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特殊项目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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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吉林大学人事处、医院管理处离 退 休 工 作 处二一一年十二月前 言言吉林大学教职工已于 2010 年 1 月 1 日参加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为了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指导教职工全面掌握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保证参保教职工享受应得的医保待遇,特编制本手册。手册中的内容涉及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的各个方面,尽可能针对参保人员关心的问题收集相关信息和材料,包括我校医保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基本情况,力争做到内容详尽,便于查阅。请参保人员务必阅读本手册,尤其需要申办特殊疾病、异地就医、转诊转院、急诊备案和生育补贴等手续的人员,应详细了解相关内容,避免个人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本手

2、册的内容会随着医保政策的调整而发生变化,请参保教职工关注医保动态信息,经常登陆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网站(http:/),或吉林大学医疗保险专题网站及医院管理处网站相关页面,随时掌握最新医疗保险政策。温馨提示:温馨提示:1无论个人医保卡有无金额,请务必携带本人医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开药并刷卡结算。2就医者姓名要与医保卡一致,否则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支付。3不符合医保管理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4、办理医保业务时请找本单位医保代办员帮助办理。医保咨询电话:吉林省医保局 基金征缴部:88690552费用结算部:88690553离休服务部:88690557监督管理部:88690562业务咨

3、询:88690559吉林大学 人事处保险科:85166013医院管理处保健管理科:85168789目 录一、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及待遇标准.1(一)参保的基本政策 .1(二)缴费基数和比例 .1(三)个人帐户构成及额度.3(四)医保待遇和标准 .4(五)医保机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6(六)医保卡的使用 .7(七)其他 .8二、医疗保险业务办理程序及案例.11(一)申请特殊疾病门诊待遇.11(二)申请异地居住就医.11(三)申请转诊、转院 .13(四)申请急诊就医 .14(五)生育保险 .16三、医保费用报销程序 .18四、常见问题解答 .20五、医保咨询与服务 .22附件一: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

4、定点医疗机构名单.23附件二: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名单.26附件三:吉林省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划卡定点零售药店名单.29附件四: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待遇标准.30附件五:吉林大学医疗保险信息代办员通讯录.31附件六:吉林大学医疗保险相关业务办理流程(人事处部分).34附件七:吉林大学教职工参加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数据采集表.35附件八: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各类用表目录及样表.361一、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及待遇标准(一)参保的基本政策根据吉林大学关于教职工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校发200822 号)的规定和职工分类管理的现状,我校由事业费支付工资并同时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全民所有

5、制事业编制职工,均在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投保范围,并已经从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参加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待遇。根据我校教职工的实际情况和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的要求,考虑教职工的整体利益和享受更好的医疗待遇,我校在职和退休人员同时参加吉林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含生育保险) 、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参保人员中,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鉴定或复查有效期内的工伤人员、2001 年 10 月 10 日以前批准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经吉林省医保局对身份进行确认后,在省直医保系统中做特殊身份标识。吉林省二级保健对象,即在职和退休的正高级职务人员、正副厅级和享受相应级别

6、待遇的人员,除以普通人员身份正常参加上述医疗保险外,还可凭吉林省卫生厅保健办核发的吉林省特诊医疗证,由学校按吉林省医保局的年缴费标准给予医疗补贴。离休人员不参加上述保险,但参加吉林省省直离休人员医疗经费统筹。由学校按吉林省医保局规定的政策和年标准单独缴费,年度内的经费一部分由吉林省医保局定点划拨到指定医院,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并包干使用。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由国家民政部门确认的二等乙级(现六级)以上伤残军人,是退休身份的,可以按规定的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年统筹费标准参加离休人员经费统筹。如果同时是离休身份的,可以根据所享受的离休待遇级别,按相应的年缴费标准直接参加离休人员经费统筹。全民劳动合同制

7、在职和退休工人及 2006 年 1 月 1 日以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新参加工作人员,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981 号)和关于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政策答复意见 (吉人社函字2010231 号)参保。学校所属企业非全民身份人员按原有渠道参加长春市城镇职工医保;全民企业编在职和退休人员,按照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精神,随所属企业参加长春市医保,也可以委托学校代办参加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并按档案记载身份和政策缴费。(二)缴费基数和比例1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为学校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工资前三项总额的月平均数额

