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解释与造价纠纷处理程序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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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工作效率,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96 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 号)等法规、规章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52 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意见(建建发201415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生价款结算争议而申请行政调解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的工程结算价

2、款争议,是指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结算价款有异议,包括施工企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的异议。第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结算价款有争议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第四条 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的基本原则:2(一)自愿平等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不偏私、歧视,不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二)合法正当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体现公平合理,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三)便民高效原则。行政调解应当手续简便、方式灵活,在规定时限内注重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五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根据合

3、同约定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调解申请。其中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的一个月内提出调解申请。调解申请人应填写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调解申请表(附件一)。调解申请双方应如实填写请求调解的具体事项、调解双方不同的观点及事实和理由(包括为该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造价咨询企业的审核意见)。申请表要求调解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时,应提供下述资料:(一)根据本办法要求填写的调解申请书;(二)与调解内容有关的施工图

4、纸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三)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包括补充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3(四)与调解内容有关的设计变更资料和施工现场签证资料;(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对审核意见有异议时);(六)与调解内容有关的标准、图集、照片等其它资料。调解资料的提供者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价款争议调解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不予受理:(一)未按本办法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二)工程计价不执行本省计价依据相关规定的;(三)已作出工程结算纠纷调解决定,当事人未提出新的证据材料且再次向对此作出调解决定的部门提出调解申请的

5、; (四)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已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的;(五)双方当事人无注册造价师或造价员参与调解的;第八条 符合调解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明确调解时间、地点和调解主持人;不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原则上在 20 个工作日内结案,调查、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第九条 组织调解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必须有 2 位及以上的调解员主持调解工作,调解员中至少有一位应具有相应专业的注4册造价工程师资格。对较复杂的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6、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组织专家组协助调解;(二)申请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调解各方当事人中均应有专业人员(造价员或造价工程师)到场参加,对该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同时派专业人员参加;(三)调解员应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仔细查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有必要时可到现场核实有关情况。主要资料应复印后留存;(四)调解员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应根据调解原则提出调解意见。调解员要采取解释、说明和劝导等方式,促使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争议纠纷。(五)经调解后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出具工程结算价款争议

7、调解意见书(见附件二),当事人、调解主持人应在调解意见书上签名,并加盖行政调解机关印章。调解意见书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第十条 对违反国家和本省计价规定,并可能造成结算价格异常变动的,调解双方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部门可不出具调解意见书。对履行调解职责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故意偏袒、弄虚作假、5敷衍塞责等行为,造成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任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及时追究,严肃处理。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14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附件一: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调解申请表附件二: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调解意见书6附件一: 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调解申请表 编号 项目

8、名称申请时间项目地点开工时间建设单位联系人手 机施工单位联系人手 机申请调解内容提供资料清单1.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 份;2.施工合同 份,补充合同、补充协议 份;3.招投标文件 份,施工组织方案 份;4.施工图纸 张,设计变更资料 份;5.施工现场签证资料 份;6.其它资料: 申请调解单位意 见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盖 章年 月 日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盖 章年 月 日是否受理及理由受理部门调解地点调解时间调解员 注:1. 申请调解的内容填写请求调解的具体事项、事实和双方的观点及理由。 2.是否受理及以下栏目由造价管理机构填写。7附件二: 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调解意见书 编号 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申 请调 解单 位中介机构:调解时间调解地点调解部门调解主持人调 解内 容调 解意 见施工单位意 见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建设单位意 见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调解部门意 见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章)年 月 日注:1. 本调解意见书自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造价管理机构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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