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护照法实施细则]最新护照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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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护照法实施细则最新护照法实施细则新环保法实施,多个细则护航要闻聚焦新环保法实施,多个细则护航囗/汪建沃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面对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不仅有经济手段,还有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刑事责任追究等多种举措,将使新环保法在执行层面更加威武有力。为配合正式实施的新环保法,国家环境保护部抓紧制定了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4个便于操作的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首批4个暂行办法中,除了备受关注的按日连续处罚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外,还包括对违法企业采取查

2、封、扣押乃至限产及停产措施。这意味着,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将不再局限于经济手段,更有震慑力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运用将使“环保之剑”更加锋利。按日连罚上不封顶环境违法企业必需付出惨重代价。“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是我国环境保护过去存在的老大难问题,法不责众必须从源头得到根治。2005年,松花江污染事件给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造成巨大损失,却因当时的水污染防治法明确对污染企业的处罚上限为100万元,最终相关部门对责任企业开出最大罚单仅为100万元,成为我国环保史上的一大尴尬。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这项全新的制度,此次制定的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共5章17条,主要规定了

3、按日计罚的适用条件、实施程序、计罚期限、处罚金额和处罚次数,力求全面破解环境违法成本过低的难题,让所有企业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接受同一把标尺的考量。按日连续处罚,意味着理论上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不设上限。如果违法排污获得的利益远超违法成本,企业就有花钱“买”污染的心理。按日连续处罚能利用经济手段有效惩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一旦按日计罚,违法行为一日不停止,罚款每天都在增加,企业就要重新算算每天的罚款和收益账。提高环境违法成本是整治环境违法行为的必要措施,对环境违法的企业,就是要敢于亮剑,就是要罚得其倾家荡产。根据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排污者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环保主管部门可以

4、实施按日连续处罚,适用情形包括环评未批先建、无证排污、超标超量排污、久试不验、规避监管排污等违法排污行为。如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给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同时也很有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对于这样的行为,除采取严厉的经济处罚措施外,还必须采取更为果断的措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抓人的抓人,该判刑的判刑。查封扣押制止违法环保部门必须给违法企业“贴封条”。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第六十八条对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行为设置了严格的问责条款。环保部环境监察局行政执法

5、处罚处处长姬钢表示,这也意味着环保部门首次有权给企业“贴封条”。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共4章23条,对查封扣押的具体对象、适用条件、实施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其适用情形包括: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等有毒害物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排污;非法排放、倾倒污水处理厂污泥及化工、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法排污等。对于频现的重雾霾天气,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规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

6、预案启动后,未按照要求减产、停产的企业将面临被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02/746要闻聚焦在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如果企业没有按照预案限产30%或50,就会采取紧急措施和紧急手段来制止这样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一定的威慑性,排污设施被查封、扣押之后,相应企业的生产随之停顿,适用于较为紧急的环境污染事件或违法行为。一般的调查、处罚程序耗时较长,对于处罚数额较大的罚单往往还要做听证。如果被处罚者再申请行政复议乃至进入法律诉讼程序,这一过程中就很可能出现证据损毁、污染损害扩大等问题。正因如此,采取查封、扣押这样的行政强制措施就填补了“发现行为、尚未处罚”的空当。同时,为解决一线环境执法人员“不会用、不

7、敢用”的问题,在规范权力运行的同时有效降低执法风险,作为配套措施的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细化了环保部门如何使用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标准,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对调查取证、审批、决定、送达、实施、解除、后督察等程序进行了规范要求。限产停产果断亮剑注重经济发展与环保相协调。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了环保部门可以对超标超总量的环境违法行为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停业关闭措施。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是新环保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对超标超总量的环境违法行为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停业关闭措施目的决定了环境违法行为执法,需要考虑并尊重企业的基本权益。如某农药企业可能有多

8、条生产线,发现其超标排放后,如果停其中一条生产线就能实现达标排放,那么就无需关停全部生产线。考虑到经济发展,程序设计要留足空间,需要有限产、停产整治、关停等一系列循序渐进的措施。收到查封、扣押通知后,企业仍然违法排污怎么办?对于一些比较恶劣的行为,比如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受过3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上述行为的系列情况,就可以进一步采取限产、停产乃至关闭企业的措施。据了解,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共4章18条,主要规定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

