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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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002 )沪电院院字第 25 号上海电力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上海电力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稿)第一条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体现公平竞争,维护学校利益,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基建、修缮项目工程质量,如实反映工程造价,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概(预)算在 20 万元以上所有基建、修缮(含室内外装修及装饰)项目。第三条第三条 我校进行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

2、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特殊材料的采购等,必须按本细则规定进行招标。以下项目须进入招投标程序:(一)列入国家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的基建修缮项目。(二)列入学校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的基建、修缮项目(含大修理项目单项20 万元以上) 。(三)由学校内部各部门自筹资金,进行的零星基建、修缮项目(单项 20万元以上) 。(四)其它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基建、修缮项目。第四条第四条 工程项目单项造价在 100 万元以上的,施工招标必须进入上海市公开招投标程序;单项造价在 20100 万元的工程,可以进行校内自行招标;单项造价 20 万元以下的工程,可以视工程情况实行议标或直接发包。2第五条第

3、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第六条 凡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组织工作由综合管理处具体负责,并且全面接受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和学校审计监察处的监督和指导;组织程序和招投标的每一项内容都要接受校审计监察处的审计、监督。第七条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入上海市公开招投标程序的项目,由市招标办组织实施。公开招标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由综合管理处负责组成招标评标小组,并具体落实招投标有关工作;(二)委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三)推荐指定投标单位;(四)进入上海市公开(邀请)招投标法定程序:

4、1公开上网发布信息2投标单位报名3审定投标单位资质4确定投标单位5领取招标文件6召开答疑会及踏勘现场7开标、评价(议标)8决标9确定中标单位以上程序各项工作解释权均在上海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第八条第八条 依法招标发包建设工程的,应当按照本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采取规范的评标办法,接受市建管办或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第九条第九条 依法不需进入上海市招标法定程序的项目,可以采用校内招标(议标),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成立学校工程项目招标小组;3(二)成立评标小组;(三)由招标小组拟定招标文件,确定招标程序及日期;(四)由招标小组确定评标办法(在评标前公布) ;(五)邀请投标单位;

5、(六)统一领取招标文件;(七)召开答疑会及踏勘建设现场;(八)根据拟定的程序及评标办法,由评标小组评标(议标) ;(九)确定中标单位,并报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备案。以上程序解释权均在项目招标小组,并由招标小组组织并实施。第十条第十条 项目招标小组由综合管理处、基建科、审计监察处、财务处及项目建设部门人员组成。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以下单位不得承包学校工程项目:(一)丙级及其以下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二)专业级或者非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合理,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经评标小组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评标小组成员及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在招标过程中,应当优先选择掌握先进技术、有丰富管理经验、队伍训练有素、工程质量稳定的投标单位。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部门及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综合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4上海电力学院2002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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