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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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鞍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马鞍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章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协会名称协会名称:“马鞍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简称:马鞍山市造价协会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马鞍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由马鞍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业主单位、以及设计、施工、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是经民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备全市性社会法人资格的非营利、行业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作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行业利益,培育、建立和完善造价咨询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运行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联系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合理

2、确定,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马鞍山市地区经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协会住所协会的住所暂定在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路建管大厦。第二章第二章 业务范围业务范围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1、研究、探讨工程造价的管理和实施问题,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建议;2、协助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并接受其委托,在专业人才的培训、考核、提高其整体素质与业务水平等方面开展工作;3、组织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方面的经验交流,开展咨询、信息服务;4、与国内外、省内外有关社会团体开展友好往来,协作与交流;5、编辑出版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方面的刊物和资料;6

3、、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建设工程造价者的建议和意见;7、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委托的任务。第三章第三章 会员会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单位会员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咨询工作的有关单位;招投标代理机构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兄弟学会、协会中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专业有关的学术性组织,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提出申请,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应指派代表一人担任与协会联系的联系人。(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请和正式

4、会员介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协会的个人会员。1、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具有一定业务水平并具有助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2、多年从事并热心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做出一定成绩的人员。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本团体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3、可优惠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获取协会编印的书刊、资料等;4、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2、维护

5、本团体的合法权益;3、积极参加和支持协会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给的有关工作;4、按规定缴纳会费;5、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如实提供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可劝其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协会理事应是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在理论上有见解,工作上有经验,学风正派、热心支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理事因工作调动或

6、其它原因,不便担任理事职务需变更时,由原推荐单位与协会协商后,可更换理事。协会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单位推荐产生。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1、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2、制定、修改协会章程;3、选举和罢免理事;4、就重大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5、决定终止事宜;6、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7、决定其他事宜。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需有 2/3 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列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

7、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1)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4)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8

8、)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10) 负责筹备下一届理事会;(11)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需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或网上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

9、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或网上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者;(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具备领导和组织能力;(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 5 年。

10、(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计划;(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

11、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受委托的专题研究经费;(七)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

12、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 本团体章

13、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第八章 附附 则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在马鞍山市工程造价网()征求意见并修改后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二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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