9、停业关闭的适用情形,对调查取证、审批、决定、实施整改、解除、后督察等实施程序进行了规范要求。信息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障公众参与监督环境保护权利。新环保法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设专章,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没有信息公开就没有公众参与,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的源头。在新环保法中把公众参与列入基本原则意义重大,只要确立了公众参与,其他法规条例就一定要参照执行。环保部此次制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重点解决了信息公开范围、内容、方式、监督等四个问题,对信息公开主体和范围、公开方式、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强制公开、法律责任、奖励等做出了明确要求。新环保

10、法五十五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是强制信息公开的主体,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强制公开主体”,明确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被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的企业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超标超总量、污染物排放可能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7种情况这几项措施互为补充,基本涵盖了对于不同程度违法行为的处罚。加上之前颁布的“两高”司法解释,面对环境违法行为,还有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刑事责任追究等举措,这就使新环保法在执行层面更加有力。新环保法的施行要达到公众预期,需要周密准备,政策配套必不可少。总 结:新环保法有

11、70条,涵盖我国环境保护各个方面,因此不可能对所有细节规定明确。如果没有相应实施细则,“新环保法”就可能难以落实。新环保法既有许多直面环境现实问题的重大制度设计,也有对既往条款的修改。新条款、新内容需要与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实践相适应、相衔接。只有制订出台和实施一批结合实际、与新法相配套的执法规范、操作细则及标准制度,才能为新法顺利施行打下坚实基础,为新环保法装上“铁拳钢牙”。新环保法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进程的重要一环。希望装上“钢牙”的环保法真正成为破解我国环境困境的利器。02/746成品保护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成品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成品保护工作是直接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和成

12、本的重要因素,成品保护工作贯穿施工的始终,做好该项工作是每个现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职责和义务。现针对分公司管理现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成品保护包括成品和半成品的防护、遮挡、包扎和封闭。成 品:指基础、墙体、梁、板、柱、屋面、楼地面、抹灰、门窗、油漆、玻璃、粉刷和电气、管线、采暖、通风及设备等,亦包括已安装好的半成品如钢筋、模板、架子、钢、木、混凝土构件等。半成品:指钢、木、陶瓷、混凝土构件制品和已成型加工好的钢筋、模板、砂浆、混凝土等。第二章 工程施工成品管理办法第三条 制定合理的施工工序。首先,在保证总进度计划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工期,以减少工种之间的交叉作业,避免后期集中抢工,以达到保

13、护成品的目的;其次,要周密安排工序之间的搭接,不颠倒工序,尽量考虑湿作业在前、干作业在后,先室外后室内,先上层后下层,屋面防水未做之前,无妥善措施不能做室内装修,上层地面未做之前,无妥善措施不作下层装修。第四条 采用新材料、新工艺。目的是提高装修施工的装配化水平,减少湿作业,减少工序,减少污染、减少交叉作业。第五条 分清上道工序与下道工序在成品保护方面的责任。在上下两道工序交接时,应同时检查成品情况,已经损坏的成品由上道工序的班组负责,检查后损坏的成品由下道工序的班组负责。交接检查由工程经理或工长组织,上下工序的施工负责人参加。如不组织交接检查,出现的成品损坏由工长负责;如有一方施工负责人不参

14、加,出现成品损坏由施工队伍负责。第六条 分清交叉作业中成品保护的责任。一般情况下,成品损坏应由损坏者负责,在交叉作业中责任实难辨明时,则应由平时使用、保管的人或班组负责。第七条 竣工收尾阶段增设必要的专职成品保护员,对已全部完成的某一层、某一房间或某一部位(如一个楼梯、一个门口等)临时进行封闭。第八条 在施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对成品保护质量经常进行巡视检查,要求施工单位对成品采取“护、包、盖、封”的保护措施。1护:就是提前保护。如清水楼梯踏步,采用护棱角铁上下连通固定;门口易碰部位钉上防护条或槽型盖铁,进出口台阶应垫砖或方木搭脚手板过人等;2包:就是进行包裹,以防损伤或污染。如大理石或高级水磨

