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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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东东营营市市海海上上搜搜救救应应急急预预案案目目 录录1 1 总总则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国家、省、市预案的关系2 2 组组织织指指挥挥体体系系及及职职责责2.1 应急领导机构2.2 运行管理机构2.3 应急指挥体系2.4 咨询机构2.5 现场指挥(员)2.6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2.7 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3 预预警警和和预预防防机机制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监督检查 4 海海上上突突发发事事件件的的分分级级与与处处理理 4.1 事件分级 4.2 信息报告和通报 5. 海海上上突

2、突发发事事件件的的应应急急响响应应与与处处置置 51 海上遇险报警 5.2 海上遇险信息的分析与核实 5.3 遇险信息的处置 5.4 指挥与控制 5.5 分级响应 5.6 紧急处置 5.7 海上通信方式 5.8 海上搜救医疗救援 5.9 搜救效果评估与处置方案调整25.10 海上应急行动的中断及终止 5.11 应急行动人员安全防护 5.12 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5.13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14 与其他国家协作的应急行动 5.15 信息发布 6 后后期期处处置置 6.1 善后处置 6.2 社会救助 6.3 搜救效果和应急经验总结 6.4 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流程图 7 应应急急保保障

3、障 7.1 应急准备 7.2 通信与信息保障 7.3 应急力量与应急资源保障 7.4 宣传、培训与演练 7.5 监督检查 8 附附则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8.2 特别状态下的海上搜救 8.3 预案管理 8.4 奖励与责任追究 8.5 预案解释部门 8.6 预案实施时间31 1 总总则则 1 1. .1 1 编编制制目目的的 提高全市防范和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能力,建立统一指 挥、反应迅速、信息通畅、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海上搜 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海上突发事件 的应急反应行动,最大程度地减少海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 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海洋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1 1

4、. .2 2 编编制制依依据据 1.2.1 国内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上交通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国家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 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山东省海上搜救应急 预案 、 东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2.2 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协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 约 、 1979 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 、 国际民用航空公 约等我国加入或缔结的有关国际公约、协议。 1 1. .3 3 适适用用范范围围 1.3.1 东营市海上搜救中心

5、承担的海上搜救责任区内 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1.3.2 发生在东营市海上搜救中心搜救责任区以外的 海上突发事件,经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或上级其他有关部 门指定,由东营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的 应急反应行动。 1.3.3 东营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指挥和协调的应急 行动中所有参与海上应急救援活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 设施及人员。 1 1. .4 4 工工作作原原则则 (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防救结合。 政府领导:东营市人民政府对全市海上搜救工作实行统 一领导,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和海上搜救力量,建立快速高 效的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协调指挥机制。4社会参与:依照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

6、系框架,形成 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 持,全社会参与的海上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防救结合:做好各类海上风险预警信息的发布和预防措 施的落实工作,最大程度减少和避免海上突发事件发生; 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对海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减 少损失。 (2)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统一指挥:东营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对海上突发事件应 急反应行动实施统一指挥,保证各方应急力量行动协调, 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分级管理: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 与实施救助投入的力量所需,实施分级管理。 属地为主:由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县区搜救中心实施应 急指挥,确保及时分析判断

7、形势,正确决策,相机处置, 提高应急反应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以人为本:以人命救助为首要任务,兼顾防止水域污染 和减少财产损失,同时重视对应急救助人员的安全防护。 科学决策: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发挥专家咨询作用,保 证应急指挥和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快速高效:应急反应迅速,信息传递及时,就近就快调 动搜救力量,海、空结合,船、岸结合,发挥全方位立体 救助优势。 1 1. .5 5 省省、市市、县县区区预预案案的的关关系系 (1)当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启动山东省海上搜救应 急预案时,本预案将服从省级预案的要求。 (2)当市海上搜救中心启动东营市海上搜救应急预

8、 案时,县区预案将服从本预案的要求。 (3)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东营沿海重大船舶污 染事故应急预案处理。 2 2 组组织织指指挥挥体体系系及及职职责责 东营市海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运 行管理机构、应急指挥机构、咨询机构、现场指挥(员) 、 应急救助力量等组成。52 2. .1 1 应应急急领领导导机机构构 2.1.1 东营市海上搜救中心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 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市海上船舶、设施及航空器搜寻救 助、船舶防抗大风、船舶防冻破冰和清除船舶大面积污染 海域等应急反应工作。 市海上搜救中心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 市长担任,副指挥由东营军分区、济南海事局

