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811-2012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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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T 50811-2012 P GB/T 50811-2012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 Standard for the operation safety assessment of gas system 2012-10-11 发布 2012-12-01 实施 2012-10-11 发布 2012-12-01 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联合发布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联合发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中 华

2、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 Standard for the operation safety assessment of gas system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2年12月1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2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公 告告 第 1384 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的公告燃气

3、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 为国家标准, 编号为 GB/T 50811-2012,自 2012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 年 10 月 11 日 前前 言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建标2008102 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由中国城市燃气协会会同相关单位共同编制。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4、基本规定;4 燃气输配场站;5 燃气管道;6 压缩天然气场站;7 液化石油气场站;8 液化天然气场站;9 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10 用户管理;11 安全管理及八个附录。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 由中国城市燃气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 22 号,邮政编码:100035) 。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本标准参编单位:江苏省天达泰华安全评价咨询有限责任能公司 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北京市燃气集团有

5、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航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安耐捷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爱德尔公司 上海飞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大方安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马长城 吴 靖 迟国敬 李树旺 徐激文 王继武 崔剑刚 付永年 耿同敏 李春青 陈秋雄 叶庆红 李英杰 杨 帆 潘 良 桌同森 皇甫金良 李长缨 赵 梅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周昌熙 孙祖亮 张宏远 殷健康 汪国华 冯志斌 高继轩 许 红 王 启 张颖芝 姜 亢 殷宇新 李宜民 黄均义 1目目 次次 1 总 则 . 1 2 术 语 . 2 3 基本规定 . 4 3.1 一般规定 . 4 3.2 评价对象 .

6、4 3.3 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 . 4 3.4 安全评价方法 . 5 4 燃气输配场站 . 7 4.1 一般规定 . 7 4.2 门站和储配站 . 7 4.3 调压站与调压装置 . 9 5 燃气管道 . 12 5.1 一般规定 . 12 5.2 钢质燃气管道 . 12 5.3 聚乙烯燃气管道 . 13 6 压缩天然气场站 . 14 6.1 一般规定 . 14 6.2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 14 6.3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 . 16 7 液化石油气场站 . 18 7.1 一般规定 . 18 7.2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 18 7.3 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 . 21 7.4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

7、 22 7.5 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 . 22 8 液化天然气场站 . 26 8.1 一般规定 . 26 28.2 液化天然气储配站 . 26 8.3 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 . 29 9 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 . 30 9.1 一般规定 . 30 9.2 调度中心监控系统 . 30 9.3 通信系统 . 31 10 用户管理 . 33 10.1 一般规定 . 33 10.2 管道燃气用户 . 33 10.3 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 . 35 11 安全管理 . 37 11.1 一般规定 . 37 11.2 安全管理 . 37 11 总 则 1.0.1 为加强对燃气系统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促进燃气系统

8、运行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已正式投产运行的面向居民、商业、工业企业、汽车等领域燃气系统的现状安全评价。 本标准不适用于燃气的生产、城市门站以前的天然气输送,以及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 1.0.3 对燃气系统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2 术 语 2.0.1 燃气 gas 供给居民、商业、工业企业、汽车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0.2 燃气系统 gas system 用于燃气储存、输配和应用的场站、管道、用户设施及人工煤气的生产等组成的系统。

9、 2.0.3 子系统 subsystem 燃气系统中功能相对独立的部分。 2.0.4 评价单元 assessment unit 在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评价目标和评价方法的需要,将系统分成的有限、确定范围的单元。 2.0.5 定性安全评价 qualitative safety assessment 借助于对事物的经验、知识、观察及对发展变化规律的了解,科学地进行分析、判断的一类方法。运用这类方法可以找出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一步根据这些因素从技术、管理、教育培训提出对策措施,加以控制,达到系统安全的目的。 2.0.6 定量安全评价 quantitative safety as