15、石柱子贴好后,应用立板包裹捆扎;铝合金门窗应用塑料布包扎等;3盖:就是表面覆盖,防止堵塞、损伤。如地漏、落水口排水管安好后要加以覆盖;预制水磨石或大理石楼梯应用木板等覆盖;地面应用锯木、毡布覆盖;其它需要防晒、防冻、保温养护的项目,也应采取适当的覆盖措施4封:就是局部封闭。如预制楼梯板安装装修时,应将楼梯口局部封闭;水泥地面或地面砖做完后,就将该房间局部封闭;屋面防水做完后,应封闭楼梯门或出入口;室内墙纸、彩色地面完成后均应锁门等。第三章 成品保护实施细则第九条 土方与基础工程1放线定位的控制桩必须用混凝土保护好,挖土时不得覆盖,要设醒目标志,不准碰压。2基础周围的水管要有排水措施,开关、接头

16、跑水、渗漏要及时修理,不使用时开关要加箱上锁,防止跑水泡塌基础。3冬季施工的基础及时覆盖草袋或保温被,或及时回填土,防止受冻,雨季施工时,要制定科学合理的防雨排水措施。4回填土打夯时,不得把基础挤偏碰坏。5暖气、上下水管线试水试压时,要有专人检查看管,发现渗漏及时采取修补措施,防止水流入基础造成地基下沉。第十条 墙体1对易受损坏的砼墙体、柱、门窗、楼梯边角应用钢、木护角(用胶合板也可以)保护,特别在首层。2易沾污的施工洞、运料进口和打混凝土的部位,应用草袋或塑料布遮挡覆盖,防止灰浆四溅;水刷石墙面施工时,对周围的清水墙面要用水泥袋纸遮盖。3溅到墙上的石膏、砂浆、混凝土等,要及时清洗干净,防止污

17、染、弄脏墙面。4吊运构件、料具、搭拆架子时,要派专人指挥,专人看守,不能把墙弄坏。5高处往下运送料具和在施工过程中倒垃圾时,必须采取措施,如围挡竖井,不得乱丢乱扔。竣工清理垃圾一律从垃圾孔倒下。6檐口、窗台腰线等刷乳胶漆、边线要用排笔描涂,乳胶漆不得掉在墙上污染墙面。第十一条 抹灰1抹灰前,对易碰坏的管线、设备、门框等,要采取覆盖等保护措施。2抹灰时,不准搬动或站在水暖等管线和通风设备上操作,不得把灰浆溅到成活的墙面或其他成品上(如门、窗框、管道等)。如有沾污,应及时清洗干净。3搬动料具物品时,不得碰坏墙面、墙角、管线设备及其他成品和半成品。4合理安排施工程序,最好等凿洞、修理活全部做完后才抹

18、罩面灰。5严禁在抹灰面上涂写、刻画。6窗帘杆的预埋件、电闸箱、电线盒、水暖的挂勾、管卡、过墙管等,必须在抹灰前准确地预埋好,不得漏埋和错位,以免抹灰后打洞。第十二条 楼地面1楼地面施工时,不得把砂浆、混凝土溅到已成活的墙上。2楼地面、楼梯踏步抹灰施工完后(包括预制水磨石、瓷砖、马赛克等地面铺设完后),应及时认真养护,其中,水泥地面必须铺盖麻袋片按规范浇水养护,木地板及高级地面盖塑料布或锯末加以保护;踏步设护角要仔细保护,要设醒目标志,严禁踩坏,养护期设专人看管。养护期间楼梯间实行封闭管理。3下道工序进入施工时,对容易沾污、破坏地面的料具要有保护措施,不准在已成活的地面上拌砂浆、和腻子、拖管子、

