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条例》修订对照表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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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海市绿化条例修订稿条款原条文内容拟修订内容备注第十七条本市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 新建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适宜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本市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管理部门,编制本市立体绿化实施专项规划,明确立体绿化建设的重点范围、任务进度、保障措施等内容。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立体绿化实施专项规划,制定本辖区立体绿化具体实施计划。按照国家和本市立体绿化相关技术规范实施立体绿化建设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条例第十七条原第二款的内容,放到修改后的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作细

2、化规定。本市立体绿化建设由建筑物、构筑物的增加一条,作3产权单位负责。建设项目实施立体绿化建设的,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新建公共建筑高度不超过二十四米的屋面,屋顶绿化面积占公共建筑占地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二)新建工业建筑,以垂直绿化为主要形式实施立体绿化建设,立体绿化面积占工业建筑表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三)城市化地区新建高架桥柱、天桥、挡墙护拦、声屏障、防汛墙、垃圾箱房等市政公用设施,在不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实施立体绿化建设。下列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逐步纳入为第十八条,放于条例原第十七条后4立体绿化改造项目:(一)重要地区和主要景观道路两侧改建、扩建的公共

3、建筑;(二)城市化地区的市政公共设施;(三)符合立体绿化技术规范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本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同级绿化管理部门对立体绿化建设的意见。第二十条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在组织建设公共绿地时,应当组织专家对其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在组织建设公共绿地时,应当组织专家对其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其中,建设四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应当配备相应的公共服

4、5其中,建设四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应当配备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 建设项目中的配套绿化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同时完成的,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交付使用后的六个月。 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拆除绿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 务设施。建设项目中的配套绿化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同时完成的,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交付使用后的六个月。建设项目中的立体绿化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拆除绿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第二十二条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含有配套绿化的建设

5、项目,组织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建设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含有配套绿化、立体绿化的建设项目,组织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建设单位应6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配套绿化竣工图和验收结果报送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 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配套绿化竣工图、立体绿化竣工图和验收结果报送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第二十三条绿地、行道树的养护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公共绿地、行道树,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养护或者落

6、实养护单位; (二)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负责养护;(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四)铁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水务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绿地、行道树的养护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公共绿地、行道树,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养护或者落实养护单位;(二)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负责养护;(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四)铁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水务管理部门负责养护。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所在地区、县绿化管理部门确定养护单位。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7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所在

7、地区、县绿化管理部门确定养护单位。 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 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绿地、行道树的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 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立体绿化,由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单位负责养护。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绿地、行道树的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第三十一条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使用绿地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临时使用公共绿地面积超过五百平方米的,应当向市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他临时使用绿地的,应当向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市和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8、 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使用绿地的,应当向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临时使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使用期限届满后,使用单位应当恢复绿地。根据本市第七批审改事项的要求,对市和区县两级绿化管理部门的审批权限作了调整。8临时使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使用期限届满后,使用单位应当恢复绿地。 临时使用绿地需要迁移树木的,使用单位应当在申请临时使用绿地时一并提出。 临时使用公共绿地的,应当向市或

9、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缴纳临时使用绿地补偿费。临时使用绿地补偿费应当上缴同级财政,并专门用于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 临时使用绿地需要迁移树木的,使用单位应当在申请临时使用绿地时一并提出。临时使用公共绿地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缴纳临时使用绿地补偿费。临时使用绿地补偿费应当上缴同级财政,并专门用于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建成的立体绿化不得擅自占用、拆除,但因城市规划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公共安全确需占用、拆除的除外。增加一条,位于条例原三十三条之后。9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临时使用绿地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临时使用绿地每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

10、十元以下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许可占用绿地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调整建成绿地内部布局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临时使用绿地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临时使用绿地每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许可占用绿地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调整建成绿地内部布局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 XX 条规定,擅自占用、拆除立体绿化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占用或者拆除立体绿化面积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处以罚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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