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指导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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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指导手册(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 年 6 月 28 日 1 目 录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法律依据 .2二、江西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分工 .2三、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操作规程 3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变更14五、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延续15六、异地设立子公司及设立分公司的书面报告与备案16七、年度核验19八、法律文书和许可证编号规则21九、咨询电话23 2 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

2、营劳务派遣业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有关工作的通知 (赣人社字2014148 号)。二、江西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分工 3 (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机关1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管辖分工1省人力省人力资资源和社会保障源和社会保障厅厅: :(1)负责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省

3、(市、自治区)的劳务派遣单位在本省范围内设立的劳务派遣子公司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受理和审查批准工作。(2)负责对全省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2 设设区市人力区市人力资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在本市范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省直管试点县、市外)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受理和审查批准工作。3直管直管试试点点县县(市)人力(市)人力资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在本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受理和审查批准工作。三、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操作规程在本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有许可管

4、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4 外省劳务派遣单位在本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在本省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应向本省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一)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

5、提交下列材料:(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 5 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三)行政许可操作流程行政行政许许可程序:可程序: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复审、审定、准予许可和公告(或不予许可和告知)的程序进行。1申申请请申申请请人:人:法人

6、和其他组织申申请请人提交的申人提交的申请请材料材料应应符合下列符合下列标标准:准:(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申请单位盖章”处所盖印章的字迹应清楚;拟新开设劳务派遣单位的不需盖章,只需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并在企业名称后面加上“(预先核准)”;在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前划“”;“企业名称”应与印章上的名称或工商部门预先核准的名称完全一致;“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和“工商注册日期”应填写完整、清楚(预先核准名称的不用填);“注册资金”的单位为万元;“经营范围”应填写“劳务派遣”;“注册地区”应按“XX 省 XX 市 XX 县”填写;“邮政编码”应填写申请单位办公所在地的

7、邮政编码;“经营地址”应填写申请单位办公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按照“XX 县(市、区)XX街道 XX 号”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应填写现任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该“姓名”应与营业执照、身份证上“姓名”完全一致;“身份证号码”应填写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证号码(18 位数字);申请单位留下的“联系电话”、“联系传真”和“电子邮箱”应是申请单 6 位经办人员的常用电话(手机)、传真和邮箱;“申请事由”按以下几种情形填写:(1)申请前已经开展了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单位,填写“已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2)申请前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单位,填写“拟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8、证”;(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申请人,填写“新开办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填表人姓名”中所填人员应是经办人员;“填表日期”可等受理机构核验完申请材料并确认无误后再填,或在补正补齐申请材料后再填。(2)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加盖了申请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对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申请人,应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原件及其复印件。(3)公司章程:已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应提交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打印出来的公司章程;预先核准名称的,应提交经所有

9、的出资人签名的公司章程原件。(4)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已取得营业执照且开业一年以上的申请单位,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对申请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后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加盖了申请单位印章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开业不满一年的和已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申 7 请人,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原件及验资报告的复印件。(5)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申请单位的办公用房如果是自有房产(包括私房),应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加盖了申请单位印章的房产证复印件(预先核准名称的,由负责人在房产证复印件上签名);申请单位的办公用房如果是有偿租赁的,应提供“租赁

10、协议”的原件及加盖了申请单位印章的“租赁协议”复印件(预先核准名称的,由负责人在“租赁协议”复印件上签名),租期应在一年以上;如果申请单位的办公用房是上级有关部门(单位)或关联单位无偿提供使用的,则应提供有关部门(单位)的相关证明文件和房产证明。办公用房在居民区的,自 2014 年 7 月1 日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居委会或社区的证明。(6)办公设施设备清单:原则上应提供所有设施设备的清单;对同一设施设备多于 10 台(套)的,只需提供 10 台(套)的清单。“办公设施设备清单”应加盖申请单位的印章(预先核准名称的,由负责人在“办公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名)。(7)信息管理系统清单:“信息管理系统”