10、sessment 根据统计数据、检测数据、同类和类似系统的数据资料,按有关标准,应用科学的方法构造数学模型进行定量化评价的一类方法。 2.0.7 设施与操作评价 site assessment 对评价对象的周边环境、现场设施的状态、运行、维护及现场操作等的安全评价。 2.0.8 管理评价 management assessment 对评价对象所属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人员、制度、规程、教育培训等方面3进行的安全评价。 2.0.9 安全检查表分析法 safety review table analysis 将一系列有关安全方面的分析项目以表格方式列出, 然后对照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检查、分析。通

11、过安全检查表可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根据隐患的严重程度,给出评价对象的安全状况等级。 2.0.10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 compressed natural gas(CNG)supply station 将压缩天然气进行卸气、加热、调压、储存、计量、加臭,并送入城镇燃气输配管道的站场。包括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和压缩天然气瓶组供应站。 2.0.11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liquefied petroleum gases(LPG)supply station 城镇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储存站、罐装站、气化站、混气站的统称,不包括瓶组气化站和瓶装供应站。 4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

12、.1.1 燃气经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应定期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对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整改或制定治理方案限期整改。 当燃气系统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必须立即对发生事故的燃气系统进行安全评价。 3.1.2 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系统的自我安全评价,可由熟悉本企业生产技术和安全管理的人员组成评价组,也可委托第三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本标准对本企业燃气系统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评价。 3.1.3 法定或涉及行政许可的安全评价工作必须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且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承担。 3.1.4 评价中检查点的数量应根据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3.1.5 评价过

13、程中,本标准检查表中所有 8 分以上项(含 8 分)和带下划线的项为重点项,当其不符合要求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并加以说明。 3.2 评价对象 3.2 评价对象 3.2.1 评价对象的确定应遵循相对独立、相对完整的原则,以整个燃气系统或其中的若干子系统为对象进行安全评价。 3.2.2 对范围较大的系统进行安全评价时, 若其中的子系统已单独进行安全评价,且安全评价结论处于有效期内时,子系统的安全评价得分可直接引用,并作为整个系统安全评价结论的依据。 3.3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 3.3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 3.3.1 燃气系统安全评价的程序应包括:前期准备、现场检查、整改复查、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3

14、.3.2 燃气系统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51nii iSSp分析、 评价单元的划分、 定性和定量评价、 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 安全评价结论。 3.3.3 安全评价报告格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评价通则 (AQ 8001)的规定。 3.4 安全评价方法 3.4 安全评价方法 3.4.1 燃气系统的安全评价宜采用定量安全评价方法。当采用定性安全评价方法时,应以安全检查表法为主,其他安全评价方法为辅。 3.4.2 安全检查表每项最低得分可为 0 分。 3.4.3 评价对象设施与操作检查表得分和安全管理检查表得分均应换算成 100分为满分时的实际得分。 3.4.4 采

15、用安全检查表评价时,应分别采用评价对象设施与操作检查表和安全管理检查表进行评价打分,评价对象的总得分应按下式计算: Q= 0.6Q1+ 0.4Q2 (3.4.4) 式中:Q评价对象总得分; Q1评价对象设施与操作检查表得分; Q2安全管理检查表得分。 3.4.5 当评价对象拥有多个子系统时,子系统的总得分仍按式(3.4.4)计算。评价对象的总得分应按下式计算: (3.4.5) 式中:S评价对象现场评价总得分; Si评价对象的子系统总得分; Pi评价对象的子系统所占的权重, 评价对象的子系统所占的权重应根据各评价对象自身的特点综合确定,有管网数据采集与监控的权重不应低于0.05; n评价对象的所

16、有子系统数。 3.4.6 评价对象在检查表中有缺项或特有项目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检查表进行6删减或增项,并按本标准第 3.4.3 条的要求进行换算。 3.4.7 应根据评价对象总得分按表 3.4.7 对评价对象做出评价结论。 表表 3.4.7 评价得分与评价结论对照表评价得分与评价结论对照表 评价总得分 评价结论 90 安全条件好,符合运行要求 80,且90 安全条件符合运行要求,需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逐步完善安全条件 70,且80 安全条件基本符合运行要求,但需限期整改隐患 70 安全条件不符合运行要求,应立即停止运行,进行隐患整改,完善安全条件后重新评价,达到安全条件后方可继续运行 74

