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暂行规定.doc

上传人:创****公 文档编号:1853282 上传时间:2019-10-28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7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东莞市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暂行规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东莞市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暂行规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东莞市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暂行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东莞市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暂行规定.doc(14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1东坑镇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东财201543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我镇本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全部或部分使

2、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视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2例。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我镇建设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东莞市东坑镇政府采购中心(下称“镇采购中心”)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3、代理采购的行为。根据东莞市财政局有关规定,东莞市采购限额标准调整为 50 万元,此数额为同品目全年累计数额,达到此数额的项目必须按法定的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采购人不得通过化整为零、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政府采购;东莞市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调整为 200 万元,此数额为同品目全年累计数额,达到此数额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采购人不得通过化整为零、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类”项目的,应当委托镇采购中心代理采购。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部门集中类”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委托镇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如因项目专业性较强等原因,在征询镇采购中心意见后确定需要委托社会

4、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采购人在填报东坑镇政府采购立项审批表时一并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3后可择优委托具有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质并已在我市备案的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第四条第四条 我镇政府采购按照“管采分离”的原则,实行财政部门采购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运行的机制,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归于同一直接领导分管,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集中采购机构负责人。第五条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第六条第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

5、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第七条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范围包括:镇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团体、村(居)委会以及市直单位驻我镇的派出机构。第八条第八条 镇属集体企业和各村的经济组织不纳入政府采购法定义的“采购人”范围,东莞市政府采购网平台(下称“采购网”)不再受理此类采购主体的公告送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由单位“自行采购”(参照本办法第四章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实施)。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采4购项目,由单位自行制订管理办法,规范采购活动。第九条第九条 采购人应当增强采购主体责任意识,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机制,做好以下工作:(一

6、)加强对本单位采购员的监管,选派本单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财会知识的在岗人员担任采购员,并报我镇财政部门备案;采购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单位负责人不宜直接担任采购员。(二)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办理采购立项;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对采购价格、规格及技术要求等相关事项进行市场调查或者论证。(三)依法委托并协助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或者自行采购。(四)选定代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五)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负责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和办理采购合同备案。(六)负责管理由本单位保管的采购档案。(七)就与本单位采购工作有关的事项,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八)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

7、门的监督检查。(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第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我镇集中采购机构为东莞市东坑镇政府采购中心。5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须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并在市财政部门登记备案,方可在我镇范围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第十一条第十

8、一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立项及计划管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按部门预算编制、批复程序办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提出采购项目立项申请(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立项申请不得突破已批复的预算,未列入预算但因工作或业务开展需要确须实施采购的,须先按程序申请机动费,落实好采购资金安排。立项申请须填制东坑镇政府采购立项审批表,按如下程序审6批:(一)5 千元(含)以下的项目,无需办

9、理立项审批,由采购人单位负责人同意后自行采购;(二)5 千元(不含)5 万元(含)的项目,由申请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三)5 万元(不含)10 万元(含)的项目,由申请单位分管领导、分管财政领导和分管采购领导加意见后,报镇长审批;(四)10 万元(不含)50 万元(含)的项目,由申请单位分管领导、分管财政领导、分管采购领导和镇长加意见后,提交财政预审会议审议;(五)50 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由申请单位分管领导、分管财政领导、分管采购领导和镇长加意见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实行随时报送、随时备案制度。采购人应当将已经审批的东坑镇政府采购立项审

10、批表(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第四章 政府采购方式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其中,除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外统称为非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7协议供货或批量集中采购属于实施公开招标采购后履行合同的一种方式。协议供货。 东莞市 2015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当中带*号的品目属于协议供货品目。纳入协议供货采购范围的货物或服务,应优先选择实施协议供货。批量集中采购。根据东莞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台式计算机(A010101)、便携式计算机(A010102)、A4 激光打印机(

11、A0201)和空调机(A0304)等 4 个协议供货品目纳入 2016 年度批量集中采购范围,采购人采购同一品目年度累计达 20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须实施批量集中采购;20 万元以下的,仍可实施协议供货。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自行采购”,是指对于无需通过采购网实施的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程序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程序的行为。镇采购中心代理的“自行采购”的项目,镇采购中心应当在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一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发出成交确认书,作为采购人办理采购资金支付手续的凭据。根据不同项目的情况, “自行采购”的实施方式包括:(一)采购人直接选定性价比较高的供应商;(二)采购

12、人按照“节俭高效、物有所值、货比三家”的原则自行组织简易采购程序,邀请市场上不少于三家供应商书面报价并进行价格谈判,原则上同等条件下选择价格最低者8为供货(服务)单位;(三)委托镇采购中心实施简易询价;(四)委托镇采购中心实施竞争性谈判(邀请);(五)单一来源采购;(六)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通过采购代理机构自有平台招标。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采购人在填报东坑镇政府采购立项审批表前,应主动联系镇采购中心,共同研究采购品目的特性,确定是否需要委托镇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程序,以及确定项目所采用的政府采购方式或“自行采购”的实施方式等重要事项。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已完成立项审批的