11、应是用于劳务派遣业务管理方面的信息管理系统,可以是劳务派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也可以是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信息管理系统,或者劳务派遣人员劳动报酬信息管理系统,或者劳务派遣人员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申请单位提供的信息管理系统清单上应列明信息管理系统的具体名称,并至少打印提供信息管理系统的 2 张 8 不同的窗体或页面。提供的信息管理系统清单上应加盖申请单位的印章(预先核准名称的,由负责人在“信息管理系统清单”上签名)。(8)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双面复印件。(9)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应当有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

12、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等方面的规定)、劳动报酬(应当有“劳务派遣人员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的规定,并有工资支付时间和支付形式、无工作期间待遇等方面的规定)、社会保险(应当有“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种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并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和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事故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方面的规定)、工作时间(应当有工时制度及加班工资支付等方面的规定)、休息休假(应当有带薪年休假及其他法定假期的休假及相关待遇等方面的规定

13、)、劳动纪律(应当有员工行为规范、违纪行为的界定与处理等方面的规定)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可以是以上各方面的单个管理制度,也可以是涵盖以上内容的综合性管理制度。(10)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协议中应具备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七条所列的必备条款。 9 2受理受理受理机构:受理机构:(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2)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处);(3)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股(科);受理机构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分工进行受理。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了服务窗口的单位,可由服务窗口按规定受理,受理后转交给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核机构办理。

14、提交材料:提交材料:申请人应当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接收材料:接收材料:受理机构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时,应当场对申请材料中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财务审计报告或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加盖了申请单位印章或负责人签名的复印件逐一进行比对检查,核验无误后将以上材料的原件退回申请人,接收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对申请材料中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办公设施设备清单、信息管理系统清单、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和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逐一进行清点接收。核核验验材料:材料:收下申请材

15、料后,应当场按照“申请材料的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核验,其中应重点核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中所填的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内容 10 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相关信息是否一致;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与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是否一致;“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上所填的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是否一致。 申请材料经当场核验后不需要补正补齐材料的,应提示申请人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中的“填表日期”填写为核验材料之日。补补正材料:正材料:对申请书填写不规范及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申请材料的标准”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 5 个工作日内出

16、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交申请人,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和理由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由申请人签收回执。同时提示申请人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中的“填表日期”填写为受理机构出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之日。决定受理:决定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材料的标准”和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并送达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由申请人签收回执;并在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中的“受理意见”栏内填写“同意受理”的意见。决定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不属于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或者申请人隐瞒

17、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出具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交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 11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由申请人签收回执。3初初审审初初审责审责任人:任人:(1)设区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处、股)指定的初审人;(2)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指定的初审人。核核查查和和时时限:限:对申请材料产生疑问,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指派 2 名以上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场填写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核实记录,由两名核查人及

18、申请人当场签字确认。签签署初署初审审意意见见: :( (1) )签签署署“拟拟准予行政准予行政许许可可”的初的初审审意意见见: :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初审人应当在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中的“初审意见”栏内提出“建议准予行政许可”的初审意见并签名;( (2) )签签署署“拟拟不予行政不予行政许许可可”的初的初审审意意见见: :对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初审人应当在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中的“初审意见”栏内提出“建议不予行政许可”的初审意见和理由,并签名。4复复审审复复审责审责任人:任人:(1)设区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处、股)负责人;(2)

19、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负责人。复复审审: :复审人应对申请材料和有关材料进行复审。复审时如 12 果对申请材料有质疑,可指派 2 名机关工作人员就质疑的问题去核查。核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场填写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核实记录,由两名核查人及申请人当场签字确认。签签署复署复审审意意见见: :( (1) )签签署署“拟拟准予行政准予行政许许可可”的复的复审审意意见见: :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复审人应当在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中的“复审意见”栏内提出“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复审意见并签名。 ( (2) )签签署署“拟拟不予行政不予行政许许可可”的复的复审审意意见见: :对申请人的申请不

