、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交付或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 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行政处罚法 第 15、31、37、 38、39、

43、40、 42 条; 建设行政处 罚程序暂行规 定第三章、 第四章。相关业务 处厅法定代表 人、分管领 导、政策法 规处及相关 处室负责人、 经办人1919行政处罚对施工起重 机械和整体 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 式架设设施 安装、拆卸 单位未由专 业技术人员 现场监督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 (国务院令第 393 号) 第 61 条第 1 款第 2 项1.立案责任: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 径发现违法行为。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 处罚的,应当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

44、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行政处罚法 第 15、31、37、 38、39、40、 42 条; 建设行政处 罚程序暂行规 定第三章、 第四章。相关业务 处厅法定代表 人、分管领 导、政策法 规处及相关 处室负责人、 经办人12处罚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交付或者依法将行政

45、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 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2020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 使用未经验 收或者验收 不合格的施 工起重机械 和整体提升 脚手架、模 板等自升式 架设设施的 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 (国务院令第 393 号) 第 65 条第 2 项1.立案责任: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 径发现违法行为。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 处罚的,应当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

46、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 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交付或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

47、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 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行政处罚法 第 15、31、37、 38、39、40、 42 条; 建设行政处 罚程序暂行规 定第三章、 第四章。相关业务 处厅法定代表 人、分管领 导、政策法 规处及相关 处室负责人、 经办人2121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 委托不具有 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 (国务院令第 393 号) 第 65 条第 3 项1.立案责任: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 径发现违法行为。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 处罚的,应当立案。行政处罚法 第 15、31、37、

48、相关业务 处厅法定代表 人、分管领 导、政策法13单位承担施 工现场安装、 拆卸施工起 重机械和整 体提升脚手 架、模板等 自升式架设 设施的处罚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 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

49、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交付或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 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38、39、40、 42 条; 建设行政处 罚程序暂行规 定第三章、 第四章。规处及相关 处室负责人、 经办人2222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 在施工组织 设计中未编 制安全技术 措施、施工 现场临时用 电方案或者 专项施工方 案的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 (国务院令第 393 号) 第 65 条第 4 项1.立案责任: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 径发现违法行为。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 处罚的,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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