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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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制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制 度度(2016 年修订)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预防洗钱活动、防止恐怖融资和维护金融秩序,规范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反洗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 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

2、监管规定,特制定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金融机构以及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本制度中的恐怖融资是指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以及为进行恐怖主义活动或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而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行为。2第三条第三条 反洗钱是全员性义务,相关工作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勤勉尽责地履行反洗钱义务

3、,每一位员工均有权利通过适当途径举报洗钱活动和其他违规事件。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及员工、营销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及员工、营销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第五条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第二章第二章 反洗反洗钱组织钱组织架构及架构及职责职责第六条第六条 总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反洗钱工作牵头部门、反洗钱工作责任部门、分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为公司反洗钱工作主要组织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

4、内推动和实施反洗钱各项工作。第七条第七条 总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总裁室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合规部/风险管理部、审计部、信息技术部、计划财务部、销售管理部/渠道部/农业保险部、车险部/出单管理中心、非车险部/重点客户部/再保险部、电子商务部、客户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上述部门职能、名称调整的,以调整后的、具有相应职能的部门负责人为总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3总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对总裁和董事会负责,认真贯彻落实反洗钱工作方针、政策,研究、决策、部署、指导公司反洗钱工作。总公司其他部门开展资金收付等相关工作的,应当执行本制度和公司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相关制度,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

5、义务。第八条第八条 反洗钱工作牵头部门为总公司合规部/风险管理部,其反洗钱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完善反洗钱合规管理方面的内控制度,及时评估总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二)组织其他相关部门制定各自条线的反洗钱内控制度,督促其根据法律、法规、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变化,适时修订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指引。(三)参与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识别、评估反洗钱合规风险,提供合规支持。(四)统筹和协调内部各相关部门、部署和指导下属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五)负责对已上报的可疑交易作进一步甄别和分析,并将有重大犯罪嫌疑的案件线索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六)组织反洗钱合

6、规培训与宣传,提供反洗钱合规咨询,推动本机构的合规文化建设。(七)接收法律、法规及政策指令,及时传递到本机构内部,与监管机关就反洗钱工作进行沟通、报告。4(八)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和侦察机关做好可疑交易或案件线索的调查取证工作。(九)做好反洗钱工作档案的管理和保密工作。第九条第九条 反洗钱工作责任部门为总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部门,对本部门及管理条线的业务活动符合反洗钱法及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反洗钱各项规定负责。(一)审计部承担以下主要职责:1、制定、修订并履行反洗钱内部审计制度。2、审查反洗钱工作有关制度办法。3、对与反洗钱工作相关的总公司部门(条线)、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制度制定与报备、业务流

7、程与操作规范、反洗钱相关系统使用情况、反洗钱宣传与培训、反洗钱监管报告报表的报送质量与时效等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反洗钱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4、积极开展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自评估工作”指本部门自行对本部门、条线的洗钱风险情况及管控情况进行评估赋分,以下同)。5、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制定公司反洗钱工作审计稽核计划,撰写反洗钱审计稽核报告,并按要求报送监管部门。6、监督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及时发现并纠正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不合规问题。57、负责本部门及条线的反洗钱管理、档案管理和培训工作。应当对新聘用

8、的员工进行必要的反洗钱培训,使其了解并掌握反洗钱义务及其所在岗位的反洗钱工作要求。8、保证各项工作符合现行及最新反洗钱监管要求和公司规定。(二)信息技术部承担以下主要职责:1、落实反洗钱工作软件管理系统的开发和维护,使用手册的编制以及软件系统上线前的使用培训。2、为反洗钱相关业务数据提取、采集、上报及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反洗钱工作。3、积极开展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4、确保本部门(条线)员工按监管要求,针对每笔业务、每个客户正确使用反洗钱相关系统。5、负责本部门及条线的反洗钱管理、档案管理和培训工作。应当对新聘用的员工进行反洗钱培训,使其了解并掌握反洗钱义务及其所在岗位的反洗钱

