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暂定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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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12目 录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公平开放基础条件.3第三章 公平开放服务基本要求.4第四章 信息公开.6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7第六章 合同签订及履行.8第七章 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9第八章 附则.13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提高油气管网设施利用效率,保障油气安全稳定供应,规范油气管网设施开放行为,维护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其所管辖其他海域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城镇燃气设施公平开放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第三条第三条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应当坚持保障安全、运行平稳、统筹规划、公平服务、有效监管的工作原则,按照油气体制改革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要求有序推进。第四条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除城镇燃气设施以外的全国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工作,建立健全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规章和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问题,负责海域和跨区域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组织并指导各派出机构开展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监管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除城镇燃气设施以外4的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能源、价格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工作

3、。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镇燃气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工作。第五条第五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是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公开开放服务的条件、程序和剩余能力等信息,公平、公正地为用户提供油气管网设施服务。第六条第六条 相关油气行业组织应发挥行业协调作用,参与油气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第二章 公平开放基础条件第七条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纳入统一规划的油气管网设施,提升油气供应保障能力。第八条第八条 国家和地方油气发展相关规划应充分考虑油气管网设施的互联互通、资源供应及市场需求中长期变化等因素,对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

4、提出总体要求,为公平开放创造有利条件。5第九条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油气管网设施互联互通和公平接入,逐步实现油气资源在不同管网设施间的灵活调配。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不得阻碍符合规划的其他天然气管网设施的接入,并应为接入提供相关便利。互连管道设施运营企业间应加强信息共享和调度协同,保障油气管网设施安全平稳运行。第十条第十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同时经营其他油气业务的,应当对油气管网设施的运营业务实行独立核算,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油气管网设施独立运营,实现和其他油气业务的分离。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各地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减少油气供应中间环节和层级,有效降低油气运输费用。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不得以统购

5、统销等名义拒绝开放油气管网设施。第三章 公平开放服务基本要求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以保障管网设施安全平稳运行和充分利用服务能力为原则,依据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有关监管要求等,科学计算油气管网设施剩余6能力。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在保障现有用户现有服务并具备剩余能力的前提下,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无歧视地与符合开放条件的用户签订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户提供油气输送、储存、气化、装卸、转运等服务。现有用户现有服务是指已签署油气管网设施服务合同且合同尚在有效期内的用户正在接受的油气管网设施服务。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于本办法施行之日前以自身名义签订长期资源购销合同而使用其油气管网

6、设施的,可视为现有用户现有服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在油气管网设施具有剩余能力的情况下,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拒绝与符合开放条件的用户签订服务合同,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原油、成品油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在商品交接及计算运输费、储存费时,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计量。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接收和代天然气生产、销售企业向用户交付天然气时,应以热值和体积为计量标准,以热量作为贸易结算依据,并接受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计量检查。暂不具备热值计量条件的,应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7【24】个月内实现热值计量。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油气管网设施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油气管网设

7、施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价格政策,向用户收取服务费用;实行市场化定价的,收费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设施运行特点提供年度、季度、月度及可中断、不可中断等多样化服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与用户应加强应急保障体系建设,依照各自职责确保油气管网设施运行安全,保障油气资源可靠供应。第四章 信息公开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通过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信息平台和本企业门户网站等途径,公开油气管网设施基础信息、剩余能力、服务条件、技术标准、价格标准、申请和受理流程、用户需提交的书面材料目录、保密要求等。相关信息

8、发生变化时,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及时更新。8用户合理要求的其他相关信息,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向提出申请的用户披露。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油气管网设施开放信息公开示范文本。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在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信息平台和本企业门户网站,于每年 12 月5 日前公布下一自然年度各月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每月10 日前更新本年度剩余各月度的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每季度在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信息平台和本企业门户网站公布服务对象、服务设施、服务周期、服务总量等不涉及商业秘密的油气管网设施服务信息。上款规定的信息公开内容

9、包括对所有用户的服务信息。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用户向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提出开放申请时,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包括企业经营资质与许可证照,安全资质,输送、储存、气化、装卸、转运等油气数量及时间和地点要求,资源采购意向书或合同、市场销售意向书或合9同,油气品质参数等相关文件。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通过网络平台接受用户申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可采用集中或分散方式受理用户申请。采用集中方式受理时,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并公布开放服务通知,受理结果应向所有申请用户公开,并报送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采用分散方式受理时,