9、分管领导和 市政府副秘书长、东营海事处处长担任。搜救中心成员单 位由市直有关部门、当地驻军、胜利石油管理局有关单位 及各县区政府组成。 2.1.2 市海上搜救中心职责 在市政府的领导和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下,市海 上搜救中心主要职责是: (1)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市海上船舶、设施及航 空器搜寻救助、船舶防抗大风、船舶防冻破冰和清除船舶 大面积污染海域等应急反应工作。 (2)划分各县区搜救中心责任区,并指导、协调和监 督县区海上搜救中心的工作。 (3)制定全市海上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市海 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管理。 (4)拟订东营市海上搜救工作发展规划, 编制东营市 海上搜救

10、经费预算 。 (5)召开市海上搜救中心工作会议,研究市海上搜救 工作的重大事项,并督促检查有关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6)负责全市海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 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海上安全知识宣传,组织 全市海上搜救应急演练、演习。 (7)组织交流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大风和船舶大面积 污染海域应急反应工作经验,表彰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8)负责与毗邻市海上搜救中心协调,组织开展市际 海上搜救应急工作的协作。 (9)完成市政府、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 作。 2.1.3 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职责6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结合海上搜救 应急反应行动实际需要,发挥相

11、应作用,提供相关预警预 报信息,承担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 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东营海事处:负责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大风和船 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 和协调本系统力量、商船参加海上应急行动;维护海上应 急救援现场的通航秩序、实施海上交通管制;申请发布海 上航行警(通)告;依法对船舶采取强制措施;承担市海 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海岸电台海上遇险与 安全通信。 (2)市交通运输局:协调交通行业有关部门参加海上 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并提供必要的支持;负责海上搜救的 运输组织工作。 (3)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系

12、统力量、 渔业船舶协助或参加海上应急行动;对渔业船舶遇险应急 救助提供通信支持和其他必要的技术支持;提供海洋水文 资料;负责对海上突发事件可能给海洋环境造成的危害进 行环境监测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4)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海上搜救资源保障的协调工 作,为海上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研制开发以及海上搜救设 施产业化安排扶持资金。 (5)市财政局:负责提供搜救资金保障,安排应由市 财政承担的相关经费。 (6)市安监局:接收海上搜救险情通报,在职责范围 内参与海上搜救相关工作。 (7)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海上应急 行动;维护海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实施陆上交通管 制;参与失火船舶的救助并

13、提供救助装备和技术支持;为 跨国、跨地区海上应急行动人员提供出入境便捷服务;为 获救外国籍人员的遣返和为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理提 供便利。 (8)市教育局:负责对学生进行水上公共安全教育和 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将水上公共安全和应急防护知识 纳入学校教学内容。7(9)市环保局:负责对海上突发事件造成环境危害采 取的防控措施及污染检测实施协调、指导和监督,参与船 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并提供 环保信息技术支持。 (10)市水利局:根据搜救工作需要提供涉及内河、湖 泊等内陆水域的水文信息和水文监测技术支持。 (11)市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险情区域旅游团队的安 置与疏散工作。

14、 (12)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 动;提供遇险人员医疗急救保障,指派医疗专家提供远程 海上医疗咨询,协调医疗机构人员赴现场执行海上医疗援 助、医疗移送和收治伤病人员。 (13)市民政局:负责海上获救人员的临时救助和海上 遇难人员尸体火化,利用现有民政救灾储备设施帮助储备 海上救援专用物资,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应急救援中伤残和 牺牲人员的优待和抚恤。 (14)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东营沿海热带气旋、恶劣天 气的短期预报和每天的海洋天气预报;提供海上应急行动 需要的即时气象信息和相关气象信息资料支持;根据需要 提供中长期天气预报。 (15)东营飞机场:负责组织民航有关单位参与海上突 发