19、铁锹、镐或其他铁器,更不准在地面上进行容易破坏地面的操作,如锤击或煨直管子。4搬运料具时不得把地面破坏,不得乱扔、乱碰,小车支腿要包胶皮,油、木、电、水暖等工种施工用的高凳、铁梯、铁案子等,均要包好凳脚。5油木施工前,应将易弄脏部位用塑料布、水泥袋或油毡纸遮挡好,不得把白灰、油漆、腻子洒到地上,沾到门窗、玻璃和墙上。第十三条 防水1基础底板在施工防水时,严禁在防水材料上直接堆放重物。2在进行室外回填土的施工时,外墙立面必须有保护层,严禁用铁锹捣碎保护层,严禁不筛回填土,以防块石砸坏防水层。3在进行卫生间防水保护层的施工中,不许使用没有采取保护措施的小车运送砂浆,严禁在防水层上野蛮施工,破坏防水

20、层。4屋面防水施工完后,对部分棱角处要加以保护,部分损伤后必须修复,严防屋面发生渗漏现象。第十四条 门窗1窗框进场前由项目技术室与厂家订好协议,窗框和墙的连接件要安好后才包装,这样的窗框在安装时不需拆包装纸,在窗户收口时砂浆不会污染窗框,安装玻璃前再用刀切割。2部分厂家生产的窗框没有提前安连接件,安装门窗时必须拆除包装纸,在窗框安装好后,项目应立即沿窗框贴满美纹纸(最好和厂家订合同,由厂家负责粘贴),防止窗户收口时砂浆掉入框内,不便清理。如不慎有砂浆污染窗框,应立即用湿棉纱布清洗干净。3窗户收口、外墙喷涂或抹灰贴面砖时,裸露的窗框必须有防护措施。和墙体连接处应贴上美纹纸、胶带或用塑料胶布、彩布

21、进行遮挡。窗框上自带的保护膜要等涂料刷完,在打胶前用刀切割。4门窗进场后要分规格堆放整齐、垫平、垫稳,并有防雨防晒措施。5不准用门窗当跳板、搭床、做平台、当凳子,不允许碰坏、踩坏、扔坏、压坏、砸坏。6门窗搬运和安装过程中,不得碰坏墙面、墙角,碰弯碰坏管线设备,不准踩在暖气片或管线设备上操作。7门窗安装时不得震裂或震掉框边的抹灰层,安装好后要注意关闭,容易被碰坏的门窗边要钉钢、木护角保护。8不允许从已安装好的窗口往里运料,如不可避免时,事先须有覆盖、保护措施,门框要钉防护条或防护板。9外墙涂料施工使用吊篮时,要对外窗进行保护,防止吊篮碰坏窗框,同时严格管理好施工涂料的工人,按操作规范使用吊篮。1

22、0木门窗因未上锁而不能关闭,要用小楔临时稳住,以防被风吹开,碰击损坏或撞坏墙面,造成门框边抹灰被震裂、震掉。碰坏或有划痕的门窗应及时更换。11钢窗由安装者负责嵌固砂浆,但固定时砂浆不得沾污墙面。12安装完玻璃后,严禁随意上下倒料和拆搭外架。涂料、油漆施工时不要弄脏玻璃。第十五条 油漆、粉刷1合理安排工序,浆活、油活不得互相沾污。2不准在油漆、粉刷好的门窗、墙面上用手摸、涂写或钉钉子。安装好门窗玻璃后,严禁在室外架上施工捣碎玻璃或砂浆污染玻璃。3认真保护好上道工序的成品,不得沾上白浆和油漆。4竣工前最好用湿锯末清扫地面,以防灰尘污染油漆、粉刷。5拆外脚手架时,轻传轻放,不许碰损外墙涂料或其他成品

