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器具管理细则.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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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器具管理细则工器具管理细则(JXGLXZ04/001JXGLXZ04/001)目 录1 目的2 适用范围3 引用标准4 专用术语定义5 执行程序6 职责7 检查与评价1 1 目的目的为规范设备维护部工器具管理,使工器具的管理程序化、规范化,并使工器具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工器具损坏、丢失,有效减少工器具费用的投入,降低成本。2 2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管理细则适用于萨拉齐电厂设备维护部工器具的采购、储存/运输、 检验/试验、 使用、 检修/维护、 调拨、 报废/更新等方面管理的原则和要求。3 3 引用标准引用标准3.1 3.1 本细则根据如下行业规定、标准进行编写和修订:本细

2、则根据如下行业规定、标准进行编写和修订: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3.1.2 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程3.1.3 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3.1.4 手持式电动工具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4 4 专用术语定义(无)专用术语定义(无)5 5 执行程序执行程序5.1 5.1 计划及采购管理计划及采购管理5.1.1 工器具的采购由专业提出申请计划上报部门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物资部采购。5.1.2 单价在2000元及以上的工器具计入固定资产管理。5.1.3 各专业应在年度预算中列出工器具采购计划及费用计划,上交部门。设备维护部应在每年初根据年度检修维护计划认真作好年度工

3、器具采购计划。5.1.4 各专业在检修中急需的计划外工器具,需向部门提出申请(附录二),并注明购置原因,由部门向物资部提出申请。 5.1.5 采购的工器具交货后一周内由物资处组织验收,生产技术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不合格工器具一概拒收。5.1.6 验收合格后领回的工器具,要在三天内对其进行台帐登记。5.1.7 各专业建立工器具台帐。5.2 5.2 储存储存/ /运输管理运输管理5.2.1 设备维护部所属各专业工器具的储存和保管应遵循以下原则:5.2.2 工器具根据专业性、 使用频率、 储存要求,实行分级管理。 分为设备维护部、 专业二级管理。 设备维护部负责管理大、中型不常用的工器具,存放地点由

4、设备维护部经理指定;专业除留存一些常用的手动工器具、安全工器具和能满足日常消缺的电动工器具、测量器具外,其余工器具如坡口机、研磨机、专用器具等贵重、不常用器具均由设备维护部进行专人、专库管理或指定相关专业管理。5.2.3 合格、封存、报废的工器具要分别存放;封存、报废的工器具存放在库房的单独货架中或工具柜内,并做出明显标识,不得与合格工器具混放,并在相应台帐中记录状态。5.2.4 各类工器具要分类存放,使用完毕后要由使用人和保管人员检查工器具是否完好,并实行定置管理,不得混放。5.2.5 储存期间要作到摆放整齐有序,露天存放的要做到上盖下垫。5.2.6 工器具应进行编号,编号原则按照给定的编号

5、方法进行;需定检的工器具编号执行检验单位给定的编号。编号必须是唯一的且标记是牢靠的。5.2.7 工器具入库时应由工器具管理人员登录在台帐中,台帐内容包括:名称、 型号、 编号、 供货单位、 生产厂家、 购买日期、 入库日期、 领用部门、 领用人、 检验情况、 使用情况、 检修情况、现存状态等。同时应建立电子文档。5.2.8 工器具储存过程中应由保管员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和维护,保证工器具不生锈、 受潮,并做到防尘、 防雨、 防风、防腐、 防晒、 防冻、 防火及工器具之间可能的碰撞、 擦划等引起的损坏。5.2.9 工器具的运输5.2.9.1 工器具的运输包括储存地点与使用地点之间和从储存地点到其他单

6、位之间的运输。5.2.9.2 工器具的运输应针对不同的设备,制定不同的措施,保证设备在运输过程中不被损坏、丢失、被盗。5.2.9.3 运输应充分考虑工器具在运输中的防潮、 防雨、 防碰撞、防震,运输中严禁普通工具和精密工器具的随意混放。5.2.9.4 有刃、 锉、 尖等的工器具应采取措施防止相互损伤及伤人。5.2.9.5 工器具运输中由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导致设备的损坏或报废,设备部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责任人按照该工器具的现值或修复费用进行赔偿,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5.3 5.3 检验检验/ /试验管理试验管理5.3.1 检验/试验工器具的范围包括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计量器具

