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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常州市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 ( 以下简称“项目”) 的验收管理, 客观评价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效果,依据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凡经批准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项目, 在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 均须进行验收。第三条第三条 项目验收一般需要经过以下流程:项目承担单位向辖市(区)科技局等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等验收材料项目主管部门、市科技局业务处室分别审查并提出验收组织意见计财处批复验收申请及验收组织意见组织验收项目承担单
2、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证书有关信息及资料项目主管部门、市科技局业务处室分别对验收证书有关信息进行审查计财处审查项目验收证书并统一编号、存档有关材料依次转交业务处室、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存档。项目验收各流程的有关信息均需同时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中填写并提交。第第四四条条 项目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 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第二章 验收组织管理第第五五条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实施。第第六六条条 项目验收分为重大项目验收、重点项目验收和一般项目验收三种类
3、型,采取不同的组织管理方式。重大项目是指市科技拨款总额在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或列入市重点目标的科技项目,重点项目是指市科技拨款总额在 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50 万元以下的科技项目,一般项目是指市科技拨款总额在 20 万元以下的科技项目。第第七七条条 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验收, 由市科技局业务处室会发展计划与财务处组织实施;一般项目验收, 由市科技局业务处室会发展计划与财务处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实施。第第八八条条 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验收前, 科技主管部门须对项目经费到位、使用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参照江苏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经费审计暂行规定(苏科审200349
4、8 号)执行)。第第九九条条 项目验收以会议验收方式为主, 也可采取书面方式。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应采取会议验收方式。第第十十条条 会议验收应组建验收专家组, 由验收组织部门聘请技术、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 专家人数一般 5-7 人。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书面验收可由验收组织部门通过审查验收材料、现场考察等方式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也可聘请技术、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评估组,采取集中评估的方式,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第三章 验收申请第十第十一一条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考
5、核目标为基本依据, 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合同任务完成后的半年内完成,因客观原因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告,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报市科技局批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进行调整的,按市科技局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由承担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在常州市科
6、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中填写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打印(见附件)。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材料,供验收组织部门审查。一、计划项目必须提供的验收材料:1. 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2. 计划项目立项批文及项目合同书;3. 项目工作总结;4. 项目经费决算表(加盖财务部门印章);5. 相关佐证材料(项目所获成果、专利的佐证材料; 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其中农业项目必须提供有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图片资料。第十第十五五条条 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全部验
7、收材料, 签署审查意见后, 将项目验收申请表及验收材料报送市科技局业务处室审核,同时应在常州市科技项目管理系统中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查确认。第四章 验收审批与管理第十第十六六条条 市科技局业务处室对项目验收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核, 签署审核意见并明确验收组织部门后, 由局发展计划与财务处对验收申请和材料进行复核, 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批复其验收申请。第十第十七七条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 其验收申请不予批复:1.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任务不到 80, 或关键创新指标未完成;2.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3.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4.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
8、决;5.项目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 6.超过合同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且事先未经批准的。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由市科技局审核发放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 (见附件 2)。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验收后的 20 天内, 在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录入并提交验收项目的信息,按项目验收申请渠道及程序办理验收证书的有关手续, 验收证书正本所需份数由项目承担单位视情况自定。第十第十九九条条 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由市科技局发展计划与财务处统一编号, 加盖常州市科学技术局项目验收专用章, 并留存一份归档。凡未按要求在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中录入验收项目信息的项目, 不予办理验收
9、证书。第第二十二十条条 验收申请未获批准, 但已基本完成研发任务的项目, 按总结方式办理结题手续。由市科技局业务处室会发展计划与财务处批复项目按总结方式结题。第二十第二十一一条条 验收专家组应认真审阅项目验收全部材料, 通过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 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 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 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第二十第二十二二条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 涉及保密、成果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事项, 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第二十第二十三三条条 市科技局按年度对项目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的验收组织管理工作、项目
10、按期验收及办理验收证书等情况进行统计评价, 作为科技计划管理工作考核、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依据。第二十第二十四四条条 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的两年内, 项目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应配合市科技局对验收项目进行跟踪调查和统计, 及时上报有关数据和统计报表。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常州市科技局应对项目验收的有关资料分别存档,以便于查阅和对科技计划项目整体执行情况的评价和分析。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第二十六六条条 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验收专家组应对验收材料、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在验收工作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渎职等行为, 一经查实, 市科技局将连续两年不受理项目负责人或承担单位申报的项目, 相关验收专家的行为将记入市科技咨询专家信用管理库。第二十第二十七七条条 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 应维护被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并保守其技术秘密, 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 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第二十第二十八八条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自 2008 年8 月 1 日起施行。原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常科发200330 号印发)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