23、。第十六条 水、暖、电1管线穿墙,打洞不准用大锤,位置、尺寸、大小严格按施工图要求,不准乱打,乱凿。2电焊、气焊时,应对附近成品(特别是卫生间的面砖)采取隔离措施或对电焊、气焊采取防护措施,不得烧坏、烤糊或烤变色其他成品。3合理安排工序,水暖管线的固定堵洞由管线安装者负责,以便保证安装质量和责任划分。其堵洞、固定用的砂浆、混凝土,不得高出(允许低于)墙面、楼梯面。4配电箱在安装好后,凸出墙面部分用塑料带包扎,防止污染。刷涂料前,在凸出部分的内沿贴一道美纹纸,涂料刷完后,在撕掉纸,内沿整齐划一。配电器具安装好后,上锁,由专人负责看管。5厨房、卫生间以及室外(包括屋面)使用的UPVC管,在安装好后

24、,一律用塑料带缠裹好,并严防工人施工时扯落。6安装好洁具和五金后,及时锁门,以防部件被盗。7竣工前的清理过程中,严禁工人骑、踩在卫生器具或管道上作业。第十七条 半成品和构件1构件捆扎、起吊、运输时,要采取措施保护好棱角,防止碰坏。2构件在堆放运输过程中,要按规定垫平、垫稳,不得超高、倾斜,堆放场地要平整、夯实,并有可靠的排水措施,严防倒塌和压坏。3绑扎就位的钢筋和已安装好的模板,不得擅自拆掉支撑,就位的钢筋网应有操作通道,不允许在钢筋网上行走与操作,不准把钢筋踩变形。4白灰池要加盖,运输过程中盛装白灰膏的容器要清洁。5砂浆、混凝土运到使用地点时,一律要求用铁盘、灰槽盛放,禁止直接倒在地上。6预

25、制雨罩、阳台等悬挑构件,安装就位后不得擅自拆除支撑。第四章 附 则第十八条 分公司对项目部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对查出的问题,项目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第十九条 对个别成品破坏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除对之进行经济处罚以外,还视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行政处罚。 环境境保护法实施细则环境境保护法实施细则责任教师 饶冠俊一、 课程性质:环境保护法是浙江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律专业(本科的一门课程,是为检验学生对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应用能力而设置的一门课程。 二、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比较全面系统地把握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及我国和国

26、外在环境保护方面所作的法律规定和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包括基本的生态学知识,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法的概念、历史发展、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环境法律责任以及诸如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保护法、区域环境保护法、特殊环境保护法和国际环境保护法等分论,同时也希望能够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认识到目前全球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无论从自身的角度,还是从一个社会的角度来衡量和意识到环境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置身到全球的环保中去。 三、媒体使用和教学过程建议(一)教材本课程教材是由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其他教材等多种媒体组成的一体化教材,要求学生能正确使用。1.文字教材文字教材包括主教材和学习指导书。文字教材是学生学习的主要用

27、书,是教学的主体。媒体和课程考核的基本依据,教材除系统、全面的反映了本门课程的全部内容外,在每章开头有教学目的及要求,章末有扼要的内容小结,对本课程的重点、难点问题的掌握进行指导,并配备有一定数量的思考练习题,帮助学生对基本技能的掌握和运用。本课程的文字教材: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张锌太主编的环境保护法2.其他教学媒体资料。网上教学:有关教学信息和辅导内容通过网页公布。 (二)教学资料1.教材: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张锌太主编的环境保护法2.其他教学媒体资料。 (三)教学环节1.面授辅导及自学电大是远距离成人教育,要注意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为学生提供尽可能完善的教学服务,帮助他们掌握本

28、课程的全部内容。面授辅导课也是一个重要的教学环节,辅导老师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配合录象课的进程及文字教材,对学生进行辅导。2.平时作业在本课的学习过程中,作业是必不可少的。根据教学进度和学生的实际情况,通过相应的平时作业,来加深对概念的理解和掌握,熟悉法规的应用。 环境保护法课程本学期安排4次作业。具体的作业在课后的安排或见教学进度计划表,学生必须按要求完成,辅导教师要认真批改作业,平时作业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期末考试。作业成绩占期末总成绩的20%。 四、教学内容与教学要求 第一章 环境保护概述一、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环境、环境问题和生态学及其基本规律的一般知识明确环境的概念和环

