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指标说明及其目标考核责任分解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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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细则细则指标说明及其目标考核责任分解表指标说明及其目标考核责任分解表一、一、 细则细则的指标解释及评分办法说明的指标解释及评分办法说明1、重、重视视水水污污染防治工作,染防治工作,认认真落真落实实 水水污污染防治法染防治法 和和 条例条例 ( (10 分)分)1.1 政府召开水污染防治专题会议(3 分)。政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会议或政府领导参加的办公会,听取环保部门专题汇报,研究解决本地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检查政府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各项指标完成情况。专题汇报必须是紧扣带有全局性、针对性,突出本地区水污染防治与环保工作重点的问题。在政府常务会或办公会议上,政府的主要或分管

2、领导主持办公研究,提出解决办法或措施并落实的,得 2 分;政府召开了会议,但落实不到位的,根据有关资料扣 1 分;全年未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或办公会议专题研究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不得分。1.2 建立水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2 分)。根据工作需要,每年政府办公室至少主持召开 2 次水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每年召开 2 次的得 2 分,召开 l 次的得 1 分,未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未召开联席会议的,不得分。1.3 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3 分)。实行建设项目环保“第一审批权”和审批“一票否决权”制度,得 3 分;未实行建设项目环保“第一审批权”的

3、扣 2 分,未实行环保审批“一票否决权”的扣 1 分,本指标由发改委负责。1.4 政府向人大报告水污染防治工作(2 分)。年终政府应对本地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总结,并向本级人大专题报告,或在综合性报告中列有环保篇章及污染防治措施,得 2 分;提供综合性报告但无环保篇章及污染防治措施,得 0.5 分;未提供综合性报告的,不得分。2、遵守国家、遵守国家环环保法律法保法律法规规和和 条例条例 , ,严严格依法行政(格依法行政(10 分)分)2.1 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条例,严格依法行政(3 分)。政府组织、开展了环保及水污染防治执法检查,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未组织开展环保执法检查,扣 2 分;2

4、2.2 政府未出台有悖于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地方“土”政策规定(5 分)。若出台有悖于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地方“土”政策规定,必须限期撤除;主动正式行文撤除的扣 1 分,无正式行文撤除的,扣 5 分。2.3 建立环境执法的良好环境,保证环保部门依法行政(2分)。每出现一例干扰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的扣 2 分。3、 、认认真真执执行水行水污污染防治染防治规规划,保划,保证环证环保保资资金投入(金投入(10 分)分)3.1 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关停“十五小”企业;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推行清洁生产、生态农业,抓好循环经济,减少废水排放总量(5分)。3.1.1 污染严重的企业及“十五小”企业全部关停淘汰,得 3

5、 分;发现一家污染严重的企业及“十五小”企业,扣 1 分(最多扣 3 分)。3.1.2 有一批实行清洁生产的企业,建立一批生态农业的示范典型,在一部分产业、行业和工业园区发展循环经济,废水排放总量减少 10以上,得 2 分;否则不得分。3.2 认真贯彻落实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筹措环保资金,保证环保投入(5 分)。3.2.1 排污费征收及环保资金使用(2 分)。按照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足额征收排污费,保证排污费、水污染治理等环保资金专款专用,得 2 分;未按国务院及省有关规定,将排污费、水污染治理等环保资金挪作他用的,整项为 0 分。3.2.2 当年水污染治理环保投资指数达到 0.6%(3

6、分)。计分公式:3X/0.6,式中 X 为水污染治理环保投资。注:水污染治理环保投资指数=本地水污染治理环保投资(万元)/本地国内生产总值(万元)。4、重、重视视解决群众关心的解决群众关心的环环境重大境重大问题问题( (15 分)分)政府重视并积极认真地解决群众关心的环境重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力争做到不发生因环境问题而引起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得 15 分;凡出现到省上访环境问题的,首次 2 人以上 1 次扣 1 分;首次 3 人以上一次扣 2 分;首次 5 人以上一次扣 5 分,凡出现首次 103人以上到省上访环境问题的,一次扣 10 分;凡出现首次到北京上访环境问题的,12 人一次扣 2

7、分,35 人的一次扣 5 分;5 人以上的一次扣 10 分。凡出现某环保事件 3 次以上上访的,扣当地环保部门5 分。本地未发生环境重大污染事故及生态破坏事件,凡发生环境重大污染事故及生态破坏事件的,出现一起扣 10 分。5、加、加强环强环境境监监管能力建管能力建设设( (10 分)分)5.1 环保部门编制落实(2 分)。环保部门的环境管理、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宣传、环保科研机构的编制按国家规定落实的,得 2分;未按国家规定落实的,扣 1 分。5.2 环保部门经费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5 分)。按照国家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将环保部门经费纳入财政

8、预算,得 5 分;未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将环保部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扣 5 分。5.3 环境监察、环境监测能力建设(3 分)。确保环保专项资金投入,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不少于当年财政收入 1的专项资金用于环境监察、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环境监察、环境监测机构的执法装备和监测设备达到国家、省规定标准,得(2 分);未达到标准的扣 1分。环境监察、环境监测机构的执法装备和监测设备按国家环保总局环发1999141 号、环发2006185 号文和省环保局鄂发200390号文的要求进行核查。6、 、认认真落真落实实水水污污染防治与染防治与环环保措施(保措施(20 分)分)建设项目“环评”、 “三同时”执行率