10、用户应按照要求提供资质材料并提出开放申请。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提供开放服务。对不符合开放条件和要求,或存在信息造假、重大违约等行为的用户申请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可以终止。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可对以下符合条件的油气资源简化申请、受理流程,优先提供开放服务:(一)由政府部门明确需承担国家或局部市场区域重大应急保供责任的油气资源;(二)经国家确定的列入煤炭深加工产业规划的煤制天然气、煤制油等油气资源。10第六章 合同签订及履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与用户就油气管网设施开放事宜达成一致的,在正式实施前应及时签订服务

11、合同,对服务时段、服务油气量、服务能力、交接点与交接方式、服务价格、油气质量、交付压力、检修安排、计量方式、平衡义务、安全责任、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等内容进行约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取消合同执行,不得为提高管输收入而增加管输距离、提高用户管输成本。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用户应遵守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发布的油气管网设施准入相关技术管理准则和操作程序,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油气资源交付和提取义务,遵守合同滞留时限等要求。用户未按照合同约定充分使用油气管网设施服务能力的,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可要求该用户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支付服务费用。情节严重的

12、,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未使用比例对该用户减少未来二年相同时段的服务能力。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油气管网系统平11衡运行的相关义务。用户未能履行相关义务的,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采取强制平衡措施。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与用户应对开放服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并对因泄密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第七章 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及时将不予受理的用户名单及相应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于每月第 5 个工作日前将上月对申请用户出具的答复意见报送国家能源

13、局或其派出机构。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每半年向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报送油气管网设施相关情况,包括建设情况,运营情况、限(停)产检修计划及执行情况、输送(及储存、气化、装卸、转运)能力及开放情况、价格与成本情况、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或违约的用户情况等。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要求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其他信12息和资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检查措施,有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予以配合:一一一进入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进行检查;一一一询问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一一一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

14、的文件、资料;一一一通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数据信息系统对相关信息进行调取、分析。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不属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范围的,可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专家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抽查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信息公开、开放服务合同签订及履约等情况,并适时将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对存在争议的开放项目,用户可在收到答13复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请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进行协调,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具协调意

15、见。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在履行开放服务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请求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进行协调和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编制并发布监管报告,公布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情况。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向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投诉举报。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处以罚款,并可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有关处理情况可向社会公布。(一)拒绝或阻挠国

16、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四章规定,不按照监管要求公开有关14信息或者公开信息不及时、准确、完整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与符合条件的用户签订合同或者提出不合理要求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按照时限要求受理用户申请的。(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取消合同执行的。(六)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或者开放服务中存在歧视性行为的。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用户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向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可向其他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进行通报:一一一提供虚

17、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的;一一一违反保密要求,泄露相关数据信息的;一一一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一一一恶意囤积油气管网设施服务能力的;(五)存在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15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按照要求进行商品计量的,或者计量监督检查结果不合格的,由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可按照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进行惩戒。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相关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问责和责任

18、追究。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1一油气管网设施是指符合相应技术条件和规范,并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且已取得合法运营资质的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地下储气库等及其附属基础设施,不包括陆域及海域油气田生产专用集输管道、炼化企业生产作业区内的专用管道、输送非商品质量标准的油气管网设施、军工或涉密油气管网设施。16一2一跨区域油气管网设施是指跨越国家能源局2个及以上区域监管局辖区范围的油气管网设施。(三)用户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的油气生产企业、贸易商、油气销售企业及大型终端用户,包括原油、成品油(含煤制油、生物质油等)、天然气(含煤制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致密砂岩气、生物质气等)生产企业、城镇燃气企业、油气零售企业以及炼化企业、燃油(燃气)发电企业、油气工业用户、其他大型油气直供用户。(四)互联互通是按照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同一运营实体或不同运营实体间油气管网设施在具备现实条件、符合相关规划、保证运营安全、提升管道网络化水平的原则下相互连接,形成联系畅通、运行灵活、安全可靠的油气管网系统。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国家能源局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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