29、境保护的概念、意义与途径,明确可持续发展的涵义和实质。为学习和理解环境保护法的原则、制度、规定,在环境科学基本知识方面打下基础。二、教学内容第一节 环境(一)环境的一般概念(二)人类环境人类环境的分类包括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三)环境保护法所指的“环境”(四)环境要素环境要素的概念环境要素的“四规律”(五)人和环境的关系关系要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二节 生态学基本知识(一)生态系统(二)生态系统的组成(三)生态学基本规律物物相关律相生相克律能流物复律负载有额律协调稳定律地时制宜律第三节 环境问题(一)环境问题的概念原生环境问题次生环境问题(二)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原始人类时期农牧业社会时期工业革命时

30、期环境问题新阶段(三)我国目前的环境问题第四节 环境保护(一)环境保护的概念(二)环境保护的主要内容(三)环境保护的意义和作用(四)“可持续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的定义和内涵“可持续发展”的提出及其沿革(五)环境保护的主要途径(六)中国的环境保护三、学习方法和建议通过对人类与环境关系的了解,搞清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而掌握解决环境问题,保护环境的途径。着重学会用生态学的观点来解决环境问题,牢牢树立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是人类唯一正确选择的思想,并把这些观念,思想运用到今后环境保护法学习中。 第二章 环境保护法概述一、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对本章的学习,掌握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概念,为以后各章的学习打好基础

31、,要求学生了解环境保护法的产生与发展、环境保护法的目的、任务和作用及其适用范围;明确环境法律关系的概念、特点与要素;重点掌握环境保护法的概念、特点,环境保护法体系的概念、地位和构成,环境权的基本内容 二、教学内容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的概念(一)环境保护法的定义(二)环境保护法的特点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区域特殊性第二节 环境保护法的历史发展(一)国外环境保护法的历史发展战前的历史发展战后的历史发展(二)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历史发展建国以前的历史发展新中国成立后的环境保护法的发展第三节 环境保护法的本质、目的和任务(一)环境保护法的本质(二)环境保护法的任务和目的第四节 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和作用(一)环境

32、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对地域的适用范围对人的适用范围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二)环境保护法的作用第五节 环境法律关系(一)环境法律关系的概念(二)环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客体(三)环境法律事实环境法律行为环境法律事件第六节 环境保护法的体系第七节 环境权(一)环境权的概念和涵义(二)环境权的形成和发展(三)环境权的性质(四)环境权的种类公民环境权人类环境权(五)我国关于环境权的规定第八节 环境保护法学三 学习方法建议与 我国其他法律规范相对比,掌握环境保护法在适用范围、法律关系、法律体系等方面与其他法律规范有那些不同点和相同点。 第三章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一 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环

33、境保护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形成和发展,掌握各项基本原则的涵义、内容及贯彻这些原则的主要措施。二 教学内容第一节 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第二节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第三节 污染者付费、开发者保护、利用者补偿的原则第四节 公众参与原则三 学习方法和建议对各项原则之所以要实行的原因要理解,要记住贯彻各项原则的主要措施。第四章 环境法律制度一 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各项法律制度的形成,明确环境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点,重点掌握各项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二 教学内容第一节 环境法律制度概述(一)环境法律制度的涵义和特征(二)环境法律制度的分类第二节 环境保护计划制度(一)环境保护计

34、划和环境保护计划制度的概念环境保护计划环境保护计划制度(二)环境保护计划的主要内容管理体制计划内容编制原则实施检查第三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确立(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内容适用范围形式时间审批第四节 “三同时”制度(一)概念(二)形成(三)主要内容(四)法律后果第五节 排污收费制度(一)概念(二)形成(三)内容第五节 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第六节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第七节 限期治理制度第八节 环境标准制度第九节 环境监测制度第十节 其他三、学习方法和建议重点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许可证制度,对其他制度主要掌握其概念和最主

35、要的规定 第五章 环境法律责任一 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明确环境法律责任的概念,作用和特点,掌握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和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基本内容二 教学内容第一节 环境法律责任概述(一)环境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第二节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一)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二)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种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第三节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一)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二)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三)无过失责任(四)承担责任的方式(五)追究责任的途径第四节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一)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二)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三)各种罪名三 学习方法和建议