8、。单位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 7%。在职职工的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工资前三项的月平均工资。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一年度省直单位职工月社平工资 300%的,以 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省直单位职工月社平工资 60%的,以 60%作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 2%。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单位和个人均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引进人才等特殊身份参保的人员,单位和个人均按 300%的基数缴费,待完善参保材料并经批准后才能恢复正常缴费。2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为学校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工资前三项总额的月平均数额(缴费基数执行标准同基本医疗保险) 。单位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

9、0.4%。在职人员个人不缴纳,退休人员单位2和个人均不缴纳生育保险费。3公务员医疗补助:在职人员由学校按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工资前三项总额的 3.1%缴纳;退休人员由学校按规定项目的退休费总额之和的 3.5%缴纳。缴纳基数执行标准同基本医疗保险。以上三项单位和个人缴费均由吉林省医保局根据我校参保数据出具缴费单,学校核定无误后在每月 25 日前通过财务处转帐到吉林省医保局指定银行,并由吉林省医保局在月底前通过银行将此费用注入医保计费系统并同步到各结算终端。单位缴费由学校直接从事业经费中按缴费基数比例划转,个人缴费先由学校垫付代缴,再由人事处从职工个人下月工资中扣除并返还学校财务处。4大额医疗费用补充

10、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由个人缴纳,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 100 元。初次参保时,年度内无论参保时间长短,均缴纳全年费用;从下一年起,由学校每年一月份从个人工资中代收代缴。全民事业合同制工人、2006 年 1 月 1 日以后新参加工作人员参保,按照吉政办发200981 号和吉人社函字2010231 号文件精神,在职合同制工人参保和缴费政策与全民固定工人相同。已退休的上述人员以退休身份参保,或上述已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由在职转为退休身份时,需按照吉政办发200981 号和吉人社函字2010231 号文件执行,即需要按实际缴费年限满 15 年核定缴费时间,不足 15 年的需补缴相应费用。由学

11、校代办的企业编人员参保,政策同上,但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费用按其所在企业的政策由企业或个人负担。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即每年的 4 月 1 日到第二年的 3 月 31 日,医保缴费基数不变。每年 3 月底前,根据吉林省医保局要求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社平工资数据,以及我校职工工资调整情况,需要重新核定缴费基数,学校和个人在下一个参保年度内,按新核定的基数缴纳上述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费用。自 2010 年 1 月参加省直医疗保险以来,我校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总的核定原则和基数构成没变,但随着薪级工资和退休费的调整、人员结构和职务的变动,特别是社会保险政策和医保制度的改革,每个参保年度核准的缴费基数都会

12、有所增加或发生结构上的变化。现缴费基数构成:在职人员为现行工资的前三项之和,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保留的津补贴总额,不包含校内工资和其他地方性补贴。退休人员为退休时核定的退休费与退休后按国家政策增加的退休费之和,不包含按地方政策增加的“阳光工资”以及其他按地方政策增加的各类补贴。由于现有退休人员退休时间不同,发放退休费的项目在不同时期保留的不尽相同,不同的校区也存在差异。所以,不能用一句话概括退休人员核定医保基数构成的工资项目。虽然退休人员个人不按基数缴费,但学校为退休人员缴费以及退休人员个人帐户资金划入是按基数计算的。如有疑问可直接电话询问人事处保险科,进行具体项目查询。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

13、人员、鉴定或复查有效期内的工伤人员和 2001 年 10 月 10 前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不用另外缴费,因其特殊身份所发生的医疗费从公务员医疗补助中支付。吉林省二级保健对象中正厅级(含享受同级待遇人员)医疗补贴现行缴纳标准为每人每年 6500元,正高职、副厅级(含享受相同待遇的人员)医疗补贴现行缴纳标准为每人每年 4600 元。每年年底由学校缴纳下年度的费用,一次性缴齐。二级保健对象个人不另外缴费。离休人员按参加工作时间和享受待遇级别的不同,每年年底由学校缴纳下一年度医疗统筹经费,一次性缴齐。离休人员个人不缴费。国家民政部门确认的二等乙级(新六级)以上伤残军人与离休人员同时按吉林省医保局指定的

