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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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北师范大学双学士学位教育实施细则(试行)东北师范大学双学士学位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开展双学士学位(以下简称“双学位” )教育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培养具有全面知识结构和社会适应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满足大学生多元化学习需求,提高大学生就业创业能力的有益尝试。为完善我校本科生双学位教育制度,加强双学位教育教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 吉林省高等学校双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和东北师范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双学位教育是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学有余力,在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自愿跨

2、学科门类申请学习一个双学位专业,经学校审批,修满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达到授予学位条件,可获得该双学位专业的学士学位。第三条 设立双学位教育专业,应以现有学科专业为依托,具备完备的师资力量和培养条件,符合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学院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并就专业名称、专业设立的必要性、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师资力量、办学条件、生源预测、招生数量、经费核算等方面进行论证。双学位专业的设立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审议通过后,报吉林省学位委员会审批。第四条 双学位教育专业设置原则上应与学校现有的本科专业为依托;如为新设置专业,由学校选择最相近学科授予学位。第五条 双学位教育是学校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

3、校的本科教学管理体系,实行院长负责、本科教学的副院长组织实施、学分制管理的运行模式,学制为 2 年。第二章第二章 教学安排教学安排第六条 双学位专业的培养方案由专业开办学院(以下简称“开办学院” )制订,教务处审批后执行。开办学院可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学习机会。第七条 双学位专业的培养方案应系统地反映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包括文字表述和教学计划及进程表。教学计划及进程表由先导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四部分组成。其理论教学总学分不低于 60 学分,独立实践教学环节 15 学分左右。第八条 开办学院应在每学期开课前,根据培养方案提出开课计划,报教务处选课与考试办

4、公室,双学位教学任务由开办学院下达。第三章第三章 报名、录取、收费及管理报名、录取、收费及管理第九条 双学位教育的年度招生计划由教务处统一制定,招生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各开办学院具体实施,每学年进行一次,安排在春季学期进行。第十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学有余力,其主修专业总成绩排名应在本专业前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无纪律处分记录者,可自愿从第一学年夏季学期申请双学位学习。第十一条 学生修读双学位专业须按年度交纳学费,于开课前一次性缴清。第十二条 学生所在学院(以下简称“主修学院” )须将学生学习和奖惩情况及时通知开办学院。开办学院在取消学生资格时须形成书面材料,报教务

5、处审批备案,并通知主修学院。第十三条 学生双学位教育学习结束,开办学院将双学位毕业生毕业情况和学位授予名单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资格审核。第四章第四章 课程修读和成绩考核课程修读和成绩考核第十四条 学生在双学位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双学位资格:(一)在主修专业学习中受到学业预警或退学警告的;(二)考试违纪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三)学生本人申请终止学习的;(四)未缴纳学费的。第十五条 被取消双学位资格的学生,其双学位已修完的课程可以作为主修专业的任意选修课记载成绩。第十六条 双学位专业课程若与主修专业课程上课时间冲突,允许学生每学期申请免听一至二门课程(实践教学环节除外) 。第十

6、七条 学生修读双学位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内容、学分相同或相近,可申请免修。每生限定免修 12 学分,由教务处审批。第十八条 双学位的课程考试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第十九条 学生选定课程后,应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及其它必修环节。累计缺课达三分之一者,或作业、实验完成量少于规定的三分之二者,均不允许参加课程考试,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第二十条 双学位教育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获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双学位教育专业学位证书。(一)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二)修完双学位教育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并取得相应的学分;(三)在主修专业修业年限内完成双学位教育学习。第五章第五章 附附 则则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按双学位教育专业发放就业派遣证。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2012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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