9、工作要求,对本部门(条线)员工定期进行反洗钱相关系统的使用与维护方面的培训,做到应知应会。6、保证各项工作符合现行及最新反洗钱监管要求和公司规定。(三)计划财务部承担以下主要职责:1、制定、修订并履行职能范围内及本条线的反洗钱制度、内部操作流程和报告流程。62、负责本部门及条线的与财务相关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采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即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等工作。3、积极开展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4、确保本部门(条线)员工按监管要求,针对每笔业务、每个客户正确使用反洗钱相关系统。5、负责本部门及条线的反洗钱管理、档案管理和培训工作。应当对新聘用的员工进行必要

10、的反洗钱培训,使其了解并掌握反洗钱义务及其所在岗位的反洗钱工作要求,对本部门(条线)员工定期进行反洗钱相关系统的使用与维护方面的培训,做到应知应会。6、保证各项工作符合现行及最新反洗钱监管要求和公司规定。(四)销售管理部/渠道部/农业保险部、电子商务部承担以下主要职责:1、制定、修订并履行本部门及条线的反洗钱制度、内部操作流程和报告流程。2、积极开展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3、管理本部门及条线的大额、可疑交易的识别、甄别、判断。4、管理本部门及条线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即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等工作。75、确保本部门(

11、条线)员工按监管要求,针对每笔业务、每个客户正确使用反洗钱相关系统。6、负责本部门及管理条线的反洗钱宣导和培训工作。应当对新聘用的员工进行必要的反洗钱培训,使其了解并掌握反洗钱义务及其所在岗位的反洗钱工作要求,对本部门(条线)员工定期进行反洗钱相关系统的使用与维护方面的培训,做到应知应会。7、指导中介机构反洗钱工作,在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和金融、非金融兼业代理机构办理保险业务时,宣传开展落实反洗钱工作,在委托协议中写入反洗钱条款,明确双方在反洗钱合作方面的权利义务。8、保证各项工作符合现行及最新反洗钱监管要求和公司规定。(五)车险部/出单管理中心、非车险部/重点客户部/再保险部承担以下主要职责:1

12、、制定、修订并履行本部门及条线的反洗钱制度、内部操作流程和报告流程,在研发创新型产品过程中,应进行洗钱风险评估,并书面记录风险评估情况。2、积极开展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3、管理本部门及条线的大额、可疑交易的识别、甄别、判断。4、管理本部门及条线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即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等工作。85、确保本部门(条线)员工按监管要求,针对每笔业务、每个客户正确使用反洗钱相关系统。6、负责本部门及管理条线的反洗钱宣导和培训工作。应当对新聘用的员工进行必要的反洗钱培训,使其了解并掌握反洗钱义务及其所在岗位的反洗钱工作

13、要求,对本部门(条线)员工定期进行反洗钱相关系统的使用与维护方面的培训,做到应知应会。7、指导中介机构反洗钱工作,在与保险中介机构和金融、非金融兼业代理机构签署合作协议时,宣传开展落实反洗钱工作,在合作协议中写入反洗钱条款,明确双方在反洗钱合作方面的权利义务。8、保证各项工作符合现行及最新反洗钱监管要求和公司规定。(六)客户服务中心承担以下主要职责:1、制定、修订并履行职能范围内及本条线的反洗钱制度、内部操作流程和报告流程。2、积极开展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3、管理本部门及条线的大额、可疑交易的识别、甄别、判断。4、管理本部门及条线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

14、估及客户分类(即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等工作。5、确保本部门(条线)员工按监管要求,针对每笔业务、每个客户正确使用反洗钱相关系统。96、负责本部门及管理条线的反洗钱宣导和培训工作。应当对新聘用的员工进行必要的反洗钱培训,使其了解并掌握反洗钱义务及其所在岗位的反洗钱工作要求,对本部门(条线)员工定期进行反洗钱相关系统的使用与维护方面的培训,做到应知应会。7、保证各项工作符合现行及最新反洗钱监管要求和公司规定。第十条第十条 公司各条线(部门)、各分支机构要遵循合法审慎、保密原则,在具体业务操作过程中履行客户身份识别,采集客户身份信息,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即反洗