13、采购项目,按采购金额(同品目单次或全年累计数额)划分,分别适用以下方法:(一)2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必须通过采购网实施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相关法律法规向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批准。(二)5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不含)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委托镇采购中心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并根据品目的特性正确选择法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必须通过采购网实施。9(三)15 万元(不含)至 50 万元(不含)的项目,根据品目的特性并结合有关规定选择适当的方式。1、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品目,既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通过自有平台组织采购程序,又可委托采购

14、代理机构通过采购网实施。(1)通过采购网采购货物的,可供选择的方式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协议供货、询价、批量集中采购;(2)通过采购网采购服务的,可供选择的方式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协议供货。2、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品目。只能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通过自有平台组织采购程序。(四)5 万元(不含)至 15 万元(含)的项目,由采购人委托镇采购中心组织实施,以简易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五)5 千元(不含)至 5 万元(含)的项目,由采购人按照“节俭高效、物有所值、货比三家”的原则自行组织简易采购程序,采购人须邀请市场上不少于三家供应商书面报价并进行价格谈判,

15、原则上同等条件下选择价格最低者为供货(服务)单位。采购结果与验收结论由单位负责人确认后报分管领导确认。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条件的,可在填写东坑镇政府采购立项审批表时说明情况,一并申请以单一来源采购方10式采购。(六)5 千元(含)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可直接选定性价比较高的供应商。(七)以上按采购金额划分的六种情况,若属于协议供货品目的,应对照集中采购目录的协议供货品目采购起点金额,实施协议供货或自行采购;若属于批量集中采购品目,应按本办法第四章第十五条“批量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八)采购主体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定义的“采购人”范围,且采购金额在 5 万元(不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通

16、过自有平台组织采购程序。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需要通过政府采购网送审的项目,由代理机构按照市财政局采购监管科的规定办理无纸化审批。需要实施协议供货或批量集中采购的项目,由镇采购中心按照市财政局采购监管科的规定协助采购人办理无纸化审批。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5 千元(不含)至 5 万元(含)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在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填写东坑镇自行采购项目登记备案表,并报财政部门备案,作为办理采购资金支付手续的凭据。第五章 签订和履行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服务承诺、履约方式等必须与采购文11件和中标、成交供

17、应商投标文件保持一致。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合同副本报镇财政分局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 10%,且原合同金额加上补充合同金额的总额须控制在项目立项所批准的金额范围内;若追加采购的金额超过 50 万元的,在签订补充合同前须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经批准后才能追加采购。签订补充合同的,其备案管理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可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

18、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履约保证金应当以银行转账、履约保函等非现金方式收取。其中,履约保函为优先收取方式;以银行转账方式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应通知中标、成交供应商将履约保证金转账到镇财政分局指定的监管账户;镇财政分局应建立台账做好核算工作。第六章 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及付款管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应加强验收管理,按照政府采购各环节“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原则,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12组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的投标和响应文件进行实质性验收,不能只是清点数量及目测的形式验收。(一)5 千元(不含)至 5 万元(含)的项目,由采购人单位负责人在东坑镇自行采购

19、项目登记备案表签字确认验收结论后,报分管领导签字确认。(二)5 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由镇财政分局、镇采购中心和镇会计核算中心各派代表组成验收监管小组,对项目验收全过程进行监管。验收结束后,采购人的验收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须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验收监管小组成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三)货物类项目验收,采购人在验收前要按照合同编制验收程序和验收表格,将采购的每一项货物、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列入表格。验收时双方要按照规定的条件,对合同规定的每一项技术、服务和安全标准进行核验。(四)服务类项目验收,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组织履约验收,验收报告应当包括每一项服务要求的履约情况。

20、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中标、成交供应商的验收申请后,一般情况下 10 个工作日内开始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采购人对采购项目验收的过程,从验收开始之日到验收结束之日的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 30 日。13项目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报告副本报镇财政分局备案。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的采购合同依法履行完毕,采购人应在项目验收合格后 5 个工作日内向镇财政分局申请办理履约保证金退款手续。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政府采购项目,采

21、购人应按规定提交相关审批材料,经镇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供应商。采购项目未纳入预算、实际采购金额超过立项审批金额、未按规定办理立项手续或采购方式和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镇财政部门将不予支付资金。东坑镇政府采购立项审批表、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 东坑镇自行采购项目登记备案表)、采购合同和验收合格报告等是申请支付政府采购项目结算资金的相关资料,采购人申请时应提交内容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按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相关申请由东莞市财政局负责审批。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

22、工作由镇采购中心负责,按照东莞市财政局有关采购信息统计的规定、要求和格式如实上报。14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镇采购中心应当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档案。镇采购中心应设立档案室,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建档、保管以及查阅、复制登记制度。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对符合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规定的特殊项目,可不遵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镇财政分局负责解释和修订,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附件:1.东莞市 2015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2.东坑镇政府采购立项审批表3.东坑镇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申请表4.东坑镇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5.东坑镇自行采购项目登记备案表6.东坑镇政府采购流程图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教育教学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