7、、仪器仪表、起重工器具。5.3.2 需检验/试验的工器具应分类建立检验计划,设备部每年组织检验,鉴定证书和合格证由使用专业保存并在台帐上登记。各专业在检验结果下发一周内对台帐进行填写和更新。5.3.3 起重工器具检验/试验5.3.3.1 定期检查/检验,检查/检验的周期及要求按安全工作规程的起重工具检验的相关要求执行。5.3.3.2 工器具大修后或改制后必须进行试验,不受规定试验周期的限制。5.3.3.3 检验/试验过程中必须形成检验/试验记录由工器具所属专业保存。 5.3.4 电动工器具检验/试验5.3.4.1 电动工具包括移动式电动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5.3.4.2 电动工具的绝缘电阻应

8、定期用 500V 的兆欧表进行测量,如绝缘电阻值低于 2M 时,必须进行修理,检验周期为半年,需由电气专业人员进行检验和修理。5.3.4.3 对带有漏电保护器的电动工具,还应对其漏电保护器进行定期检验/试验,电流型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得大于 30mA,动作时间不得大于 0.1 秒;电压型的额定漏电动作电压不得大于36V。检验周期为半年。5.3.4.4 电动工具的检验同时应满足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相关要求。5.3.4.5 电动工具的检验/试验结果应由各专业在台帐上及时登记。5.3.4.6 检验/试验过程中必须形成检验/试验记录,由检验部门保存。5.3.5 计量器具检验/校验5.

9、3.5.1 计量器具的检验/试验实行定检细则,检验工作由具备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周期、方法、等级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相关规定。5.3.5.2 对计量器具的使用准确性有怀疑时或工器具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时,应送检验单位重新检验/校验,而不受定检周期的限制。5.3.5.3 计量器具的检验合格证是使用的合法依据,应张贴在相应工器具不易磨损的部位。5.3.5.4 计量器具的检验/试验同时应满足程序文件相关要求,包括资料的要求。5.3.6 工器具的检验/试验管理按照安全工器具和手持式电动工器具管理细则实施细则执行,同时应满足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 和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

10、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3787) 中的相关要求。5.3.7 自制工具5.3.7.1 各专业在制作工具前必须填报“自制工具申请单”,报专业主管,经安健环部、生产技术部审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制作。5.3.7.2 自制工具制作后须先进行有关试验,并在试验合格后贴上试验合格标签,注明试验日期。5.3.7.3 试验应由生产技术部专业主管及安健环部负责组织进行。5.3.7.4 自制工具必须分类统一编号,建立台帐登记在册。5.3.8 操作技术培训:购置的新型工器具(主要是指电动工具、 起重工具、 检验工具、 计量工具)由设备维护部经理向培训主管提出培训需求,由培训主管组织使用、保管、维修人员进

11、行操作技能培训,对于要求专人操作的工器具培训人员不少于两人,以保证其中一人不在岗时不影响使用;培训后由培训主管负责建立培训台帐。5.3.9 对于有操作技能资格要求的工器具,在使用前操作人员必须取得资格证,未获资格者不得操作,如行车驾驶、电动葫芦操作、 厂内机动车驾驶、 电梯驾驶、 金属试验工具使用、电火焊工具使用等。5.3.10 操作规程的编制:主要工器具(指移动式电动工具、 起重工具、 检验试验工具、 计量工具)在投入使用前,应由部门组织按照相关标准和工器具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及具体使用条件编写操作规程,并向作业人员交底,大(中)型设备还要将操作规程挂在设备上或设备附近,提醒操作人员规范操作。5

12、.3.11 操作规程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5.3.11.1 工器具的使用范围;5.3.11.2 工器具使用前应着重检查的项目和范围,以及使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和相应的防护措施;5.3.11.3 工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操作程序;5.3.11.4 工器具的存放和保养方法;5.3.11.5 操作者注意事项。5.3.12 各种状态的工器具都要有相应的状态标识5.3.12.1 合格在用的工器具要在其明显、不易摩擦处张贴最后一次检验或试验的合格证,合格证应标明工器具名称、工器具编号、检验日期、检验人。5.3.12.2 封存的和报废的工器具要张贴相应封存或报废标识。5.3.12.3 使用过程中损坏的工器具,