15、事件应急反应,为航空器参加救援提供便利;提供应急 航空运输保障以及航空器在海上遇险的相关信息和有关搜 救工作的技术支持;参与航空器海上遇险搜救工作的指挥 和协调。 (16)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协调海上搜救无线 电管理和海上搜救通信新技术应用的支持工作;协调电信 运营企业,为海上应急抢险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17)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海上搜救的宣传和新闻 报道工作。 (18)市外侨办:协助有关单位与外籍船舶及海上获救 外籍人员所在国驻华使领馆的联络;协助获救外国籍人员 的遣返和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置;协助获救港澳同胞 的遣送、联络以及死亡、失踪港澳同胞的善后处置工作。8(19)市台办:

16、协助海上获救台胞的遣返、联络以及死 亡、失踪台胞的善后处置工作。 (20)东营海关: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 动,并为海上应急行动所需的跨国、跨地区海上应急设备 进出境提供便捷服务。 (21)东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为海上应急行动所 需调用的跨国、跨地区海上应急设备进出境提供便捷服务。(22)东营军分区:组织指挥所属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 海上搜救行动,协助做好有关保障工作。 (23)市武警支队:负责搜救行动警戒区域的安全保卫 工作。 (24)市公安边防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船艇 参与海上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安全警戒和保卫工作。 (25)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 和

17、动员开发区各类社会资源和救助力量参与、支援海上应 急救援行动。 (26)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和动员保护 区各类社会资源和救助力量参与、支援海上应急救援行动。(27)各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县区海上搜救应急 反应工作,组织、协调和动员本县区各类社会资源和救助 力量参与、支援海上应急救援行动。 (28)东营边防检查站: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船 艇参与海上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海上安全警戒和保卫工作。(29)胜利石油管理局生产管理部:负责组织、协调和 动员胜利油田有关单位各类社会资源和救助力量参与、支 援海上应急救援行动。 2 2. .2 2 运运行行管管理理机机构构 2.2.1 市海上

18、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东营海事处,负责东 营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业务、搜救值班和海上应急行动 的组织、指挥、协调和对外信息发布工作。 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由东营海事处处长担任,副 主任由东营海事处分管负责人担任。92.2.2 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海上安全工作的法律、法 规和规定,贯彻落实市海上搜救中心的决定,负责市海上搜 救中心的日常工作,指导各县区搜救中心的业务工作。 (2) 承担市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工作,接收海上突发事 件险情报告,处理各类搜救信息,保持与相关部门、单位 的通信联系。 (3)具体负责跨县区范围的海上搜救组织工作,具体 组织、协调、指挥辖区较大

19、海上搜寻救助和船舶污染应急 行动,协调解决县区海上搜救中心组织的海上搜救行动中 的重大问题。 (4)拟订各县区海上搜救中心的搜救责任区划分方案, 并经市海上搜救中心核准后监督执行。 (5)指定辖区搜救和船舶污染应急力量,组织拟订全 市海上搜救资源的组织、动员、储备、调动和建设方案, 并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6)统一对外发布重大海上搜寻救助和船舶污染应急 行动信息,并组织对海上重大应急行动进行总结评估。 (7)建立健全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工作制度,起草 市海上搜救中心文件,组织拟订、修订市海上搜救应急预 案。 (8)筹备和承办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召开的会议,组 织召开联络员会议和搜救专业会

20、议。 (9)拟订海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 演习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10)编制市海上搜救中心运转经费和搜救奖励性补偿 预算,具体管理市海上搜救专项资金。 (11)负责全市海上搜寻救助、防抗大风、船舶防冻破 冰和清除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等应急反应工作和技术信息 的搜集和传递,具体组织经验交流和人员培训。 (12)承办市海上搜救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 2. .3 3 应应急急指指挥挥体体系系 2.3.1 全市海上搜救应急指挥体系由东营市海上搜救中 心和各县区海上搜救中心两级搜救指挥机构组成。县区海10上搜救中心包括东营区、河口区、广饶县、垦利县、利津 县海上搜救中心。 2.3

21、.2 县区海上搜救中心主要职责 (1)制定本县区海上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编制本县 区海上搜救经费预算。 (2)负责本县区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管理。(3)指定辖区海上救援力量,完善搜救通信网络。 (4)承担本县区搜救责任区的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大风、 防冻破冰和防治船舶污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5)制订善后处理工作方案并做好本县区海上突发事件 的善后处置工作。 (6)组织本县区海上搜救应急演练、演习工作。 (7)组织本县区海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 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海上安全知识宣传。 (8)完成县区政府和市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 2. .4 4