20、符合法定条件的,复审人应当在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中的“复审意见”栏内提出“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复审意见和理由,并签名。5 审审定定审审定定责责任人:任人:(1)设区市或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分管局领导;(2)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管劳动关系工作的厅领导。签签署署审审定意定意见见: :( (1) )签签署署“准予行政准予行政许许可可”的的审审定意定意见见: :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审定人在“审定意见”栏签署“准予行政许可”的审定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返还初审人员,转入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和公布程序;(;(2) )签签署署“不予行政不予行政许许可可”的的

21、审审定意定意见见: :对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定人在“审定意见”栏签署“不予行政许可”的审定意见和理由后,将材料返还初审人员,转入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程序。 13 时时限要求:限要求:4 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别提醒:特别提醒:自受理之日起到完成审定工作(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的总时限不能超过 20 个工作日。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6 发发放放许许可可证书证书和公布和公布岗岗位位责责任人:任人:(1)设区市或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处、股)的初审人员;(2)省人力资源

22、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的初审人员。制作制作证书证书: :在厅(局)领导审定后 2 日内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在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上加盖“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专用章”。证书证书送达:送达:通知申请人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请领取人当场填写签收回执。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了服务窗口的单位,可由服务窗口按规定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政政务务公开:公开:初审人员应将获准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所在设区市或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布。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未建立门户

23、网站的,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材料材料归归档:档:审核人员应将准予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和行政许 14 可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按要求整理归档。时时限要求:限要求:5 个工作日内完成。7不予行政不予行政许许可和告知可和告知岗岗位位责责任人:任人:(1)设区市或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处、股)初审人员;(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的初审人员。文文书书制作:制作:在厅(局)领导审定后 1 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上加盖“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专用章”。文文书书送达:送达:初审人员应通知申请人取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

24、请领取人当场填写签收回执。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了服务窗口的单位,可由服务窗口按规定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材料材料归归档:档:初审人员应将不予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和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按要求整理归档,档案封面应与准予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区分开来。时时限要求:限要求:5 个工作日内完成。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变更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15 (一)所需材料:1填写好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在“变更申请”的括号前打“”;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公司变更通知书或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3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二)办理时限

25、: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申请变更的,一律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换发新证时,只需更改申请变更的内容,原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应填新证的换发日期,并在日期后加上“换发”两个字;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五、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延续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60 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 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操作规程办理。

26、(一)所需材料: 16 1填写好的劳务派遣经营许营申请书,在“延续申请”的括号前打“”;2 劳务派遣单位 3 年以来经营情况报告书。3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二)办理时限:1 准予延准予延续续: :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延续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应当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2 不予延不予延续续: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1)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

27、正,拒不改正的;(2)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 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3)在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中连续二年被核验为不合格的。六、异地设立子公司及设立分公司 的书面报告与备案 17 (一)受理范围1已在本省取得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在本省跨设区市异地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2省内劳务派遣单位在本省跨设区市异地设立分公司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3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到所在设区市其他县(市、区)

28、或者本省其他设区市设立子公司的,应按规定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到所在设区市其他县(市、区)或者本省其他设区市设立分公司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二)设立分公司的书面报告工作1 书书面面报报告告时应时应提交的材料提交的材料(1)加盖了劳务派遣单位印章的劳务派遣单位异地设立分公司书面报告表(一式二份);(2)劳务派遣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实后退回);(3)分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实后退回);(4)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实后退回)。 18 2 办办理理书书面面报报告告时应时应注意的事注意的事项项

29、(1)许可机关在填发劳务派遣单位异地设立分公司书面报告表时,应当认真核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登记的信息与工商营业执行上的登记信息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告知劳务派遣单位先行办理变更手续,然后再办理书面报告手续。(2)检查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是否被注销、撤销或吊销?(3)原由省厅批准发放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的,仍向省厅书面报告。(三)设立分公司的备案工作1 备备案案时应时应提交的材料提交的材料(1)加盖了分公司印章的劳务派遣单位异地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2)总公司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实后退回);(3)分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实