13、使用者要及时交与保管人员进行标识和封存。5.4 5.4 工器具维护管理工器具维护管理5.4.1 工器具的维护和保养5.4.1.1 使用前检查:工器具在使用前由使用者和保管人员对工器具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在工器具借用登记簿上记录检查结果、 借用人、 借用时间和归还时间。5.4.1.2 定期检查:应根据工器具使用的强度、 频繁程度、环境的恶劣程度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要求进行检查和试验。5.5 5.5 工器具的检修工器具的检修5.5.1 定期检修:工器具的定期检修包括局部检修和全面大修。在每次大、小修前一个月,要完成工器具的全面检查检修。检修应包括:设备的操作试验、转动部

14、件润滑状态的检查、 润滑油(脂)的更换或补充、 电能的补充或更换、 机械部分的更换、设备表面油漆的完善和易损件的定期更换,如密封胶圈、碳刷等。检修人员进行检修记录并签字,记录应包含检修的时间、 项目、 内容、 更换的部件、 检修后的试验数据等,主要工器具还应包括检修费用。5.5.2 需要外委修理的工器具由部门负责组织各专业进行统计,并上报生产技术部联系厂家。 5.5.3 工器具应配备足够的备品备件,包括轴承、电路保险、 电池、 密封胶圈、 润滑脂、 碳刷等。 备品备件的配备由各专业根据工器具具体情况报部门核准确定,并由专业建立工器具备品备件清册,使用后应及时补充。5.5.4 工器具的借用工器具

15、在外借前由其管理部门向借用部门进行技术交底,并办理借用手续,填写工器具完好记录、借用时间、双方的签字。工器具在归还时,双方要共同进行工器具的状态检验,设备在借用期间的损坏或丢失由借用部门负责修复或赔偿。工器具外借原则:为保证本厂检修的需要,工器具原则上不允许外借。必须外借时要严格办理外借手续。小型工器具外借由各专业审批,大中型工器具的外借必须由部门经理审批。5.5.5 报废/更新管理工器具的报废是指工器具超过了使用年限、 使用中出现了无法修复的缺陷、或修复投入超过工器具现行市场价的、工器具性能降低使用参数达不到使用要求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工器具使用价值永久性丧失。厂部直接采购的计入固定资产的工器具

16、的报废要填报报废申请表报到主管部门;未列入固定资产的工器具报部门审批。申请表必须填写工器具的购置时间、 使用年限、 使用期间发生的修理费用、 报废的理由或原因等。5.5.5.1 报废后的处理原则:报废后的工器具应按残余价值的不同分别处理:降级使用、零部件(有使用价值)拆作备用、彻底报废。不计入固定资产的工器具在报废后的处理方式由部门确定;所有计入固定资产的工器具报废后的处理方式由厂部确定。5.5.5.2 更新办法:工器具报废后的更新根据该工器具的需用情况,由专业根据该种工器具的使用情况提出并列入年度工器具采购计划中,未列入计划而又急需的工器具,按照本细则5.1.4条执行。 更新分为原产品的更新

17、、 原产品改进型的更新、同类型其他产品的更新,更新应保证该产品的先进性。工器具的更新应本着先进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5.5.6 文件的管理5.5.6.1 产品说明书是工器具培训、 使用、 检修的指导性文件,文件应由各专业建档保管,同型号的一般工器具只需保存一份随机文件(如手持式电动工器具等),使用人员应使用复印件。5.5.6.2 说明书如为外文,应译为中文,以保证使用便利,工器具显示为外文或单位与国标不一致时应附带有中文对照表,避免使用中出错。5.5.6.3 文件的管理部门应建立工器具管理电子台帐,各专业应建立所使用和管理的工器具台帐电子版。6 6 职责职责6.1 6.1 实施细则负责人实施细则负责人由设备维护部经理担任,负责全面制定、 实施及贯彻执行本实施细则,监督本实施细则的正确有效执行。6.2 6.2 实施细则执行人实施细则执行人由设备维护部专业主管担任,负责收集整理本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的反馈意见,检查、指导各部门、各级人员正确执行本实施细则。7 7 检查与评价检查与评价神华神东电力萨拉齐电厂设备维护部经理实施细则负责人定期组织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和评价,对检查和评价结果进行审批后下发至相关专业。检查和评价记录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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