22、咨咨询询机机构构 咨询机构由海上搜救中心专家组和相关行业咨询服务机 构组成,为海上搜救应急救援行动提供咨询和建议。 2.4.1 海上搜救专家组 市海上搜救专家组由航运、海事、法律、航空、消防、 医疗卫生、环保、海洋环境预报、海洋渔业、石油化工、 海洋工程、海洋地质、气象、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 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成员经市海上搜救中心商有关部门 和单位聘任。 海上搜救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1)在海上应急行动中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2) 参与相关海上应急搜救工作的总结和评估,提出 指导性建议。 (3)参与有关海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 (4)提供搜救法制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

23、2.4.2 其他相关咨询机构 其他相关咨询机构包括危险品咨询中心、胜利油田分公 司海洋应急中心、航海院校等能够提供搜救技术咨询的部 门和单位。咨询机构应市海上搜救中心要求,提供相关的11搜救中心办公室咨询机构市海上搜救中心利津 县海 上搜 救中 心海上搜救力量国 家 专 业 力 量军 队 武 警 力 量政 府 公 务 力 量其 他 社 会 力 量广饶 县海 上搜 救中 心河口 区海 上搜 救中 心东营 区海 上搜 救中 心垦利 县海 上搜 救中 心市政府海上搜救咨询服务。市海上搜救中心可通过搜救服务协议 等形式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技术服务关系。 2 2. .5 5 现现场场指指挥挥(员员) 海

24、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现场指挥(员)由负责组织海 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指定,被指定的现场 指挥(员)按照应急指挥机构指令承担现场指挥协调工作。现场指挥(员)主要职责是: (1)按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负责现场各种力量的组 织、协调、指挥。 (2) 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3)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 果。 (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应急指挥机构提出下一步搜 救应急行动计划及终止行动的建议。 2 2. .6 6 海海上上应应急急救救助助力力量量 2.6.1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的组成 海上救助力量包括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 军队、公安、边

25、防、武警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 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2.6.2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的职责 (1)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参加海上应急行 动相关工作。 (2)参加海上应急行动时,听从指挥,保持与应急指挥 机构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 (3)海上应急行动结束后,根据负责海上突发事件应急 反应的搜救机构的要求提交包括音像、图片、总结等有关 信息材料。 (4)参加各级海上搜救中心组织的应急演练、演习。 2 2. .7 7 组组织织指指挥挥体体系系框框架架图图123 3 预预警警和和预预防防机机制制 3 3. .

26、1 1 信信息息监监测测与与报报告告 3.1.1 信息来源与监测 气象、水利、地震、海洋等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监测分析, 提供可能引起海上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市内其他有关机 构、国内或国际有关组织通报的海上灾难信息。 3.1.2 信息分析与报告 (1)风险分析与分级 根据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影 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将海上风险预警信息分为四个级别: 13特别重大风险信息(级): 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 6 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包括台风、强 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等天气系统影响, 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 12 级以上,或者阵风达 14 级

27、以 上并可能持续。 b. 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 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 当地警戒潮位 80 厘米以上的高潮位。 c.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 3 米以上(正常 潮位以上,下同)海啸波高、300 公里以上岸段严重受损、 危及生命财产。 d.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 100 米。 e.其他可靠的针对海上安全的特别重大的安全威胁信息。重大风险信息(级): 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12 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等天气系统影响, 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 10 级以上,或者阵风 12 级以上 并可能持续。 b.受热带气

28、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 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 地警戒潮位 30 厘米以上、80 厘米以下的高潮位。 c.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 23 米海啸波 高、局部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 d.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 500 米。 e.其他可靠的针对海上安全的重大的安全威胁信息。 较大风险信息(级): 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24 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或冷空气等天气 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 8 级以上,或者阵风 10 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b.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 沿岸受影响区域