14、标3准由单位缴纳统筹费用,个人不缴费。 表 1:离休人员及二等乙级(新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缴纳统筹费标准缴费标准(万元)缴费 档次身份或 待遇级别参加工作时间2010 年2011 年2012 年老红军1937 年 7 月 6 日前 一 抗战正厅1937 年 7 月 7 日-1945 年 9 月 2 日2.32.62.9抗战副厅同上 二 解放战争正厅1945 年 9 月 3 日-1949 年 9 月 30 日2.22.52.8抗战处及处以下1937 年 7 月 7 日-1945 年 9 月 2 日解放战争副厅1945 年 9 月 3 日-1949 年 9 月 30 日三正高1949 年 10 月

15、1 日前2.12.42.7四普通离休1949 年 10 月 1 日前1.51.81.8五二等乙级伤残军人各个时期参加工作在职或退休1.11.41.4(三)个人帐户构成及额度按缴费基数、比例和标准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缴纳的费用均称为医保基金,由吉林省医保局按规定的比例和额度划转到个人帐户(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和统筹基金帐户中。统筹基金由划入个人帐户后剩余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统筹基金利息、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和其它收入构成。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参保人员个人的名义建立,属个人所有,由本人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配和使用。个人帐户资金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中按规定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个人

16、帐户存储额的利息和依据有关规定纳入个人帐户的其他资金构成。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全部计入本人帐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7%及公务员医疗补助 3.5%划出 30%左右,按照下列比例计入个人帐户:45 周岁(含 45 周岁)以下职工,按本人缴费的 1%计入(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划入 0.7%,公务员医疗补助划入 0.3%) ;在职的 46 周岁以上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 2%计入(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划入 1.2%,公务员医疗补助划入 0.8%) ;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 4.5%计入(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划入 3.5%,公务员医疗补助划入 1%) 。表 2: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构成及划

17、入标准(按本人缴费基数的比例划入)在职职工45 周岁(含 45 周岁)46 周岁以上退休职工小计个人 缴费单位 缴费公补 缴费小计个人 缴费单位 缴费公补 缴费小计个人 缴费单位 缴费公补 缴费3%2%0.7%0.3%4%2%1.2%0.8%4.5%03.5%1%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中的费用,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后应由个人承担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此费用只能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可跨年度结转使用,但不能提取现金,不得挪作他用。职工个人帐户资金可以依法继承;职工统筹区内调转或跨统筹区调转时,调入地医保经办机构同意其医保关系转入的,个人帐户存储额随同转移(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应足额补缴后方可办理转移

18、手续) ;调往省外(即统筹区外)个人帐户不能随同转移的,以及到境外定居人员,可一次性付给与个人帐户余额等同的现金。4吉林省二级保健对象个人帐户资金由按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划入的金额和按保健对象补贴标准划入的补贴两部分构成,除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比例划入个人帐户外,医疗补贴的额度按年龄段和以下比例划入个人帐户。45 周岁(含 45 周岁)以下人员,按补贴标准的 25%计入个人帐户,46 周岁以上人员按补贴标准的 35%计入个人帐户,退休人员按补贴标准的 45%计入个人帐户。表 3:二级保健对象补贴标准及个人帐户划入比例和额度划入个人帐户比例及额度(单位:元)级别补贴 标准45 周岁(含 45 周岁)以下

19、 25%46 周岁以上 35%退休人员 45%正厅6500162522752925副厅正高4600115016102070学校参保工作启动时,即 2010 年 1 月 1 日已经向首批和部分后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注入了 300 元启动资金。根据学校的政策规定,今后参保的人员也将由学校一次性通过工资渠道发放 300 元,作为医保启动资金,但不在个人帐户中体现。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新六级)以上伤残军人个人帐户资金按表 4 所列标准划入,剩余部分由吉林省医保局在统筹范围内使用。如个人全年支出医疗费用总额少于个人帐户注入总额,卡内剩余金额可于次年 3 月 1 日至 20 日期间到吉林省医保局指定窗口领取。