17、燃气输配场站燃气输配场站 4.1 一般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燃气输配场站的安全评价应包括门站与储配站、调压站和调压装置的设施与操作评价和管理评价。当上述场站与其他燃气场站混合设置时,尚应符合本标准相关规定。 4.1.2 燃气输配场站的评价单元宜划分为:周边环境、总平面布置、站内道路交通、燃气质量、储气设施、调压器、安全阀与阀门、过滤器、工艺管道、仪表与控制系统、消防与安全设施、公用辅助设施等。在评价工作中,可根据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划分评价单元。 4.1.3 燃气输配场站设施与操作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 4.2、 4.3 节和附录 A 的规定。管理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 11 章的规定。

18、4.2 门站和储配站 4.2 门站和储配站 4.2.1 周边环境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所处的位置与规划的符合性; 2 周边道路条件; 3 站内燃气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4 消防和救护条件; 5 噪声。 4.2.2 总平面布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总平面功能分区; 2 安全隔离条件; 3 站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4 储配站储气罐区的布置。 4.2.3 站内道路交通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场站出入口设置; 82 消防车道; 3 进入场站生产区的车辆管理。 4.2.4 燃气质量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气质; 2 加臭。 4.2.5 储气设施应评价下列内容: 1 罐体; 2 地基基础

19、; 3 低压湿式气柜; 4 低压干式气柜; 5 高压储气罐。 4.2.6 调压器应按本标准第 4.3.3 条安全评价。 4.2.7 安全阀与阀门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安全阀的外观和定期校检; 2 安全阀的工作状态; 3 阀门的外观; 4 阀门的开关装置; 5 阀门的气密性; 6 阀门的开关装置; 7 阀门的维护。 4.2.8 过滤器应评价下列内容: 1 过滤器的外观; 2 过滤器的维护; 3 排污和清洗物的处理。 4.2.9 工艺管道应评价下列内容: 1 管道外观和标志; 92 管道的气密性; 3 与站外管道的绝缘性。 4.2.10 仪表与自控系统应评加下列内容: 1 压力表; 2 燃气浓度检

20、测报警装置; 3 现场计量测试仪表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4 远传显示功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5 超限报警及连锁功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6 运行管理的自动化程度。 4.2.11 消防与安全设施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工艺装置区的通风条件; 2 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3 消防供水系统的可靠性; 4 灭火器材的配备; 5 电气设备的防爆; 6 防雷装置的有效性; 7 应急救援器材的配备。 4.2.12 公用辅助设施应评价下列内容: 1 供电负荷; 2 配电房的防涝; 3 配电房的防侵入; 4 配电房的应急照明; 5 给排水系统的防冻保温措施。 4.3调压站与调压装置 4.3调压站与调压装置 4.3.1

21、周边环境应评价下列内容: 101 安装位置; 2 重质燃气调压装置的安装位置; 3 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4 安装高度; 5 地下调压装置的安装位置; 6 悬挂式调压箱的安装位置; 7 设有调压装置的公共建筑顶层房间的位置; 8 间距与通道; 9 环境温度; 10 消防车道。 4.3.2 设有调压装置的建筑应评价下列内容: 1 与相邻建筑物的隔离; 2 耐火等级; 3 门、窗的开启方向; 4 设有调压装置的平屋顶的楼梯; 5 室内地坪。 4.3.3 调压器应评加下列内容: 1 调压装置的稳固性; 2 调压器的外观; 3 调压器的运行状态; 4 进口压力; 5 出口压力及安全保护装置;

22、 6 进出口管径和阀门; 7 运行噪声; 8 放散管管口高度。 4.3.4 安全阀与阀门除应按本标准第 4.2.7 条评价外,还应评价下列内容: 111 高压和次高压调压站的阀门设置; 2 中压调压站的阀门设置。 4.3.5 过滤器应按本标准第 4.2.8 条评价。 4.3.6 工艺管道应按本标准第 4.2.9 条评价。 4.3.7 仪表与自控系统应按本标准第 4.2.10 条第 1、3、4、5、6 款评价。 4.3.8 消防与安全设施应评价下列内容: 1 通风条件; 2 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3 灭火器材的配备; 4 设有调压装置的专用建筑物内电气设备的防爆; 5 防雷装置的有效性; 6 调