29、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 地警戒潮位 30 厘米以内的高潮位。14c.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 12 米海啸波 高、受灾地区发生房屋、船只等受损。 d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 800 米。 e.其他可靠的针对海上安全的较大的安全威胁信息。 一般风险信息(级): 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24 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或冷空气等天气 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 6 级以上,或者阵风 8 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b. 受热带气旋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在预报时 效内, 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 地警戒潮位 30 厘米的高潮位;或

30、者预计热带气旋将登陆我 国沿海地区,或在距沿岸 100 公里以内(指台风中心位置) 转向以及温带天气系统将影响我国沿海地区,即使受影响 海区岸段不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的高潮位。 c.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小于 1 米海啸波 高、受灾地区轻微损失。 d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 1000 米。 e监测预报将出现海冰。 (2)风险信息发布 气象、水利、地震、海洋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 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相应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3.1.3 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根据接收的预报预警信息 确定海上风险预警等级,发布海上风险预警信息。 3.1.4 预警信息包括信息的类别、预警级别

31、、起始时间、 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 3. .2 2 预预警警预预防防行行动动 3.2.1 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 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2.2 各级海上搜救中心及其成员单位应根据预警信 息,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和应急救助 准备。 3 3. .3 3 预预警警支支持持系系统统15预警支持系统由公共信息播发系统、海上安全信息播发 系统等组成。相关风险信息发布责任部门应制订预案,保 证信息及时、准确播发。 3 3. .4 4 预预警警监监督督检检查查 各级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应建立预警监督检查制度

32、, 负责对本搜救责任区、本部门、本系统的预警预防工作进 行监督检查。 4 4 海海上上突突发发事事件件的的分分级级与与处处理理 4 4. .1 1 事事件件分分级级 根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海上突 发事件的特点及其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海上突发 事件分为四级。 4.1.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 件 (级) (1)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 (2)危及 30 人以上生命安全。 (3)载员 30 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4)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事故,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 命安全。 (5) 单船 10000 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

33、、火灾 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6)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 援。 (7)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突 发事件。 4.1.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海上突发事件 (级) (1)造成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 (2)危及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生命安全。 (3)载员 30 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4)3000 总吨以上、10000 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 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 造成威胁。16(5)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 海上突发事件。 4.1.3 符合下列

34、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海上突发事件 (级) (1)造成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 (2)危及 3 人以上、10 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 总吨以上、3000 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 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 造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4.1.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海上突发事件( 级) (1)造成 3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 (2)危及 3 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 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 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海

35、上突发事件。4 4. .2 2 信信息息报报告告和和通通报报 各级海上搜救中心接到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对信息进 行分析与核实,并按照上级海上搜救中心及本级人民政府 的信息报告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 其他任何部门和人员在接获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及时报 告海上搜救中心。 4.2.1 报送程序和要求 (1)发生任何级别的海上突发事件,县区海上搜救中心 应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海上搜救中心报告,需要通报 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2)市海上搜救中心接到任何级别的海上突发事件信息, 应向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和市政府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 门的,应及时通报。 (3)市海上搜救中心接到级以上

36、海上突发事件信息, 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的同时,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174.2.2 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区海上搜救中心 应立即核实并在 45 分钟内报告市海上搜救中心,紧急情况 下,可先通过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一般海上突发事件 信息上报到省海上搜救中心和市政府不得超过 2 小时,特 别重大、重大、较大海上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到省海上搜救 中心和市政府不得超过 1 小时。 4.2.3 海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 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事件的发展趋 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 关情况。 5 5. . 海海上上突突发发事事件件的的应应急

37、急响响应应与与处处置置 5 51 1 海海上上遇遇险险报报警警 5.1.1 海上遇险者报警通信方式 (1)海上通信无线电话(甚高频 VHF16,单边带 SSB) 。 (2)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 。 (3)卫星地面站(GES)。 (4)甚高频、高频、中频数字选择性呼叫(DSC)船舶 报告系统。 (5)应急无线电应急示位标(EPIRB) 。 (6)应急示位发信机(ELT) 。 (7)个人示位标(PLB) 。 (8)公众通信网(海上救助专用电话“12395” ) 。 5.1.2 其他遇险信息来源 (1)船舶报告系统(CHISREP) 。 (2)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 。 (3)民用和军用航