9、达到 100;加强工业污染源的监控;实现工业污染源排污口的标准化,工业废水处埋达标率大于90;加大城市污水治理,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达标率达到年度目标:2006 年中小城市 20%,武汉市 40%;2007 年中小城市 40%,武汉市 50%;2008 年中小城市 60%,武汉市70%;2010 年中小城市 70%,武汉市 7O以上。6.1 当年建设项目“环评”和竣工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4100(5 分)。6.1.1 每发现 1 个建设项目未依法执行“环评”或“三同时”制度的,扣 1 分,直至扣完;每发现 1 个建设项目未依法执行“环评”(或“三同时”)制度,但被环保部门依

10、法责令停止了建设(或生产),并补办了“环评”审批(或处予了罚款)的,扣 0.2 分。6.2 加强工业污染源的监控,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大于 90%(7分)。6.2.1 全面完成工业污染源治理(3 分)。凡有未实现达标排放的排污工业企业,政府必须依法做出限期治理,实现达标排放的决定,排污工业企业完成污染治理,得 3 分;排污工业企业未完成污染治理,政府依法做出停产治理的决定并落实的,得 2 分;政府未依法做出停产治理的决定,不得分。6.2.2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实现达标排放(1 分)。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80%以上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全部完成污染治理并实现达标排放,得 2 分;未完成或未达到按比

11、例扣分。6.2.3 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3 分)。所有完成污染治理的工业排污企业,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得2 分;被上级环保部门查处 1 次未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扣 0.5 分,直至扣完;占排污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65%以上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全部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得 1 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6.3 加大城市污水治理力度(8 分)。6.3.1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年度目标(6 分)。计分公式:6X/年度目标,式中 X 为当年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注:对达不到要求,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规划的得 1 分;已立项、完成前期准备工作的得 2 分;正在建设城市污水

12、处理厂的得 5 分。6.3.2 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2 分)。政府按国家、省规定开征污水处理费并达到标准的(0.80 元/吨水),得 2 分;未达到标准的,得1.5 分,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不得分。7、 、实实施水施水污污染物排放染物排放总总量控制(量控制(10 分)分)5落实省下达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计划,将本地区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放源,并控制在省下达的控制目标内。7.1 实施排污许可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落实省下达的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计划,将本地区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放源(2 分),未分解落实不得分。7.2 完成占全市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13、80%以上的重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发放,并完成排放水污染物削减任务(3 分),未达到按比例扣分。7.3 按照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削减计划,4 类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别控制在省下达的控制目标内的(5 分),未达到按比例扣分。8、水、水环环境境质质量改善与达量改善与达标标( (15 分)分)8.1 辖区内主要河流、湖泊等地表水质达标率 100%(10 分)。辖区内主要河流、湖泊等地表水质按功能区划规定的水质标准达到100%的,得 10 分;地表水质达标率未达到 100%的,按实际达标率+改善率计分:计分公式:(10X2/100)+10(1-X2/100)(X2-X1)/X2,式中,X2

14、 为当年年平均地表水质达标率;X1 为上一年年平均地表水质达标率。水质不达标的,如果河流横贯穿越本地行政辖区,则出境断面水质和入境断面水质相同(按计分公式计分);如果出境断面水质劣于入境断面水质,则每有 1 项水质监测项目超标,扣 1 分,直至扣完为止;如果河流未横贯穿越本行政辖区,则每有 1 项水质监测项目超标,扣 1 分,直到扣完为止。河流水质状况以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的水质监测和核定的结果为准进行评定。8.2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100%(5 分)。计分公式:5(X-80)/20,式中 X 为年平均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6二、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责任分解表指标项指

15、标名称分值责任部门备注一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认真落实条例10 分政府主要负责人 7 分发改委 3 分二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条例 ,严格环保依法行政10 分政府主要负责人 5 分环保部门 5 分三认真执行规划,保证环保资金投入10 分发改委 3 分,经委 2 分,环保部门 5 分四重视解决群众关心的环境重大问题15 分政府主要领导 5 分环保部门 10 分五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10 分政府编办 2 分财政部门 5 分环保部门 3 分六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20 分环保部门 12 分建设部门 6 分政府 2 分七实施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10 分环保部门 10 分八水环境质量改善达标15 分政府 1

16、0 分环保部门 5 分7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指标项指标名称分值责任部门自查评分扣分项目专家审核一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认真落实条例10 分政府主要负责人 7 分发改委 3 分二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条例 ,严格环保依法行政10 分政府主要负责人 5 分环保部门 5 分三认真执行规划,保证环保资金投入10 分发改委 3 分经委 2 分环保部门 5 分四重视解决群众关心的环境重大问题15 分政府主要领导 5 分环保部门 10 分五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10 分政府编办 2 分财政部门 5 分环保部门 3 分六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20 分环保部门 12 分建设部门 6 分政府 2 分七实施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10 分环保部门 10 分八水环境质量改善达标15 分政府 10 分环保部门 5 分九最终审核10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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