20、如果个人全年支出费用总额超过个人帐户应注入的总额,不能返还个人帐户余额。表 4: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伤残军人统筹经费个人帐户划入额度(单位:元)缴费档次一档二档三档四档五档2010 年550050004500400030002011 年60005500500045003000帐户 金额 2012 年60005500500045003000(四)医保待遇和标准凡我校参保人均可按规定持卡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待遇。医保待遇包括医药费支付或报销标准、比例,就医条件和相应的服务。1普通人员(指无特殊身份标识的在职和退休人员)门诊看病或买药: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用、检查检验费用)

21、、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部分由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内个人帐户资金支付,卡内金额不足的,由参保人用现金补齐。个人帐户用完以后,一个年度内个人支付现金甲类和乙类(按规定应个人自付的除外)费用超过1000 元以上的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予以补助。1001 元至 6000 元的部分补助比例为 70%(保健对象为 75%) ,6001 元至 10000 元部分补助比例为 80%(保健对象为 85%) 。使用了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时,由个人交纳现金结算,不能冲减卡内现金,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也不能参与 1000 元个人负担部分的累计计算。住院:根据关于调整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

22、关政策的通知 (吉人社联字200964 号)精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省级医院 1000 元、市级医院 700 元、区及区5以下医疗机构(含厂矿、院校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00 元。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不递减。在住院医疗费用中,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40%(保健对象负担30%) ,由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 60%(保健对象 70%) 。也就是说到省、市、区级医院住院的普通人员个人负担的起付标准变成了 400 元、280 元和 160 元;保健对象分别为 300 元、210 元和 120 元。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到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

23、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医疗费 60000 元以下部分(不含起付标准)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如下:甲类医疗费用:在职人员按省、市、区级定点医院支付的比例分别为 94%、95.2%、96.4%,退休人员在此基础上增加 0.8 个百分点,即 94.8%、96%、97.2%。在职二级保健对象分别为95.5%、96.4%、97.3%;退休二级保健对象比在职的增加 0.6 个百分点,即 96.1%、97%、97.9%。乙类医疗费用:在职和退休人员个人先分别负担 20%和 10%以后,剩余的费用按甲类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支付。如果全部使用了乙类药品,在职和退休人员个人分别负担 13%和 9%。植入人体的进

24、口特殊材料:在职和退休人员个人负担 50%,另外 50%按照甲类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支付。个人负担的这 50%部分再由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 60%(保健对象为 70%) 。目前有 35 种材料由吉林省医保局限定了最高支付标准,使用这部分材料时不分国产和进口,只以价格的高低来处理。在规定价格以下的为乙类,超过规定价格的的差价部分为丙类。如心脏支架吉林省医保局规定价格为17500 元,而参保人员使用的支架为 33000 元,则其中 17500 元为乙类,差额 15500 元为丙类。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 1 至 40000 元的医疗费用(即 60001100000 元部分) ,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予以

25、补助。在这个区间内,甲类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为 90%(保健对象为 95%) ;乙类医疗费用、植入人体特殊材料、转省外就医的和在省外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支付方法不变。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统筹基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之和(即 100000 元)以上至 300000 元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资金支付,甲类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为 90%(保健对象为 95%) ,乙类医疗费用支付方法不变。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承担的部分(不含自费) ,可以用社会保障卡内的金额支付,不够的部分由参保人员用现金直接向医院交纳。表 5: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待遇标准(%)起

26、付线至 6 万元6 万元至 30 万元省级医院市级医院区级医院外地本地及外地人员身份起付线 以下 甲类乙类甲类乙类甲类乙类甲类乙类甲类乙类在职人员6094.0087.2095.2088.1696.4089.128882.409072.00退休人员6094.8091.3296.0092.4097.2093.489288.809081.00在职二保7095.5092.9596.4093.7697.3094.579491.609585.50退休二保7096.1094.8097.0095.6597.9096.519795.659590.251起付线:省级医院 1000 元,市级医院 700 元,区级医

