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设备采购与基建、修缮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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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海海关学院招上海海关学院招标标投投标标管理管理办办法(法(试试行)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学校范围内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 25 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中所称的招标投标,是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特殊情况,采用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

2、标方式进行采购的,也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第三条第三条 符合国家、上海市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管理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2第四条第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五条第五条 凡纳入学校招标管理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采购计划已被批准;(二)采购项目的经费已经落实;(三)具体项目承办部门或者承办人员已经确定。第六条第六条 招标投

3、标工作应当执行回避制度。学校各级领导干部,主管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的工作人员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第七条第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招标工作,由财资处(资产)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代理机构进行。专业代理机构的选择,由财资处(资产)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第八条第八条 招标投标工作中发生的招标代理费、专家评标费、法律咨询等相关费用,在招标项目经费中列支,支付标准按行业标准执行。第二章第二章 组织组织机构与机构与职责职责第九条第九条 招标投标工作是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正确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集体决策、依法公开、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第十条第十条 学校成立招标投标工作组,挂靠财资处

4、(资产),主要负责为校长办公会进行有关招标投标重大事项决策,提供决策前的审核把关和专业支持,提高决策效率。招标投标3工作组由主管招标投标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协助分管学校督察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财资处(财务)、财资处(资产)、监察室(纪检办)、办公室(督审)、教务处、图书馆、科技处、后保处、基建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招标投标工作组主要工作职责:(一)对学校的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审核学校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二)审核学校年度招标投标计划;(三)审核学校“评标专家库”的成员;(四)监督采购项目的招标,协调和解决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五)对违反

5、招标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规定及本办法的部门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6(审核招标投标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招标投标工作组完成上述审核事项后,涉及有关招标投标重大事项,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财资处(资产)负责学校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为招标投标项目的各参与主体提供服务平台。其主要工作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和完善学校招标投标方面的规章制度;(二)提议召开招标投标工作组会议,汇报招标投标工作,整理会议纪要,执行招标投标工作组的会商意见;4(三)组织学校年度招标投标计划审核汇总,定期通报招标投标执行情况;(四)自行组织或者委托专业代理机构实施招标投标活动,主

6、要包括:接受并审核招标申请资料;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发布招标公告;组织资格审查及发售招标文件;接受投标报名;收取(退还)投标保证金;答疑、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收取(退还)履约保证金;发放中标通知书;审查与中标单位商签的合同,并备案;(五)建立并逐步扩充“潜在投标人信息库”、“评标专家库”,并根据投标人及评标专家的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六)办理对外委托招标投标事宜;(七)负责招标投标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八)根据学校内部控制规范要求,整理招标投标管理风险点,有效防范和降低各类风险;(九)完成招标投标工作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监察室(纪检办)

7、负责对招标投标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办公室(督审)负责对招标投标工作内部控制节点和制度建立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项目承办部门是指负责招标项目具体实施的部门,是招标项目的主体参与方。学校的项目承办部门有教务处、图书馆、科技处、后保处、基建处等,其主要工作职责:(一)负责组织项目的立项申请和前期论证及资金落实5等准备工作;(二)负责向财资处(资产)报送部门年度招标计划; (三)负责提出项目的招标申请,并提供招标需要的各种技术资料和使用要求; (四)负责招标技术答疑; (五)参与对投标人的资质审查和考察; (六)参与项目的开标与评标过程; (七)负责与中标单位商务洽谈、签订合同及合同的执行

8、;(八)负责付款流程,检查中标项目的完成进度、质量,组织最后验收,处理维保事项。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由经济、法律和技术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参与招标活动的技术咨询和评标。第三章第三章 招招标标方式方式及范及范围围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学校招标方式主要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一)公开招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二)邀请招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方式邀请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原则上公开招标优先于邀请招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下,经

9、财资处(资产)审核,招标投6标工作组审定后,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采购。(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磋商)方式采购: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二)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

10、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以下四种情况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概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2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概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他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概算在12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7(四)单项合同概算价低于第(一)、 (二)、 (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同一个项目的同类设备原则上不得

11、分开采购。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依据项目的经费来源在国家指定的相关网站及学校门户网站发布。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货物或服务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概算达到 50 万元(含)以上的,应当发布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并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向三个以上已通过资格预审并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概算达到 60 万元(含)以上的,应当发布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并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向三个以上已通过资格预审并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具有相应工程专业资质的特定的法人或者

12、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四章第四章 工作程序(招工作程序(招标标方式采方式采购购)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招标投标工作,具体包括项目申报、编制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答疑、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各个环节的活动,均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具体工作,由财资处(资产)负责组织,项目承办部门协办。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报8各项目承办部门应在年初将本部门年度招标计划及根据预算批复数调整之后的项目文本报送财资处(资产)。涉及重大项目的招标计划,应研究制定标段划分实施方案,进行科学论证。财资处(资产)审核汇总各项目承办部门的招标计划,报招标投标工作组

13、复审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对年度内临时设置项目或个别调整项目,经招标投标工作组提出,报校长办公会审定。项目实施招标前,项目承办部门应填写上海海关学院招标审核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报送财资处(资产)。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编制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含邀请招标资格预审下同)由财资处(资产)组织编制,项目承办部门协办,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二)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三)对投标方的资质要求;(四)接受投标方报名登记的时间与方式;(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与方式。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由财资处(资产)组织编制,项目承办部门协办,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

