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研计划课题评估评审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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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和国家科研计划课题评估评审暂行办法国家科研计划课题评估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财政厅(局)、计委、经贸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共同研究制定的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科研计划课题评估评审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国家科研计划课题评估评审暂行办法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2国家科研

2、计划课题评估评审暂行办法国家科研计划课题评估评审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或称项目,以下简称课题)管理的科学性,推动课题评估或评审工作的开展,完善课题管理制度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2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科研计划课题必须引入评估评审机制。在政府科技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专家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三条 课题评估或评审必须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课题的确立和课题预算必

3、须进行评估或评审。国家科研计划的管理办法中必须明确规定课题立项和课题预算评估或评审的具体方式和内容。 课题立项评估或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课题立项的必要性、研究目标及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科技成果的应用或产业化前景、课题实施的人员、设备及组织管理等条件。 3课题预算评估或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与课题研究目标的相关性、与国家政策的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 第五条 国家科研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部门)要创造条件逐步开展课题执行、课题验收以及跟踪问效等方面的评估或评审活动。 第六条 需要紧急决策的国家特殊目标的课题,可不进行评估评审,但必须建立严格的内部决策审批程序。 第七条 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课题,

4、必须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管理。 第二章第二章 评评 估估第八条 课题评估是指归口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和竞争的原则,择优遴选具有科技评估能力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公允的标准对课题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 第九条 归口部门在课题评估活动中,应根据科研计划的特点和评估目的确定评估机构。 4第十条 归口部门和评估机构在课题评估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合同或协议方式进行约定。合同或协议中应对评估的目的、内容、进度、保密要求、评估结论的用途及其公开范围、评估费用等重要内容进行约定。 第十一条 承担课题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

5、立; (二)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化评估队伍。评估人员的专业分布应与课题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 (三)具有完备有效的咨询专家支持系统。拥有一定规模且专业结构分布合理的咨询专家数据库;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声誉和良好的科技评估工作业绩; (五)归口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归口部门不得直接从事课题评估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开展评估活动,不得向评估人员或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必须向归口部门提交课题评估报告。 5课题评估报告除包括评估结论外,还应对评估活动的目的、范围、原则、依据、标准、方法等主要内容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涉及科技成果价值评估的按

6、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第三章 评评 审审第十五条 课题评审是指归口部门组织专家,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公允的标准,对课题进行的咨询和评判活动。 第十六条 在聘请评审专家时必须明确评审专家和归口部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需征得专家本人同意。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被评审课题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 8 年,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提出评审意见; (三)熟悉被评审课题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本领域或行业的科技活动特点与规律; 6(四)归口部门规

7、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课题评审专家组的组成,必须充分考虑课题评审专家的代表性和互补性,并遵循回避原则。课题评审专家组的人数、专业特长应科学合理。 第十九条 在设计课题评审方案时,必须明确评审的目的、范围、内容、程序、方式、评审专家组人数、评审纪律、保密规定、评审意见的格式和要求、评审意见的用途和公开范围等。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在课题评审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评审期间,未经归口部门许可,评审专家个人不得就评审事项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联系,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评审对象的报酬和费用; (二)保护被评审课题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三)当评审专家与课题存在利益关系时,必须主动向归

8、口部门申明并回避。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必须向归口部门提交书面课题评审意见。除要求评审专家每人分别提交一份书面评审意见外,还必须7由评审专家组组长负责形成一份评审专家组的集体评审意见。集体评审意见中除体现专家的一致意见外,还必须对专家的不同意见作出说明。 第四章第四章 法律法律责责任任第二十二条 课题申请人有义务接受并配合评估机构的评估或归口部门组织的评审,按要求提供与申请课题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确保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 第二十三条 评估报告或评审意见是归口部门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但归口部门依据评估报告或评审意见所采取的管理决策行为,其责任由归口部门承担。 第二十四条 课题申请人

9、在课题评估或评审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干扰评估或评审活动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造成评估或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归口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取消课题立项资格、终止课题合同、取消相关人员或单位以后承担国家科研计划课题的资格等处罚措施。 第二十五条 评估机构在课题评估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评估原则,造成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由归口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终止评估合同的处罚。给8归口部门或课题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在课题评审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规范,造成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由归口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评审活动的资格的处罚。非法收受财物的,没收收受的财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归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课题评估、评审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由归口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第五章 附附 则则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类科研计划课题的评估评审工作由各地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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