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目录(共25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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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惠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其他类行政权力清单 (共 8 项)职权名称职权名称 序序 号号职职 权权 类类 型型项目项目子项子项基本基本 编码编码职权依据职权依据备注备注筹备设 立宗教 活动场 所审批0105 0010 0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6 号修订) 第二十一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 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

2、起 30 日内,对申请设立其 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宗教事 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 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对申请设立宗教活 动场所的,由县级 人民政府宗教事务 部门审核,拟同意 的,上报设区的市 人民政府宗教事务 部门审批。1行政 许可宗教 活动 场所 审批在宗教 活动场 所内改 建或者 新建建 筑物审 批0105 0010 03

3、【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6 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 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对申请改建或者新 建的建筑物不影响 宗教活动场所现有 布局和功能的,由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 事务部门作出批准 或不批准的决定; 拟改建或者新建的 建筑物改变宗教活 动场所现有布局和 功能的,县级人民 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提出审核意见后, 上报设区的市级人 民政府宗教事务部 门审核。2序序 号号职职 权权 类类 型型职权名称职权名称 基

4、本基本 编码编码职权依据职权依据备注备注项目项目子项子项临时宗 教活动 地点审 批0105 0010 04【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6 号修订) 第三十五条 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 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宗教团 体成立、 变更、 注销登 记前审 查0105 0050 03【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6 号修订) 第七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

5、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 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 年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订)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八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 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对县级宗教团体筹 备申请成立登记、 变更登记、注销登 记前,由县级人

6、民 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审查,并提出审查 意见。2行政 许可宗教 团体、 宗教 院校 审批宗教团 体、宗 教院校、 宗教活 动场所 接受境 外组织 和个人 捐赠审 批0 1050 0500 4【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6 号修订) 第五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 旨相符的活动。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 10 万元的,应当 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 号) 第

7、三十九条 宗教团体申请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 1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作为其业务主 管单位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第四十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申请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 1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将申请 材料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申请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 1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将申 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第四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 1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县级人民 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县级宗教团体、 宗教活动场所申请 接受境外

8、组织或者 个人捐赠金额超过 10 万元人民币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宗 教事务部门审批。3宗教 活动 场所0105 0600 0【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6 号修订) 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 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3序序 号号职职 权权 类类 型型职权名称职权名称 基本基本 编码编码职权依据职权依据备注备注项目项目子项子项行政 许可登记、 终止 或者 变更 登记 内容 审批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

9、所登记证。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45行政 许可宗教 活动 场所 法人 登记 前审 查1050 0700 0【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6 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 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56行政 许可清真 食品 准营 证核 发0105 0100 0【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17 年修订) 第八条第一款 清真食品准营证由自治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统一监制,由市、县(市、区)民族事

10、务工作部门核 发。 第十条 申领清真食品准营证的企业,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占企业员工的比例,应当不低于回 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口占自治区总人口的自然比例,其中下列人员必须是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 族: (一)生产、经营、餐饮部门的负责人; (二)采购、保管、主要制作等关键岗位的人员。 申领清真食品准营证的个体工商户,其业主及主要烹饪人员必须是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以及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 复印件到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申领清真食品准营证。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

11、企业开设的分店、分公司或者销售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均应当申领清真食品准营证。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清真食品准营证。对申领清真食品 准营证的,由县 级人民政府民族事 务部门做出给予许 可或不许可的决定。6行政 确认民族 贸易 企业 认定0705 0010 00【行政法规】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 年国务院令第 435 号) 第十二条 国家完善扶持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生产发展的优惠政策,在税收、金融和财政政 策上,对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生产予以照顾,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实行定点生

12、产并建立必要的 国家储备制度。 【规范性文件】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认定及相关工作的意见(民委发2016对申报的民族贸易 企业进行审核,拟 同意的,上报自治 区人民政府民族事 务部门认定。4序序 号号职职 权权 类类 型型职权名称职权名称 基本基本 编码编码职权依据职权依据备注备注项目项目子项子项66 号) 认定民族贸易企业工作,由省级民族工作部门牵头,会同省级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或与民族贸易政策相关的部门负责民族贸易企业的认定工作,并结合本地情况,制定符合实际的具体认定办法或认定程 序。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贸易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13、(试行)(宁民委发2014号 31 号) 第四条 自治区民委牵头负责民贸企业认定工作,成立由自治区民委、财政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组成的评审工 作领导小组,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认定的工作方式,定期对申报企业进行集中审核确定。民族贸易县民族工作部门负责 本地区民贸企业受理、初审和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7行政 确认公民 民族 成份 变更、 认定0705 0020 00【部门规章】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5 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令第 2 号)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14、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 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 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第二十条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依据中国公民的民族成 份确定。 外国人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

15、定(民委(政)字1990217 号) 八、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则处理: 2.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 工作部门批准。对公民申请变更、 认定民族成份的资 料审核,拟同意的, 上报设区的市级人 民政府民族事务部 门确认。8其他宗教 活动 场所 管理 组织 成员 的备 案1005 0020 00【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6 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 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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