15、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洗钱风险自评估,保存识别、交易、分析、评估和报告记录,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等义务;并严格按照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协助反洗钱调查工作制度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及行政执法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工作。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各分公司负责人为本分公司的反洗钱责任人,对分公司辖区内的业务活动符合反洗钱法、相关监管规定和总公司反洗钱各项规定负责。各机构应按照当地监管机构的要求,设立相应的反洗钱工作小组和岗位人员,开展反洗钱工作。各分公司的反洗钱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接收法律、法规及政策指令,及时传递到本分公司内部,与监管机关就反洗钱工作进行沟通、报告。10(二)

16、及时评估本分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情况,制定、修订并履行本分公司反洗钱合规管理方面的内控制度,按监管要求报备。(三)统筹和协调内部各相关部门、部署和指导下属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和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落实反洗钱法律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四)确保本分公司具有反洗钱职责的部门(条线)、下辖分支机构员工按监管要求,针对每笔业务、每个客户正确使用反洗钱相关系统。(五)负责本分公司的大额、可疑交易的识别、甄别、判断,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即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等工作。(六)负责对可疑交易作进一步甄别和分析,先后经总公司相应部门(条线)

17、、总公司合规部/风险管理部审核通过后,将有重大犯罪嫌疑的案件线索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七)负责与本分公司合作的中介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在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和金融、非金融兼业代理机构办理保险业务时,宣传开展落实反洗钱工作,在委托协议中写入反洗钱条款,明确双方在反洗钱合作方面的权利义务。(八)按监管部门和总公司审计部的要求,制定本分公司反洗钱工作审计计划,对本分公司的反洗钱制度制定与报备、业务流程与操作规范、反洗钱相关系统使用情况、反洗钱宣传11与培训、反洗钱监管报告报表的报送质量与时效等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反洗钱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并按监管要求进行报备。(九)负责本分公司的反洗钱合规培

18、训与宣传,提供反洗钱合规咨询,推动本分公司的合规文化建设。应当对新聘用的员工进行反洗钱培训,使其了解并掌握反洗钱义务及其所在岗位的反洗钱工作要求,对本分公司员工定期进行反洗钱相关系统的使用与维护方面的培训,做到应知应会。(十)配合人民银行和侦察机关做好可疑交易或案件线索的调查取证工作。(十一)做好反洗钱工作档案的管理和保密工作。(十二)认真、及时、负责任地做好与反洗钱监管部门的沟通工作,对于监管部门反馈的意见,要及时、具体地向总公司部门(条线)、合规部/风险管理部说明情况,不得随意向总公司推卸责任。(十三)保证各项工作符合现行及最新反洗钱监管要求和公司规定。(十四)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本制

19、度,组织分公司本级及下辖分支机构制订相应的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并对实施过程和结果负责。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总公司反洗钱工作责任部门、各分公司应当指定反洗钱岗,总公司其他部门和分公司下辖机构可以指定反洗钱岗。总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指定、变更反洗钱岗的,12应当于指定、变更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上报总公司合规部/风险管理部。总公司反洗钱工作责任部门反洗钱岗应当组织协调本部门(条线)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公司制度要求,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反洗钱职责,开展反洗钱日常管理工作和反洗钱自评估工作,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涉及的每笔业务应用反洗钱系统功能。分公司反洗钱岗应当组织、协调、检查、提示分公司相关部

20、门、下辖机构及销售、业务管理、客户服务、财务、IT 等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公司制度要求,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反洗钱职责,开展反洗钱日常管理工作和反洗钱自评估工作,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涉及的每笔业务应用反洗钱系统功能。总公司其他部门和分公司下辖机构反洗钱岗参考上述职责开展反洗钱管控工作。第三章第三章 反洗反洗钱钱工作基本要求工作基本要求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监管文件的要求,公司应建立并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达到以下要求:(一)客户身份识别要求1、要对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客户身份信息变化时要及