23、压装置的防护 7 爆炸卸压措施; 8 地下调压箱的防腐; 9 调压装置设在公共建筑顶层房间内的监控与报警; 10 放散管; 11 地下调压站的防水; 12 防静电接地。 4.3.6 调压站的采暖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明火管理; 2 锅炉室门、窗设置; 3 烟囱排烟温度; 4 烟囱与放散管的间距; 5 熄火保护; 6 外壳温度与电绝缘。 125 燃气管道燃气管道 5.1 一般规定 5.1 一般规定 5.1.1 设计压力不大于 4.0 MPa(表压)的钢质燃气管道和最大工作压力不大于0.7 MPa(表压)聚乙烯燃气管道的安全评价应包括设施与操作评价和管理评价。 5.1.2 不同地区等级及环境、不同

24、运行压力、不同介质、不同运行年限的管段应分别进行评价,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分配各管段权重后得出综合评价结论。 5.1.3 燃气管道的评价单元宜划分为:管道敷设、管道附件、日常运行维护、管道泄漏检查、管道防腐蚀等。在评价工作中,可根据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划分评价单元。 5.1.4 燃气输配管网上附属的调压装置可参考本标准第4.3节相关内容进行评价。 5.1.5 燃气管道设施与操作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 5.2、5.3 节和附录 B 的规定。管理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 11 章的规定。 5.2 钢质燃气管道 5.2 钢质燃气管道 5.2.1 管道敷设应评价下列内容: 1 管道与周边建(构)筑物和其他管线的间距;

25、 2 埋地燃气管道的埋深; 3 管道穿、跨越; 4 管道的有效隔断; 5 埋地管道的地基土层条件和稳定性。 5.2.2 管道附件应评价下列内容: 1 阀门和阀门井; 2 凝水缸; 3 调长器。 5.2.3 日常运行维护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定期巡线; 132 安全教育和宣传; 3 地面标志; 4 危害管道的活动; 5 建(构)筑物占压; 6 施工监护。 5.2.4 管道泄漏检查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泄漏检查制度; 2 监测仪器和人员; 3 检查周期。 5.2.5 管道防腐蚀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气质; 2 地上管道的外防腐措施; 3 土壤腐蚀性; 4 埋地钢质管道防腐层; 5 埋地钢质管道阴极

26、保护措施; 6 埋地钢质管道杂散电流防护。 5.3 聚乙烯燃气管道 5.3 聚乙烯燃气管道 5.3.1 管道敷设除按本标准第 5.2.1 条评价外,还应评价下列内容: 1 与热力管道的间距; 2 引入管的保护; 3 管位示踪。 5.3.2 管道附件应按本标准第 5.2.2 条评价。 5.3.3 日常运行维护按本标准第 5.2.3 条评价。 5.3.4 管道泄漏检查应按本标准第 5.2.4 条评价。 146 压缩天然气场站压缩天然气场站 6.1 一般规定 6.1 一般规定 6.1.1 工作压力不大于 25.0 MPa(表压)的压缩天然气场站的安全评价应包括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供应的设施与

27、操作评价和管理评价。当压缩天然气场站与其他燃气场站混合设置时,尚应符合本标准有关规定。压缩天然气气瓶车和加气车辆的安全评价不适用本标准。 6.1.2 压缩天然气场站的评价单元宜划分为:周边环境、总平面布置、站内道路交通、气体净化装置、加压装置、加(卸)气、储气装置、调压器、安全阀与阀门、过滤器、工艺管道、供热(热水)装置、加臭装置、仪表与自控系统、消防与安全设施、公用辅助系统等。在实际评价中,可根据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划分评价单元。 6.1.3 压缩天然气场站设施与操作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 6.2、6.3 节和附录 C 的规定。管理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 11 章的规定。 6.2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6