38、空器。 (4)目击者或知情者。 (5)其他接获报警部门。 (6)国际组织或国外机构。 5.1.3 发送海上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包括以下基本内 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 (2)遇险性质、状况。 (3)船舶、航空器或遇险者的名称、种类、国籍、呼号、 联系方式等。185.1.4 报警人应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 (1) 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 营人、承运人。 (2)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 (3)遇险船舶或航空器的损伤或损失情况及当时状况。(4)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货物的名称、种类、 数量。 (5)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6)事发现场周围通航水域和交通

39、状况。 (7)事发现场的气象、海况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 向、流速、潮汐、水温、浪高等。 5.1.5 使用的报警设备应按规定做好相关报警与信息 的预设工作。 5 5. .2 2 海海上上遇遇险险信信息息的的分分析析与与核核实实 5.2.1 核实渠道与方式 (1)直接与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进行联系。 (2)与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所有人、经营人、承运 人、代理人联系。 (3)向遇险船舶、航空器始发港或目的港查询、核实。 (4)查核船舶卫星应急示位标数据库信息。 (5)通过中国船舶报告中心查询。 (6)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核实。 (7)向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8)派出飞机、

40、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 (9)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核实。 (10)其他途径。 5.2.2 海上搜救中心对遇险信息核实确认后,按照海 上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评估,确定海上突发事件等级。5.2.3 遇险信息评估的内容 (1)险情的紧迫程度。 (2)险情的危害程度,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 (3)险情的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对周围人员、生态 环境、通航环境可能造成的危害。 19(4)救援力量的选派,搜寻、救助方式的确定。 (5)遇险、获救人员的医疗移送、疏散方式。 (6)危险源的控制、危害的消除方式。 5.3 遇险信息的处置 5.3.1 发生海上突发事件,事发地在本责任区的,按规 定启动相应预案。 5

41、.3.2 事发地不在本责任区的,接警的海上搜救中心应 立即向责任区所属海上搜救中心通报,并同时向上级海上 搜救中心报告。 5.3.3 市海上搜救中心直接接到海上险情报警,应立即 通知所属责任区的县区海上搜救中心。 5.3.4 搜救行动涉及相邻市级海上搜救中心责任区的, 市海上搜救中心应立即报请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协调。 5.3.5 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东营沿海重大船舶 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处理。 5.3.6 涉及海上保安事件的,按海上保安事件处置程序 处理和通报。 5 5. .4 4 指指挥挥与与控控制制 5.4.1 最初接到海上突发事件信息的县区搜救中心自动 承担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并立即进行应

42、急反应,直至海 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工作已明确移交给责任区海上搜救中 心或市海上搜救中心指定新的应急指挥机构时为止。 5.4.2 应急指挥机构按规定程序向上一级海上搜救机 构请示、报告,并及时作出搜救决策。 5.4.3 海上航行和作业船舶在接获海上遇险信息后, 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积极参与救助行动。 5.4.4 行业安全监督部门、船东或经营者在获悉所属 船舶或设施发生险情后,首先要实施自救行动并采取力所 能及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市或县区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在市或县区海上搜救中心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实施海上应 急救援行动。 5.4.5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按自救、互救和统一 组织救助方

43、式进行,任何部门和单位在接到搜救中心的救 助指令后,应立即参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 海上突发事件处理与控制流程图20是否误报警遇险报警信息核实分析险情解除信息评估确认是否在本 责任区通知相关责任 区搜救机构采取应急响应行动按照规定进行险情上报信息不详进一步 分析核实其他信息来源215 5. .5 5 分分级级响响应应 5.5.1 分级响应的原则 (1)根据海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启动相应级别的应 急响应。 ()任何海上突发事件,搜救责任区内最低一级海上 搜救机构应首先进行响应。 (3)上一级海上搜救机构应对下一级海上搜救机构的 应急响应行动给予指导。 (4)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影响县区海上搜救机

44、构先期 或将要采取的有效救助行动。 5.5.2 市级响应 (1)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海上突发事件,或 虽未达到上述等级,市海上搜救中心对险情进行评估,认 为海上突发事件事态需要直接组织时,或由市政府或省海 上搜救中心等上级单位指定处置的突发事件,市海上搜救 中心领导进入指挥位置,承担指挥职责。 (2)市海上搜救中心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同时,按规 定程序向市政府、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请示和请求决策。22(3)市级响应时,县区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落实市 海上搜救中心的搜救指令,承担现场指挥职责。 5.5.3 县级响应 (1)当发生一般海上突发事件,由县区海上搜救中心 负责处置。县区级海上搜救中