14、内容:(一) 招标项目的内容、范围以及概算;(二) 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 (三) 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9(四) 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五) 评标办法;(六) 工程量清单(仅限于工程项目)。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应由财资处(资产)、项目承办部门、投资监理共同审核,必要时可提交招标投标工作组复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发布后,财资处(资产)应按招标公告上规定的方式受理投标单位的报名登记,依据招标公告中约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发标会。财资处(资产)及项目承办部门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招标文件的答疑招标文件发出后,投

15、标文件提交截止日前,财资处(资产)应根据需要,协调项目承办部门组织投标方进行项目现场踏勘及召集项目答疑会。答疑会由财资处(资产)召集和主持,答疑会纪要由财资处(资产)撰写经项目承办部门确认,发送各投标人及项目承办部门。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投标投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以及项目答疑会会议纪要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于投标文件截止日前按要求送达招标公告指定的地点。10投标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不低于二十日。逾期或不按规定送达投标文件的,财资处(资产)有权拒收投标文件。投标单位少于三家的,不得开标,应重新进行招标,第二次投标单位仍少于三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承办部门对已发出的招

16、标文件确需进行修订的,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报财资处(资产),财资处(资产)审核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任何改动以书面为准。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时间、地点如有变动应提前通知所有投标人。开标会由财资处(资产)组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与监察室(纪检办)人员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财资处(资产)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财资

17、处(资产)应书面记录开标全过程。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评标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依据项目评标办法独立完成。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以及项目评标办法因项目而定。评标委员会由学校代表和专家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11其中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专家由财资处(资产)或委托专业代理机构从上海市财政局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学校代表由财资处(资产)按照回避制约原则,双人进行操作,从校内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监察室(纪检办)适时进行现场监督,原则上项目组成员不担任本项目的学校代表。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名单在评标会前应当保密。投标人不参加评标过程。评标结束后,由评标委员会当场形成书面评标报告,并由

18、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评标报告应当明确表明专家意见与推荐的首选中标单位,重要项目可同时推荐次选中标单位。财资处(资产)依据评标报告,原则上以首选单位为中标单位,并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评标报告为项目合同签订的基本依据,原件一式二份由财资处(资产)及项目承办部门分别存档。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中标中标人确定后,采用公开招标的,由财资处(资产)将评标结果在国家指定媒体以及校园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结束后,由财资处(资产)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采用邀请招标的,由财资处(资产)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

19、单位取得中标通知书后,项目承办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与中标人签订项目合同。合同的订立不得违背12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所有实质性内容。章 5 章 工作程序(非招工作程序(非招标标方式采方式采购购)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对因情况特殊而无法进行公开(邀请)招标的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财资处(资产)审核,招标投标工作组审定后,采取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采购具体工作,由财资处(资产)负责组织,项目承办部门协办。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项目申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执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采取竞争性谈判(磋商)形式的采购程序(一)项目承办部门应填

20、写上海海关学院招标审核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报送财资处(资产);(二)财资处(资产)发布竞争性谈判(磋商)采购公告;(三)财资处(资产)编制竞争性谈判(磋商)文件,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项目承办部门协办;(四)财资处(资产)组织三人以上的谈判小组与参与谈判的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磋商);(五)谈判小组完成谈判后,应提出书面谈判报告,阐明谈判小组对各参与谈判的供应商的评审和比较意见,推荐成交供应商;(六)财资处(资产)发布竞争性谈判(磋商)成交公告;(七)成交供应商取得中标通知书后,项目承办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项目合同。合同的订13立不得违背招标

21、文件中载明的所有实质性内容。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采取询价形式的采购程序(一)项目承办部门应填写上海海关学院招标审核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报送财资处(资产);(二)财资处(资产)发布询价采购公告;(三)财资处(资产)编制询价文件,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项目承办部门协办;(四)财资处(资产)组织三人以上的询价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根据满足需求的最低价原则选择确定供应商;(五)财资处(资产)发布询价成交公告;(六)成交供应商取得中标通知书后,项目承办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项目合同。合同的订立不得违背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所有实质性内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

22、条 采取单一来源采购形式的采购程序(一)项目承办部门应填写上海海关学院招标审核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报送财资处(资产);(二)财资处(资产)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项目承办部门协办;(三)财资处(资产)组织三人以上的专家组直接与单一来源供应商谈判;(四)成交供应商取得中标通知书后,项目承办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项目合同。合同的订14立不得违背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所有实质性内容。第六章第六章 纪纪律与律与监监督督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任何部门和个人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23、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和人员在招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且经查实的,经学校招标投标工作组研究提请学校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三)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四)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招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

24、性内容进行谈判的;(五)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六)不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规定内容订立合同,在合同中擅自附加金额搭带其他产品的;15(七)其他存在违反国家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投标无效,并且学校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同时禁止其在未来三年内参与学校投标的资格:(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二)投标人以其他方式弄

25、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或者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财资处(资产)履行职能监督职责,与学校监察室(纪检办)、办公室(督审)协调配合,增强监督合力与实效,制定各部门 25 万元以下自行采购规范化的工作流程;自行采购部门是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主动接受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办法中招标方式的含义均以国家有关法规的解释为准,所有招标方式的确定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所限定范围。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招标投标工作组授权财资处(资产)负责解释。16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上海海关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沪关院财20143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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