27、院 400 元。2丙类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2001 年 10 月 10 日前省部级以上劳模门诊:一个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包括定点医院门诊药费、检查、检验、治疗费用和药店购药药品费用)个人不负担,全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但最高限额为 10000 元。住院:一个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 10 万元以内的医疗费用,个人不负担,由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100001 元至 30 万元的医疗费用与其他人员一样,按一定比例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资金支6付。3享受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待遇人员特殊疾病门诊全年的医疗费用按照一次性住院结算(参保人员单独支付一次起付标准) ,

28、报销的比例按照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执行。住院医疗费用与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计算。办理程序及待遇标准见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网站办理吉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待遇须知(http:/ ,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支付。支付比例为 100%,不设封顶线。非工伤部位的治疗:工伤人员患工伤部位以外疾病需治疗的,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但可以享受普通人员或其他参保身份的医疗保险待遇。5异地就医人员和转外就医人员异地就医人员和转外就医人员享受吉林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具体待遇标准如下:省内异地就医和转外就医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不变。省外异地安置和转外就医人员,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不变;住院费用中基本医疗保险支付

29、部分(6万元以内)甲类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 88%(保健对象为 94%) ,退休人员 92%(保健对象为97%) 。 (6 万元以内)乙类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在职人员 82.4%(保健对象为 91.6%) ,退休人员88.8%(保健对象为 95.65%) 。其余医疗保险待遇不变。6生育保险女职工发生生育、计划生育费用,符合生育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不分甲乙类) ,全部由基金支付;非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由个人负担。无工作的男职工配偶发生生育、计划生育费用,符合生育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不分甲乙类),由基金支付 50%;非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由个人负担。7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是

30、指参保后已经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的人员因大、重、特病,在一个年度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省医保局根据超过部分的限定额度,使用一定比例的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在第二个年度内给予限额补助的做法。大病医疗救助由个人申请,单位申报,具体救助程序和标准按吉林省医保局发布的文件执行。已得到学校、本人所在单位或校内外其他机构补助过的,不计入救助范围;对于票据缺失、不符合要求以及出现违规的人员,亦不列入救助范围。救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救助金按参保身份的不同,自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结余或保健对象补贴统筹结余中列支。(五)医保机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根

31、据国家和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医疗保险要通过定点机构和相应的服务来实现,包括医保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保用药,基本医保诊疗项目及定点机构中与医保相关的服务设施等。1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是为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用药,经医保经办机构确定,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包括定点医院和零售药店。目前,吉林大学各校区医院均为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于 2010 年 12 月公布了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最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7店名单(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为了切实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吉林省医保局决定从2011 年

32、5 月 1 日起,根据各定点零售药店以往执行医保政策、履行服务协议的情况及参保人员居住、工作地域,确定 30 家药店作为吉林省省直公务员补助划卡定点药店(见附件三) 。公务员补助划卡定点药店既可为参保人员提供个人帐户资金和(规定范围内)个人自负资金划卡服务,又可提供公务员补助基金划卡服务。2基本医保用药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是指保证临床治疗必需并被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药品,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甲类药品是根据“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原则确定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这类药物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付标准支付费用。乙类的药物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33、有部分能力支付费用的药物,这类药物先由职工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给付标准支付费用。另外还有一类是甲类和乙类之外的药品,其费用全部由参保人员自理,这些药物统称为丙类药物。目前执行的是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 年版) ,由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人社字2010135 号文发布,2010 年 10 月 1 日开始执行。2010 年版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三部分。其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采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中药饮片部分

34、采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如果想了解更多关于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 年版) 的信息,请查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网址:http:/ (吉劳社发字200016 号) 。4服务设施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和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具体范围和支付标准按照吉

35、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试行) (吉劳社发字200017 号)执行。8(六)医保卡的使用参加省直医疗保险人员,由吉林省医保局按核定的基本信息制作医保卡,填发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门诊专用病历,参保人员持卡就医用药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医保待遇。1医保卡是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的凭证,是兑现医疗保险(工伤部位医疗、生育保险)待遇、记录医疗消费信息的工具。医保卡仅限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用药时使用,不得租借、转让、倒卖给他人。2医保卡内存储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金额。单位缴费每月按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因医保卡为个人保管,划入的金额不能直接注入卡中。只有当医保卡在定点机