30、后退回);(4)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实后退回);(5)总公司(或分公司)与备案地区的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尚未开展业务的不提供); 19 (6)办理备案手续时的上月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实后退回;尚未开展业务的不提供);(7)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出具的劳务派遣单位异地设立分公司书面报告表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实后退回)。2 办办理理备备案案时应时应注意的事注意的事项项(1)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

31、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因此,应当认真核验分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2)在认真核对原件与复印件的基础上,还要认真核实是否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发现有违法违规情形,应及时向备案单位指出,并通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执法检查。(3)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只是备案,无需批准同意,不需要向分公司提供备案回执。七、年度核验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 20 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当报告事项内容,从 2015 年起,全省

32、劳务派遣单位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时,统一填报江西省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劳务派遣许可机关应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有关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4148 号)要求,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年度核验,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的江西省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收到报告书后,应当认真进行书面审查,对报告事项有质疑的,可进行现场核查。核验报告书时应当填写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表,对核验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将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表送交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及时进行处理。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表

33、中的核验结果标准如下:(一)合格(一)合格经核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核验结果为“合格”:1在 3 月 31 日前提交了江西省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且填写符合规定要求,无隐瞒或虚报行为;2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达到 90%(含)以上;3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率达到 90%(含)以上; 21 4无违法经营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二)基本合格(二)基本合格经核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核验结果为“基本合格”:1在规定时限内(含许可机关责令的时限内)提交了江西省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且填写符合规定要求,无隐瞒或虚报行为;2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达到

34、60%(含)以上;3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率达到 60%(含)以上;4无违法经营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三)不合格(三)不合格经核验,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核验结果为“不合格”:1超过规定时限(含许可机关责令的时限)提交江西省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的;2 江西省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填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隐瞒、虚报经营情况,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3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在 60%以下的;3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率在 60%以下的;4自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以来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 22 5在核验或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6受到行政处罚的。

35、八、法律文书和许可证编号规则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法律文书和许可证的编号,自 2014 年7 月 1 日起,全省统一规定如下:(一)法律文(一)法律文书书的的编编号号规则规则1、受理文书的编号规则(1)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的编号规则:A(表示“受理”) +填发的年份(四位数字)+三位数字的流水顺序号(001 至 999),共 1 个字母和 9 个数字。(2)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的编号规则:B(表示“不受理”) +填发的年份+三位数字的流水顺序号。与“决定受理”的编号不同之处,就是前面的字母不同。2、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编号规则:分别与申请劳务派遣行政

36、许可受理决定书、 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的编号规则相同。3、 不予变更决定书、 不予延续决定书的编号规则:除前面不加字母外,其他与“受理决定书”的编号规则一样。(二)(二) 劳务劳务派遣派遣经营许经营许可可证证 的的编编号号规则规则1、劳务派遣单位第一次申请许可证:受理机构的行政区划 23 代码(共 6 位)+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的年月日(共 8 位数字)+流水顺序号(共 3 位数字,001 至 999),编号共 17 位数字。例 1:省厅受理并于 2014 年 8 月 1 日发放的第 1 个许可证,编号应为 36000020170731001;例 2:南昌市人社局受理、该劳务派遣单

37、位经营地址位于东湖区,于 2014 年 11 月 2 日发放的第 36 个许可证,编号应为36010220171101036。2、劳务派遣单位延续有效期限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在换新证重新编号时,只需更改编号中间的有效期限届满的八位“年月日”数字,其他的编号数字保持不变。例:以南昌市受理的原编号是 36010220171101036 的许可证为例,南昌市受理延续申请并于 2017 年 11 月 2 日换发新证时,新的编号应为 36010220201101036。对下放前省厅发放的许可证在延续有效期限时,也同样只更改编号中间的有效期限届满的八位“年月日”数字,其他的编号数字保持不变。例:省厅发放的编号为 3601201706220167 的许可证,在续延有效期限换发新证时,新的编号应为 3601202006220167。九、咨询电话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24 0791-86386365 联系人:郭添红0791-86382857 联系人:李金华2、 设区市(或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处、股)注:此处的联系单位及联系电话、联系人,请公布此指导手册的许可机关自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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