28、.2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6.2.1 周边环境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所处的位置与规划的符合性; 2 周边道路条件; 3 站内规模与所处的环境适应性; 4 站内燃气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5 消防和救护条件; 6 噪声。 6.2.2 总平面布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总平面功能分区; 2 安全隔离条件; 3 站内燃气设施与站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156.2.3 站内道路交通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场站出入口设置; 2 场地大小和道路宽度; 3 路面平整度和路面材质; 4 路面标线; 5 道路上空障碍物; 6 防撞措施; 7 进入场站生产区的车辆管理。 6.2.4 气体净化装置应评

29、价下列内容: 1 净化后的气质; 2 净化装置的运行状态; 3 排污和废弃物处理; 4 净化装置的检测。 6.2.5 加压装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运行状态; 2 可靠性; 3 排气压力和排气温度; 4 润滑系统; 5 冷却系统; 6 阀门的设置; 7 所处环境; 8 排污和废弃物处理; 9 防震动措施; 10 压缩机缓冲罐、气液分离器的检测。 6.2.6 加(卸)气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加(卸)气车辆的停靠; 162 加(卸)气车辆和气瓶的资质检查; 3 加(卸)气操作; 4 防静电接地措施; 5 充装压力; 6 卸气剩余压力; 7 加(卸)气软管; 8 加(卸)气机或柱的运行状态。 6.2

30、.7 储气装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储气井、储气瓶安全装置; 2 储气井、储气瓶的运行状态; 3 储气井、储气瓶检测; 4 小容积储气瓶的数量、体积和摆放。 6.2.8 调压器应按本标准第 4.3.3 条评价。 6.2.9 安全阀与阀门应按本标准第 4.2.7 条评价。 6.2.10 过滤器应按本标准第 4.2.8 条评价。 6.2.11 工艺管道应按本标准第 4.2.9 条评价。 6.2.12 仪表与自控系统应按本标准第 4.2.10 条评价。 6.2.13 消防与安全设施应按本标准第 4.2.11 条评价。 6.2.14 公用辅助设施应按本标准第 4.2.12 条评价。 6.3 压缩天然气

31、供应站 6.3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 6.3.1 周边环境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周边道路条件; 2 站内燃气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3 消防和救护条件。 6.3.2 总平面布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71 总平面功能分区; 2 安全隔离条件; 3 站内燃气设施与站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6.3.3 站内道路交通应按本标准第 6.2.3 条评价。 6.2.4 气瓶车卸气应按本标准第 6.2.6 条第 1、2、3、4、6、7、8 款评价。 6.2.5 储气瓶组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总储气量; 2 储气瓶的外观; 3 定期检验; 4 运输; 5 存放。 6.2.6 储气罐应按本标准第 4

32、.2.5 条第 1、2、6 款评价。 6.2.7 供热(热水)装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防超压措施; 2 隔热保温措施; 3 热水炉、热水泵的安全保护装置和工作状况; 4 热水泵转动部件的保护措施; 5 热水水质。 6.2.8 加臭装置阴干本标准第 4.2.4 条第 2 款评价。 6.2.9 调压器应按本标准第 4.3.3 条评价。 6.2.10 安全阀与阀门应按本标准第 4.2.7 条评价。 6.2.11 过滤器应按本标准第 4.2.8 条评价。 6.2.12 工艺管道应按本标准第 4.2.9 条评价。 6.2.13 仪表与自控系统应按本标准第 4.2.10 条评价。 6.2.14 消防与安

33、全设施应按本标准第 4.2.11 条评价。 6.2.15 公用辅助设施应按本标准第 4.2.12 条评价。 187 液化石油气场站液化石油气场站 7.1 一般规定 7.1 一般规定 7.1.1 液化石油气场站的安全评价应包括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设施与操作安全评价和管理评价。当液化石油气场站与其他燃气场站混合设置时,尚应符合本标准有关规定。液化石油气火车槽车以及专用铁路线、汽车槽车和运瓶车辆的安全评价不适用本标准。 7.1.2 液化石油气场站的评价单元宜划分为:周边环境、总平面布置、站内道路交通、液化石油气装卸、压缩机和烃泵、气瓶灌瓶作业、气化和混气装置、储罐、瓶组间(或瓶库)、调压器、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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