36、构医保系统终端划卡使用时,未注入卡中的金额才能自动注入并显示在卡中(此过程称为圈存)。当定点机构系统出现故障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可能会造成注入账户失败,这时医保卡中的钱不会增加,但不影响就医用药、并且下次使用医保卡时系统将自动检测未注入金额并注入卡中。3医保卡内资金归持卡本人所有,可以依法继承。普通医保卡内金额可跨年度使用,但只能用于划卡支付(报销)医药费用,不能提取现金。离休统筹人员的医保卡,属包干使用,年度内如有余额并符合条件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取现金。4参保人员在就医用药时,必须划医保卡结算才能享受医保报销待遇,医保报销部分由吉林省医保局拨付给医院药店,参保人员只需要缴纳个人承担的部分。除

37、异地就医、转诊转院、急诊等特殊情况外,在医保计费系统终端划卡就完成了结算和待遇的兑现,不需要附加另外的操作。5如突发疾病急诊在定点医院住院时,忘记携带医保卡,一定要向医院申明医保身份,并且在24 小时内将医保卡交给医院,可以享受医保报销待遇。6办理异地居住就医手续后,医保卡在省直各定点机构均不能使用,除个别省市与吉林省医保局签订异地划卡结算协议的可以直接在异地结算外,其他异地就医人员只能凭申请审批备案表到省医保局报销居住地选定定点医院的医药费。7请妥善保管医保卡,注意防静电、防划、防潮、防折,如果医保卡不能使用,应及时向医保局声明,查明原因,进行修复或更换。8如果医保卡丢失,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

38、,提供医保持卡人身份证原件,领取吉林省省直医保卡挂失、换发申请表。挂失期(7 天)满后,携带医保卡、本人身份证原件、近期一寸照片、吉林省省直医保卡挂失、换发申请表(办理补卡时,该表需单位盖章),到省医保局办理补卡手续,若他人代办则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七)其他1医疗保险业务校内分工根据关于做好教职工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校发2009395 号)精神,学校实行医保工作二级管理,为方便管理和服务,医疗保险业务校内分工如下:1)人事处工作职责根据吉林省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和学校具体情况,在学校医疗保险工作小组的指导下,制定学校医疗保险工作的具体规定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并维护全校参

39、保人员信息库,按月汇总并跟踪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掌握参保人员增减和信息变化情况并办理医疗保险的参保或变更手续。核定并申报参保人员年度缴费基数,按规定的缴费比例和额度缴纳全年医疗保险费用;按核定的基数和相关政策,每月代收代缴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92)医院管理处工作职责负责参保教职工特殊疾病门诊,异地居住就医,转诊、转院,急诊就医,女职工生育(包括无工作的男职工配偶生育),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的登记、申请、审批等相关手续办理工作。负责校区定点医院资质申请及常规管理,校区定点医院医疗指导、等级复查、服务升级及相关工作。协调或处理教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之外的就医用药问题;一、二级保健对象特

40、诊管理和尚未参加医疗保险教职工的公费医疗管理和服务工作。3)各中层单位工作职责向本单位参保教职工传达医保工作的政策和文件精神,宣传并解释医保待遇和就医规程。向人事处报送本单位新参保人员基本信息、人员增减及其他变动情况,填写并领发医保专用病历本和医保卡。向医管处报送本单位参保人员特殊疾病门诊、异地居住就医、转诊转院、急诊就医、生育、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等情况的登记、申报材料。定期并按规定时间到省医保窗口报销本单位参保职工特殊情况医疗费及办理与医疗保险相关的其他事项。2医保代办员及代办制为做好医疗保险服务工作,方便广大教职工及时就医用药,及时享受待遇和结算费用,学校实行医保代办员制。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各单位已按要求确定本单位医保代办员兼信息员,并培训上岗。医保代办员名单(见附件四)已在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备案,如有变动应及时报人事处和医管处更新备案。医保代办员负责与本单位参保人员相关的医疗业务登记、申请、参保和信息变更等相关表格、证件材料的收集和分类报送工作,为本单位参保人员提供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局窗口代办服务及政策和信息咨询。3医保信息月报制根据教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需要,学校实行医疗保险信息月报制度。各单位医保代办员于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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