45、心根据实际情况可报请市海 上搜救中心给予协助。 (2)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海上突发事件,但 尚未对人命安全、水域环境构成严重威胁时,市海上搜救 中心可指令县区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海上 搜救行动。 (3)县区海上搜救中心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同时,按 规定程序向市海上搜救中心、本级政府报告、请示和请求 决策。 5 5. .6 6 紧紧急急处处置置 5.6.1 应急指挥机构任务 险情确认后,承担应急指挥的海上搜救中心立即进入应 急救援行动状态。 (1)按照险情的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制定搜救方案,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 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3)根据已制定的

46、搜救方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 务。 (4)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5)指定现场指挥(员) 。 (6)根据需要申请发布航行警(通)告,组织实施海上交 通管制。 (7)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搜救方案。 5.6.2 救援力量指派原则 (1)优先指派专业救助力量。 (2)就近指派救助力量。 (3)渔船突发事件优先指派附近作业渔船、渔政公务 船施救。 (4)军地协作。仅依靠地方搜救力量不足以排除险情 时,请求驻军支援。23(5)依靠中国海上搜救网络资源共享。一旦出现本搜 救责任区因搜救力量不足无法排除险情时,请求省海上搜 救中心和相邻市海上搜救中心资源支持。 5.6.3 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员)的任务

47、 ()专业救助力量应将值班待命的布设方案和值班计 划按海上搜救机构的要求向海上搜救机构报告,值班计划 临时调整的应提前报告,调整到位后应进行确认报告。 ()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员)应按海上搜救机构的 要求将出动情况、已实施的行动情况、险情现场及救助进 展情况向海上搜救机构报告,并及时提出有利于行动的建 议。如条件许可,应尽快提供险情现场图像等有关信息。 5.6.4 海上搜救力量的调用与指挥 (1)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 调搜救力量。 (2)各级搜救中心应与相关军事指挥机关建立信息沟 通渠道和工作程序,协调军事力量参加海上搜救行动。 参加搜救的军队舰船、飞机及人员,由军队指挥

48、机关实 施指挥。 5.6.5 搜救指令的内容 搜救中心对动用的救助力量,及时下达搜救指令,包括:(1)险情种类、遇险者情况及所需要的救助、所执行的 任务及其目的。 (2)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 (3)搜救区域和该区域的海况。 (4)已指定的现场指挥(员) 。 (5)通信联络要求。 (6)实施救助过程中的工作与现场报告要求。 (7)其他所需信息。 5.6.6 海上突发事件处置保障措施 根据救助行动情况及需要,海上搜救中心应及时协调安 排下列事项: (1)做好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 (2)当险情可能对公众人员造成危害时,通知有关部门 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24(3)做出维护治安的安排。 (4)指令有关

49、部门提供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支持保 障。 5.6.7 现场指挥行动 (1)执行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根据搜救现场的实际情 况,明确具体救助措施、方式,对现场搜救力量进行合理 分工和科学指导,保证搜救行动有序开展。 (2)迅速救助遇险人员,转移伤员和获救人员。指导参 加应急行动的人员和遇险旅客、其他人员做好安全防护, 指导遇险船舶自救,防止险情扩大或发生次生、衍生险情。(3)指定现场通信方式和频率,维护现场通信秩序。 5 5. .7 7 海海上上通通信信方方式式 5.7.1 通信方式 各级海上搜救中心在实施海上应急行动时,可根据现场 具体情况,指定参加应急行动所有部门的应急通信方式。 通信方式包括: (1)海上通信,包括甚高频、单边带等常用海上遇险报 警、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通信方式。 (2)公众通信网,包括电话、传真、因特网等。 (3)其他一切可用手段。 5.7.2 分级联系方式 各级搜救中心应分别收集与本搜救责任区海上应急工作 有关或具备海上应急能力的部门、单位(包括政府部门和 军队有关部门、搜救成员单位、专业救助单位、企事业单 位、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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