36、着重掌握各种环境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与一般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区别,并结合有关案例。 第六章 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一 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环境保护实施的概念和意义,明确环境监督的意义和种类,掌握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的基本内容,重点掌握环境行政执法中的行政处罚、环境行政许可和环境行政强制执行以及环境民事诉讼的特点。二 教学内容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实施概述(一)环境保护法实施的概念(二)环境保护法实施的要求和原则(三)分类第二节环境行政执法(一)概述环境行政执法的定义特点(二)主体(三)环境行政执法的方式(四)环境行政处罚处罚的特征处罚的设定处罚的适用(五)环境行政许可(六)环境行政强制执

37、行(七)环境行政奖励(八)现场检查第三节 环境司法(一)环境司法的概述(二)环境民事诉讼概念和特点(三)环境行政诉讼概念原则受案范围举证责任(四)环境刑事诉讼概念诉讼诉讼程序(五)环境监督概念行政监察公众环境监督三 学习方法和建议对环境行政执法中“一事不罚两次款”“两罚”处罚、对环境民事诉讼要掌握概念和规定,而且要掌握为什么要这么做。 下篇环境保护法分论(此部分内容只作为一般掌握即可)第七章 污染防治法 第八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 第九章 区域环境保护法 第十章 特殊环境保护法 第十一章 国际环境保护法基础 法律法规辽宁省军事设施保护实施细则【阅读全文】辽省军事设施保护实施细则 政府令第169号

38、辽省军事设施保护实施细则业经2004年4月22日辽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省 长 张文岳二零零四年四月三十日辽省军事设施保护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军事设施安全,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以下简称军事设施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军事设施保护有关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保护军事设施安全,维护国防利益,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共同职责,是公民应

39、尽的义务。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协调、组织和宣传教育。省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工作接受沈阳军区司令部的指导,市、县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工作,接受上一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指导。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军事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军事设施的保护第六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确定和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的划定以及未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的划定,按照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规定办理。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和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的划定、调整,应

40、当充分考虑军事设施的性质、地形和国家军用技术标准并兼顾当地经济建设、自然环境和居民生活的需要,在保证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情况下,尽量控制在最小区域。未经规定程序,不得变更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和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第七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按照划定的范围设置障碍物或者界线标志。设置障碍物或者界线标志,应当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要求及周围环境,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与市建设相协调,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障碍物或者界线标志的设置,不得损坏、搬移军事设施标石和标志牌。第八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编制、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征求

41、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建立开发区,对外开放地区、城市、公路、山峰、沿海海域、内陆河流航线,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意见;开辟口岸、互市贸易区、旅游景点以及修建道路、桥梁、管线等,可能影响军事设施的,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意见。军事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意见不一致的,由当地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经协调仍未达成一致的,报上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协调处理。第九条 军事机关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由于勘察、测量、测试等技术原因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向征求意见单位作出书面说明,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第十条 未经军事设施管理单位

42、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禁止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禁止外籍人员、车辆、船舶进入或者通过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的区域和其他非开放区域。人员、车辆、船舶进入或者通过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应当遵守管理单位有关通行路线、区域和进出登记审查的规定,不得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内军事目标和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的区域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等活动。第十一条 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高大建物、构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在申请立项前书面征求军用机场管理单位的军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的意见;对未征求军事机关意见或者建设项目设计高度超过军

43、用机场净空保护标准的,政府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许可手续。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已存在的高大建物和位于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的高大建物、构物或者其他崐设施,高度超过净空要求的,必须设置障碍标志。严禁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影响军用机场通信、导航的设施。第十二条 军队保留的战备机场、应急飞行跑道、公路飞行跑道的净空区域,应当按照相应等级的机场要求予以保护。第十三条 禁止在军用机场内修建永久性建物,堆放贮存物品或者从事放牧活动。进入机场割草,应当有计崐划、有组织地进行,不得损坏机场设备、设施。第十四条 禁止占用军事港口、码头的进出航道设置浮筏、固定网具等从事水产养殖活动,或者在水域军