21、时更新。132、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3、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2)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3)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4)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5)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22、;(6)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4、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 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 1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 2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 2000 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 20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 2 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14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

23、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5、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 1000 美元以上的,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6、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如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 1000 美元以上,应当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7、在与

24、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公司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8、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对有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159、在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10、委托金

25、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2)第三方为本金融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3)本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要求1、各级业务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确保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的安全、准确、完整,为客户保密,并确保能足以重现每笔

26、交易,以提供客户身份、了解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各级业务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2、各级业务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16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各级业务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3、各级业务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1)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

27、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 5 年。(2)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 5 年。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4、为便于案件调查、资金监测

28、、反洗钱监管和内部审计,各级业务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按照有关交易资料保存的规定,将涉及审查异常交易、识别分析可疑交易、内部处理可疑交易报告信息等方面工作情况的记录,至少保存 5 年。17应逐步完善相关信息系统,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确保交易对手方信息、网上交易 IP 地址等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信息的完整准确。5、总公司各职能部门、各业务条线及各级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证资料、记录保存的集中性和电子数据的可检索性,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在资料调阅的程序、资料保存的介质、资料保存的地点、要素归类的方式等方面

29、确保能够及时提供相关记录、凭证。(三)反洗钱宣导和培训要求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接受反洗钱培训,通过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的包含反洗钱内容的任职资格知识测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中应当包括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诺书。2、公司应当对所有员工及营销员开展反洗钱培训,保存培训课件和培训工作记录。应当对新聘用的员工进行必要的反洗钱培训,使其了解并掌握反洗钱义务及其所在岗位的反洗钱工作要求;对于从事洗钱风险较高岗位的员工及营销员,应适当提高反洗钱培训的强度和频率。对员工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反洗钱法律法规

30、和监管规定;18(2)反洗钱内控制度、与其岗位职责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要求;(3)开展反洗钱工作必备的其他知识、技能等。对营销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2)反洗钱内控制度;(3)展业中的反洗钱要求,如提醒客户提供相关信息资料、配合履行反洗钱义务等。公司应当保证所有员工及营销员接受反洗钱培训的频率和课时。每年开展反洗钱的培训次数不得低于 1 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 小时,法律、法规、监管文件等有其他要求的,遵循监管要求。3、公司应当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反洗钱培训。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其识别客户身份提供培训。4、公司应加强在反洗钱和

31、反恐怖融资方面的宣传、引导和培训,通过各种形式及时传达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反洗钱监管政策、反洗钱内控要求、反洗钱新方法、反洗钱新技术、洗钱风险变动情况等方面的反洗钱工作信息。5、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宣传,保存宣传资料和宣传工作记录。应当对公司客户进行反洗钱宣导。(四)反洗钱内部审计要求19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要严格执行监管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公司反洗钱审计制度,制订反洗钱年度审计计划,做好整体规划,均衡使用审计资源,突出年度反洗钱工作重点,定期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加强对业务条线(部门)、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不合规问题,评估公司的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是

32、否健全、有效,及时提出修改、完善反洗钱相关工作制度及流程的意见和建议,将审计稽核工作常态化。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应建立并实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并及时上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一)大额交易上报要求1、报送标准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 20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 1 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 1 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2、报送时间各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 2 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及时报送总公司合规部/风险管理部;总

33、公司在大额交易发生的 5 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二)可疑交易报送要求201、报送标准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可疑交易报告指:(1)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2)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3)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4)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5)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6

34、)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7)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8)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9)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10)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11)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21(12)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13)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

35、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14)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15)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16)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17)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公司各级机构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根据金融机构客

36、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1)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22(2)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3)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4)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5)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根据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

37、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应当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1)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2)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3)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4)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5)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

38、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23(6)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7)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2、报送时间各机构应当在可疑交易或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发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及时报送总公司合规部/风险管理部;总公司在可疑交易发生的 10 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依照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案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渤财发2013424 号),对未尽反洗钱管理职责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造成行政处罚的,从重问责处理。第四章第四章 附附则则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总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2015 年修订)(渤财发20158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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