44、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内建设、设置非军事设施。在水域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捕捞或者其他活动,不得妨碍军用舰船的行动,不得损坏、移动各种助航标志。非军用船舶进入军事港口、码头避险,应当及时向管理单位通报,并按照指定位置临时停靠或者锚泊。避险船舶上的人员,不得对军事目标进行摄影、摄像、描绘和记崐述,未经管理单位批准,不准上岸活动。第十五条 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内封存的军事设施和未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且己封存的作战工程,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用。第十六条 在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爆破、采石、采矿、采伐林木、开荒、取土、挖沙等活动,不得设置强电磁设施或者在作战

45、工程上空架设高压输电线。经有关军事机关批准修建永久性建物或者标志的,不得危及、妨碍作战工程使用效能和改变作战工程周围的地形地貌。第十七条 地方经济建设项目,应当避开作战工程。确实无法避开,需要将作战工程作报废处理或者改作民用的,应当经有关军事机关批准。第十八条 在选择涉外项目建设地点时,有关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当与作战工程管理单位的师级以上主管机关和当地有关国家机关,共同商定确保作战工程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保护距离、措施。第十九条 不得毁坏军用铁路、公路以及输电、输油、输气、输水管线,不得在其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危及安全或者影响使用、维修的建物。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损坏通信设

46、备,影响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危及通信安全的行为:(一)在通信线路安全范围内爆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割断军用通信电线、电(光)缆;(二)在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设置或者使用发射、辐射电磁信号的设备和电磁障碍物体;(三)在地下电(光)缆两侧规定范围内的地面上爆破、钻探、采石、取土,堆放笨重物品、垃圾或者倾倒含有酸、碱、盐等腐蚀性强的液体,修建能引起地下电(光)缆腐蚀的建物;(四)在江河、海底电(光)缆两侧规定水域内进行抛锚、拖网捕鱼、炸鱼、挖沙等危及电(光)缆安全的活动;(五)在电杆及拉线安全范围内采石、取土、堆物;(六)在电杆及拉线、天线架等设备上拴重物、牲畜,在军

47、用通信线路上搭挂广播线、电线及电视机天线;(七)向电杆、电线、隔离子射击或者抛掷杂物,移挪电杆或者更改线路等。第二十一条 在军用通信线路沿线路施工、架设线路、铺设管道、兴建水利和农田设施、植树造林、采伐林木、运输超高货物或者进行水下作业等可能危及军用通信线路安全的,应当事先向军事设施管理单位通报并采取相应技术防范措施。第二十二条 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团级以上主管机关,应当通过军事设施所在地的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向同级人民政府统一提供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军用机场净空保护标准、军用电磁环境保护间距标准、军用地下(水下)管线位置、枢纽台(站)位置和具体保护要求等资料。有关人

48、民政府对军事设施的资料,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管理和使用。第三章 军事设施的利用第二十三条 在保证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利用闲置的军事设施从事生产、经营等非军事目的的活动。申请利用军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军事设施管理单位说明拟利用的军事设施位置、数量、用途,由军事设施管理单位报上级机关审批。上级机关批准同意的,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利用军事设施,应当与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协议中应当载明利用范围、期限、用途、设施维护、经济补偿和中止协议条件等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利用单位和个人应当

49、按照协议规定使用军事设施,确需改变使用范围、期限、用途的,应当与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协商,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协议。在紧急战备情况下,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军事设施管理单位有权中止协议。中止协议,应当提前通知利用单位和个人,并按照实际使用日期,相应减收费用或者返还已经收取的费用。利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第二十五条 利用作战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作战工程的战术技术性能,不得对利用的作战工程进行拍照、录像和标绘,不得改变使用用途、转租他人或者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作战工程内部。作战工程管理单位有权对利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行为、作战工程维护情况等进行检查。第二十六条 因经济建设需要,将作战工程报废拆除、迁建或者改作民用的,由省人民政府同沈阳军区协商办理。作战工程拆除、迁建或者改作民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所涉及的;(二)经济建设确实需要又不能避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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